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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学校辅导工作,自1968年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以来,先后进入“国民中学”、小学、高级中学、高级职业学校和大专院校,并得到迅速发展,很快从一门学科发展成为一种教育制度,成为台湾中小学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随着辅导理论 “本土化”进程的推进,台湾中小学辅导工作的组织也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逐渐形成了一套具有本土特色的组织体系。
一、台湾学校辅导组织的类型
学校辅导组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学校辅导组织即永久性的组织,指依照法令而设置的,如“国民教育法”及其施行细则;狭义的学校辅导组织即临时性的组织,指针对某一特定工作任务而组成的,如各种辅导工作委员会,工作任务完成后,即予解散,但也有永久性的委员会,应视情况而定。
台湾各级学校辅导组织大体上分为三类:
⒈辅导人员专任制
这类学校设有辅导的组织和专职辅导人员,以辅导室为专门的机构。辅导室设主任一人,主持全校的辅导工作,并根据学校的规模、学生的人数等具体情况聘请专任辅导人员,按照学生年级或辅导工作性质等分配工作。有的成立“辅导委员会”,作为顾问性质的组织,集中规划和指导辅导工作的开展。
这种集中式的辅导组织的优点体现在它是专设单位,由专人辅导,针对性强,专业性强,成效显著。而缺点则在于学校其他教师常不能直接参于辅导工作,普及性、渗透性差。
⒉教师共同负责制
这类学校本着辅导与教育是一体的理念,认为每位教师兼有教学和辅导的责任,不另设辅导单位,也不聘请专任辅导人员,而是由校内全体教师共同推动辅导工作。
这种分权式的辅导组织的优点在于全体教师共同参与,理论上看起来普及性和渗透性强,在实际操作中却有很大的局限性,因为缺乏心理辅导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大多数教师对辅导工作难以胜任。但是对于一些规模小的学校,由于经费和人力相对缺乏,又无法得到专门辅导人员或受过专业训练的教师,教师共同负责制也是权宜之计。
⒊教师兼辅导员制
这是以上两种类型的混合方式,由学校选择一部分教师兼任辅导工作,并进行短期的进修,同时适当减少他们授课的时间,使他们能负责全校辅导策划工作。有些学校,为了加强辅导工作的推进,则先设置一位辅导主任,负责策划与联络工作,再将各年级的辅导工作交由部分教师兼任。
这种综合式的辅导组织的优点在于由受过培训的专业辅导人员负责主持与策划并协助各位教师从事辅导工作,既保证了专业性,同时又能带动学校很大一部分的教师参与工作,共同推进。而缺点表现在实施过程中兼职教师不容易做好教学与辅导的角色转换,辅导工作的成效受到限制。
二、台湾各级学校辅导工作的组织架构
台湾各级学校的辅导组织体系的形成经历了一系列的过程。台湾首先于1968年先后颁布了《中学暂行课程办法》和《中学指导活动暂行课程标准》,在初中成立了指导活动执行委员会,“国民中学”的辅导组织体系初步建立起来。1972年颁布的《中学指导活动课程标准》进一步规定了“国民中学”辅导工作的组织和人员。而1975年颁布的《小学课程标准》里增设的“小学辅导活动实施要领”为台湾各级学校确立完整的辅导体系奠定了基础。1979年《教育法》的颁布,明确地规定了“国民中、小学”辅导工作的组织和人员。同年正式公布的《高级中学法》则具体规定了高中辅导工作的范围、组织及其工作办法。之后的《高级中学规程》以及《高级中学学生辅导办法》等法令进一步具体地提出了高级中学辅导工作的组织流程,使高中辅导工作更加结构化、规范化,从而建立起了高级中学辅导工作的组织体系,同时为高级职业学校提供了借鉴。
台湾各级学校依照法令,均设有辅导组织及专职辅导工作人员。而各个学校辅导组织的形态,是由学校行政首长根据对于辅导工作的认识、学校的设备及学生的人数而决定的。所以,不同规模、不同地域、不同人文环境的学校,其辅导组织的类型各不相同。现以“国小”、“国中”及高中辅导三级组织分述如下:
⒈“国民小学”辅导工作组织
台湾的“国民小学”一般由学校辅导委员会统筹安排全校的辅导工作。它由校长牵头,下设主任委员和执行秘书各一名,另有委员会成员3~4名,聘请专任辅导教师,细分为资料、辅导、联络和特教组,相互配合,再由各科任教师、级任教师和年级主任等共同参与,推动辅导工作的开展。
执行秘书由主任委员从资深的辅导教师中挑选担任,根据主任委员的批示推动全校指导工作。具体的工作内容有:指导辅导工作的推行,执行委员会的决议事项;秉承校长的指示,拟定并执行指导工作计划书;具体规划全校学生个别资料的设计、整理、保管、运用等事宜;筹划全校学生各项心理与教育测试的实施运用等事宜;配合训导筹办学生生活辅导、行为辅导等事宜;联络学生家长会同导师共同辅导学生课业、生活等问题,并指导其他有关工作。
辅导老师分为资料组、辅导组和特教组,负责协助执行秘书办理各项具体事宜。具体的工作内容有:秉承校长指示协助执行秘书办理指导工作的联络推广事宜;协助执行秘书编订各项指导工作计划、指导活动课程进度并执行;办理各年级学生各项心理与教育测验等事宜;实施学生个别辅导及个案研究等事项;办理学生个别资料的整理、保管、运用等事宜;办理升学与就业辅导资料的搜集、整理,提供给师生参考;联络学生家长会同管理组导师进行各班学生的个别辅导工作;办理辅导工作资料的整理、统计、研究等事项,参与指导其他有关的工作事项。
学校的辅导组织是一个系统性的组织,它在性质上有别于训导组、教务组等,但三者在学校的教育大系统中,均为行政上的分工,同为教育目标而服务。辅导和训导都是教育的必需,完善的教育应做到训中有辅,辅中有训;而辅导和教务则一同构成学校行政体系,两者不相统属,但相互依存。三者相辅相成,需要相互协调配合才能完成教育使命。
因此,依照台湾“国民教育法”施行细则,根据学校规模(班级数)的不同,各种辅导组织的结构及与各处关系如下:
12个班以下:辅导工作推行委员会(校长兼主委)作为全校辅导工作的指导中心,下设教导、总务二处及辅导室或辅导人员,教导处分设教务、训教二组。
13个班至24个班:辅导工作推行委员会下设教务、训导、总务三处及辅导室或辅导人员。教务处分设教学、注册二组;训导处分设训育、体育、卫生三组;总务处分设文书、事务二组。
25个班以上:辅导工作推行委员会下设教务、训导、总务三处及辅导室。教务处分设教学、注册、设备三组;训导处分设训育、生活教育、体育、卫生四组;总务处分设文书、事务、出纳三组;辅导室细分出资料、辅导、特教三组。
此外,台湾“国民小学”的辅导组织,还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与医院、宗教、社会福利机构等主办的校外辅导组织相配合,为学生提供更多寻求辅导的渠道,对辅导工作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2.“国民中学”辅导工作组织 在台湾,中学的辅导也由学校辅导委员会统筹安排。它由校长牵头,下设推行计划委员会、特殊个案研讨会、升学辅导委员会和就业辅导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向校长负责,做好自己所承担的辅导工作。辅导委员会的实际领导为执行秘书,负责整个委员会的工作。秘书有一人,有时也有多人。执行秘书主要抓委员会下设的几个小组:行政业务组、生活辅导组、学生辅导组、职业辅导组、研究计划组和测验统计组。各年级导师参与生活、学业、职业三级活动。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教科院)
编辑/陈 虹 于 洪
一、台湾学校辅导组织的类型
学校辅导组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学校辅导组织即永久性的组织,指依照法令而设置的,如“国民教育法”及其施行细则;狭义的学校辅导组织即临时性的组织,指针对某一特定工作任务而组成的,如各种辅导工作委员会,工作任务完成后,即予解散,但也有永久性的委员会,应视情况而定。
台湾各级学校辅导组织大体上分为三类:
⒈辅导人员专任制
这类学校设有辅导的组织和专职辅导人员,以辅导室为专门的机构。辅导室设主任一人,主持全校的辅导工作,并根据学校的规模、学生的人数等具体情况聘请专任辅导人员,按照学生年级或辅导工作性质等分配工作。有的成立“辅导委员会”,作为顾问性质的组织,集中规划和指导辅导工作的开展。
这种集中式的辅导组织的优点体现在它是专设单位,由专人辅导,针对性强,专业性强,成效显著。而缺点则在于学校其他教师常不能直接参于辅导工作,普及性、渗透性差。
⒉教师共同负责制
这类学校本着辅导与教育是一体的理念,认为每位教师兼有教学和辅导的责任,不另设辅导单位,也不聘请专任辅导人员,而是由校内全体教师共同推动辅导工作。
这种分权式的辅导组织的优点在于全体教师共同参与,理论上看起来普及性和渗透性强,在实际操作中却有很大的局限性,因为缺乏心理辅导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大多数教师对辅导工作难以胜任。但是对于一些规模小的学校,由于经费和人力相对缺乏,又无法得到专门辅导人员或受过专业训练的教师,教师共同负责制也是权宜之计。
⒊教师兼辅导员制
这是以上两种类型的混合方式,由学校选择一部分教师兼任辅导工作,并进行短期的进修,同时适当减少他们授课的时间,使他们能负责全校辅导策划工作。有些学校,为了加强辅导工作的推进,则先设置一位辅导主任,负责策划与联络工作,再将各年级的辅导工作交由部分教师兼任。
这种综合式的辅导组织的优点在于由受过培训的专业辅导人员负责主持与策划并协助各位教师从事辅导工作,既保证了专业性,同时又能带动学校很大一部分的教师参与工作,共同推进。而缺点表现在实施过程中兼职教师不容易做好教学与辅导的角色转换,辅导工作的成效受到限制。
二、台湾各级学校辅导工作的组织架构
台湾各级学校的辅导组织体系的形成经历了一系列的过程。台湾首先于1968年先后颁布了《中学暂行课程办法》和《中学指导活动暂行课程标准》,在初中成立了指导活动执行委员会,“国民中学”的辅导组织体系初步建立起来。1972年颁布的《中学指导活动课程标准》进一步规定了“国民中学”辅导工作的组织和人员。而1975年颁布的《小学课程标准》里增设的“小学辅导活动实施要领”为台湾各级学校确立完整的辅导体系奠定了基础。1979年《教育法》的颁布,明确地规定了“国民中、小学”辅导工作的组织和人员。同年正式公布的《高级中学法》则具体规定了高中辅导工作的范围、组织及其工作办法。之后的《高级中学规程》以及《高级中学学生辅导办法》等法令进一步具体地提出了高级中学辅导工作的组织流程,使高中辅导工作更加结构化、规范化,从而建立起了高级中学辅导工作的组织体系,同时为高级职业学校提供了借鉴。
台湾各级学校依照法令,均设有辅导组织及专职辅导工作人员。而各个学校辅导组织的形态,是由学校行政首长根据对于辅导工作的认识、学校的设备及学生的人数而决定的。所以,不同规模、不同地域、不同人文环境的学校,其辅导组织的类型各不相同。现以“国小”、“国中”及高中辅导三级组织分述如下:
⒈“国民小学”辅导工作组织
台湾的“国民小学”一般由学校辅导委员会统筹安排全校的辅导工作。它由校长牵头,下设主任委员和执行秘书各一名,另有委员会成员3~4名,聘请专任辅导教师,细分为资料、辅导、联络和特教组,相互配合,再由各科任教师、级任教师和年级主任等共同参与,推动辅导工作的开展。
执行秘书由主任委员从资深的辅导教师中挑选担任,根据主任委员的批示推动全校指导工作。具体的工作内容有:指导辅导工作的推行,执行委员会的决议事项;秉承校长的指示,拟定并执行指导工作计划书;具体规划全校学生个别资料的设计、整理、保管、运用等事宜;筹划全校学生各项心理与教育测试的实施运用等事宜;配合训导筹办学生生活辅导、行为辅导等事宜;联络学生家长会同导师共同辅导学生课业、生活等问题,并指导其他有关工作。
辅导老师分为资料组、辅导组和特教组,负责协助执行秘书办理各项具体事宜。具体的工作内容有:秉承校长指示协助执行秘书办理指导工作的联络推广事宜;协助执行秘书编订各项指导工作计划、指导活动课程进度并执行;办理各年级学生各项心理与教育测验等事宜;实施学生个别辅导及个案研究等事项;办理学生个别资料的整理、保管、运用等事宜;办理升学与就业辅导资料的搜集、整理,提供给师生参考;联络学生家长会同管理组导师进行各班学生的个别辅导工作;办理辅导工作资料的整理、统计、研究等事项,参与指导其他有关的工作事项。
学校的辅导组织是一个系统性的组织,它在性质上有别于训导组、教务组等,但三者在学校的教育大系统中,均为行政上的分工,同为教育目标而服务。辅导和训导都是教育的必需,完善的教育应做到训中有辅,辅中有训;而辅导和教务则一同构成学校行政体系,两者不相统属,但相互依存。三者相辅相成,需要相互协调配合才能完成教育使命。
因此,依照台湾“国民教育法”施行细则,根据学校规模(班级数)的不同,各种辅导组织的结构及与各处关系如下:
12个班以下:辅导工作推行委员会(校长兼主委)作为全校辅导工作的指导中心,下设教导、总务二处及辅导室或辅导人员,教导处分设教务、训教二组。
13个班至24个班:辅导工作推行委员会下设教务、训导、总务三处及辅导室或辅导人员。教务处分设教学、注册二组;训导处分设训育、体育、卫生三组;总务处分设文书、事务二组。
25个班以上:辅导工作推行委员会下设教务、训导、总务三处及辅导室。教务处分设教学、注册、设备三组;训导处分设训育、生活教育、体育、卫生四组;总务处分设文书、事务、出纳三组;辅导室细分出资料、辅导、特教三组。
此外,台湾“国民小学”的辅导组织,还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与医院、宗教、社会福利机构等主办的校外辅导组织相配合,为学生提供更多寻求辅导的渠道,对辅导工作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2.“国民中学”辅导工作组织 在台湾,中学的辅导也由学校辅导委员会统筹安排。它由校长牵头,下设推行计划委员会、特殊个案研讨会、升学辅导委员会和就业辅导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向校长负责,做好自己所承担的辅导工作。辅导委员会的实际领导为执行秘书,负责整个委员会的工作。秘书有一人,有时也有多人。执行秘书主要抓委员会下设的几个小组:行政业务组、生活辅导组、学生辅导组、职业辅导组、研究计划组和测验统计组。各年级导师参与生活、学业、职业三级活动。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教科院)
编辑/陈 虹 于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