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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10月印发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展开了新一轮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通过严肃查处一批国内外重点关注的侵犯知识产权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就当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类型来看,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直接或间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局限于侵犯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名称、局限于假冒他人专利等等,而是出现了所谓的“傍名牌”行为。
“傍名牌”的表现形式。
实践中,“傍名牌”的手法比较巧妙。归纳起来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傍名牌”商标。一些小型企业,为牟取利益,在他人的商标前或后加上自己所组成的商标。这种傍“三名”商标的行为,在定性上构成近似商标侵权是无可非议;二是傍国外商标。傍国外有名的商标及图案,在图案上相近似、文字相类似,或是音同字不同等。这种定性为近似商标侵权也是成立的;三是傍企业名称。一些中小型企业,通过中介机构在国外注册公司,然后在自己生产的产品及包装上标注并突出使用。也有一些企业在傍著名商标所做成的企业名称的同时,改变图案和背景。这种傍企业名称的行为屡见不鲜,公共场所到处是著名商标所组成的企业名称的广告。正所谓“‘卡丹’到处有,‘狐狸’满街走,‘老爷’被偷车,‘鳄鱼’全国游”。
对“傍名牌”行为的规制对策及建议。
傍名牌,尤其是傍著名商标组成企业名称的行为已到了大多内衣生产企业这样做、这样搞,形成了一个团体性的“傍名牌”行为。这不仅对企业自身的成长不利,损坏正宗品牌的声誉,并且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欺骗了广大消费者,阻碍着“和谐社会”的构建。那么如何阻止、校准、查处傍名牌,有效地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我们认为:
首先,经营者自身要确立品牌意识。广大经营者要牢牢树立品牌战略观念,创出自己独特的品牌产品,用自己的品牌去打开市场、赢得用户。在创品牌时,切莫搞侥幸心理来傍一时的名牌效应,获得短暂的利益。要有“基业长青”的超前理念。独创自己的品牌才是企业崛起的发源地,从而才能杜绝“傍名牌”行为。其基础在于经营者创自己品牌意识的定位,解决了这个定位问题,一定能逐步减少“傍名牌”。
其次,地方政府要引领企业走品牌之路。一时的“傍名牌”可能会出现一时的增长,但此举并不是长久之策。因此,政府的目光要放大放远,在解决经营者自身确立品牌意识的同时,要撑好舵、引好路。出台鼓励企业独创自己品牌的优惠政策,加大对企业争创知名、著名、驰名商标的奖励力度,拓展企业创品牌的宣传广度,挖掘地方文化底蕴,运用名人效应创品牌争名牌。争创知名品牌。让企业逐步走创品牌争名牌之路。
再次,全社会要形成共识。广大消费者要切实地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学习消费法规,善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在提升消费素质上形成共识,不仅不购“傍名牌”的产品,而且宣传“傍名牌”是欺诈和误导消费者行为,逐步使傍名牌产品无市场,让傍名牌产品无一点立足之地。
第四,执法机关要加大监管力度。针对新形势出现的“傍名牌”行为的新情况,执法机关要作为重点课题来调研,善于分析、善于研究,敢于打击、敢于查处,分析“傍名牌”的特定行为,对傍知名、著名、驰名“三名”商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法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重打击。情节严重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对傍企业名称的行为,要在深排深查深剖析上加予探索,特别在傍企业名称时,使用著名商标所组成名称,并突出使用著名商标所组合的文字的,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定性为对商品的生产者、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同时也可依据《商标法》并处。对于傍著名商标所组成的企业名称,其文字大小基本相似的、不突出使用著名商标的,又该怎样处理呢?我们认为:
一是从对外宣传上查起,无论户外广告、店堂广告还是广告画册、宣传手册及经销商的相关资料都视为宣传。查傍企业名称时有否夸大宣传,看有否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二是从产品包装上查实,查有否仿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看包装装潢或傍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是从傍著名商标的企业名称查到位,查标有著名商标的公司名称,看这种公司到底是否注册资本到位、住所到位、生产场所到位,从中再查同本地公司的关系,看有否授权、监制、名称许可及相关协议等手续。
加强对傍名牌行为的查处与打击,基础在于经营者有创品牌意识,重头在于政府引领,重点在于全社会呼吁,关键在于执法部门的监管力度。只有这样才能规范名称的使用,才能使国际、国内的正宗名牌不受影响,才能彻底杜绝“傍名牌”行为,使市场经济环境在和谐、文明中健康发展。
“傍名牌”的表现形式。
实践中,“傍名牌”的手法比较巧妙。归纳起来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傍名牌”商标。一些小型企业,为牟取利益,在他人的商标前或后加上自己所组成的商标。这种傍“三名”商标的行为,在定性上构成近似商标侵权是无可非议;二是傍国外商标。傍国外有名的商标及图案,在图案上相近似、文字相类似,或是音同字不同等。这种定性为近似商标侵权也是成立的;三是傍企业名称。一些中小型企业,通过中介机构在国外注册公司,然后在自己生产的产品及包装上标注并突出使用。也有一些企业在傍著名商标所做成的企业名称的同时,改变图案和背景。这种傍企业名称的行为屡见不鲜,公共场所到处是著名商标所组成的企业名称的广告。正所谓“‘卡丹’到处有,‘狐狸’满街走,‘老爷’被偷车,‘鳄鱼’全国游”。
对“傍名牌”行为的规制对策及建议。
傍名牌,尤其是傍著名商标组成企业名称的行为已到了大多内衣生产企业这样做、这样搞,形成了一个团体性的“傍名牌”行为。这不仅对企业自身的成长不利,损坏正宗品牌的声誉,并且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欺骗了广大消费者,阻碍着“和谐社会”的构建。那么如何阻止、校准、查处傍名牌,有效地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我们认为:
首先,经营者自身要确立品牌意识。广大经营者要牢牢树立品牌战略观念,创出自己独特的品牌产品,用自己的品牌去打开市场、赢得用户。在创品牌时,切莫搞侥幸心理来傍一时的名牌效应,获得短暂的利益。要有“基业长青”的超前理念。独创自己的品牌才是企业崛起的发源地,从而才能杜绝“傍名牌”行为。其基础在于经营者创自己品牌意识的定位,解决了这个定位问题,一定能逐步减少“傍名牌”。
其次,地方政府要引领企业走品牌之路。一时的“傍名牌”可能会出现一时的增长,但此举并不是长久之策。因此,政府的目光要放大放远,在解决经营者自身确立品牌意识的同时,要撑好舵、引好路。出台鼓励企业独创自己品牌的优惠政策,加大对企业争创知名、著名、驰名商标的奖励力度,拓展企业创品牌的宣传广度,挖掘地方文化底蕴,运用名人效应创品牌争名牌。争创知名品牌。让企业逐步走创品牌争名牌之路。
再次,全社会要形成共识。广大消费者要切实地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学习消费法规,善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在提升消费素质上形成共识,不仅不购“傍名牌”的产品,而且宣传“傍名牌”是欺诈和误导消费者行为,逐步使傍名牌产品无市场,让傍名牌产品无一点立足之地。
第四,执法机关要加大监管力度。针对新形势出现的“傍名牌”行为的新情况,执法机关要作为重点课题来调研,善于分析、善于研究,敢于打击、敢于查处,分析“傍名牌”的特定行为,对傍知名、著名、驰名“三名”商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法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重打击。情节严重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对傍企业名称的行为,要在深排深查深剖析上加予探索,特别在傍企业名称时,使用著名商标所组成名称,并突出使用著名商标所组合的文字的,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定性为对商品的生产者、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同时也可依据《商标法》并处。对于傍著名商标所组成的企业名称,其文字大小基本相似的、不突出使用著名商标的,又该怎样处理呢?我们认为:
一是从对外宣传上查起,无论户外广告、店堂广告还是广告画册、宣传手册及经销商的相关资料都视为宣传。查傍企业名称时有否夸大宣传,看有否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二是从产品包装上查实,查有否仿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看包装装潢或傍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是从傍著名商标的企业名称查到位,查标有著名商标的公司名称,看这种公司到底是否注册资本到位、住所到位、生产场所到位,从中再查同本地公司的关系,看有否授权、监制、名称许可及相关协议等手续。
加强对傍名牌行为的查处与打击,基础在于经营者有创品牌意识,重头在于政府引领,重点在于全社会呼吁,关键在于执法部门的监管力度。只有这样才能规范名称的使用,才能使国际、国内的正宗名牌不受影响,才能彻底杜绝“傍名牌”行为,使市场经济环境在和谐、文明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