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精准扶贫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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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精准扶贫法治化就是依法保障贫困群众的权利需求,确保贫困群众免于贫困。在现实精准扶贫过程中,由于仍然存在法律保障制度不完善、精准扶贫工作操作不规范、扶贫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要健全贫困群体权利保障机制、建立政府扶贫权力规范机制、完善扶贫立法体系等方面入手,有序推进精准扶贫法治化。
  关键词:精准扶贫;法治化;贫困
  一、精准扶贫法治化概述
   法治是捍卫权利和维护利益的有力武器。精准扶贫的法治化为贫困者免于贫困提供权利保障和法律规范。形式上,精准扶贫的法治化就是利用符合规律并被大多数人认同的标准确定贫困对象和帮扶方式,充分体现法治在精准扶贫过程中的普遍性、确定性和统一性。内容上,精准扶贫的法治化紧紧以贫困群众的权力贫困以及扶贫过程的权力不规范为突破口,使法治成为保障贫困群众权利和制约政府权力的有效方式。
   精准扶贫法治化的基本要求就是要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扶贫对象和帮扶措施,突显针对性。法律要明确贫困对象的特征和范围。法律要明确帮扶措施的方式和方法。如果为了脱贫,政府忽视地方长远发展,盲目答应贫困群众不合理要求,不择手段地破坏地方自然生态和社会环境发展经济,这种方式即使达到脱贫,也只会适得其反制造出更多的社会矛盾。精准扶贫要求帮扶措施既要具有针对性,亦要具有规范性。
  二、精准扶贫法治化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自开展扶贫工作以来,我国尚未出台一部专门关于扶贫工作规范开展的法律,一些部门、一些地方、一些机关围绕扶贫工作制定了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机关决议,由于各自为政,这些规章、法规和决议之间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规范性差,主观性因素太多,操作性不强。与按照严格程序通过的国家法律对比,这些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和机关决议对扶贫工作难以提供全面、科学的法律规范,容易使扶贫措施的效果差强人意。
   (二)精准扶贫工作操作不规范。精确识别贫困对象是实现精准扶贫效果最优化的重要前提。在调查精准扶贫对象评选方式时,只有19.6%的村民认为贫困户是由村民大会投票选举产生,有59.83%的村民认为通过个人申报或者小组推介名单后,由村民评议和村委共同决定,还有25.91%的村民认为贫困对象未经评议就产生。在个别村落,出现失去劳动能力的孤、寡、残、病的人没有被评为贫困户,而经常打牌赌博的中青年人被评为贫困户。一旦贫困对象没有识别到位,无法做到精准帮扶。另外,一些贫困群众存在“等、靠、要”的依赖心理,参与脱贫的热情不高涨,脱贫的能力不足,“被动式”脱贫现象严重,
   (三)扶貧监督机制不健全。近年来,用于脱贫攻坚的专项资金数目庞大,由于监督管理不到位,出现扶贫资金闲置、截留、挪用等问题。2017年国家审计署报告显示,全国158个贫困县有84个县的扶贫资金没有使用到位,总计有近20亿资金被闲置。一方面,急需资金的贫困户得不到救助,另一方面,扶贫资金闲置起来,没有发挥作用,形成两个极端。在查处的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中,发现有些村干部伙同他人私自截留扶贫款、挪用公款、贪污受贿、任人为亲等现象。[1]
  三、精准扶贫法治化的实现机制
   (一)健全贫困群体权利保障机制。我国扶贫经历了救济式扶贫、开发式扶贫两个阶段。救济式扶贫停留在温饱是否解决的阶段,开发式扶贫侧重是否提升发展能力的阶段。到了90年代,贫困的概念由物质贫困发展为权利贫困,扶贫工作更加关注扶贫效益最大化,我国扶贫进入了第三个阶段——权利式扶贫,需要进一步完善贫困群体权利保障机制。
   1、实体性权利保障机制。实体性权利是涉及贫困群众生存、医疗、教育以及资金帮扶等多项权利,精准扶贫法治化就是分类建立与之相应的保障机制。一是生存权保障机制。精准扶贫法治化要优先保障贫困人口的生存权,首当其冲要解决好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政府可以把低保资金筹措、发放交给社会组织,政府向其购买社会服务,杜绝基层干部违法违规发放低保问题。建立低保申报制度,从低保申报到名单确立,全过程公开透明,特别对于申报者财产要公示,让整个申报过程在阳光下进行。二是医疗救助权保障机制。根据2009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要求精准扶贫法治化就是要保障身患重疾的五保户和贫困户的医疗救助权,明确救助方式、完善救助服务,使贫困群众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医疗救助。三是教育救助权保障机制。国家要从物质和资金各方面为农村适龄人口接受教育提供援助,并且要确保援助制度化、长效化。四是资金帮扶权保障机制。政府要严审财政补贴领取对象条件,严把资金去向,对于不规范使用帮扶资金的,令其限期整改,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可以直接取消资格。
   2、程序性权利保障机制。精准扶贫法治化要构建与之相对的保障机制。第一,建立贫困群众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保障机制。要保障贫困群众的知情权,须建立扶贫信息公示制度,凡涉及扶贫项目、扶贫资金的重大决策及事项,都要及时、全面地向村民公开,让他们充分了解并有效参与其中。同时,还要建立动态反馈和处置机制,及时搜集贫困群众对扶贫新项目建设的意见,便于及时调整政策和处置方式。第二,建立监督权保障机制。精准扶贫的对象是贫困群众,他们的直观感受是最好的监督,要选派村民组建监督委员会,公开举报方式,鼓励村民检举扶贫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行为。第三方监督是社会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是政府体制内监督的重要补充。第三,建立权利救济保障机制。通过贫困群众在救济谈判中话语权的提高、成立反贫困监察局、畅通村民诉求表达渠道等方式,合理保障贫困群众的受损利益。
   (二)建立政府扶贫权力规范机制
   1、扶贫组织体制。建立扶贫组织体制的目的是优化扶贫工作中,政府部门与部门之间权限配置关系。因为,精准扶贫工作牵涉面非常广,往往需要集合多个政府部门参与其中才能完成扶贫项目建设。合理配置各部门的行政权力,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促使各部门明确各自的主体责任和权限,彼此协商合作,化解政府的低效扶贫,夯实精准扶贫工作的组织基础。
   2、扶贫责任追究机制。建构扶贫责任追究机制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权责相统一原则。权力与责任对等,权力越大,所应承担的责任越大。只有明确权责统一,才能提高权力部门的责任感和畏惧感,在权力行使过程中,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二是完善扶贫法律责任的形式。法律责任对应其行为属性,通常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在精准扶贫过程中,要依据违法行为属性,对政府及基层干部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建立扶贫活动中法律责任的量化方式。法律责任的量化方式既要具有可操作性,又不能偏离事实依据,必须确保责任量化合理科学,为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三)完善扶贫立法体系。精准扶贫法治化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我国缺少一部专门关于开展精准扶贫工作的权威法律。扶贫立法关系到能否真正落实“依法治贫”的关键一环。为此,全国人大要启动立法程序,利用座谈、问卷、走访等方式搜集基层扶贫工作法治难题,从而制定一部适用全国的扶贫法——《反贫困法》。这部法律涵盖精准扶贫工作的各方面、各环节,有关于贫困对象识别方式和要求,有扶贫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扶贫方式,有组织管理体制,有扶贫法律责任关系,有扶贫资金监管机制,有权利救济机制等规定。
  参考文献:
  1、杨成,论精准扶贫的法治保障[J].河北法学,20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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