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龙头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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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农业龙头企业代表我国农村的先进生产力。首先分析农业龙头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意义和背景,接着以我国国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为分析对象,分别从社会责任信息报告主体特征、报告形式特征和报告内容特征等3个方面分析我国现阶段农业龙头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并着重分析农业龙头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信息披露意愿不足、客观性不高、可靠性不强、有用性偏弱、可比性较差等问题。最后分别从推动强制披露、制定专门披露准则、建立第三方审验机制、优化披露内容和推动人才培养等5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业龙头企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披露准则;披露内容
  中图分类号: F324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002-1302(2021)08-0242-07
  收稿日期:2020-07-28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编号:20BGL164)。
  作者简介:王志斌(1983—),男,江苏苏州人,硕士,讲师,主要从事农业经济组织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研究。E-mail:[email protected]
  通信作者:徐雪高,博士,研究员,主要从事企业社会责任、农产品市场贸易研究。E-mail:[email protected]
  農业龙头企业是实现我国乡村产业振兴的中坚力量,同时也是保障城乡居民生活必需品供给的重要主体。农业龙头企业在集合资源、领导产业、开拓市场、保障供给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作用。广大农民、市场投资者、政策制定者、金融服务部门、企业内部职工等社会群体对农业龙头企业在履行带农增收、食品安全、员工福利、环境保护、慈善捐助等社会责任方面的信息越发关注,都希望农业龙头企业能按期披露高质量的企业社会责任(以下简称CSR)报告。
  目前,国际社会对CSR信息的需求在日益增加,披露CSR报告已经成为世界各地大中型企业的行业惯例,各行业60%以上的企业都披露了CSR报告[1]。此外,当前注重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投资理念在国际资产管理行业盛行,很多国际投资者都十分看重目标投资对象的ESG绩效。2019年香港联合交易所再次发布修订后的《ESG指引》,其中增加了多项强制性披露要求。目前,世界各地的政府与证券交易所都在为ESG信息的披露制定和颁布新的法规。我国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企业社会责任逐步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也强调要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早在 2012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中就明确提出,要强化龙头企业社会责任,逐步建立龙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中也提出要完善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建立社会责任报告制度。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新常态,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披露CSR报告成为必然选择。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龙头企业更应该顺应经济发展规律,将更多要素投入到社会责任事业中。从微观经济背景来讲,企业的经营活动会受到自身社会责任履行和披露情况的影响。马少华等研究表明,农业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竞争力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2]。凌泽华等研究表明,酒业上市公司的绩效与企业对股东、员工、供应商和政府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呈显著正相关关系[3]。赵良玉等研究表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能够显著降低权益融资成本和债务融资成本[4]。高婷等进一步研究了不同企业特征下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对债务融资能力的影响,结果表明,在低成长性企业及国有企业中更显著[5]。企业如果想要从大变成伟大,一定要将利润最大化的发展目标转变为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发展目标,应在赚取利润的同时切实履行对员工、消费者、股东、债权人、社区、环境的社会责任[6]。但社会责任的履行不是强制性的,要靠企业自主履行。正如Caroll的研究结果[7]那样,在伦理层面下,社会对企业有一定的期望,这些期望并不在法律的规定范畴中,依赖企业内在、自愿、主动的选择,这就要求农业龙头企业主动披露CSR信息。
  我国法律法规对CSR信息披露也有相应的规定。比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18年9月发布了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履行扶贫、公司治理等非财务信息。2018年农业农村部等8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中规定,在监测年份农业龙头企业应报送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
  综上,农业龙头企业披露CSR信息既是迎合国际发展潮流,又是履行国家政策要求;既能提升自身管理水平,又是回应社会大众期盼,同时也是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1 我国农业龙头企业披露CSR信息的现状
  本研究以农业农村部公布的第8次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共有1 095家)为分析对象,通过企业官方网站下载和网络搜索等方法,查找发现共有39家企业发布过CSR报告。这39家企业自2006年以来连续或间断性共发布了268份CSR报告,其中可以找到文稿的有246份。本报告以此39家企业发布的246份CSR报告为分析样本,从报告主体、报告形式、报告内容等3个方面来分析我国农业龙头企业CSR信息披露的现状。
  1.1 报告主体特征方面
  1.1.1 报告主体区域分布 39家发布过CSR报告的企业分布于北京、福建、河南、新疆等15个地区。按照经济研究中常用的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划分方法,有20家企业位于东部地区,占总数的51.28%;有13家企业位于西部地区,占总数的33.33%;有6家企业位于中部地区,占总数的15.39%。这说明发布CSR报告的龙头企业主要集中在我国东部地区。   1.1.2 报告主体企业类型 39家样本企业中有31家是上市公司,占总数的79.49%。这些上市公司中上市时间最早的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568),于1994年上市,上市时间最晚的是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714),于2014年上市。样本中31家上市公司绝大部分都是2010年以前上市的。其中有2家在香港上市,21家在境内主板上市,8家在境内中小板上市。这说明发布CSR报告的龙头企业主要是上市公司。
  1.1.3 报告主体行业属性 鉴于大部分样本公司是上市公司,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2019年4季度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报告主体行业分布情况见图1,可以看到报告主体涉及的行业主要集中于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和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合计有25家,占总数的64.1%。此外畜牧业有3家,渔业有2家。综合型企业是指多元化经营的企业,这说明发布CSR报告的龙头企业主要是涉农制造业企业。
  1.1.4 报告主体企业性质 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样本企业的股东情况,将报告主体分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2类,其中国有企业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直接投资控股的企业,民营企业是指民间私有资本直接投资控股的企业。样本企业中,民营企业有24家,占总数的61.54%,国有企业有15家,占总数的38.46%。这说明现阶段发布CSR报告的龙头企业中民营企业要多于国有企业。
  1.2 报告形式特征方面
  1.2.1 报告发布数量分析 样本企业历年发布的CSR报告数量如图2所示,最早是2006年,当时只有3家企业发布了CSR报告。自2007年开始,报告的数量开始增加,到2013年的最大值32份,随后开始缓慢下降,这说明有不少企业并不是连续发布CSR报告的。据统计,连续发布CSR报告的企业有21家,占总数的53.85%。而连续发布CSR报告最多的企业是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劲牌有限公司,都连续发布了12次,也是所有企业中发布报告数量最多的企业。另据统计,连续发布11次报告的企业最多,有8家,其次是连续发布9次报告的企业,有4家,可见定期发布机制初步形成。但在非连续发布报告的18家企业中,仍有11家企业只发布3次以下报告。
  1.2.2 报告文本详略分析 通过阅读实际找到的246份报告文稿发现,不同企业不同时期所发布报告的详略程度是不一样的,本研究以报告页数来反映报告的详略程度。结果表明,40.65%报告的页数在1~10页,55.69%报告的页数在1~20页,16.26%报告的页数在51页以上。这说明大部分报告比较简单,披露的内容并不详实。为了进一步认识不同企业所披露报告的详略程度,本研究计算了所能找到报告的37家企业的报告平均页数。35.14%企业的报告平均页数在1~10页,48.65%企业的报告平均页数在1~20页,只有16.22%企业的报告平均页数在51页以上,这进一步说明大部分企业披露的报告并不详实。此外,52.03%的报告中含有图表,占比超过了一半。21.54%的报告是彩色排版,其他都是黑白排版。2.85%的报告提供了英文版。总体而言,现阶段龙头企业发布的CSR报告文本比较简单,内容并不详实。
  1.3 报告内容特征方面
  1.3.1 报告编制依据分析 观察样本发现,农业龙头企业CSR报告的编制依据与标准主要可以分为4类:第1类是国际性组织发布的指南或標准,例如全球契约十项原则、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和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ISO 26000《社会责任指南》等;第2类是国内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第3类是社会组织编写的指南或标准,例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食品行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发布的《中国工业企业及工业协会社会责任指南(第二版)》等;第4类是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自律文件和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等。
  样本中有145份报告披露了编制依据或标准,由表1可知,85.62%的报告中提到了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定,原因可能在于大部分样本企业是境内上市公司。31.51%的报告中提到了全球报告倡议组织发布的《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写指南》以及全球可持续发展标准委员会(GSSB)发布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GRI Standards)》,30.82%的报告中提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这说明报告主体对国际标准和国内标准都有采用,且权重相当。
  1.3.2 报告内容涉猎分析 从农业龙头企业的特点出发,结合徐雪高等提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8],仔细阅读样本报告,重点考察报告文本是否涉及带农增收、食品安全、员工福利、环境保护和慈善捐助等5个方面的内容。如图3所示,以246份样本报告为基数,涉及员工福利和环境保护内容的报告是非常多的,占比分别为97.56%、97.15%。涉及慈善捐助和食品安全内容的报告占比分别是88.62%、86.18%。但是涉及带农增收内容的报告比较少,占比只有43.90%。就单个报告中相应报告内容占整个报告的篇幅而言,由图4可知,员工福利的平均篇幅占比是最高的,为17.42%,其他依次是食品安全(12.03%)、环境保护(10.23%)、慈善捐助(8.72%),带农增收的平均篇幅占比最低,只有6.97%。因此,无论是所涉及内容报告数的占比,还是报告中相关内容篇幅的平均占比,带农增收都是最低的,这说明农业龙头企业CSR报告对带农增收责任的披露是不足的。   1.3.3 报告内容其他分析 以246份样本报告为基数,87.40%的报告披露了定量信息,23.17%的报告对CSR信息进行了横纵向比较,4.88%的报告经过了第三方审验,21.95%的报告披露了企业在CSR方面的负面信息,30.08%的报告披露了企业履行CSR的不足。可见,大部分报告未进行横纵向比较,且未披露审验和负面信息。此外,11.38%的报告提供了第三方佐证材料,比如资助奶农的照片、被帮助者的口述材料等。39.02%的报告有董事长致辞,10.57%的报告披露了精准扶贫的内容,26.02%的报告披露了履行CSR的未来计划或展望,6.50%的报告披露了读者反馈渠道。披露这些内容的报告占比虽然不高,但这是近几年农业龙头企业CSR报告内容的创新点,也是亮点。
  2 我国农业龙头企业披露CSR信息存在的问题
  根据上述农业龙头企业CSR信息披露的现状,从总体来看,当前我国农业龙头企业CSR信息披露主要存在如下几个突出问题。
  2.1 农业龙头企业披露CSR报告的意愿不足
  本研究的样本是我国第8次监测合格的国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一共有1 095家,其中披露过CSR报告的企业只有39家,占比仅为3.56%。以2018年为例,样本中只有24家企业发布了CSR报告,占比仅为2.19%,而同期我国A股上市公司中发布CSR报告的占比为26%,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CSR报告发布率为23.81%。这充分说明相比于其他类型的企业,我国农业龙头企业披露CSR报告的意愿是不足的。此外,39家样本企业中有18家企业未连续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占比达到46.15%。246份样本报告中,40.65%的报告页数在10页以内,47.97%的报告没有图表,78.46%的报告是黑白排版,97.15%的报告无英文版,说明大部分报告是非常简单的,信息披露的主动性不高、意愿不强。
  2.2 农业龙头企业披露CSR信息的客观性有待提高
  企业向社会公众披露CSR信息应当以客观性为基础。所谓客观性也可以称为真实性,即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CSR事件为依据,实事求是地编制CSR报告,而不应该为了短期利益,避重就轻、趋利避害、刻意隐瞒或吹嘘浮夸地编制华而不实的CSR报告。样本中有78.05%的报告未披露负面信息,69.92%的报告未披露不足之处。也就是说大部分报告都在阐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优异成绩,而很少提及负面信息和不足,这显然与事实是不符的,CSR信息的客观性大打折扣。此外,不少样本公司曾经发布的CSR报告很难再次在網上找到,说明企业不愿意把报告展示给公众,可以从侧面说明其报告的客观性不高。
  2.3 农业龙头企业披露CSR信息的可靠性有待增强
  企业向社会公众披露CSR信息应当以可靠性为前提。所谓可靠性,是指企业提供的CSR报告是值得信赖的,充分反映报告主体应该反映的CSR信息,不偏不倚地反映CSR事件,不受他人意志转移,经得起核实和验证。从样本报告看,只有4.88%的报告经过了第三方审验,而企业披露的CSR报告经过第三方审验是提高信息可靠性的重要途径。而据2017年毕马威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调查显示,49个国家和地区的前100家企业样本中,社会责任报告第三方鉴证率高达45%。可见,我国农业龙头企业CSR报告的第三方审验率非常低,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可靠性不强。此外,即使不看第三方审验,样本报告中也只有11.38%的报告披露了受资助者的佐证材料,这进一步说明我国农业龙头企业CSR报告的可靠性有待进一步增强。
  2.4 农业龙头企业披露CSR信息的有用性比较弱
  企业向社会公众披露CSR信息应当以有用性为目的。所谓有用性,是指企业提供的CSR信息应该与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相关。当前,CSR报告已成为企业提升自身管理、社会公众了解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国际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报告使用者都希望获取对其经济决策有用的CSR信息。从样本报告内容来看,目前我国农业龙头企业的CSR报告主要披露企业简介、员工福利、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慈善捐助等一般社会责任履行情况,涉及带农增收,食品安全等农业龙头企业特有社会责任还不多。比如只有43.90%的报告披露了带农增收信息,且带农增收的平均篇幅占比也比较低,只有6.97%。此外大部分样本报告的内容比较粗略、简单和笼统,不具有决策有用性。因此,目前我国农业龙头企业CSR报告的有用性还是比较弱的。
  2.5 农业龙头企业披露CSR信息的可比性比较差
  企业应当向社会公众提供具有可比性的CSR信息。即CSR报告的编制依据应该统一,相关指标的计算口径应该一致,相互可比,具体包括纵向可比和横向可比,纵向可比是指同一企业不同时期提供的CSR报告应具有可比性,横向可比是指不同企业同一时期提供的CSR报告应具有可比性。目前我国农业龙头企业编制CSR报告的依据是多种多样的,共涉及4类12种的依据或标准。比如部分农业龙头企业按照社会组织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GRI)编制、部分企业选择中国社会科学院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指南编制、而上市公司多参照证券交易所的社会责任指引进行编制。这导致农业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没有统一的格式和框架,披露内容有多有少、有详有略,最终导致报告的可比性下降。企业虽然自身可以进行一定的纵向比较,但是无法进行行业内横向比较,无法明确自身在行业所处的位置。因此,目前我国农业龙头企业CSR信息的可比性还比较差。
  3 相关政策建议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有6处提到了农业龙头企业,分别在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农业科技创新水平、创新收益分享模式、强化政策扶持引导、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等方面指明了农业龙头企业的努力方向。可见国家十分重视农业龙头企业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强大作用,农业龙头企业理应主动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同时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推进,很多农业龙头企业开始实施“走出去”战略,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农业相关投资。这必然要求农业龙头企业一定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积极主动披露CSR报告,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3.1 逐步推动农业龙头企业由自愿向强制披露社会责任信息转变
  首先,就现阶段而言,国家应结合乡村振兴战略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自愿定期披露CSR报告,以考察其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贡献,并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根据其贡献的大小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贴息贷款等扶持。一般而言,农业龙头企业本身是规模相对比较大的企业,为了自身的长远发展,也是愿意开展一些社会责任活动并披露相应信息的。其次,就未来而言,国家可以重点抓农业龙头企业中的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先设试点对其进行强制披露CSR信息,同时要逐步完善国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和监测办法,将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纳入监测内容,推进强制性信息披露。在此基础上,逐步将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向省级、地市、县级农业龙头企业逐级推进,最终实现全范围农业龙头企业都能定期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
  3.2 依据农业龙头企业本质构建统一的专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标准
  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的是涉农行业,驻地主要在农村,联结着农民,这就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带来了诸多特殊性。目前,国内外已经发布了不少CSR信息披露方面的标准,比如《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体系(SA8000)》《社会责任指南》、全球契约十项原则、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写指南(GRI G4)》《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指南基础框架CASS-CSR4.0》[9]等,但这些标准大多是原则导向的,条文规定比较粗线条,且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并自愿遵守。中国社会科学院虽然发布了一系列分行业社会责任报告指南,但目前还没有发布涉农行业的指南。鉴于农业龙头企业CSR报告披露的积极性不高,可比性较差的情况,政府相关部门应结合农业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特殊地位,着力编制统一且规则导向的农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披露准则,明确披露内容、披露方式、披露时间、披露途径等。同时,对于一些重要内容要有明确的定量衡量信息披露指标,便于开展企业间和行业间横纵向比较。
  3.3 加快推进第三方参与社会责任报告审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从国际经验来看,由独立第三方对企业披露的CSR报告进行审验以提高其可靠性,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性行业规范,因为这样可以提高所披露报告的可信度,获得报告使用者的认可。但第三方审验的前提是:(1)要建立相当数量的第三方审验机构并招募相关审验人才,这可以发挥非政府组织(NGO)、高等学校、行业协会、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2)要保证第三方审验机构的独立性,这是最关键的,如果缺乏独立性,则审验质量会大打折扣;(3)要建立一个CSR报告审验信息的公示系统,方便报告使用者查找审验结果信息,为自己的经济决策提供支持;(4)要编制一套审验准则,可以指导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审验工作,降低第三方机构的审验风险;(5)要探索建立审验人才执业资格制度,建立一种审验人才的考评机制,只有通过相应考核的人员才能胜任相应的审验工作,并承担一定的审验风险责任。为了鼓励企业将CSR报告进行审验,政府可以对审验费用进行一定的补贴。
  3.4 进一步优化和明确农业龙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披露内容
  农业龙头企业虽然是一个营利性经济组织,但其本质上更应是联系农户与市场的纽带,是推动我国“三农”(农业、农村、农民)发展、实现乡村振兴的中坚力量。因此,农业龙头企业CSR报告的内容可以在一般性社会责任内容的基础上增加如下特殊性内容:(1)增加带农增收内容。在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下,须要充分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带农增收的社会责任。(2)增加保护生物多样性内容。农业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与自然生物的关系最为密切,应主动保护当地的生物多样性,走可持续发展之路。(3)增加保护水源的内容。农业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离不开水,也会产生一定的污水,须要切实保护当地的水源。(4)增加关注城市弱势群体的内容。农业龙头企业虽然应该扎根乡村,但食用农产品的最大市场是在城市,农业龙头企业应主动关注城市弱势群体,积极融入城市发展。(5)增加维护动物福利的内容。畜牧业农业龙头企业应重点关注动物福利,比如动物的疾病免疫、兽医治疗、适宜居所、人道屠宰、减少动物的恐惧与焦虑等。(6)增加精准扶贫的内容。农业龙头企业一般与农户的接触比较密切,也更加容易帮助贫困农户脱贫致富。
  3.5 推动高校院所开展农业企业社会责任人才培养工作
  随着负责任投资理念的深入发展,以及社会公众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期盼不断提高,对农业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质量要求是越来越高。而高质量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离不开相关人才的支持。这就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做好顶层设计,推动高校院所开展相关人才培养的工作。具体而言,可强化企业与高校院所的合作,开展校企合作,针对专门行业培养特定的社会责任人才,比如农业龙头企业可与农业类高校的涉农专业合作,联合制定培养方案,加快培养一支既具有农业背景又懂企业社会责任的专门人才队伍,为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提供人才支撑。
  参考文献:
  [1]毕马威中国. 毕马威2017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调查[EB/OL]. (2017-10-27)[2020-07-28]. https://assets.kpmg/content/dam/kpmg/cn/pdf/zh/2017/10/kpmg-survey-of-corporate-responsibility-reporting-2017.pdf.
  [2]馬少华,欧晓明. 农业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声誉与竞争力研究——基于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J]. 经济与管理,2014,28(4):50-55.
  [3]凌泽华,陈一君,刘 康. 我国酒业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绩效的关系研究——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视角[J]. 酿酒科技,2015(6):126-130.
  [4]赵良玉,阮心怡,刘芬芬. 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对企业融资成本的影响——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 贵州财经大学学报,2017(6):40-52.
  [5]高 婷,王怀明.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对债务融资的影响——基于产权性质、企业成长性视角[J]. 财会月刊,2018(12):72-77.
  [6]刘 俏. 从大到伟大[M].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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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钟宏武,汪 杰,张 蒽,等.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指南基础框架(CASS-CSR4.0)[M]. 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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