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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与企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要维持企业的良好运作,维持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需重视营造与维持良好营商环境的营造与维持。要做到这一点,可通过重塑经济法权利体系,改善各权益权限的主导主体,避免政府部门掌握过多权限,有效推动我国经济健康发展。
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要确保我国处于良好的经济发展状态,需营造,维持良好的营商环境,以提升企業信心及市场竞争力。然经济法各法律条例的制定均会对营商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我国需重视经济法权利体系的重塑情况。
经济法权利体系的概况
经济法权利体系中,权利代表的是整个法律的基础、根源、出发点、逻辑起点。而在法律条例中,权利和义务是核心内容,因此虽经济法是由义务规范构成的一个部门法,则为保障此义务的存在为目的,需重视相关法律条例的权利权限,以确保各项经济法律条例均能有效落实、应用,以有效维持我国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状态。对则经济法权利体系的重塑,会对我国的营商环境造成直接影响。
营商环境的概况
营商环境主要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所涉及的财务环境、市场环境、人文环境等多种外部因素及条件。通过营商环境的改善,可提高促进市场活力,改善我国的生产力及竞争力,有效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扩大就业人员。同时就我国营商环境而言,受自身人文环境、地域优势、经济发展方面等多方面影响,我国目前发展出了多种不同的营商环境。
经济法确保营造与维持良好的营商环境的营造与维持
我国的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因此为维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对为营造和维持良好的营商环境,以保障企业及投资者的基本权益及基本利益,相关法律条例的有效落实尤为重要。又由于经济法的存在有优化资源配置,保障经济民主、公平、效益及可持续发展性的作用,会对营商环境中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造成直接影响,所以,通过经济法律条例及权利体系的改善,会影响并改善营商环境,即经济法是营造并维持良好营商环境的基础。
经济法权利体系未重塑前对营商环境的维持与发展有负面影响
我国在发展、改革初期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即由政府先提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再制定相应的政策、条例,以确保在相应时间达成目标,即此经济规划是以政府为主。而重塑经济法权利体系前,部分法律制度及理论均是在计划经济环境下建立的,同市场经济存在矛盾之处,使经济法不能遵循国家适度干预的基本原则,影响相关法律的落实。即一旦政府过度干预,会影响经济法的权利体系,增加官僚主义、公款私用等状况,严重影响我国市场经济和企业的正常运作,影响整体的营商环境。
对市场准入权进行重塑
市场准入即一个国家允许外国货物、劳务、资本参与本国市场的参与程度。一般情况下,市场准入权需配置给资本财产权所有者,并由相应的企业及企业家对市场准入情况进行调整,包括是否设立企业,所设立的企业可进入哪些市场,最后再由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协助资本财产权所有者落实、完成相应的市场准入权职责。
但在经济法权利体系重塑前,我国将政府部门作为权利主体,由政府部门控制企业成立情况,及其成立后可进入哪些市场。一个企业的设立需经过政府部门烦琐的申报制度,需接受不同部门的公章印盖。企业进入市场后,还会面临多项审批程序。这样会对企业的正常进市、正常运作造成严重影响。且企业为确保各项流程的顺利通过,会贿赂政府部门公职人员,增加公职人员贪污腐败等的概率,严重干扰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即对企业的竞争能力、创新能力、发展状态等造成直接影响。
因此,要改善营商环境,需做好经济法权利体系、市场准入权的改善工作,将市场准入权重新交还给资本财产权所有者。即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企业成立及进入市场的协助工作,同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促使政府部门主动对申报程序进行简化,以促进企业的设立与进市速度。且能有效减少政府对企业进市的干预。在市场准入权的重塑过程中,随《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指导意见》等政策、条例的落实,我国市场准入权得到了有了更好地重建与改善。
对自主经营权进行重塑
自主经营权是指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础上,拥有对自己人力、物力、财力的调配权利,拥有自行组织生产、经营的权利。即主要涉及同宏观调控权间的关系重塑,使宏观调控权能从属和服务于自主经营权,进而达到改善、调整规划、财税、金融等多方面法律条例的重塑目的。
我国在自主经营权重塑前,多为自主经营权服务、服从于国家宏观调控权,导致部分政府部门借宏观调控权,对企业的自主经营状态造成直接进行干预,进而影响企业的正常运作。部分公职人员会借宏观调控权之名,公然向企业收受贿赂;部分公职人员因自身能力不足,致企业的正常运作受阻,最终使得企业家的自主经营权受到侵害,严重影响我国营商环境。
重塑自主经营权需确保自主经营权能居于主导地位。目前随《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等相关条例的落实,我国自主经营权已得到了有效改善,且能促进我国经营环境的改善。
对公平竞争权进行重塑
公平竞争权是经营者在市场竞争过程中,拥有同其他经营者及相关主体进行公平竞争的权利。
公平竞争权重塑主要涉及对相关权利救济机制、损失补偿机制的调整、重塑,涉及对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条例的调整。一般情况下,企业及企业家的公平竞争权受侵时,可享有自主启动救济程序,及要求获取相应赔偿的权利。 但就重塑前的公平竞争权而言,仍以政府部门为主,企业及企业家在权利受侵时,其自主启动救济程序、要求获取相应赔偿的权利不够。且政府部门在公平竞争权方面的权限过大,易导致部分公职人员出现权力滥用等状况,严重影响受侵害着获取赔偿的进程和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损伤营商环境。
因此需重视公平竞争权主体方面的重塑,使企业家能更主动地获取自身合法权益,提升市场竞争公平性,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及营商环境。
对剩余索取权进行重塑
剩余索取权是指对剩余劳动的要求权,是一项较重要的财产权,即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企业所有者承擔了相应的投资及收益风险,并有剩余收益的获取权力。此权力的重塑主要涉及财政、税收法律法规条例等方面的改善运用。
我国剩余索取权在重塑前,多以政府部门为主,政府部门掌握剩余索取权后,还易存在赋税过重,影响了企业基本利益;纳税流程复杂,增加企业财务管理工作量;救济程序设计不合理,影响纳税义务人基本权利;企业家剩余索取权得不到有效保障等状况。
在剩余索取权重塑过程中,需重视救济程序的改善,以保障企业家的基本利益。同时通过减税降费等措施,提升企业所有者对剩余索取权的掌握力度。
综上所述,经济法及经济法权利体系对营商环境的改善尤为重要,要营造并维持良好的营商环境,需有改善相关法律条例的改善,同时需重视各经济法权利体系的变动,避免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有过多、多大的权限。通过对经济法权利体系重塑,确保企业家、投资者拥有有效、合法的权益,以保障各企业的有效运作,有效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从而更好地改善与维持促进良好营商环境的改善与维持。
(西京学院)
参考文献:
[1]徐换歌, 蒋硕亮. 政府效能,腐败规制对营商环境的优化效应研究——来自跨国面板数据的经验证据[J]. 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 2020, 9(01):84-96.
[2]李显刚. 立法破解振兴发展难题重塑投资营商新环境——制定《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几点体会[J].中国人大, 2019, 13(18):39-40.
[3]丘晴, 丘海雄, 杜俊荣. 重塑营商环境——广东营商环境研究的启示[J]. 新经济, 2018, 510(07):23-24.
[4]贾钰森. 重塑政府营商环境的"绿水青山"迎取企业高质量发展"金山银山"——关于南阳市县区营商环境评价的调研报告[J]. 传播力研究, 2019, 3(24):229-230.
[5]马骏, 袁东明, 马源. 以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J]. 中国发展评论:中文版, 2018, 20(06):35-44.
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要确保我国处于良好的经济发展状态,需营造,维持良好的营商环境,以提升企業信心及市场竞争力。然经济法各法律条例的制定均会对营商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我国需重视经济法权利体系的重塑情况。
经济法权利体系与营商环境的概况
经济法权利体系的概况
经济法权利体系中,权利代表的是整个法律的基础、根源、出发点、逻辑起点。而在法律条例中,权利和义务是核心内容,因此虽经济法是由义务规范构成的一个部门法,则为保障此义务的存在为目的,需重视相关法律条例的权利权限,以确保各项经济法律条例均能有效落实、应用,以有效维持我国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状态。对则经济法权利体系的重塑,会对我国的营商环境造成直接影响。
营商环境的概况
营商环境主要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所涉及的财务环境、市场环境、人文环境等多种外部因素及条件。通过营商环境的改善,可提高促进市场活力,改善我国的生产力及竞争力,有效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扩大就业人员。同时就我国营商环境而言,受自身人文环境、地域优势、经济发展方面等多方面影响,我国目前发展出了多种不同的营商环境。
经济法权利体系重塑与营商环境改善的关系
经济法确保营造与维持良好的营商环境的营造与维持
我国的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因此为维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对为营造和维持良好的营商环境,以保障企业及投资者的基本权益及基本利益,相关法律条例的有效落实尤为重要。又由于经济法的存在有优化资源配置,保障经济民主、公平、效益及可持续发展性的作用,会对营商环境中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造成直接影响,所以,通过经济法律条例及权利体系的改善,会影响并改善营商环境,即经济法是营造并维持良好营商环境的基础。
经济法权利体系未重塑前对营商环境的维持与发展有负面影响
我国在发展、改革初期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即由政府先提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再制定相应的政策、条例,以确保在相应时间达成目标,即此经济规划是以政府为主。而重塑经济法权利体系前,部分法律制度及理论均是在计划经济环境下建立的,同市场经济存在矛盾之处,使经济法不能遵循国家适度干预的基本原则,影响相关法律的落实。即一旦政府过度干预,会影响经济法的权利体系,增加官僚主义、公款私用等状况,严重影响我国市场经济和企业的正常运作,影响整体的营商环境。
重塑经济法权利体系改善营商环境的具体策略
对市场准入权进行重塑
市场准入即一个国家允许外国货物、劳务、资本参与本国市场的参与程度。一般情况下,市场准入权需配置给资本财产权所有者,并由相应的企业及企业家对市场准入情况进行调整,包括是否设立企业,所设立的企业可进入哪些市场,最后再由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协助资本财产权所有者落实、完成相应的市场准入权职责。
但在经济法权利体系重塑前,我国将政府部门作为权利主体,由政府部门控制企业成立情况,及其成立后可进入哪些市场。一个企业的设立需经过政府部门烦琐的申报制度,需接受不同部门的公章印盖。企业进入市场后,还会面临多项审批程序。这样会对企业的正常进市、正常运作造成严重影响。且企业为确保各项流程的顺利通过,会贿赂政府部门公职人员,增加公职人员贪污腐败等的概率,严重干扰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即对企业的竞争能力、创新能力、发展状态等造成直接影响。
因此,要改善营商环境,需做好经济法权利体系、市场准入权的改善工作,将市场准入权重新交还给资本财产权所有者。即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企业成立及进入市场的协助工作,同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促使政府部门主动对申报程序进行简化,以促进企业的设立与进市速度。且能有效减少政府对企业进市的干预。在市场准入权的重塑过程中,随《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指导意见》等政策、条例的落实,我国市场准入权得到了有了更好地重建与改善。
对自主经营权进行重塑
自主经营权是指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础上,拥有对自己人力、物力、财力的调配权利,拥有自行组织生产、经营的权利。即主要涉及同宏观调控权间的关系重塑,使宏观调控权能从属和服务于自主经营权,进而达到改善、调整规划、财税、金融等多方面法律条例的重塑目的。
我国在自主经营权重塑前,多为自主经营权服务、服从于国家宏观调控权,导致部分政府部门借宏观调控权,对企业的自主经营状态造成直接进行干预,进而影响企业的正常运作。部分公职人员会借宏观调控权之名,公然向企业收受贿赂;部分公职人员因自身能力不足,致企业的正常运作受阻,最终使得企业家的自主经营权受到侵害,严重影响我国营商环境。
重塑自主经营权需确保自主经营权能居于主导地位。目前随《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等相关条例的落实,我国自主经营权已得到了有效改善,且能促进我国经营环境的改善。
对公平竞争权进行重塑
公平竞争权是经营者在市场竞争过程中,拥有同其他经营者及相关主体进行公平竞争的权利。
公平竞争权重塑主要涉及对相关权利救济机制、损失补偿机制的调整、重塑,涉及对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条例的调整。一般情况下,企业及企业家的公平竞争权受侵时,可享有自主启动救济程序,及要求获取相应赔偿的权利。 但就重塑前的公平竞争权而言,仍以政府部门为主,企业及企业家在权利受侵时,其自主启动救济程序、要求获取相应赔偿的权利不够。且政府部门在公平竞争权方面的权限过大,易导致部分公职人员出现权力滥用等状况,严重影响受侵害着获取赔偿的进程和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损伤营商环境。
因此需重视公平竞争权主体方面的重塑,使企业家能更主动地获取自身合法权益,提升市场竞争公平性,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及营商环境。
对剩余索取权进行重塑
剩余索取权是指对剩余劳动的要求权,是一项较重要的财产权,即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企业所有者承擔了相应的投资及收益风险,并有剩余收益的获取权力。此权力的重塑主要涉及财政、税收法律法规条例等方面的改善运用。
我国剩余索取权在重塑前,多以政府部门为主,政府部门掌握剩余索取权后,还易存在赋税过重,影响了企业基本利益;纳税流程复杂,增加企业财务管理工作量;救济程序设计不合理,影响纳税义务人基本权利;企业家剩余索取权得不到有效保障等状况。
在剩余索取权重塑过程中,需重视救济程序的改善,以保障企业家的基本利益。同时通过减税降费等措施,提升企业所有者对剩余索取权的掌握力度。
结 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及经济法权利体系对营商环境的改善尤为重要,要营造并维持良好的营商环境,需有改善相关法律条例的改善,同时需重视各经济法权利体系的变动,避免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有过多、多大的权限。通过对经济法权利体系重塑,确保企业家、投资者拥有有效、合法的权益,以保障各企业的有效运作,有效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从而更好地改善与维持促进良好营商环境的改善与维持。
(西京学院)
参考文献:
[1]徐换歌, 蒋硕亮. 政府效能,腐败规制对营商环境的优化效应研究——来自跨国面板数据的经验证据[J]. 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 2020, 9(01):84-96.
[2]李显刚. 立法破解振兴发展难题重塑投资营商新环境——制定《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几点体会[J].中国人大, 2019, 13(18):39-40.
[3]丘晴, 丘海雄, 杜俊荣. 重塑营商环境——广东营商环境研究的启示[J]. 新经济, 2018, 510(07):23-24.
[4]贾钰森. 重塑政府营商环境的"绿水青山"迎取企业高质量发展"金山银山"——关于南阳市县区营商环境评价的调研报告[J]. 传播力研究, 2019, 3(24):229-230.
[5]马骏, 袁东明, 马源. 以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J]. 中国发展评论:中文版, 2018, 20(06):3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