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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全和完善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法规建设
“有法可依”是现代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先决条件。针对目前我国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不完善,大学生劳动就业立法严重滞后于社会需求的现实状况,必须尽快建立和健全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尽快制定《就业保护法》、《反就业歧视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就业法律,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劳动法》等,以构建完备的保护大学生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体系。《就业保护法》主要关注对特殊群体就业的保护。在我们不可能为大学生就业制定一部专门法律的当下,大学生作为就业的一个重要群体,我们应当在《就业保护法》中把他们当做一个特殊群体来对待,给予一定的特别保护。《反就业歧视法》主要关注平等就业权的实现,完善反歧视法律制度建设要从两方面人手,一是消除现有法律中的歧视性规定,如男女退休年龄问题和性别歧视等,促进有关部门修改这些法规;二是完善现有法律,如《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残疾人保障法》中的制度性规定,使这些法律具有可操作性。《社会保险法》主要目的是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以逐步消除劳动力市场的二元分割。
其次,明确用人单位侵害大学生就业权的法律责任。在现实中有不少用人单位的负责人不是不懂法,而是知法犯法,这实质是一种道德问题,但却暴露了我国法律的不足之处。在大学生就业权保障问题上,必须制定对用人单位有威慑力的法律,明确用人单位损害大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一方面,加强《刑法》对劳动关系的有力保护,对违反《劳动法》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应规定为犯罪,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加大对违法用人单位的经济处罚力度。凡劳动法律的强制性条款,法律责任中都要加大对违法用人单位的经济处罚力度,以防止用人单位通过违法行为而谋取非法利益。
二、加强大学生就业权保护的行政执法力度
制定大学生就业权保护法固然重要,但加强执法监督更为重要,行政机关介入不能仅仅停留在制定、颁布法律法规方面,也不能局限于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事后处理上,而要主动全方位的介入,要把执法监督工作日常化、深入化,做到“事前有规定,事中有监督、事后有救济”。
首先,加强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要上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行为。行政指导具有行政职权行为无可替代的法律地位。行政指导以利益诱导为特征,具有积极诱导和消极诱导两个方面。积极诱导表现为:在用人单位招聘人才时,行政机关主动介入,通过给予政策的照顾、经济上的优惠等措施来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人,合理用人,消极诱导表现为:行政机关警示用人单位,如果不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将在经济等方面受到一定的制裁:通过行政指导可以减少发生甚至不发生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歧视等违法行为。
其次,加强行政机关对用人单位用人过程中的执法检查,行政机关要经常积极主动地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就业权益进行实地执法,如:实地调查、座谈,查阅文件资料等,这样可以及时有效地了解、掌握用人单位的用人情况,可以在获知用人单位违法、违规等情况下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认定,并进行处罚,不仅有利于适时有效地保护大学生的合法就业权益,而且彰显出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能力,纠正劳动者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偏见,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提高大学生和企业的法律素质
1、增强大学生的法律常识、法律观念
面对激烈的就业市场竞争,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究其原因,笔者认为除了社会就业压力的增加外,最主要的原因应该归结为许多大学生不了解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缺乏维权意识。有一个关于《劳动合同法》认识的调查:调查的目的是了解大学生对《劳动合同法》法规的认知情况,统计结果十分不理想。许多问题答复的正确率都只在50%左右。在调查对象中竟然有55%的大学生不知道《劳动合同法》何时颁布与实施。
在大学生就业市场不够成熟、制度不够健全和规范的情况下,要实现大学生从学校到社会的顺利过渡和转型,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加强大学生对就业法律法律的认知就显得非常重要。
一方面,要增强大学生的法律常识。高校和各级就业指导部门应加强对大学生法律知识的教育,指导大学毕业生了解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法律、政策以及自己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着力培养大学生的法制观念,使大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要转变大学生的法律观念,增强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遭遇就业陷阱和就业歧视等不法对待时很少有人诉之于法律,主要是他们对诉讼型法律体系的排斥的法律观念没有转变。中国素来以“和”为贵,民间向来羞诉,耻诉。本土根深蒂固的民族传统影响着当代大学生,他们心理上不自觉地排斥现存的诉讼型法律体系。因此应做好宣传工作,营造社会的法律氛围,使大学生对诉讼型的法律体系有一个正确认识。同时,大学生还应该提升对法律的信任度。不管现实法律制度真正完善的路途有多远,大学生都应该对法律有一种信任感。这种信任感不是盲目的笃信法律的条条框框,而是坚信法治的理念。
2、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
加强对用人单位法律意识的教育对于保障和谐的劳资关系以及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具有重要的意义。用人单位多是从自身角度出发,在签订雇佣合同时,对于应聘者权利的保护不做太多注意,鉴于此,不仅要对用人单位的管理阶层,还要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不仅可以使他们在工作中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为日后重组的管理阶层成为一支法律素养高的队伍打下基础。同时。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这种内在培养和外在监督双管齐下提高用人单位法律素质的做法,一定能协调好劳资关系,形成系统的、立体的维护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体系。
“有法可依”是现代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先决条件。针对目前我国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不完善,大学生劳动就业立法严重滞后于社会需求的现实状况,必须尽快建立和健全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尽快制定《就业保护法》、《反就业歧视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就业法律,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劳动法》等,以构建完备的保护大学生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体系。《就业保护法》主要关注对特殊群体就业的保护。在我们不可能为大学生就业制定一部专门法律的当下,大学生作为就业的一个重要群体,我们应当在《就业保护法》中把他们当做一个特殊群体来对待,给予一定的特别保护。《反就业歧视法》主要关注平等就业权的实现,完善反歧视法律制度建设要从两方面人手,一是消除现有法律中的歧视性规定,如男女退休年龄问题和性别歧视等,促进有关部门修改这些法规;二是完善现有法律,如《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残疾人保障法》中的制度性规定,使这些法律具有可操作性。《社会保险法》主要目的是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以逐步消除劳动力市场的二元分割。
其次,明确用人单位侵害大学生就业权的法律责任。在现实中有不少用人单位的负责人不是不懂法,而是知法犯法,这实质是一种道德问题,但却暴露了我国法律的不足之处。在大学生就业权保障问题上,必须制定对用人单位有威慑力的法律,明确用人单位损害大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一方面,加强《刑法》对劳动关系的有力保护,对违反《劳动法》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应规定为犯罪,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加大对违法用人单位的经济处罚力度。凡劳动法律的强制性条款,法律责任中都要加大对违法用人单位的经济处罚力度,以防止用人单位通过违法行为而谋取非法利益。
二、加强大学生就业权保护的行政执法力度
制定大学生就业权保护法固然重要,但加强执法监督更为重要,行政机关介入不能仅仅停留在制定、颁布法律法规方面,也不能局限于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事后处理上,而要主动全方位的介入,要把执法监督工作日常化、深入化,做到“事前有规定,事中有监督、事后有救济”。
首先,加强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要上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行为。行政指导具有行政职权行为无可替代的法律地位。行政指导以利益诱导为特征,具有积极诱导和消极诱导两个方面。积极诱导表现为:在用人单位招聘人才时,行政机关主动介入,通过给予政策的照顾、经济上的优惠等措施来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人,合理用人,消极诱导表现为:行政机关警示用人单位,如果不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将在经济等方面受到一定的制裁:通过行政指导可以减少发生甚至不发生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歧视等违法行为。
其次,加强行政机关对用人单位用人过程中的执法检查,行政机关要经常积极主动地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就业权益进行实地执法,如:实地调查、座谈,查阅文件资料等,这样可以及时有效地了解、掌握用人单位的用人情况,可以在获知用人单位违法、违规等情况下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认定,并进行处罚,不仅有利于适时有效地保护大学生的合法就业权益,而且彰显出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能力,纠正劳动者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偏见,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提高大学生和企业的法律素质
1、增强大学生的法律常识、法律观念
面对激烈的就业市场竞争,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究其原因,笔者认为除了社会就业压力的增加外,最主要的原因应该归结为许多大学生不了解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缺乏维权意识。有一个关于《劳动合同法》认识的调查:调查的目的是了解大学生对《劳动合同法》法规的认知情况,统计结果十分不理想。许多问题答复的正确率都只在50%左右。在调查对象中竟然有55%的大学生不知道《劳动合同法》何时颁布与实施。
在大学生就业市场不够成熟、制度不够健全和规范的情况下,要实现大学生从学校到社会的顺利过渡和转型,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加强大学生对就业法律法律的认知就显得非常重要。
一方面,要增强大学生的法律常识。高校和各级就业指导部门应加强对大学生法律知识的教育,指导大学毕业生了解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法律、政策以及自己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着力培养大学生的法制观念,使大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要转变大学生的法律观念,增强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遭遇就业陷阱和就业歧视等不法对待时很少有人诉之于法律,主要是他们对诉讼型法律体系的排斥的法律观念没有转变。中国素来以“和”为贵,民间向来羞诉,耻诉。本土根深蒂固的民族传统影响着当代大学生,他们心理上不自觉地排斥现存的诉讼型法律体系。因此应做好宣传工作,营造社会的法律氛围,使大学生对诉讼型的法律体系有一个正确认识。同时,大学生还应该提升对法律的信任度。不管现实法律制度真正完善的路途有多远,大学生都应该对法律有一种信任感。这种信任感不是盲目的笃信法律的条条框框,而是坚信法治的理念。
2、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
加强对用人单位法律意识的教育对于保障和谐的劳资关系以及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具有重要的意义。用人单位多是从自身角度出发,在签订雇佣合同时,对于应聘者权利的保护不做太多注意,鉴于此,不仅要对用人单位的管理阶层,还要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不仅可以使他们在工作中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为日后重组的管理阶层成为一支法律素养高的队伍打下基础。同时。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这种内在培养和外在监督双管齐下提高用人单位法律素质的做法,一定能协调好劳资关系,形成系统的、立体的维护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