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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 全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检察机关进一步做好量刑建议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由此,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的重要内容得到进一步明确。公诉人有义务将审查起诉阶段认定的事实、证据及依据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即量刑)向法院陈述。如何提出量刑建议并启动量刑辩论程序,最大限度地保障程序正义,并最终推动实体正义。将是摆在公诉人面前的新课题。结合公诉实践和《通知》要求,笔者认为,公诉人有必要树立新的执法理念和掌握量刑的基本知识和具备相应能力,以适应新的要求。
一、更新执法理念。“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是中央确定的司法改革项目,是规范自由裁量权,实现量刑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确保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重要保证,是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完善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举措。此项改革对检察机关公诉能力和水平提出更高要求,公诉人员要更新执法理念,牢固树立定罪与量刑同等重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的理念,切实提高公诉能力和水平。
二、正确掌握量刑的概念、原则。刑罚的裁量即量刑,是指审判机关在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审判活动。具有以下特征:1、量刑的主体是审判机关;2、量刑的基础是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3、量刑的内容是裁量刑罚;4、量刑的性质是一种刑事审判活动。 量刑的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是指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为根据,要全面贯彻这一原则,就必须做到如下几点:1、认真查清犯罪事实;2、准确认定犯罪性质;3、全面掌握犯罪情节;4、综合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刑事法律为准绳要求如下:1、必须依照刑事法律关于各种刑罚方法的适用权限与适用条件的规定裁量刑罚。2、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刑罚裁量制度的规定裁量刑罚。3、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裁量刑罚。4、必须依照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裁量刑罚。
三、正确掌握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的区别。定罪情节是犯罪性质的确认,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素。量刑情节,是指犯罪构成基本事实以外的其他影响和说明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各种事实情况,是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和法官裁决量刑的基础,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应当充分考虑,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如犯罪的动机、犯罪后的态度、直接或间接的损害后果等等。量刑情节必须是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于量刑时应考虑的种种情况。因此,量刑情节是不具有犯罪构成事实的意义,不能说明犯罪基本性质的事实情况。如果它本身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则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事实因素,而不是量刑情节。例如: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里的“情节严重”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规定的,因而不是量刑情节。
四、不断提高出庭支持公诉的能力。公诉能力提高的核心在于审查判断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真实可靠性、相关性的程度识别以及指控犯罪能力的提升,因此,公诉人在审查起诉中,要客观全面审查证据,既要注重审查定罪证据,也要注重审查量刑证据;既要注重审查法定量刑情节,也要注重审查酌定量刑情节;既要注重审查从重量刑情节,也要注重审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量刑情节。在掌握以上技能的基础上,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时,应合理安排证据出示的顺序和辩论的重点,对于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的案件,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出示证据和进行辩论;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应当先出示定罪证据,后出示量刑证据或量刑建议书。庭审中,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量刑证据,公诉人应进行质证,辩护律师提出量刑意见的,公诉人应进行答辩。在量刑辩论过程中,为查明与量刑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情节,公诉人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法庭调查。如果庭审中出现新的事实、证据。需要补充侦查或补充提供量刑证据的,可以依法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待查清事实、证据后根据情况决定提出量刑建议。对于公诉人不出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应按《通知》要求,制作量刑建议书送交法院。对于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收到法院的判决、裁定后,应当对判决、裁定是否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量刑理由、依据进行认真审查、对比,对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别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可作为评估量刑建议正确率的依据。如认为判决、裁定量刑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要依法及时向法院提出抗诉,以利于提高诉讼监督能力,全面适应《通知》对公诉工作带来的新挑战。
(作者通讯地址: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云南 镇雄 657200)
一、更新执法理念。“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是中央确定的司法改革项目,是规范自由裁量权,实现量刑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确保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重要保证,是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完善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举措。此项改革对检察机关公诉能力和水平提出更高要求,公诉人员要更新执法理念,牢固树立定罪与量刑同等重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的理念,切实提高公诉能力和水平。
二、正确掌握量刑的概念、原则。刑罚的裁量即量刑,是指审判机关在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审判活动。具有以下特征:1、量刑的主体是审判机关;2、量刑的基础是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3、量刑的内容是裁量刑罚;4、量刑的性质是一种刑事审判活动。 量刑的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是指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为根据,要全面贯彻这一原则,就必须做到如下几点:1、认真查清犯罪事实;2、准确认定犯罪性质;3、全面掌握犯罪情节;4、综合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刑事法律为准绳要求如下:1、必须依照刑事法律关于各种刑罚方法的适用权限与适用条件的规定裁量刑罚。2、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刑罚裁量制度的规定裁量刑罚。3、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裁量刑罚。4、必须依照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裁量刑罚。
三、正确掌握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的区别。定罪情节是犯罪性质的确认,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素。量刑情节,是指犯罪构成基本事实以外的其他影响和说明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各种事实情况,是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和法官裁决量刑的基础,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应当充分考虑,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如犯罪的动机、犯罪后的态度、直接或间接的损害后果等等。量刑情节必须是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于量刑时应考虑的种种情况。因此,量刑情节是不具有犯罪构成事实的意义,不能说明犯罪基本性质的事实情况。如果它本身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则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事实因素,而不是量刑情节。例如: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里的“情节严重”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规定的,因而不是量刑情节。
四、不断提高出庭支持公诉的能力。公诉能力提高的核心在于审查判断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真实可靠性、相关性的程度识别以及指控犯罪能力的提升,因此,公诉人在审查起诉中,要客观全面审查证据,既要注重审查定罪证据,也要注重审查量刑证据;既要注重审查法定量刑情节,也要注重审查酌定量刑情节;既要注重审查从重量刑情节,也要注重审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量刑情节。在掌握以上技能的基础上,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时,应合理安排证据出示的顺序和辩论的重点,对于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的案件,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出示证据和进行辩论;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应当先出示定罪证据,后出示量刑证据或量刑建议书。庭审中,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量刑证据,公诉人应进行质证,辩护律师提出量刑意见的,公诉人应进行答辩。在量刑辩论过程中,为查明与量刑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情节,公诉人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法庭调查。如果庭审中出现新的事实、证据。需要补充侦查或补充提供量刑证据的,可以依法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待查清事实、证据后根据情况决定提出量刑建议。对于公诉人不出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应按《通知》要求,制作量刑建议书送交法院。对于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收到法院的判决、裁定后,应当对判决、裁定是否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量刑理由、依据进行认真审查、对比,对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别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可作为评估量刑建议正确率的依据。如认为判决、裁定量刑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要依法及时向法院提出抗诉,以利于提高诉讼监督能力,全面适应《通知》对公诉工作带来的新挑战。
(作者通讯地址: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云南 镇雄 657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