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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在北京合法注册成立的广告公司,一名员工因工受伤,伤愈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我公司与该员工所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将于2011年12月30日到期,公司决定到期终止劳动关系,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修订前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规定进行了修订.那么与十级伤残的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如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