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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一名员工,2014年10月27日进公司,当时因其个人原因,没能拿到毕业证,所以虽然公司正式雇佣了他,但并没有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12月1日,员工顺利拿到毕业证书,此时公司及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
请问:该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时间是2014年10月27日,还是2014年12月1日?试用期的起始时间是2014年10月27日,还是2014年12月1日?
就本问题而言,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该员工“劳动者身份”的认定问题。实操中,贵公司需要确认的是该员工的学籍问题。假定其属于全日制学生的,那么在未拿到毕业证之前,原则上仍为在校生,尚不属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此时公司与其建立的雇佣关系,实则系实习关系,即一般我们理解的民事雇佣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受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主要通过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确定;假定该员工并非全日制学生,而仅仅是业务就读或者在职就读的,则其本身已然属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自公司实际用工之日起,双方即构成劳动关系。结合来信,我们可以认定:
1.假定该员工属于全日制在校学生,则他与贵司构成劳动关系的时间,即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原则上以其毕业证上记载的时间为准。在此之前,就算他与贵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的实际法律效力也仅仅属于特殊的民事合同,并不必然受劳动法的调整,双方协议约定适用劳动法的除外。自其毕业之日起,该合同才从民事协议正式转变为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建立之日为其毕业后正式在贵司入职工作的时间。换言之,假设该员工的实际毕业证时间为2014年11月30日,员工10月底已进入公司工作,其与贵司的劳动关系实则自2014年12月1日开始建立。而贵司与其约定的试用期,一般也自12月1日起开始。
2.假定该员工不属于非全日制学生,那么自其进入公司提供劳动开始,接受贵公司工作安排、管理的,双方已经构成劳动关系,即该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时间自2014年10月27日起算,试用期原则上也是自该天开始计算。
请问:该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时间是2014年10月27日,还是2014年12月1日?试用期的起始时间是2014年10月27日,还是2014年12月1日?
就本问题而言,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该员工“劳动者身份”的认定问题。实操中,贵公司需要确认的是该员工的学籍问题。假定其属于全日制学生的,那么在未拿到毕业证之前,原则上仍为在校生,尚不属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此时公司与其建立的雇佣关系,实则系实习关系,即一般我们理解的民事雇佣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受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主要通过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确定;假定该员工并非全日制学生,而仅仅是业务就读或者在职就读的,则其本身已然属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自公司实际用工之日起,双方即构成劳动关系。结合来信,我们可以认定:
1.假定该员工属于全日制在校学生,则他与贵司构成劳动关系的时间,即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原则上以其毕业证上记载的时间为准。在此之前,就算他与贵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的实际法律效力也仅仅属于特殊的民事合同,并不必然受劳动法的调整,双方协议约定适用劳动法的除外。自其毕业之日起,该合同才从民事协议正式转变为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建立之日为其毕业后正式在贵司入职工作的时间。换言之,假设该员工的实际毕业证时间为2014年11月30日,员工10月底已进入公司工作,其与贵司的劳动关系实则自2014年12月1日开始建立。而贵司与其约定的试用期,一般也自12月1日起开始。
2.假定该员工不属于非全日制学生,那么自其进入公司提供劳动开始,接受贵公司工作安排、管理的,双方已经构成劳动关系,即该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时间自2014年10月27日起算,试用期原则上也是自该天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