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的复利问题研究

来源 :新生代·上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ym956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对于民间借贷合同双方有关复利的约定,司法解释规定从完全禁止演变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8条的有限度支持。故而,对复利问题的研究,即系对第28条适用之探讨,其中,最核心的争议系对最终本息和的认定。最终本息和之认定需要认识到在借款人已偿还部分本金的情形下,当后期借款本金小于最初借款本金时,本息和上限的计算方式应随之发生变化。
  【关键词】:民间借贷 复利 本息和
  中小微企业和个人融资难系我国金融行业广为诟病的顽疾,由此,近几年,作为正规金融补充的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放款迅速而得到迅猛发展,借贷规模不断扩大。截至《规定》出台之时,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 并广受关注。其中,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问题,更是引起各界争议。合理、适当的利率规制,是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核心问题。 对此,《规定》于第25条至第32条进行了回应。本文选择其中的第28条 (关于复利的规定)进行探讨。
  一、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与演变
  所谓复利,也即俗称的“利滚利”,是指在经过一个计息期后,需将所生利息加入本金,以计算下一期的利息。 对于复利,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仅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5条明确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但是,利率本质上是利润率的一部分, 利息是所有权的报酬, 不顾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完全否定复利有欠妥当。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对复利没有明确禁止,而仅规定对超出利率限度(“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出台的《规定》第26条在认定利率的法律效力时,以“三分法”(“两线三区”) 代替了原有的“二分法”(以是否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为标准区分合法与非法),相应的,第28条对复利的规定也有了新的变化,但对复利同样仅是有限度的支持。特别地,从第28条的表述来看,其仅规定了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但实际上在该情形下,借贷双方关于复利的约定往往较为隐蔽,而该等约定又会进一步影响对本金的认定,故第28条实质上是对复利问题的规定。
  同时,复利可分为典型意义的复利和非典型意义的复利,前者指在利息未发生之前,当事人已就复利作出明确约定(事前约定),后者指清偿期时,双方就复利进行约定(事后约定),《规定》第28条规范的系非典型意义的复利。 本文认为,无论何时、以何种形式就复利进行约定,人民法院均可参照《规定》第28条予以认定。故而,对复利问题的研究,即系对第28条适用之探讨。
  二、适用《规定》第28条需要厘清的问题
  首先,涉及对相关期间的理解。本文认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前期”系指重新出具债权凭证之前、原借款合同生效之后这一期间,其既包含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还包含还款期限届满后逾期至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这段时间;而“后期”则处于重新出具债权凭证之后。故而,第28条第2款所指“借款期间”应理解为借款人实际占用出借人借款的时间。
  其次,涉及对前期的本息和的理解。本文认为,根据《规定》第30条关于“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前期的本息和可包括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前的逾期利率、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等。该理解符合实际情况以及《规定》实施前的司法实践。同时,即使前期本息和包含逾期利率、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仍会受到第28条第2款之限制。
  最后,复利问题研究的核心、第28条适用最核心的争议系对最终本息和的认定。
  三、不同情形下的本息和认定
  (一)未偿还本金情形下本息和的认定
  借款人尚未偿还本金的情况下,实践中最简单的情形系仅重新出具一次债权凭证。此时,直接适用第28条尚无问题。但是,实践中借款合同当事人往往多次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就此,对本息和的认定应分别先后适用第28条第1款和第2款。
  以案例1举例之,甲、乙签订借款合同一约定,甲向乙出借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24%;合同签订当日,甲向乙提供了100万元借款。1年期限届满后,乙未偿还本息。两人经约定,由乙重新向甲出具债权凭证(借款合同二),约定甲向乙出借人民币124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24%。此后,乙仍未偿还本息。两人再约定,参照借款合同二的约定,由乙重新向甲出具债权凭证(借款合同三),借款期限和年利率保持不变。3年后,甲要求乙偿还借款本金153.76万元和利息36.90万元,两者合计190.66万元。
  对此,首先根据第28条第1款之规定,逐步认定各期本金,并计算出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这通常也是出借人请求偿还的金额。案例1中,借款共分为三期,各期年利率均未超过24%,故前2期的利息可分别计入其对应后期的本金。具体而言,第1期本金(最初借款本金)为100万元,利息为24万元(100×24%×1);第2期的本金为124万元(100+24),利息为29.76万元(124×24%×1);第3期本金为153.76万元(124+29.76),利息约为36.90万元(153.76×24%×1),第3期(最终)的本息和为190.66万元(153.76+36.90),这也是甲所请求偿还之金额。其次,根据第28条第2款之规定,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为标准,判断最终的本息和有无超过法定上限,超过上限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案例1中,最初借款本金为10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故法定支持的本息和上限为172万元(100+100×24%×3)。出借人甲所请求之190.66万元已超过了法定上限,其超过的18.66万元(190.66-172)部分的請求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从这个角度视之,人民法院对24%利率的支持并非绝对,而需要视情况进行认定,约定复利的情形即为典型。   (二)偿还部分本金情形下的本息和认定
  实践中,借贷双方的借款关系往往并非静态而保持不变,相反,双方约定的借款合同内容更多处在变更之中,即双方可能以结算等各种形式不断形成新的借款合同关系。与《规定》第28条相关的典型情形系借款人在偿还部分本金后,借款合同双方对部分事项(典型如本金、利率、借款期限)重新约定,借款人向出借人重新出具债权凭证。此种情形下的本息和之认定素有争论。
  在案例1的基础上设案例2,假设借款合同一约定的1年期限届满后,借款人乙因资金周转问题仅向出借人甲偿还了本金50万元,双方随后签订了借款合同二、借款合同三,其他诸如借款合同一约定的本金、各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年利率、后两份借款合同的本金计算方法等条件均无变化。3年后,甲要求乙偿还借款本金91.76万元和利息22.02万元,两者合计113.78万元。
  在案例2中,借款同样分为三期,各期年利率亦均未超过24%,故前2期的利息可分别计入其对应后期的本金。具体而言,第1期本金为100万元,利息为24万元(100×24%×1);因1年之后,乙偿还了50万元本金,故第2期的本金为74万元[(100-50)+24],利息为17.76万元(74×24%×1);第3期本金为91.76万元(74+17.76)。至此,第3期(最终)的本金已得到确定,该计算符合《规定》第28条第1款之规定,应无异议。有所争议的是,最终的利息该如何确定。
  对最终利息的认定,主要存在三种处理方式。第一种处理方式对应的观点认为,《规定》第28条第2款规定的法定本息和上限计算的基数为“最初借款本金”,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部分本金,致后期的借款本金小于最初借款本金,则第28条第2款之规定不再适用,即最终的本息和不受其约束——只要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的相应各期年利率不高于24%,相应的前期利息均可计入后期本金,出借人可以以此计算出的本息和金额作為其请求。照此,案例2中第2期借款本金为74万元,已小于100万元的最初借款本金,且各期约定的年利率均未超过24%,故第3期(最终)的利息约为22.02万元(91.76×24%×1),最终的本息和为113.78万元(91.76+22.02);该本息和亦是出借人甲请求之金额,故甲之该等请求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第二种处理方式对应的观点认为,即使借款人已经偿还部分本金,致后期借款本金小于最初借款本金,仍应根据《规定》第28条第2款,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出法定的本息和上限,出借人请求的金额与借款人已偿还的本金之和不得超过此法定上限,也即出借人可得请求之金额为法定的本息和上限减去借款人已经偿还的部分。照此,案例2中最初借款本金为100万元,借款期间为3年,法定的本息和上限为172万元(100+100×24%×3),减去借款人乙已经偿还的50万元本金后为122万元(172-50);出借人甲关于借款人乙偿还本息和113.78万元的请求未超出该122万元金额,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第三种处理方式在法定本息和上限计算的基数和借款期间方面均与前两种有所不同,其对应的观点认为,《规定》第28条第2款仅系原则性规定——仅针对借款本金未发生变更的情形;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部分本金,致后期借款本金小于最初借款本金,则本息和上限的计算方式应随之发生变化——基数和借款期间标准分别为开始小于最初借款本金的那一期借款本金、开始小于最初借款本金的那一期及其之后的时间,出借人请求的本息和不得超过以此为标准计算出的金额。照此,案例2中开始小于最初借款本金的那一期借款本金为74万元(第2期的借款本金),第2期及其之后的借款期间为2年,以此为标准的本息和上限为109.52万元(74+74×24%×2);出借人甲请求的113.78万元本息和已超过109.52万元的上限,故人民法院对其超出的4.26万元(113.78-109.52)部分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就此,本文认为,第三种处理方式更为合理,更加符合《规定》相应规定的本旨。具体而言,从体系解释的角度视之,第一种处理方式仅体现了对复利的肯定,但无法体现《规定》第28条第2款对约定复利情形下本息和的限制性规定,而同对普通利率进行限制一样,《规定》对该等情形下的本息和作出限制体现了国家对民间借贷行为的强制干预, 其兼顾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国家监管的公平(防止对借款人过分不利)、秩序(维护正常的金融和社会秩序)等价值追求,故若认为只要各期借款利率不超过24%即可,则不论借款人是否已经偿还部分本金,仅适用《规定》第26条就能完全解决在约定复利情形下的本息和认定问题,但该等处理方式会架空第28条第2款,使其失去存在的意义。其次,第二种处理方式过于机械,其虽然“完全”适用了《规定》第28条第2款,且计算简便、便于实际操作,但忽视了借款人的还款行为对其利益产生的重大直接影响,这在借款人已经偿还了大部分本金的情形下体现得尤为明显——无法良好的利用本息和上限鼓励借款人按约偿还借款,也即部分丧失了法定本息和上限的规制作用。反之,第三种处理方式不存在前两种的劣势,更加符合《规定》第28条第2款之本旨;同时,司法实践中业已有人民法院于正式的司法文件中明确认可了该等处理方式 。
  【参考文献】:
  【1】姚辉:“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12期,第4页。
  【2】田朗亮:《民间借贷法律政策案例适用指南》,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30页。
  【3】岳彩申:“民间借贷规制的重点与立法建议”,《中国法学》,2011年第5期,第90页。
  【4】王林清、于蒙:“管控到疏导:我国民间借贷利率规制的路径选择与司法应对”,《法律适用》,2012年第5期,第60页。
  【5】高圣平、申晨:“论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确定”,《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第98页。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8/id/1680671.shtml,发布日期:2015年8月6日,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1月13日。
  2.姚辉:“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12期,第4页。《规定》第2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
  3.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田朗亮:《民间借贷法律政策案例适用指南》,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30页。
  5.岳彩申:“民间借贷规制的重点与立法建议”,《中国法学》,2011年第5期,第90页。
  6.王林清、于蒙:“管控到疏导:我国民间借贷利率规制的路径选择与司法应对”,《法律适用》,2012年第5期,第60页。
  7.“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人民网,http://legal.people.com.cn/n/2015/0807/c42510-27429430-3.html,發布日期:2015年8月7日,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1月17日。“两线三区”系指,不超过24%年利率的约定,合法有效;24%以上、不超过36%年利率的利息,属自然债务;36%年利率以上的利息约定,认定无效。
  8.林晨、金赛波主编:《民间借贷实用案例解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64-165页。
  9.高圣平、申晨:“论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确定”,《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第98页。
  2016年7月27日发布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7条明确规定:“借款人偿还部分款项后,又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下,《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本息和上限的计算方式发生相应的变化,本息和上限的计算应当以本金数额减少后的实际数额为基数计算,而非以‘最初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本金数额多次减少的,应分段予以计算。”
  作者简介:
  肖旭(1993—),男,汉族,重庆垫江人,硕士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研究方向:民法学;
  张家华(1994—),女,汉族,重庆奉节人,硕士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研究方向:民法学;
  罗政豪,男,汉族,四川宜宾人,硕士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研究方向:民法学。
其他文献
【摘要】:高质量发展的本质是以人民为中心。在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完成转变之际,准确把握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本质和内在要求,在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基础上,发挥好财税政策的引导功能和杠杆作用有利于推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鉴于此,本文分析了财税政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机制,总结了目前我国采取的财税政策,得出了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统筹税收优惠制度的实施等优化建议。  【关键词】:高质量发展 财税政策  党的十九
期刊
【摘要】:意识形态工作是维护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曾用三个“事关”来概括:“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 当前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就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性,坚持问题导向,着重创新的重心放在基层一线。为此,坚守基层意识形态工作阵地,必须认清其面临的挑战,找准其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牢牢把握主动权。
期刊
【摘要】:为保障国有企业在党和国家领导下顺利完成各项经济建设任务,推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要求国有企业在新形势下做好党建工作,通过党建工作搭建党建工作平台,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本文通过分析推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创新路径,以提高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质量,引导国有企业良性发展。  【关键词】:国有企业 党建工作 创新  当前我国处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新时代,产业结构不断转型,深化对内改革、对外开放
期刊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立足于我国严峻的生态现状,习近平发表了一系列旨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形成了创新性的习近平生态文明理论。这些理论以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主旨,发扬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生态智慧,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生态文明内涵,进一步发展了中国共产党的生态文明建设实践。探究蕴含其中的历史渊源、理解时代赋予其中的现实价值、寻找建设美丽中国的实践路径,对系统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期刊
【摘要】:志愿服务是美好的道德行为和重要的道德实践,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脉相承。近年来,志愿服务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志愿服务文化逐渐形成气候,志愿服务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志愿服务体系愈加健全完善,广大志愿者积极投身扶贫开发、社区发展、防灾救灾、赛会服务、支边支教、送医下乡、环境保护、文化宣传等诸多领域,志愿服务呈现出积极健康向上的发展态势。本文将对志愿服务的理念及意义进行探讨,进而从如何提升志愿服务
期刊
【摘要】:要做好执政党建设,其中重点需要研究的是党内权力监督的科学化,这是在我党发展进程中,需要不断追求的目标,是做好执政党的必要条件,能够始终确保我党的先进性,对我党执政地位的巩固产生深远的影响,意义非凡。近年来,中国共产党对党内权力监督制度科学化作了许多有益探索。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 党内监督 制度  前言  随着国家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党组织不断扩大,党内出现了权力过分集中、政务公开不够
期刊
【摘要】:本文中主要对基础设施的投资现状与投资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由于新疆基础设施投资的存量数据难以获得,因此,本文中主要运用固定资产投资数据作为参照系,对新疆基础设施投资现状进行分析。研究发现新疆基础设施投资存在来源不足、行业投资不均等问题。  【关键词】:新疆基础设施 投资现状 问题分析  一、基础设施投资现状  (一)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2012~2017年新疆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城镇固定资
期刊
【摘要】: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战略举措。基层是社会治理的重心,本文通过研究近五年来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情况,从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人民群众的历史决定地位、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等角度出发,总结出了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中的困境,为针对性解决基层社会治理创新问题提供了有效视角。  【关键词】:社会治理格局 基层社会治理
期刊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取得了让国人骄傲、让世界羡慕的辉煌成就。这些成就的取得,靠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中国智慧包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国革命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思想政治工作是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优势和优良传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智力支撑,是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思想保证,是增强中国共产党创新力、战斗力、凝聚力、领导力、号召力的基础。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必须用中国智慧
期刊
【摘要】:我们已经进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医院思想政治教育要适应新时代要求,努力提高理论实效、道德实效、方法实效和制度实效。本文论述了提高医院思想政治工作实效的新方法新途径。  【关键词】:提高 医院 思想政治工作 实效 方法 途径  党的十九大政治报告最大亮点,是推出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个思想,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梦想的指导思想。医院思想政治教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