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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普遍赋予了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的权力,这是社会向广度和深度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条件,在各种可能采取的措施中进行选择的权力。但是,自由裁量并不等于任意裁量,它要求行政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符合合理性原则,即做到舍情、合理、恰当和适度。在行政执法司法实践中,如何认识和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