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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中的风险性具体表现为不可感知性、不可计算性、可延展性以及在受到损害过后的原因很难进行确定等特点。风险社会的下的制度论是对当今社会发展的准确掌握,它具有多种现实性。在风险社会的理论环境下,传统刑法中对公民的保护和责任都面临着各方面的威胁。现在的刑法则需要在法益的观念、立法的体系以及基本的性质等对风险社会的基本理论做出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