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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是扩大国内消费、实现发展方式转型的战略任务。本文提出推进城乡一体化既需要体制机制的创新也需要政策上的创新,就当前而言,关键是要以强化城乡资源互补性为导向,公平与效率并重,在土地政策、户籍政策、基本公共服务政策等三个方面率先实现突破。
【关键词】 城乡一体化;政策;基本公共服务
城乡一体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体制机制的创新、又需要相关政策的创新。就当前而言,要以强化城乡资源互补性为导向,公平与效率并重,在实施城乡一体化的土地政策、户籍政策、基本公共服务政策等三个方面率先实现突破。
一、推进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目前,土地仍然是我国农村最重要的生产资源,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核心在于深化农村土地产权改革。
1、建立农村建设用地流转市场。在确保农民土地权益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加快健全农村集体建设土地流转市场,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通过规范的“招、拍、挂”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在这方面很多省份都有一些探索,如浙江准备在全省推广农村集体建设土地入市,逐步实现与城市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的流转模式。
2、深化土地征用制度改革。保障农民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改变农民长期被排斥在土地要素市场化进程之外的格局,使农民能够真正分享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增值。尤其要防止把城乡一体化当作圈地、剥夺农民的工具。一方面要全面提高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是农民最直接获取的经济利益,这是保障征地农民利益的根本。要充分考虑土地可预期、可预见的未来价值以及被征地农民的再就业成本、风险成本。另一方面要完善征地程序,设立征收用地公告或通知程序,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异议权;增加听证制度,村委会可以作为农民代表参与土地征用的谈判,积极维护农民的权益。
3、鼓励农业集中土地实现规模经营。在不改变农业用地性质和农民自愿的前提下,支持农村种养能手和专业大户通过租赁、代耕、转包等方式扩大生产规模,推进专业化、集约化生产。稳步推进土地向农业龙头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种植大户集中。
4、建立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管理制度。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征地费用、以及宗地开发费用等成本费用后,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建立土地收益基金。明确规范其用于城镇土地收购储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业土地开发整理、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廉租房建设等具体支出范围。
二、实施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政策。
现行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实际上是在一纸户口本上维系着许多不公平的因素。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以户口登记为依据,城乡分割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退伍安置、公务员录用等行政管理制度,给户籍管理附加了过多不合理的社会管理功能,并造成许多的社会不公。随着城乡关系的不断发展,这种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越来越显现出其不适应性,成为阻碍人才、资本等要素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的主要桎梏,需要从根本上进行突破:通过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同时吸引多方人才参与新农村建设;通过户籍制度改革,为地方引进人才和技术,激活地方经济;通过户籍制度改革,解决城市中“漂一族”的民生诉求。就当前而言可以着重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1、逐步剥离附着在户籍上的各种社会职能,还原户籍的管理功能。按照公民在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采取与迁徙自由相适应的、开放的、城乡统一的以身份证为载体的“一卡通”管理模式,消除依附在户籍关系上的特定的社会经济利益,使户籍恢复其只承担单纯人口基本信息统计功能,真正成为反映公民身份、提供人口数据、保证公民平等参与社会活动和行使法定权利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基础性制度。
2、实施社会保障区域间可转续等政策。鼓励大学生、专业技术人才到农村以及少数民族地区工作、创业,推进人才的合理分布,促进农村落后地区的加速发展。
3、降低农民工落户门槛。使农民工、失地农民能够方便地办理城市户口,并能够享受到与城镇居民水平大致相当的基本公共服务,切实消除农民工在就业、收入待遇、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上与城镇职工的差别待遇。
4、放松外来人口落户限制。实施与国际接轨的户籍管理办法,突出前瞻性,使户籍由严格的行政管理变为人性化的服务管理,为吸引人才创造有利条件。可以把户籍政策设计与吸引人才、吸引投资有机结合起来,条件允许的地方可以适当考虑通过购房入户、投资入户等政策。
三、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城乡一体建设中有着全局性意义,在提高人口素质、扩大农村消费、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缩小城乡差距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要把赋予农民与城市居民大致相当的义务教育、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公共就业服务、基本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作为提高农村人口素质和促进农村文明、形成和谐城乡关系、提升整体竞争力的关键。
1、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公共服务建设。
第一,放宽学校、醫院等公共服务投资的准入限制。打破公共服务领域垄断经营的格局。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政策以及各职能部门设定的行政许可和审查制度进行清理,凡是国家没有明文禁止和限制的公共服务领域,都要对社会开放;凡是对社会举办和参与公共服务事业带有歧视性的做法和不合法的规定,都要取消。
第二,创新基本公共服务的社会投资方式。利用参股或控股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弥补财政投资能力的不足。通过特许经营权等方式吸引民间投资,弥补政府抗风险能力与经营能力的不足。政府可以在项目建成之前或之后,通过公私合营、民间承包经营、BOT(建设—运营—移交)、TOT(移交—运营—移交)等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全部或部分经营权,形成公私合作方式,逐步减轻政府投资经营的负担。
第三,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社区化。制定社区建设促进条例,改革政社不分的传统模式,促进自治型社区的建立,将社区打造成为城乡居民提供高质量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
2、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建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
我国已确定了到2020年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总体目标。可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建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体制与政策,为其它地区提供借鉴。试点地区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一些突破。一是可以在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分工体制上先行突破;二是可以在区域财政能力均等化上先行突破;三是可以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对外开放,引入社会资本上先行突破;四是结合户籍制度改革,可以在基本公共服务跨城乡、地区转续方面先行突破。
参考文献:
迟福林,新阶段人的全面发展与改革目标选择,人口与计划生育,2008(12)。
中共成都省委政策研究室,深入推进以“三个集中”为核心的城乡一体化,中国发展,2007(6)
福建省厦门城乡一体化值得全省借鉴,福建农业信息网,2008-3-13。
周叔莲、金碚,《国外城乡经济关系理论比较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1991。
余斌,罗静,靳军,城市化与城乡发展一世界不同类型国家比较与启示,地域研究与开发,2005(10)。
杜鹰,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中国经济导报,2008-12-18。
马晓河蓝海涛黄汉权,工业反哺农业的国际经验及我国的政策调整思路,管理世界2005(7)。
牛文元,城市化,新一轮财富充分涌流的载体,经济日报,2005-06-06。
【关键词】 城乡一体化;政策;基本公共服务
城乡一体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体制机制的创新、又需要相关政策的创新。就当前而言,要以强化城乡资源互补性为导向,公平与效率并重,在实施城乡一体化的土地政策、户籍政策、基本公共服务政策等三个方面率先实现突破。
一、推进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目前,土地仍然是我国农村最重要的生产资源,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核心在于深化农村土地产权改革。
1、建立农村建设用地流转市场。在确保农民土地权益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加快健全农村集体建设土地流转市场,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通过规范的“招、拍、挂”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在这方面很多省份都有一些探索,如浙江准备在全省推广农村集体建设土地入市,逐步实现与城市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的流转模式。
2、深化土地征用制度改革。保障农民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改变农民长期被排斥在土地要素市场化进程之外的格局,使农民能够真正分享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增值。尤其要防止把城乡一体化当作圈地、剥夺农民的工具。一方面要全面提高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是农民最直接获取的经济利益,这是保障征地农民利益的根本。要充分考虑土地可预期、可预见的未来价值以及被征地农民的再就业成本、风险成本。另一方面要完善征地程序,设立征收用地公告或通知程序,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异议权;增加听证制度,村委会可以作为农民代表参与土地征用的谈判,积极维护农民的权益。
3、鼓励农业集中土地实现规模经营。在不改变农业用地性质和农民自愿的前提下,支持农村种养能手和专业大户通过租赁、代耕、转包等方式扩大生产规模,推进专业化、集约化生产。稳步推进土地向农业龙头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种植大户集中。
4、建立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管理制度。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征地费用、以及宗地开发费用等成本费用后,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建立土地收益基金。明确规范其用于城镇土地收购储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业土地开发整理、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廉租房建设等具体支出范围。
二、实施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政策。
现行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实际上是在一纸户口本上维系着许多不公平的因素。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以户口登记为依据,城乡分割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退伍安置、公务员录用等行政管理制度,给户籍管理附加了过多不合理的社会管理功能,并造成许多的社会不公。随着城乡关系的不断发展,这种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越来越显现出其不适应性,成为阻碍人才、资本等要素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的主要桎梏,需要从根本上进行突破:通过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同时吸引多方人才参与新农村建设;通过户籍制度改革,为地方引进人才和技术,激活地方经济;通过户籍制度改革,解决城市中“漂一族”的民生诉求。就当前而言可以着重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1、逐步剥离附着在户籍上的各种社会职能,还原户籍的管理功能。按照公民在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采取与迁徙自由相适应的、开放的、城乡统一的以身份证为载体的“一卡通”管理模式,消除依附在户籍关系上的特定的社会经济利益,使户籍恢复其只承担单纯人口基本信息统计功能,真正成为反映公民身份、提供人口数据、保证公民平等参与社会活动和行使法定权利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基础性制度。
2、实施社会保障区域间可转续等政策。鼓励大学生、专业技术人才到农村以及少数民族地区工作、创业,推进人才的合理分布,促进农村落后地区的加速发展。
3、降低农民工落户门槛。使农民工、失地农民能够方便地办理城市户口,并能够享受到与城镇居民水平大致相当的基本公共服务,切实消除农民工在就业、收入待遇、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上与城镇职工的差别待遇。
4、放松外来人口落户限制。实施与国际接轨的户籍管理办法,突出前瞻性,使户籍由严格的行政管理变为人性化的服务管理,为吸引人才创造有利条件。可以把户籍政策设计与吸引人才、吸引投资有机结合起来,条件允许的地方可以适当考虑通过购房入户、投资入户等政策。
三、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城乡一体建设中有着全局性意义,在提高人口素质、扩大农村消费、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缩小城乡差距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要把赋予农民与城市居民大致相当的义务教育、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公共就业服务、基本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作为提高农村人口素质和促进农村文明、形成和谐城乡关系、提升整体竞争力的关键。
1、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公共服务建设。
第一,放宽学校、醫院等公共服务投资的准入限制。打破公共服务领域垄断经营的格局。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政策以及各职能部门设定的行政许可和审查制度进行清理,凡是国家没有明文禁止和限制的公共服务领域,都要对社会开放;凡是对社会举办和参与公共服务事业带有歧视性的做法和不合法的规定,都要取消。
第二,创新基本公共服务的社会投资方式。利用参股或控股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弥补财政投资能力的不足。通过特许经营权等方式吸引民间投资,弥补政府抗风险能力与经营能力的不足。政府可以在项目建成之前或之后,通过公私合营、民间承包经营、BOT(建设—运营—移交)、TOT(移交—运营—移交)等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全部或部分经营权,形成公私合作方式,逐步减轻政府投资经营的负担。
第三,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社区化。制定社区建设促进条例,改革政社不分的传统模式,促进自治型社区的建立,将社区打造成为城乡居民提供高质量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
2、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建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
我国已确定了到2020年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总体目标。可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建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体制与政策,为其它地区提供借鉴。试点地区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一些突破。一是可以在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分工体制上先行突破;二是可以在区域财政能力均等化上先行突破;三是可以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对外开放,引入社会资本上先行突破;四是结合户籍制度改革,可以在基本公共服务跨城乡、地区转续方面先行突破。
参考文献:
迟福林,新阶段人的全面发展与改革目标选择,人口与计划生育,2008(12)。
中共成都省委政策研究室,深入推进以“三个集中”为核心的城乡一体化,中国发展,2007(6)
福建省厦门城乡一体化值得全省借鉴,福建农业信息网,2008-3-13。
周叔莲、金碚,《国外城乡经济关系理论比较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1991。
余斌,罗静,靳军,城市化与城乡发展一世界不同类型国家比较与启示,地域研究与开发,2005(10)。
杜鹰,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中国经济导报,2008-12-18。
马晓河蓝海涛黄汉权,工业反哺农业的国际经验及我国的政策调整思路,管理世界2005(7)。
牛文元,城市化,新一轮财富充分涌流的载体,经济日报,2005-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