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族地区文化旅游为民族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但处于弱势的少数民族群众由于文化资源产权不明确,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主体地位落空,包括收益权落空,参与决策权缺失,民族文化资源价值评估主次颠倒;少数民族文化开发利用许可与监督缺位;少数民族文化传承创新土壤落空。其原因在于少数民族文化产权意识淡薄;关于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的法律缺位;地方政府职能在民族文化资源开发上的越位与缺位;社会关心支持力度不够等方面。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即法律保障民族文化产权路径的构建;政府职能部门把握有为与无为;少数民族群众文化产权意识的觉醒;社会对少数民族文化产权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