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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科技的发展与经济的转型会催生新生的市场,对新生市场的监管实际是旧有监管的升级改造,需要新的立法形势与法治要求与之相适应。对“网约车”监管的再定位可以集传统监管理论与现代立法于一体,按照新型的立法分类来分析,从准入监管与后续监管的大类入手,再于后者中细化为一般监管、协同监管、信用监管、风险监管,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监管标准,同时要辅之以对监管者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