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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瑞星科技殷份有跟公司诉称.1997年7月至2004年3月间.被告田先生在原告处任职.与原告签订书面《保密协议》.承诺在聘用期间或聘用关系解除后的任何时间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提供或复制任何保密信息。2001年开始被告田先生负责与英国一家反病毒专业公司SOPHOS公司联系、交换病毒样本.用予原告研制杀毒软件工作。田先生是公司内部唯一掌握从SOPHOS网站上下载病毒样本的用户名、密码等核心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2004年3月被告离职。2005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