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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互联网的普及使得个人网上店铺尤其是设立于网络第三方平台上由自然人创立的进行营业活动的虚拟店铺蓬勃发展,然而对于此种店铺是否应当进行工商登记存在着争议。无论从商事登记的价值还是个人网上店铺的特殊性以及现今身份认证制度的缺陷来看,对个人网上店铺进行工商登记将会是今后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个人网上店铺;商事登记;淘宝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网上店铺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尤其是以“淘宝”为代表的网上店铺,更是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网购热潮。然而,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与立法的滞后性,很多关于网上店铺的纠纷难以得到妥善解决。其中主要的原因就是网上店铺不同于现实店铺,消费者难以找到店铺责任人在现实中的信息,也就无从维权,因而关于网上店铺登记的问题一直是讨论的热点。本文以淘宝店铺为例,即以设立于第三方平台的个人网上店铺为讨论核心,结合传统登记制度的法律价值,通过对个人网上店铺与现实中存在的商个人主体进行比较,并剖析当前身份认证制度的缺陷,从而论证个人网上店铺登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个人网上店铺的定义
首先应当对个人网上店铺的概念做出定义,所谓个人网上店铺是指由自然人在网络上设立的进行营业活动的虚拟店铺。而本文讨论的淘宝商铺,则属于设立于第三方平台的个人网上店铺。这不同于设立自己网站的个人网上店铺和设立于第三方平台的企业网上店铺。
第一,区分设立于第三方平台的个人网上店铺和设立自己网站的个人网上店铺。两者的区别在于店铺设立的形式不同,前者是设立于第三方平台之上,除了自身与消费者存在着买卖法律关系外,也和第三方平台之间存在着合同法律关系。店铺是设立在第三方平台之上的,故而店铺责任人要遵守第三方平台设置的规则,其对于店铺的管理是受到一定限制的。而后者是自然人自行创设网站并以此网站开设网上店铺进行营业,故而与其他网站或者平台之间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其对网上店铺的经营和管理更为自由。在我国,自然人独立创设网站经营网上商店的情形相对较少,而是公司法人独立创设网站经营网上商店的情况较为普遍,如京东商城、凡客等。这主要是由于独立创设网站的经济成本和技术水平的要求较高,一般的自然人难以负担。
第二,区分设立于第三方平台的个人网上店铺和企业网上店铺。同样是设立于第三方平台的网上店铺,两者的区别就在于店铺责任人的主体不同。前者是由自然人创设,而后者是由公司法人创设,而后在第三方平台上进行营业活动。由于后者在取得法人资格时,已在相关行政部门进行过登记,网络交易是其经营范围的内容,故而本文不再进行讨论。
因此本文讨论的个人网上店铺乃特指设立于网络第三方平台上由自然人创立的进行营业活动的虚拟店铺。在我国,这样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以淘宝和拍拍最为典型,本文以淘宝商铺为例,对个人网上店铺之登记必要性进行论证。二、个人网上店铺登记之必要性论证
个人网上店铺是否需要登记一直是社会上讨论的热点。有人认为个人网上店铺进行登记既有利于对网上店铺进行规范管理,又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故而应当支持。也有人认为对个人网上店铺要求登记成本过于巨大,可行性不高,且其中存在着各种问题,这也是为何至今仍未见相关部门要求个人网上店铺进行登记的重要原因之一。但笔者认为对个人网上店铺要求进行商事登记是电子商务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一)从商事登记的法律价值来看
商事登记,是指依照商事登记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由当事人将登记事项,向商事登记主管机关所为之登记。[1]一般来说,商事登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商事登记除了狭义上的商事登记之外,还包括与商主体或商行为有关的担保登记、船舶登记等等。而狭义上的商事登记仅指与商主体设立、变更或消灭有关的登记。本文所指的登记是狭义上的登记。
从传统商法理论来说,商事登记在商事法律制度中占有了重要的地位,它的存在具有以下法律价值:(1)对商主体本身而言,商事登记公示了商主体的状态或者权利的存在,有利于保护商主体自身的利益,如商号权的登记使得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任意使用该商号。同时,商事登记也有利于商主体公示身份,有利于其不断积累商誉,以便更好地发展和营业。因此若个人网上店铺进行登记,不但有利于保护店铺自身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店铺今后的经营和发展。(2)从交易安全来看,商事登记能够有效地保护交易相对人和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正如德国学者罗伯特·霍恩指出的那样:商事登记的作用是向其他企业界人士和社会公众提供有关商人的重要的法律和经济事实。[2]通过登记公示,交易相对人能够充分了解商主体的相关信息,以决定是否要与其进行交易。在交易相对人面对尚未登记的商主体时,会更加谨慎地决定是否与其进行交易。而通过对登记事项的公示,使得其公示内容被推定为合法准确,这样若第三人因相信登记事项而作为,即使事实与登记事项不符,也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个人网上店铺具有虚拟性,其交易安全相对于现实中的店铺而言风险更为巨大。若个人网上店铺进行登记,则能够有效地保护网络交易安全,更有利于电子贸易的发展。(3)从对商主体的监管来看,商事登记有利于政府相关部门对商主体的成立、变更和消灭进行监管。通过审查是否准予商主体资格,能有效地将不满足商主体资格条件的人挡在营业之门外。同时通过商事登记,政府能够有效地了解到商主体的详细信息,从而更好地对商主体进行监督。同样,若个人网上商店进行登记,则政府相关部门能够更好地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尤其是在税收方面。关于是否应对个人网上店铺征税已成为了社会讨论的焦点,若要求个人网上店铺进行登记,则有利于税收部门统计纳税主体以及监管各类纳税情况。
通过对商事登记法律价值的分析,可以看到商事登记在商事交易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同样它对于虚拟领域的电子商务也起着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个人网上店铺作为电子商务的一部分,应当受到与传统商业交易相同的规范和管理。为了规范个人网上店铺的经营、保护网络交易安全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商事登记理应在其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二)从个人网上店铺的特殊性来看 个人网上店铺不同于传统店铺,其特殊性可以通过以下两组比较可见。
首先比较下个人网上店铺和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法定的最为常见的商个人形式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个人网上店铺与个体工商户在很多方面具有相似性,如两者都是由自然人创立的,目的都是为了从事经营活动等。两者的区别也很明显,即个人网上店铺具有虚拟性,不像个体工商户那样无论经营规模大小都会固定的经营场所,即实体店铺。因而一旦发生纠纷,若他方主体是个体工商户,则消费者可以很容易地找到其店铺,与之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也可以很容易地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每个个体工商户都会将相关的营业执照等文书放置于店中,使得消费者可以很容易得知对方的基本信息。但个人网上店铺就不同,由于没有实体店铺,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并不能上门进行维权。同时,法律没有要求个人网上店铺进行登记,即使其将自己的基本信息进行展示,也没有相关部门对此进行审核,其信息的真实性有待考量。因此,由于个人网上店铺的虚拟性,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很难通过与对实体工商户那样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见,这其中登记起着重要的作用,即使个人网上店铺没有实体店铺,一旦有相关行政机关介入,要求个人网上店铺进行登记,则消费者也能够在确认其基本信息准确可靠的基础上,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其次比较下个人网上店铺和流动小贩。所谓流动小贩是指那些未经工商登记,无固定的经营场所,利用街边、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小规模商业交易的经营者。对于流动小贩的法律主体考察,有很多学者认为可以参考传统商法上的小商人制度。“借助小商人制度的理论基础,我们看到,在我国,要实现小商小贩的合法化,首先应在立法上建立‘小商人’制度,并将小商小贩纳入到这一制度体系中来。”[3]小商人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那些小规模经营者,使其能获得商人的某些权利又不适用商法的某些严格规定。比较个人网上店铺和流动商贩,两者的相似性在于均令人难以循迹其固定的经营场所,故而均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存在较大的障碍。两者的区别亦很明显,流动小贩一般是小本经营,无论是成本还是收益都不会很高。但个人网上店铺则不全是小本经营,诸如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其交易金额都是较大的。因此,即使流动小贩可以称得上为小商人,但并不是所有的个人网上店铺都可以作为小商人来对待。所以对于那些交易金额较大、成本或收益较高的个人网上店铺,还是应当采用登记的法律严格手段来进行监管,否则既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政府监管和税收管理。
通过以上两组比较,可以清楚地看到个人网上店铺与现实中以个人为主体的经营主体之间的区别。个人网上店铺由于其具有虚拟性的特征而且不少店铺交易金额较大,使得它更应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这一点上来说,要求个人网上店铺进行登记的趋势是必然的,符合其虚拟特征的现实需求。(三)从现行身份认证的缺陷来看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其相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可见对于登记是秉着自愿非强制的原则来处理的。现实中的做法是,立法不强制要求个人网上店铺经营者进行登记,而是由第三方平台来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以淘宝平台为例,在个人注册申请网上店铺时,会要求其进行身份认证。所谓身份认证,即申请网上店铺的个人必须上传自己的身份证信息,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或清晰的身份证照片。而根据2012年2月新出台的规定,个人卖家在上传身份证信息的同时,还必须上传本人手持身份证原件比对大头照和本人上半身照。这样一来,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可以身份证上的姓名和地址为被告和被告住址来进行起诉,也算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种有效措施。
但身份认证仍存在着一些较大的缺陷。第一,身份认证真实性保证有待考察。仅仅通过上传身份证照片或者邮寄复印件是不能确定店铺责任人就是该身份证的所有人,店铺责任人完全可以拿别人的身份证来认证。即使同时上传本人手持身份证原件比对大头照和本人上半身照,也并不能确定身份证上的人就是店铺责任人本身无误,因为照片是可以很容易地通过电脑技术修改的。故而其造假的可能性很大。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换成视频身份认证可能更好,即责任人手持身份证通过视频让客服进行认证,客服应确认身份证上的信息符合责任人先前提交的身份信息以及身份证的真实性和确为责任人本人无误。第二,身份认证的公信力较低。淘宝平台只是一个法人主体,非为行政机构,也无授权性行政权力。因此在身份认证时,对责任人身份的查验,就力度和威信上来说是远远不及工商行政机构的。因此即使有身份认证,消费者也很难完全放心地去进行网上购物。所以尽管由平台进行认证管理具有现实上的可操作性,但其最终能够真正实现认证的功能还有待于进一步考量。起码在笔者看来,这种认证远远不如登记具有威信和真实性。通过对身份认证缺陷的剖析,可以看出登记是一种更好的监管手段。
参考文献:
[1]王保树.商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57.
[2]罗伯特·霍恩等.德国民商法导论[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245.
[3]喻蓉,张力.论我国小商小贩的合法化——基于对小商人制度的考察[J].法制与社会,2012(2):105-106.
【关键词】个人网上店铺;商事登记;淘宝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网上店铺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尤其是以“淘宝”为代表的网上店铺,更是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网购热潮。然而,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与立法的滞后性,很多关于网上店铺的纠纷难以得到妥善解决。其中主要的原因就是网上店铺不同于现实店铺,消费者难以找到店铺责任人在现实中的信息,也就无从维权,因而关于网上店铺登记的问题一直是讨论的热点。本文以淘宝店铺为例,即以设立于第三方平台的个人网上店铺为讨论核心,结合传统登记制度的法律价值,通过对个人网上店铺与现实中存在的商个人主体进行比较,并剖析当前身份认证制度的缺陷,从而论证个人网上店铺登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个人网上店铺的定义
首先应当对个人网上店铺的概念做出定义,所谓个人网上店铺是指由自然人在网络上设立的进行营业活动的虚拟店铺。而本文讨论的淘宝商铺,则属于设立于第三方平台的个人网上店铺。这不同于设立自己网站的个人网上店铺和设立于第三方平台的企业网上店铺。
第一,区分设立于第三方平台的个人网上店铺和设立自己网站的个人网上店铺。两者的区别在于店铺设立的形式不同,前者是设立于第三方平台之上,除了自身与消费者存在着买卖法律关系外,也和第三方平台之间存在着合同法律关系。店铺是设立在第三方平台之上的,故而店铺责任人要遵守第三方平台设置的规则,其对于店铺的管理是受到一定限制的。而后者是自然人自行创设网站并以此网站开设网上店铺进行营业,故而与其他网站或者平台之间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其对网上店铺的经营和管理更为自由。在我国,自然人独立创设网站经营网上商店的情形相对较少,而是公司法人独立创设网站经营网上商店的情况较为普遍,如京东商城、凡客等。这主要是由于独立创设网站的经济成本和技术水平的要求较高,一般的自然人难以负担。
第二,区分设立于第三方平台的个人网上店铺和企业网上店铺。同样是设立于第三方平台的网上店铺,两者的区别就在于店铺责任人的主体不同。前者是由自然人创设,而后者是由公司法人创设,而后在第三方平台上进行营业活动。由于后者在取得法人资格时,已在相关行政部门进行过登记,网络交易是其经营范围的内容,故而本文不再进行讨论。
因此本文讨论的个人网上店铺乃特指设立于网络第三方平台上由自然人创立的进行营业活动的虚拟店铺。在我国,这样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以淘宝和拍拍最为典型,本文以淘宝商铺为例,对个人网上店铺之登记必要性进行论证。二、个人网上店铺登记之必要性论证
个人网上店铺是否需要登记一直是社会上讨论的热点。有人认为个人网上店铺进行登记既有利于对网上店铺进行规范管理,又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故而应当支持。也有人认为对个人网上店铺要求登记成本过于巨大,可行性不高,且其中存在着各种问题,这也是为何至今仍未见相关部门要求个人网上店铺进行登记的重要原因之一。但笔者认为对个人网上店铺要求进行商事登记是电子商务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一)从商事登记的法律价值来看
商事登记,是指依照商事登记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由当事人将登记事项,向商事登记主管机关所为之登记。[1]一般来说,商事登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商事登记除了狭义上的商事登记之外,还包括与商主体或商行为有关的担保登记、船舶登记等等。而狭义上的商事登记仅指与商主体设立、变更或消灭有关的登记。本文所指的登记是狭义上的登记。
从传统商法理论来说,商事登记在商事法律制度中占有了重要的地位,它的存在具有以下法律价值:(1)对商主体本身而言,商事登记公示了商主体的状态或者权利的存在,有利于保护商主体自身的利益,如商号权的登记使得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任意使用该商号。同时,商事登记也有利于商主体公示身份,有利于其不断积累商誉,以便更好地发展和营业。因此若个人网上店铺进行登记,不但有利于保护店铺自身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店铺今后的经营和发展。(2)从交易安全来看,商事登记能够有效地保护交易相对人和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正如德国学者罗伯特·霍恩指出的那样:商事登记的作用是向其他企业界人士和社会公众提供有关商人的重要的法律和经济事实。[2]通过登记公示,交易相对人能够充分了解商主体的相关信息,以决定是否要与其进行交易。在交易相对人面对尚未登记的商主体时,会更加谨慎地决定是否与其进行交易。而通过对登记事项的公示,使得其公示内容被推定为合法准确,这样若第三人因相信登记事项而作为,即使事实与登记事项不符,也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个人网上店铺具有虚拟性,其交易安全相对于现实中的店铺而言风险更为巨大。若个人网上店铺进行登记,则能够有效地保护网络交易安全,更有利于电子贸易的发展。(3)从对商主体的监管来看,商事登记有利于政府相关部门对商主体的成立、变更和消灭进行监管。通过审查是否准予商主体资格,能有效地将不满足商主体资格条件的人挡在营业之门外。同时通过商事登记,政府能够有效地了解到商主体的详细信息,从而更好地对商主体进行监督。同样,若个人网上商店进行登记,则政府相关部门能够更好地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尤其是在税收方面。关于是否应对个人网上店铺征税已成为了社会讨论的焦点,若要求个人网上店铺进行登记,则有利于税收部门统计纳税主体以及监管各类纳税情况。
通过对商事登记法律价值的分析,可以看到商事登记在商事交易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同样它对于虚拟领域的电子商务也起着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个人网上店铺作为电子商务的一部分,应当受到与传统商业交易相同的规范和管理。为了规范个人网上店铺的经营、保护网络交易安全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商事登记理应在其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二)从个人网上店铺的特殊性来看 个人网上店铺不同于传统店铺,其特殊性可以通过以下两组比较可见。
首先比较下个人网上店铺和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法定的最为常见的商个人形式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个人网上店铺与个体工商户在很多方面具有相似性,如两者都是由自然人创立的,目的都是为了从事经营活动等。两者的区别也很明显,即个人网上店铺具有虚拟性,不像个体工商户那样无论经营规模大小都会固定的经营场所,即实体店铺。因而一旦发生纠纷,若他方主体是个体工商户,则消费者可以很容易地找到其店铺,与之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也可以很容易地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每个个体工商户都会将相关的营业执照等文书放置于店中,使得消费者可以很容易得知对方的基本信息。但个人网上店铺就不同,由于没有实体店铺,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并不能上门进行维权。同时,法律没有要求个人网上店铺进行登记,即使其将自己的基本信息进行展示,也没有相关部门对此进行审核,其信息的真实性有待考量。因此,由于个人网上店铺的虚拟性,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很难通过与对实体工商户那样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见,这其中登记起着重要的作用,即使个人网上店铺没有实体店铺,一旦有相关行政机关介入,要求个人网上店铺进行登记,则消费者也能够在确认其基本信息准确可靠的基础上,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其次比较下个人网上店铺和流动小贩。所谓流动小贩是指那些未经工商登记,无固定的经营场所,利用街边、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小规模商业交易的经营者。对于流动小贩的法律主体考察,有很多学者认为可以参考传统商法上的小商人制度。“借助小商人制度的理论基础,我们看到,在我国,要实现小商小贩的合法化,首先应在立法上建立‘小商人’制度,并将小商小贩纳入到这一制度体系中来。”[3]小商人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那些小规模经营者,使其能获得商人的某些权利又不适用商法的某些严格规定。比较个人网上店铺和流动商贩,两者的相似性在于均令人难以循迹其固定的经营场所,故而均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存在较大的障碍。两者的区别亦很明显,流动小贩一般是小本经营,无论是成本还是收益都不会很高。但个人网上店铺则不全是小本经营,诸如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其交易金额都是较大的。因此,即使流动小贩可以称得上为小商人,但并不是所有的个人网上店铺都可以作为小商人来对待。所以对于那些交易金额较大、成本或收益较高的个人网上店铺,还是应当采用登记的法律严格手段来进行监管,否则既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政府监管和税收管理。
通过以上两组比较,可以清楚地看到个人网上店铺与现实中以个人为主体的经营主体之间的区别。个人网上店铺由于其具有虚拟性的特征而且不少店铺交易金额较大,使得它更应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这一点上来说,要求个人网上店铺进行登记的趋势是必然的,符合其虚拟特征的现实需求。(三)从现行身份认证的缺陷来看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其相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可见对于登记是秉着自愿非强制的原则来处理的。现实中的做法是,立法不强制要求个人网上店铺经营者进行登记,而是由第三方平台来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以淘宝平台为例,在个人注册申请网上店铺时,会要求其进行身份认证。所谓身份认证,即申请网上店铺的个人必须上传自己的身份证信息,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或清晰的身份证照片。而根据2012年2月新出台的规定,个人卖家在上传身份证信息的同时,还必须上传本人手持身份证原件比对大头照和本人上半身照。这样一来,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可以身份证上的姓名和地址为被告和被告住址来进行起诉,也算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种有效措施。
但身份认证仍存在着一些较大的缺陷。第一,身份认证真实性保证有待考察。仅仅通过上传身份证照片或者邮寄复印件是不能确定店铺责任人就是该身份证的所有人,店铺责任人完全可以拿别人的身份证来认证。即使同时上传本人手持身份证原件比对大头照和本人上半身照,也并不能确定身份证上的人就是店铺责任人本身无误,因为照片是可以很容易地通过电脑技术修改的。故而其造假的可能性很大。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换成视频身份认证可能更好,即责任人手持身份证通过视频让客服进行认证,客服应确认身份证上的信息符合责任人先前提交的身份信息以及身份证的真实性和确为责任人本人无误。第二,身份认证的公信力较低。淘宝平台只是一个法人主体,非为行政机构,也无授权性行政权力。因此在身份认证时,对责任人身份的查验,就力度和威信上来说是远远不及工商行政机构的。因此即使有身份认证,消费者也很难完全放心地去进行网上购物。所以尽管由平台进行认证管理具有现实上的可操作性,但其最终能够真正实现认证的功能还有待于进一步考量。起码在笔者看来,这种认证远远不如登记具有威信和真实性。通过对身份认证缺陷的剖析,可以看出登记是一种更好的监管手段。
参考文献:
[1]王保树.商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57.
[2]罗伯特·霍恩等.德国民商法导论[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245.
[3]喻蓉,张力.论我国小商小贩的合法化——基于对小商人制度的考察[J].法制与社会,2012(2):105-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