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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劳动者分不清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并且容易发生两种错误认识。第一种认为,两者没有什么区别,都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单位支付报酬,因此,签什么合同都一样,双方都构成了劳动关系。另一种认为,只要合同上写的是劳务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事实上,一方面,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在形式上有本质的区别,两种合同往往对应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对于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又不能仅仅从合同本身的形式来进行区分。
一、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这一定义,对合同的主体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对客体和内容没有明确描述。劳动合同所定义的劳动关系,其前身就是民法中的雇佣关系。劳动合同为当事人一方(劳动者)负有从事工作义务,他方(用人单位)负有支付工资义务的双务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在从属关系上提供劳动,从事工作的合同。所谓居于从属关系,系指工作的实施应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劳动合同的概念,应该体现出劳动关系的内容。根据比较法的研究,我们可以将劳动合同定义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异同
(一)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是确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主要证据,也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虽然可以通过工资单、工作证等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但这些证据并不能完整的体现和证明劳动者享有的福利待遇。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合同订立时限、内容等做了明确规定,并通过严厉的法律后果对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以促使劳动合同的订立。按照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但劳动关系的成立和劳动合同的生效不是同一回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就订立了劳动合同,比如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上岗日期,则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劳务合同与劳务关系
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劳务关系、劳务合同是一种顾名思义的通俗称呼,在《合同法》中是没有这类名词的。属于承包劳务情形的劳务合同,似可归属法定的“承揽合同”,属于劳务人员输出情形的劳务合同,似可归属法定的“租赁合同”。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没有固定的格式,必备的条款。
(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异同
1. 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务关系的主体相对广泛,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单位之间甚至单位与单位之间均可成立劳务关系。
2. 从属性不同。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很强,劳动者必须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将其劳动力与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劳务关系的从属性很弱,双方是平等的权利义务主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劳务提供方提供的是劳务成果。
3. 国家法律的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国家干预得程度很大,有专门的劳动法律制度进行规制;劳务关系国家遵循私法自治原则,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
4. 纠纷解决机制及法律依据不同。劳动关系中出现的纠纷,必须经过劳动仲裁等劳动争议解决途径;依据的是劳动法律规范。劳务关系中出现的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的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规范。
总之,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種社会关系,劳务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法律范畴。因此,判断一个合同到底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一定要认清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只有这样,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切实保证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參考文献
[1]赵建学.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浅谈[J].中国电力教育,2006(S4).
[2]李坤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的再思考[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
一、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这一定义,对合同的主体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对客体和内容没有明确描述。劳动合同所定义的劳动关系,其前身就是民法中的雇佣关系。劳动合同为当事人一方(劳动者)负有从事工作义务,他方(用人单位)负有支付工资义务的双务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在从属关系上提供劳动,从事工作的合同。所谓居于从属关系,系指工作的实施应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劳动合同的概念,应该体现出劳动关系的内容。根据比较法的研究,我们可以将劳动合同定义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异同
(一)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是确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主要证据,也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虽然可以通过工资单、工作证等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但这些证据并不能完整的体现和证明劳动者享有的福利待遇。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合同订立时限、内容等做了明确规定,并通过严厉的法律后果对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以促使劳动合同的订立。按照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但劳动关系的成立和劳动合同的生效不是同一回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就订立了劳动合同,比如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上岗日期,则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劳务合同与劳务关系
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劳务关系、劳务合同是一种顾名思义的通俗称呼,在《合同法》中是没有这类名词的。属于承包劳务情形的劳务合同,似可归属法定的“承揽合同”,属于劳务人员输出情形的劳务合同,似可归属法定的“租赁合同”。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没有固定的格式,必备的条款。
(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异同
1. 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务关系的主体相对广泛,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单位之间甚至单位与单位之间均可成立劳务关系。
2. 从属性不同。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很强,劳动者必须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将其劳动力与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劳务关系的从属性很弱,双方是平等的权利义务主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劳务提供方提供的是劳务成果。
3. 国家法律的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国家干预得程度很大,有专门的劳动法律制度进行规制;劳务关系国家遵循私法自治原则,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
4. 纠纷解决机制及法律依据不同。劳动关系中出现的纠纷,必须经过劳动仲裁等劳动争议解决途径;依据的是劳动法律规范。劳务关系中出现的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的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规范。
总之,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種社会关系,劳务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法律范畴。因此,判断一个合同到底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一定要认清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只有这样,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切实保证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參考文献
[1]赵建学.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浅谈[J].中国电力教育,2006(S4).
[2]李坤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的再思考[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