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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流亡者展开一卷世界地图,试图规划自己的逃生路线时,他能选择的目的地其实并不多。
双边引渡协定、国家外交关系、签证护照效力——这些关键词会使他迅速在地图上一一排除“禁区”,余下所剩无几的地表范围,就是他需要凭借智慧和运气去豪赌自由的疆土。
美国中情局前职员爱德华·斯诺登的命运转盘,第一站投向了香港,目前仍滞留在莫斯科机场的过境中转区。其去向的关键,是国际引渡背后的法律玄机。
对于在斯诺登待选名单上的国家而言,这可谓两难:可能是一件外交礼物,也可能是一个烫手山芋。
引渡,在法律上指一国(法域)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对方国家的要求移交给对方审判或者处罚的行为。
这项国际司法协助中的重要制度,绝非只有“移交”那么简单。
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引渡的法律依据为含有引渡条款的国际条约以及国内立法,所以目前国际间通行的办法是当事国双方订立双边条约。一旦有引渡请求发生,当事国间即依照条约的规定,履行引渡程序。
这一种国际间的司法协助行为,本身包含了浓厚的双边政治色彩。
一般两国间引渡协议的签订,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战略事件:这种合作不仅意味着今后从对方国家引渡逃犯的基础已经搭建,也意味着将承担未来因国际引渡产生的政治风险。
在香港和美国之间,双边引渡条约签订于香港回归前夕。
1996年12月,经中央政府的默许,港美双方签订了《香港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移交逃犯的协定》(下称《港美引渡协定》),于1998年1月21日正式生效。
该协定共有20条,对移交的义务、罪行的类别、事前诉讼程序等均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根据协定,美国及香港有义务把任何在被要求方管辖区内发现的并遭要求方通缉的人移交给对方,以便对方就协定第二条所描述的罪行提出检控或判刑。
与国际间通行的引渡原则相符,《港美引渡协定》对引渡的犯罪类型做了36项列举加概括式的规定,同时声明了死刑犯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等国际原则。
在协定中,引渡要求的提出被进行了程序限定:移交逃犯的要求需要由一方有关当局向另一方有关当局以书面提出,包括有关被要求移交者的描述、描述罪行事实及案件程序背景的资料,以及被要求移交者所犯罪行的法律条文说明。
同时,如果美国要从香港引渡一名逃犯,除上述书面资料外,还需要经美国各州或联邦法官、裁判官或者官员签署或证明,以及经美国的主管当局盖上官方印章。
在斯诺登案中,美方理想的假设也正是如此:一旦香港的引渡程序隆隆开启,斯诺登就会被带入法庭接受聆讯,如果符合引渡条例及国际法原则,斯诺登也没有提出抗辩,那么,美方就可以到港方指定的边境将斯诺登带回美国审判。
在这个引渡过程中,对美方的不利因素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斯诺登可能以“政治犯”为由提出抗辩,这将拖长引渡程序的时间;另一个是中国政府对于港府的引渡决定具有否决权,由于中美之间没有引渡协议,事态最后可能会发展至外交解决。
不过无论如何,只要引渡程序开启,政治博弈中决策压力进行转嫁后,对美国就并非不利。
出人意料的是,6月23日清晨,刚过完30岁生日的斯诺登从香港离开前往莫斯科。在这场美港引渡游戏尚未正式开始前,斯诺登本人投了弃权票。
斯诺登离港的当日下午,香港时间15时54分,特区政府在政府公报中就斯诺登发出声明称,斯诺登自行循合法和正常途径,离开香港,前往第三国。
在声明中,港府强调美国政府虽然早前曾向特区政府要求向斯诺登发出临时拘捕令。但由于美国政府的文件未能全面符合香港法律上所需的要求,特区政府在未获得足够资料处理临时拘捕令的情况下,并无法律依据限制斯诺登离境。
美港争议的法律焦点是:为何港府没有执行涉及引渡斯诺登的临时拘捕令?
对这份临时拘捕令的讨论,需要回到美方于6月15日提交给港府的文件内容。
根据香港特区律政司长袁国强表态,文件显示美方向斯诺登提出三项控罪:未获授权披露国防数据、未获授权披露情报资料和窃取国家财产。
分析美方提出的这三条罪名,其中前两条都存在于1917年颁布的《反间谍法》(Espionage Act 1917)。
在该法中,对于“披露国防数据罪”规定了六类可能涉嫌触犯该罪名的行为表现,第五类即针对未获授权占有、访问或控制任何有关国防或国防信息,并有理由相信该占有人可能会以此用来伤害美国,或帮助外国的行为。至于“披露情报资料罪”这一条,规定了任何人故意披露任何有利外国或有损美国的机密信息,将面临罚款或十年以下的监禁处罚。
从斯诺登的行为来看,其与《反间谍法》中这两条的犯罪行为构成较为接近。
根据前述《港美引渡协定》,美国政府提出的刑事指控,必须符合协定第二条下描述的、同时亦触犯香港法律的刑事罪行,同时该罪行不可含有政治检控成分。
然而在协定第二条下的36项罪行中,却很难找到能立即对应上的罪行。另一方面,对于涉及间谍类犯罪的引渡,由于其本身与政治难逃干系,也会因“政治犯不引渡”的国际法原则产生引渡障碍。
袁国强向公众表示,6月21日,香港律政司以电邮及速递方式致函美国司法部,要求该部门澄清首两项罪行是协定第二条下哪一条罪行,以及控罪是否有足够证据支持,但之后一直未得到回复。 “因为根据我们的法律,如果是有政治成分的罪行,对于移交申请,香港是可以反对的。如果有政治的成分,香港特区政府应该拒绝移交。”斯诺登在港期间律师团队的一位律师对《财经》记者说。
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授龚柏华表示,美国可能提出指控的是第11类“非法使用计算机罪”,或按协定中的第36项“兜底条款”能判一年以上的重罪罪名,但引用这一条,要符合罪名的“双重犯罪原则”,即美国所指控的罪名在香港也成立。由此,港方需要先形式审查美方的请求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材料补充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
如果晚一天离开香港,斯诺登的命运会否出现变化?答案是很有可能。
根据俄罗斯航空公司对媒体透露的信息,斯诺登登机时使用的仍是美国护照——在6月23日,斯诺登完全依照一个普通国际旅客的途径,经由一般通道离开了香港。
6月24日,白宫对此发出质疑,责问为何在斯诺登已被吊销护照的前提下,港府仍然将其放走。
当晚,香港特首梁振英公开回应:根据入境处记录,香港未收到美方通知已撤销斯诺登护照,因而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阻止或限制斯诺登离开香港。
袁国强6月25日的公开回应还称,在美方提供的文件中,斯诺登的英文名在不同文件中也有出入,如外交文件用的名字是Edward James Snowden,香港入境记录则显示其名字是Edward Joseph Snowden,美国司法部提交的美国法院文件用的是Edward J. Snowden。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香港政府发出临时拘捕令,有可能引起法律问题。
龚柏华教授认为,香港这次可能是“打了个时间差”,在美国政府提出申请的同时,“默认”斯诺登自动离开香港。
“香港特区政府这次的做法,没有任何可以指摘。”外交学院国际关系研究所副教授李海东表示,此次斯诺登离港并没有留下任何的政府法律瑕疵,但如果再晚些,他失效的护照会给离港带来麻烦。
“并非说就走不了,但肯定会对港美关系带来更大压力”,李海东说。
李海东认为,在香港的法治轨道中,斯诺登这个“烫手山芋”提前走了,这是在中美敏感关系的背景下,对香港及中央政府最好的结果。
匆匆离开香港后,截至6月29日,斯诺登仍滞留在莫斯科机场。他下一步的去处再次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在选择去向时,斯诺登的砝码有哪些?
“一个国家的公民如果要逃到国外去避难,往往选择没有引渡条约的国家是最安全的。”复旦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谢佑平说,在没有引渡条约的国家间,引渡外逃人士只能通过外交谈判来解决,这样问题就会变得更复杂,当事人就会成为外交交易的筹码。
谢佑平解释,政府与政府之间签订双边引渡协议,背后会全面考虑双方政权政体、市场经济体制、死刑规定等等因素,例如,西方国家之间,还有中国与第三世界国家之间更容易订立引渡协议。
“中国与西方国家基本没有引渡条约,像赖昌星是通过谈判返回中国,而不是通过引渡。”谢佑平对《财经》记者说。
一年前,“维基解密”网站创始人阿桑奇在面临瑞典政府的引渡要求时,投奔了厄瓜多尔驻英大使馆,寻得厄瓜多尔政府的外交庇护。
中国驻尼日利亚、哥伦比亚前大使王生对《财经》记者分析,由于背后的国际法及国际政治原因,往拉美国家外逃,这种选择并非鲜见——像阿桑奇之所以做出上述选择,除了其与厄瓜多尔领导人之前早有联系,拉美国家在世界舞台上的特殊角色也是当事人的考量因素。
在斯诺登面临抉择之时,阿桑奇从厄瓜多尔驻英大使馆这个弹丸自由之地向同为“揭秘者”的斯诺登发出赞许与帮助信号。
虽然目前护照已经被吊销,斯诺登无法重新购买机票,只能暂时滞留在莫斯科谢诺梅杰沃机场的过境中转区,但是,他显然尚未放弃对更大自由活动范围的诉求。
另一方面,由于美俄之间没有引渡协议,斯诺登也不会面临像阿桑奇般踏出大使馆即可能被引渡的威胁。
“斯诺登和阿桑奇的不同,首先在于他的身份是美国中央情报局内部出来的职员。”王生表示,这种身份会给需要避嫌的国家带来一定顾忌,不过斯诺登比阿桑奇有利的一点在于,后者当时是以涉嫌强奸罪被瑞典提出引渡的,而美国对斯诺登的引渡理由更接近政治犯罪。
“在试图引渡时,却控告他可能犯了一种政治罪行,这是非常愚蠢的。”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德肖维茨对美方的法律决策如此评论。
德肖维茨认为,如果换一个普通的指控罪名,例如盗窃或者非法侵占财产,对斯诺登引渡的机会将大大增加。“在这点上,他们真的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我不知道他们这样做的原因。”
龚柏华认为,对于斯诺登目前的处境而言,如果俄罗斯政府能够给予斯诺登政治避难,这将会是对他最有利的结果。
“如果俄罗斯不愿意直接与美国发生冲突,至少斯诺登也可选择‘闯’入厄瓜多尔甚至冰岛驻俄罗斯的大使馆,过着阿桑奇般的生活。”龚柏华说。
双边引渡协定、国家外交关系、签证护照效力——这些关键词会使他迅速在地图上一一排除“禁区”,余下所剩无几的地表范围,就是他需要凭借智慧和运气去豪赌自由的疆土。
美国中情局前职员爱德华·斯诺登的命运转盘,第一站投向了香港,目前仍滞留在莫斯科机场的过境中转区。其去向的关键,是国际引渡背后的法律玄机。
对于在斯诺登待选名单上的国家而言,这可谓两难:可能是一件外交礼物,也可能是一个烫手山芋。
如何从香港引渡
引渡,在法律上指一国(法域)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对方国家的要求移交给对方审判或者处罚的行为。
这项国际司法协助中的重要制度,绝非只有“移交”那么简单。
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引渡的法律依据为含有引渡条款的国际条约以及国内立法,所以目前国际间通行的办法是当事国双方订立双边条约。一旦有引渡请求发生,当事国间即依照条约的规定,履行引渡程序。
这一种国际间的司法协助行为,本身包含了浓厚的双边政治色彩。
一般两国间引渡协议的签订,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战略事件:这种合作不仅意味着今后从对方国家引渡逃犯的基础已经搭建,也意味着将承担未来因国际引渡产生的政治风险。
在香港和美国之间,双边引渡条约签订于香港回归前夕。
1996年12月,经中央政府的默许,港美双方签订了《香港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移交逃犯的协定》(下称《港美引渡协定》),于1998年1月21日正式生效。
该协定共有20条,对移交的义务、罪行的类别、事前诉讼程序等均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根据协定,美国及香港有义务把任何在被要求方管辖区内发现的并遭要求方通缉的人移交给对方,以便对方就协定第二条所描述的罪行提出检控或判刑。
与国际间通行的引渡原则相符,《港美引渡协定》对引渡的犯罪类型做了36项列举加概括式的规定,同时声明了死刑犯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等国际原则。
在协定中,引渡要求的提出被进行了程序限定:移交逃犯的要求需要由一方有关当局向另一方有关当局以书面提出,包括有关被要求移交者的描述、描述罪行事实及案件程序背景的资料,以及被要求移交者所犯罪行的法律条文说明。
同时,如果美国要从香港引渡一名逃犯,除上述书面资料外,还需要经美国各州或联邦法官、裁判官或者官员签署或证明,以及经美国的主管当局盖上官方印章。
在斯诺登案中,美方理想的假设也正是如此:一旦香港的引渡程序隆隆开启,斯诺登就会被带入法庭接受聆讯,如果符合引渡条例及国际法原则,斯诺登也没有提出抗辩,那么,美方就可以到港方指定的边境将斯诺登带回美国审判。
在这个引渡过程中,对美方的不利因素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斯诺登可能以“政治犯”为由提出抗辩,这将拖长引渡程序的时间;另一个是中国政府对于港府的引渡决定具有否决权,由于中美之间没有引渡协议,事态最后可能会发展至外交解决。
不过无论如何,只要引渡程序开启,政治博弈中决策压力进行转嫁后,对美国就并非不利。
出人意料的是,6月23日清晨,刚过完30岁生日的斯诺登从香港离开前往莫斯科。在这场美港引渡游戏尚未正式开始前,斯诺登本人投了弃权票。
港府为何未执行拘捕令
斯诺登离港的当日下午,香港时间15时54分,特区政府在政府公报中就斯诺登发出声明称,斯诺登自行循合法和正常途径,离开香港,前往第三国。
在声明中,港府强调美国政府虽然早前曾向特区政府要求向斯诺登发出临时拘捕令。但由于美国政府的文件未能全面符合香港法律上所需的要求,特区政府在未获得足够资料处理临时拘捕令的情况下,并无法律依据限制斯诺登离境。
美港争议的法律焦点是:为何港府没有执行涉及引渡斯诺登的临时拘捕令?
对这份临时拘捕令的讨论,需要回到美方于6月15日提交给港府的文件内容。
根据香港特区律政司长袁国强表态,文件显示美方向斯诺登提出三项控罪:未获授权披露国防数据、未获授权披露情报资料和窃取国家财产。
分析美方提出的这三条罪名,其中前两条都存在于1917年颁布的《反间谍法》(Espionage Act 1917)。
在该法中,对于“披露国防数据罪”规定了六类可能涉嫌触犯该罪名的行为表现,第五类即针对未获授权占有、访问或控制任何有关国防或国防信息,并有理由相信该占有人可能会以此用来伤害美国,或帮助外国的行为。至于“披露情报资料罪”这一条,规定了任何人故意披露任何有利外国或有损美国的机密信息,将面临罚款或十年以下的监禁处罚。
从斯诺登的行为来看,其与《反间谍法》中这两条的犯罪行为构成较为接近。
根据前述《港美引渡协定》,美国政府提出的刑事指控,必须符合协定第二条下描述的、同时亦触犯香港法律的刑事罪行,同时该罪行不可含有政治检控成分。
然而在协定第二条下的36项罪行中,却很难找到能立即对应上的罪行。另一方面,对于涉及间谍类犯罪的引渡,由于其本身与政治难逃干系,也会因“政治犯不引渡”的国际法原则产生引渡障碍。
袁国强向公众表示,6月21日,香港律政司以电邮及速递方式致函美国司法部,要求该部门澄清首两项罪行是协定第二条下哪一条罪行,以及控罪是否有足够证据支持,但之后一直未得到回复。 “因为根据我们的法律,如果是有政治成分的罪行,对于移交申请,香港是可以反对的。如果有政治的成分,香港特区政府应该拒绝移交。”斯诺登在港期间律师团队的一位律师对《财经》记者说。
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授龚柏华表示,美国可能提出指控的是第11类“非法使用计算机罪”,或按协定中的第36项“兜底条款”能判一年以上的重罪罪名,但引用这一条,要符合罪名的“双重犯罪原则”,即美国所指控的罪名在香港也成立。由此,港方需要先形式审查美方的请求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材料补充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
斯诺登何以合法离港
如果晚一天离开香港,斯诺登的命运会否出现变化?答案是很有可能。
根据俄罗斯航空公司对媒体透露的信息,斯诺登登机时使用的仍是美国护照——在6月23日,斯诺登完全依照一个普通国际旅客的途径,经由一般通道离开了香港。
6月24日,白宫对此发出质疑,责问为何在斯诺登已被吊销护照的前提下,港府仍然将其放走。
当晚,香港特首梁振英公开回应:根据入境处记录,香港未收到美方通知已撤销斯诺登护照,因而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阻止或限制斯诺登离开香港。
袁国强6月25日的公开回应还称,在美方提供的文件中,斯诺登的英文名在不同文件中也有出入,如外交文件用的名字是Edward James Snowden,香港入境记录则显示其名字是Edward Joseph Snowden,美国司法部提交的美国法院文件用的是Edward J. Snowden。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香港政府发出临时拘捕令,有可能引起法律问题。
龚柏华教授认为,香港这次可能是“打了个时间差”,在美国政府提出申请的同时,“默认”斯诺登自动离开香港。
“香港特区政府这次的做法,没有任何可以指摘。”外交学院国际关系研究所副教授李海东表示,此次斯诺登离港并没有留下任何的政府法律瑕疵,但如果再晚些,他失效的护照会给离港带来麻烦。
“并非说就走不了,但肯定会对港美关系带来更大压力”,李海东说。
李海东认为,在香港的法治轨道中,斯诺登这个“烫手山芋”提前走了,这是在中美敏感关系的背景下,对香港及中央政府最好的结果。
重走阿桑奇之路?
匆匆离开香港后,截至6月29日,斯诺登仍滞留在莫斯科机场。他下一步的去处再次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在选择去向时,斯诺登的砝码有哪些?
“一个国家的公民如果要逃到国外去避难,往往选择没有引渡条约的国家是最安全的。”复旦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谢佑平说,在没有引渡条约的国家间,引渡外逃人士只能通过外交谈判来解决,这样问题就会变得更复杂,当事人就会成为外交交易的筹码。
谢佑平解释,政府与政府之间签订双边引渡协议,背后会全面考虑双方政权政体、市场经济体制、死刑规定等等因素,例如,西方国家之间,还有中国与第三世界国家之间更容易订立引渡协议。
“中国与西方国家基本没有引渡条约,像赖昌星是通过谈判返回中国,而不是通过引渡。”谢佑平对《财经》记者说。
一年前,“维基解密”网站创始人阿桑奇在面临瑞典政府的引渡要求时,投奔了厄瓜多尔驻英大使馆,寻得厄瓜多尔政府的外交庇护。
中国驻尼日利亚、哥伦比亚前大使王生对《财经》记者分析,由于背后的国际法及国际政治原因,往拉美国家外逃,这种选择并非鲜见——像阿桑奇之所以做出上述选择,除了其与厄瓜多尔领导人之前早有联系,拉美国家在世界舞台上的特殊角色也是当事人的考量因素。
在斯诺登面临抉择之时,阿桑奇从厄瓜多尔驻英大使馆这个弹丸自由之地向同为“揭秘者”的斯诺登发出赞许与帮助信号。
虽然目前护照已经被吊销,斯诺登无法重新购买机票,只能暂时滞留在莫斯科谢诺梅杰沃机场的过境中转区,但是,他显然尚未放弃对更大自由活动范围的诉求。
另一方面,由于美俄之间没有引渡协议,斯诺登也不会面临像阿桑奇般踏出大使馆即可能被引渡的威胁。
“斯诺登和阿桑奇的不同,首先在于他的身份是美国中央情报局内部出来的职员。”王生表示,这种身份会给需要避嫌的国家带来一定顾忌,不过斯诺登比阿桑奇有利的一点在于,后者当时是以涉嫌强奸罪被瑞典提出引渡的,而美国对斯诺登的引渡理由更接近政治犯罪。
“在试图引渡时,却控告他可能犯了一种政治罪行,这是非常愚蠢的。”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德肖维茨对美方的法律决策如此评论。
德肖维茨认为,如果换一个普通的指控罪名,例如盗窃或者非法侵占财产,对斯诺登引渡的机会将大大增加。“在这点上,他们真的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我不知道他们这样做的原因。”
龚柏华认为,对于斯诺登目前的处境而言,如果俄罗斯政府能够给予斯诺登政治避难,这将会是对他最有利的结果。
“如果俄罗斯不愿意直接与美国发生冲突,至少斯诺登也可选择‘闯’入厄瓜多尔甚至冰岛驻俄罗斯的大使馆,过着阿桑奇般的生活。”龚柏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