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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通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审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新《动物防疫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由农业部组织起草完成,经国务院法制办广泛征求意见并作反复修改,在当年1月份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获得原则通过。2007年4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开始首次审议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在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之前,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已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认为其主要内容是可行的。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常委会法工委就几个主要问题同全国人大农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财政部等交换意见,共同研究。随后,全国人大法律委于8月1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并对相关条款作了修改。8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开始对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进行二审。由于目前的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于8月30日正式通过审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是于1997年7月3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实施以来,在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动物防疫法》共10章85条,与1998年开始实施的现行动物防疫法相比,增加了3章。重点对免疫、检疫、疫情报告和处理等制度做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增加了疫情预警、疫情认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执业兽医管理、动物防疫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现将新《动物防疫法》的重点内容列出,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