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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本质属性的要求,是政府公共服务的法定职责,更是促进教育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将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宽松的环境。因此,推动义务教育走向均衡发展是当前教育必须迫切解决的问题,也是义务教育发展的本质要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的本质体现、人道主义的内在诉求、解决贫困问题的有效对策,也是促进社会民主和公正的重要标志。
【关键词】学校均衡;科学发展;改革与创新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纽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把工作重心进一步落实到办好每一所学校和关注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上来,把提高农村学校教育质量和改造城镇薄弱学校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有效遏制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校际之间教育差距扩大的势头,逐步实现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成为教育头等大事。
1我国义务教育存在不均衡发展原因
由于历史及国情原因,我国是世界上地区发展、城乡发展不是很平衡的国家。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经济建设突飞猛进,但在快速发展的背后,城市与农村、沿海与内陆经济发展差距拉大的情况也愈演愈烈。城乡差距、地区差距的扩大,主要集中表现为经济发展水平、收入差距、贫富差距的扩大。根据舒尔茨等人的人力资本理论的研究,经济发展、收入及贫富差距的根本原因是教育的差距。近年来教育界及社会各界的研究一再证明,我国的义务教育呈现出严重的非均衡发展的态势,这种非均衡发展局面有自然的、历史的原因,这种非均衡发展的模式必然引发教育发展的贫富差距问题和教育不公平现象,它的严重不均衡产生的“马太”效应又会逐渐拉大经济社会的不和谐。推动义务教育走向均衡发展是当前教育必须迫切解决的问题。
2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措施
2005年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以区域推进为重点,优先解决好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力争在更大范围内逐步推进。它要求做到:一是要求各地尽快制定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的“最低保障线”,凡是低于标准的学校都纳入限期改造计划,保证辖区内薄弱学校逐年减少,逐步使当地所有学校都达到基本要求。 二是加强县级政府对区域内教师资源的统筹,通过建立区域内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学科教师流动教学、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服务期等项制度,加大城乡教育对口支援力度,强化对农村教师的培训。三是逐步建立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估体系和教学指导体系,保证所有学校按照义务教育课程方案要求开齐课程,并达到教学基本要求。四是落实各项政策,对弱势群体学生给予特别的关注。
3推进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可行性
3.1教育均衡发展的理想就是追求教育的公平。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目标,让每一个区域、每一所学校、每一个学生都能够在优质的学校里取得优异的成绩。而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就是消灭剥削,消灭贫穷,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发展义务教育正是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体现,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消除教育的区域、校际、群体差距。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教育就必须实现教育的均衡发展。同时,“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了战略目标和舆论指导。科学发展就要求五个“统筹”,即“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科学发展观强调经济社会全面、均衡、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这也正是义务教育发展的本质要求。
3.2《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修订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了政策和法律基础。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义务教育法》,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并于2006年9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在总则的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明确地规定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制度,学生平等的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必须是公平的教育,并且受法律的保护。总则的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在这里也明确地规定各级政府必须担当起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与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属政府职责和政府行为。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思想,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3.3我国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是推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实基础和条件。义务教育教育改革30年, 2006年6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2006年春季学期,西部农村地区免除了义务教育学杂费;2007年春季学期,农村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2007年秋季起,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为近50%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发放生活补助;2007年,教育部6所直属师范大学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2008年9月1日,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至今,全国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99.67%,其中男女童净入学率分别为99.45%和99.49%,女童高于男童0.04个百分点。小学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99.87%。初中阶段毛入学率98.86%,初中毕业生升学率96.7%。初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99.34%。30年义务教育的辉煌成就为我国义务教育向纵深发展,向均衡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道路是艰辛的,但我们有足够的信心并充满着希望,正在收获着成功!
【关键词】学校均衡;科学发展;改革与创新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纽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把工作重心进一步落实到办好每一所学校和关注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上来,把提高农村学校教育质量和改造城镇薄弱学校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有效遏制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校际之间教育差距扩大的势头,逐步实现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成为教育头等大事。
1我国义务教育存在不均衡发展原因
由于历史及国情原因,我国是世界上地区发展、城乡发展不是很平衡的国家。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经济建设突飞猛进,但在快速发展的背后,城市与农村、沿海与内陆经济发展差距拉大的情况也愈演愈烈。城乡差距、地区差距的扩大,主要集中表现为经济发展水平、收入差距、贫富差距的扩大。根据舒尔茨等人的人力资本理论的研究,经济发展、收入及贫富差距的根本原因是教育的差距。近年来教育界及社会各界的研究一再证明,我国的义务教育呈现出严重的非均衡发展的态势,这种非均衡发展局面有自然的、历史的原因,这种非均衡发展的模式必然引发教育发展的贫富差距问题和教育不公平现象,它的严重不均衡产生的“马太”效应又会逐渐拉大经济社会的不和谐。推动义务教育走向均衡发展是当前教育必须迫切解决的问题。
2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措施
2005年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以区域推进为重点,优先解决好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力争在更大范围内逐步推进。它要求做到:一是要求各地尽快制定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的“最低保障线”,凡是低于标准的学校都纳入限期改造计划,保证辖区内薄弱学校逐年减少,逐步使当地所有学校都达到基本要求。 二是加强县级政府对区域内教师资源的统筹,通过建立区域内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学科教师流动教学、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服务期等项制度,加大城乡教育对口支援力度,强化对农村教师的培训。三是逐步建立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估体系和教学指导体系,保证所有学校按照义务教育课程方案要求开齐课程,并达到教学基本要求。四是落实各项政策,对弱势群体学生给予特别的关注。
3推进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可行性
3.1教育均衡发展的理想就是追求教育的公平。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目标,让每一个区域、每一所学校、每一个学生都能够在优质的学校里取得优异的成绩。而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就是消灭剥削,消灭贫穷,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发展义务教育正是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体现,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消除教育的区域、校际、群体差距。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教育就必须实现教育的均衡发展。同时,“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了战略目标和舆论指导。科学发展就要求五个“统筹”,即“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科学发展观强调经济社会全面、均衡、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这也正是义务教育发展的本质要求。
3.2《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修订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了政策和法律基础。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义务教育法》,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并于2006年9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在总则的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明确地规定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制度,学生平等的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必须是公平的教育,并且受法律的保护。总则的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在这里也明确地规定各级政府必须担当起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与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属政府职责和政府行为。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思想,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3.3我国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是推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实基础和条件。义务教育教育改革30年, 2006年6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2006年春季学期,西部农村地区免除了义务教育学杂费;2007年春季学期,农村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2007年秋季起,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为近50%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发放生活补助;2007年,教育部6所直属师范大学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2008年9月1日,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至今,全国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99.67%,其中男女童净入学率分别为99.45%和99.49%,女童高于男童0.04个百分点。小学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99.87%。初中阶段毛入学率98.86%,初中毕业生升学率96.7%。初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99.34%。30年义务教育的辉煌成就为我国义务教育向纵深发展,向均衡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道路是艰辛的,但我们有足够的信心并充满着希望,正在收获着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