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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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通过对海上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论述分析,初步论证现阶段我国海商法宜采继续用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作为国际海上货物承运人的责任归责原则。
  关键词: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归责
  海上货物运输主要受海商法的调整,而作为海商法重要内容的海上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之核心所在,采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直接影响到国际贸易的发展。
  一、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的含义、作用、分类及历史沿革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①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中,承运人的责任原则指承运人对在其责任期间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所依据的原则。②归责原则首先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如果是过错责任,过错就是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而如果是严格责任,过错虽然不是在归责中绝对不予考虑的因素,但严格责任的构成并不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其次,归责原则决定着举证责任的内容,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违约方负有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但是,因为严格责任不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所以违约方即无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再次,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违约方是否应承担责任,取决于一定的免责事由的存在。最后,归责原则还决定着损害赔偿的范围。损害赔偿原则是责任确定以后的损害赔偿的依据,但赔偿原则是受归责原则制约的,因此不同的归责原则在具体适用中也会对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在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时,可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决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如采严格责任原则,在确定责任范围时原则上并不予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海运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经历了以下阶段:
  (一)严格责任原则,又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无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不履行合同债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就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对海上货物运输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早期的海事立法和我国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中。这一归责原则的基础在于通常只有承运人能够有效地控制并详细地了解货物运输中发生的具体情况,托运人很难甚至不可能证明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过失。③这一归责原则,对刚刚兴起的海运业是极大的束缚。
  (二)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基础以过失责任为原则,但承运人及雇佣人员在驾驶和管理船舶方面的过失,以及非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而引起或者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免除赔偿责任。
  (三)完全过失责任原则,1978 年《汉堡规则》废除了承运人在驾驶和管船方面的过失免责条款,推行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在举证责任方面采取推定过失原则,指在发生货损之后,首先初步推定承运人有过失,然后由承运人证明发生货损的原因,并证明自己或其代理人或受雇人员没有任何过失才可以免责,也即由承运人负举证责任。
  二、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的评价标准
  对海运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评价既要考虑到海商法的特殊性要考虑到一般法理的指导作用,既要考虑这一制度的法律层面问题也要顾及其对海上运输行业发展的影响。
  首先,适当的、合理的归责原则在考虑海上货物运输的高投入、高风险的同时,还应该注意到承运人应尽的基本义务,使得船方和货方的利益得到平衡。作为确定责任之法律制度,归责原则的确定必然要考虑到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孰重孰轻孰先孰后的问题。公正原则中的公正包括分配的公正和矫正的公正,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效益原则,是指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利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在确立海运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时应当采用效率优先,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
  其次,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确立,必须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法律规范不仅是一种行为规则,也是一种裁判规则,不仅要能为人所接受和实行,也要能为司法裁判提供准绳,这就要求法律规范具有科学的可行性和现实的可操作性。
  再次,由于立法的过程比较漫长,其间的社会关系可能会发生变化,任何一部法律都是在对过去有限社会生活经验的总结与分析与不完美表达,是在对未来的一定预测的基础之上制定出的,所以法律的前瞻性也很重要。
  最后,任何法律都面临着是否与经济的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考验,因此能否促进航运业的发展是评价海运承运人归责原则的一个重要标准。
  三、我国海运货物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的采用
  在对我国"航运法"立法的基本原则与价值的讨论中,航运法决定了航运法的基本或者重要的价值应当是效率、公平、秩序、自由。提高航运经济是我国航运业所追求的主要目标,促进航运生产效率的提高是航运法的根本任务之一。因此,航运法应当确认、保护和创造最有效率的航运经济运行模式。④
  我国远洋船队起步晚,船员业务水平不够,⑤这决定了我国离海运强国还有很大一段距离。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船舶向大型化、巨型化发展,货物性质复杂,危险货增多,货物价值大大提高,海事后果异常严重,所以现代海上货物运输中仍然存在特殊风险。尽管船舶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在增加,但因人为过失而引起的事故反而增加,承运人承担的因船长、船员的过失而造成的风险亦有增加的趋势。⑥
  所以现阶段,我国海商法对国际海上货物承运人实行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既必要又可行。
  结语
  海上货物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经历了严格责任、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和完全的过失责任的三大发展阶段。虽然完全过失责任是最终的发展方向,但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符合评价归责原则的几大标准,适应我国航运运输的客观情况和海上运输风险的新特点,并且也是切实可行的,在现阶段仍应适用。
  注释:
  ①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17 页
  ②胡正良、陈沛群:《论国际海上货物承运人的责任原则的采用》,载于《中国海商法年刊》第一卷
  ③刑宝海:《海商提单法》,法律出版社年1999版,第249页
  ④胡正良:《论我国航运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载于《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6月第3卷第2期
  ⑤胡正良、陈沛群:《论国际海上货物承运人的责任原则的采用》,载于《中国海商法年刊》第一卷
  ⑥赵月林、胡正良:《论取消航海过失免责对承运人责任、义务和其他海事法律制度的影响》,载于《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12月第1卷第4期
  参考文献:
  1. 中文著作
  【1】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
  【2】刑宝海著:《海商提单法》,法律出版社年1999版。
  【3】吴焕宁主编:《海商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1996 年版。
  【4】司玉琢著:《司玉琢海商法论文集》,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5】司玉琢著:《海商法专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
  2.中文文章
  【1】胡正良、陈沛群:《论国际海上货物承运人的责任原则的采用》,载于《中国海商法年刊》第一卷。
  【2】胡正良:《论我国航运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载于《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6月第3卷第2期。
  【3】胡正良:《论<海商法>修改的必要》,载于《当代法学》2003年第12期。
  【4】高华:《对海上承运人责任之归责原则的思考》,载于《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5】胡正良:《当前国际海上货运法律的统一动态》,载于《中国海商法年刊(1996)》第7卷。
  【6】司玉琢:《UNCITRAL运输法(草案)难点问题研究》,载于《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3月第2卷第1期。
  作者简介:杨丽,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2009级国际法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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