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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杰弗里·利奇(Geoffrey Leech)1983年提出的“礼貌原则”受到了语用学界的广泛关注。后来利奇在此基础上,又提出了“最高礼貌策略”(GSP)。本文运用利奇最新的礼貌原则分析了先秦劝谏散文的代表作《烛之武退秦师》,其中三段带有劝谏性质的对话都表现出“最高礼貌策略”的适用性。
关键词:礼貌策略;先秦劝谏散文;《烛之武退秦师》
一、前言
自1983年利奇为了弥补格莱斯会话含义理论的不足,提出“礼貌原则”后,影响甚大,但也受到了不少质疑。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珍妮·托玛斯(Jenny Thomas)和顾曰国。珍妮·托玛斯从形式的角度,提出“准则(Maxim)”一词太容易引起误解,似乎暗示着道德上的规则,而非语用上的限制。[1]“如果我们为语言使用中的每一个规律性都制定一条规则,那么不仅会有无穷无尽的规则,而且语用理论将会因为允许认知中的任何反例而无法起到限制的作用。”[2]顾曰国从内容的角度,认为汉语中的“礼貌”主要是从道德出发的,因此更适合用利奇的理论作为框架。但利奇的礼貌原则立足于西方文化,与汉文化是有一定出入的,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顾曰国礼貌五准则”。
二、最高礼貌策略(GSP)
利奇在综合各种观点的基础上,于2005年对其礼貌原则作了一定程度的修正,取而代之的是一个单一的策略,一共包含了十条限制(Constraint),他称之为“最高礼貌策略”(Grand Strategy of Politeness(or GSP)):为了表示礼貌,说话人表达或暗示的意义,是对他者(主要是听话人)给予的较高评价,对于说话人自己给予的较低评价。[3]通过运用GSP,说话人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避免由于追求各自的目的而引起的不一致。
最高礼貌策略(GSP)基本解决了形式上的矛盾和规范问题。其核心思想为东西礼貌原则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东方是集体主义文化,西方是个人主义与平等主义文化,但这并非是绝对的,而是各有侧重而已。因此,利奇最新的礼貌原则具有广泛适用的概括性,能较为客观地概括出制约人类社会的礼貌限制。
三、文本分析
本文将运用利奇的GSP最高礼貌策略来阐释先秦劝谏散文的代表作《烛之武退秦师》。“劝谏是一种目的性极强的言语行为。礼貌作为一种语用现象,通常被理解为说话人为了实现某一目的而采取的策略。”[4]通过礼貌原则对劝谏进行分析,反映出说话人在劝谏的过程中,大量使用了礼貌原则中的会话策略,而这些策略的成功运用又直接促成了劝谏的顺利达成。在这篇仅五百余字的散文中,第一、二、三段对话都带有劝谏的性质,而最后一段对话只是解释不出兵的原因,暂不讨论。
“佚之狐言于郑伯曰:‘国危矣,若使烛之武见秦君,师必退。’公从之。”[5]在秦晋围郑的关键时刻,佚之狐作为郑国大夫,以郑国国君的利益为重,主动提出挽救郑国的建议,体现了GSP的第一条限制:重视他人的需求。提供、邀请与承诺本质上都是“慷慨的”,即主动满足他人(主要是听话人)的需求。其中既包括物质的,比如请客吃饭,也包括非物质的,比如建议、许诺等。
“辞曰:‘臣之壮也,犹不如人;今老矣,无能为也已。’公曰:‘吾不能早用子,今急而求子,是寡人之过也。然郑亡,子亦有不利焉!’许之。”郑伯为解郑国燃眉之急,不得不亲自劝烛之武出山。然而,烛之武却以自己壮年尚不如人,年老了更是无能为力为借口,委婉地拒绝了郑伯的请求。烛之武自谦性的推辞,体现了GSP第四条限制:轻视自己的品质。为了表示谦虚,说话人一般不会选择自我夸耀而是自我贬损。烛之武特意增加了对壮年时的自谦,显然暗含对当时不公平待遇的埋怨。这种“无端的”自我贬损有时又被看做是一种“沽名钓誉”(fishing for compliments)。
郑伯面对烛之武自谦的婉拒,首先承认了自己未能及早地重用烛之武之过失。一方面通过“是寡人之过也”,坦诚自己不善察人,体现了GSP的第五条限制:重视说话人对他人的责任,即向烛之武表示歉意。另一方面,“今急而求子”间接地表达了郑伯对烛之武才能的欣赏,体现了GSP第三条限制:重视他人的品质。国将灭亡之际,郑伯急迫地来请求烛之武,必然是坚信烛之武能够扭转乾坤。事实上,赞誉与谦虚是两条成对的限制,这一点在汉文化中表现得尤为明显,烛之武的谦虚与郑伯的赞誉是必然的结合。
最后郑伯点明了郑国的灭亡也会导致烛之武的不利局面,实乃一损俱损。这既体现了GSP的第一条限制:重视他人的需求,即烛之武的需求,又体现了GSP的第八条限制,轻视自己的意见,即委婉地提出自己的意见。通过以对方利益为出发点,以退为进,欲擒故纵,从而成功说服听话人,达到曲线救国的目的。
“见秦伯曰:‘秦、晋围郑,郑既知亡矣。’”烛之武面对这么艰巨的劝谏使命,并没有一开始就展开庞大的游说,而是在见秦伯的第一句话就承认了郑国的危险处境,并坦言“郑既知亡矣”,与秦伯首先在意见上保持了一致。这体现了GPS第七条限制:重视他人的意见。在回复他人的意见或评价时,同意是优先选择的回答,强化性的回答更是会加强一致的礼貌效果。
“若亡郑而有益于君,敢以烦执事。越国以鄙远,君知其难也。焉用亡郑以陪邻?邻之厚,君之薄也。”紧接着,烛之武巧妙得出了亡郑并非有益于秦的结论,体现了GPS第八条限制:轻视自己的意见,即委婉地提出自己的观点。在表述中,烛之武表现得有理有据有节,措辞非常委婉而谨慎。首先,“敢以烦执事”中的“执事”,“君知其难也”中的“君”皆为敬语,充分表达了对秦伯秦国国君地位的尊敬。其次,“烦”与“知”两个动词更是体现出对秦伯的理解力与判断力的尊重,从而使听话人秦伯对说话人烛之武有一种较高的忍耐度与接受度。再次,烛之武并未直接点明敌对方是晋国,而用一个“邻”字代替。站在秦伯的角度,巧妙地说明了此消彼长的关系,间接证明了自己的观点,亡郑利晋不利秦。
“若舍郑以为东道主,行李之往来,共其乏困,君亦无所害。”烛之武用一个“若”字,试探性地提出自己的需求——“舍郑”,同时也可以满足秦伯的需求,让郑国成为秦国东方道路上的接待,为来往的使者“共其乏困”,秦国“亦无所害”。这同时体现了GSP的第一、二条限制:重视他人的需求,轻视自己的需求。在语言行为中,前者是承担性言语功能,一般是直接的,甚至是蛮横的;后者是指示性言语功能,一般是间接的,给出听话人拒绝的选择,并且有意识地减弱说话人对听话人的强制性。烛之武有意识地把自己救郑的需求,掩藏在满足秦国日后往来东方的需求下,并强化这对秦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与之前灭郑利晋不利秦的局面进行强烈对比,更添说服力。
“且君尝为晋君赐矣;许君焦、瑕,朝济而夕设版焉,君之所知也。夫晋,何厌之有?既东封郑,又欲肆其西封,若不阙秦,将焉取之?阙秦以利晋,唯君图之。”最后,烛之武运用秦晋两国的历史关系,提出晋国素有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传统,且晋国的强大必然以牺牲秦国利益为前提,灭掉东边的郑国后,下一步必然就是侵犯西边的秦国了,间接地否定了秦伯原初想要灭郑的想法。遵从了GPS第一条和第七条限制:重视他人的需求与意见。同意对方的意见固然是优于不同意,但不同意作为一非优先选择,却比拖延、犹豫等表达更优先。一般来说,说话人更倾向于弱化性地表达异议,比如部分地、间接性地否定。在这里,烛之武是用秦国国家利益的需求间接地否定秦伯想要灭郑的意见。
同时烛之武也委婉地提出自己的意见:亡郑不仅不利于郑,同样也不利于秦。遵从了GPS第二条和第八条限制:轻视自己的需求与意见。这段话全部站在秦伯的立场,只字未提自己的需求。最后“唯君图之”一句,更是减弱了自己观点的强制性,极大地维护了秦伯的面子与尊严。烛之武最终成功地完成了劝谏任务,达到了双方利益上的统一和观点上的一致。
四、结语
综上所述,短小精练的《烛之武退秦师》却涵盖了GSP的绝大部分内容。事实上,先秦的众多劝谏散文中,都蕴涵着GSP策略,由此可证明中西礼貌原则其实是殊途同归的,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比如《触龙说赵太后》中,触龙先以一个老人和父母的身份与太后达成一致,再以一句“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情深意切地说服了赵太后,体现了重视他人的意见、需求和情感的限制。再如《晏子谏齐景公施仁政》中,晏子先赞扬了景公爱护弱小的品质,再从中申发出“圣王之道”的谏言,体现了重视他人品质的限制。
“谏”字在我国古代就是直言相告的意思,比如《说文·言部》:“谏,证也”;《广韵·谏韵》:“谏,直言以悟人也”。随着封建专制制度与“家天下”的建立,劝谏的形式逐渐确定为地位低的人向地位高的人批评指正。然而忠言逆耳,何况触碰人主之逆鳞,劝谏的结果,成即为烛之武、晏子,流芳百世;败则同比干、伍子胥,命丧黄泉。因此,如何能成功游说君主又不殃及自身就成了一个耐人思考的问题。然而,我国自古以来的劝谏传统皆为谏士们自己学习摸索出来,并以一个个故事散见于各家历史性文学著作中,并没有上升到理论的高度,也没有提出有关劝谏的原则、技巧、方法等,更不用说言语行为理论层面了。这实为我国语言理论的一大遗憾。
注释:
[1] Thomas Jenny,Meaning in Interaction:an Introduction to Pragmatics,Longman1995.
[2] Gino Eelen,A Critique of Politeness Theory,Manchester,St.Jerome Publishing2002.
[3] Geoffrey Leech,Politeness:Is There an East-West Divide?《外国语》2005年第6期。
[4] 冉永平:《礼貌的语用研究》,《外国语言文学研究》2001年第2期。
[5] 王力:《古代汉语》,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20—21页。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
关键词:礼貌策略;先秦劝谏散文;《烛之武退秦师》
一、前言
自1983年利奇为了弥补格莱斯会话含义理论的不足,提出“礼貌原则”后,影响甚大,但也受到了不少质疑。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珍妮·托玛斯(Jenny Thomas)和顾曰国。珍妮·托玛斯从形式的角度,提出“准则(Maxim)”一词太容易引起误解,似乎暗示着道德上的规则,而非语用上的限制。[1]“如果我们为语言使用中的每一个规律性都制定一条规则,那么不仅会有无穷无尽的规则,而且语用理论将会因为允许认知中的任何反例而无法起到限制的作用。”[2]顾曰国从内容的角度,认为汉语中的“礼貌”主要是从道德出发的,因此更适合用利奇的理论作为框架。但利奇的礼貌原则立足于西方文化,与汉文化是有一定出入的,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顾曰国礼貌五准则”。
二、最高礼貌策略(GSP)
利奇在综合各种观点的基础上,于2005年对其礼貌原则作了一定程度的修正,取而代之的是一个单一的策略,一共包含了十条限制(Constraint),他称之为“最高礼貌策略”(Grand Strategy of Politeness(or GSP)):为了表示礼貌,说话人表达或暗示的意义,是对他者(主要是听话人)给予的较高评价,对于说话人自己给予的较低评价。[3]通过运用GSP,说话人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避免由于追求各自的目的而引起的不一致。
最高礼貌策略(GSP)基本解决了形式上的矛盾和规范问题。其核心思想为东西礼貌原则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东方是集体主义文化,西方是个人主义与平等主义文化,但这并非是绝对的,而是各有侧重而已。因此,利奇最新的礼貌原则具有广泛适用的概括性,能较为客观地概括出制约人类社会的礼貌限制。
三、文本分析
本文将运用利奇的GSP最高礼貌策略来阐释先秦劝谏散文的代表作《烛之武退秦师》。“劝谏是一种目的性极强的言语行为。礼貌作为一种语用现象,通常被理解为说话人为了实现某一目的而采取的策略。”[4]通过礼貌原则对劝谏进行分析,反映出说话人在劝谏的过程中,大量使用了礼貌原则中的会话策略,而这些策略的成功运用又直接促成了劝谏的顺利达成。在这篇仅五百余字的散文中,第一、二、三段对话都带有劝谏的性质,而最后一段对话只是解释不出兵的原因,暂不讨论。
“佚之狐言于郑伯曰:‘国危矣,若使烛之武见秦君,师必退。’公从之。”[5]在秦晋围郑的关键时刻,佚之狐作为郑国大夫,以郑国国君的利益为重,主动提出挽救郑国的建议,体现了GSP的第一条限制:重视他人的需求。提供、邀请与承诺本质上都是“慷慨的”,即主动满足他人(主要是听话人)的需求。其中既包括物质的,比如请客吃饭,也包括非物质的,比如建议、许诺等。
“辞曰:‘臣之壮也,犹不如人;今老矣,无能为也已。’公曰:‘吾不能早用子,今急而求子,是寡人之过也。然郑亡,子亦有不利焉!’许之。”郑伯为解郑国燃眉之急,不得不亲自劝烛之武出山。然而,烛之武却以自己壮年尚不如人,年老了更是无能为力为借口,委婉地拒绝了郑伯的请求。烛之武自谦性的推辞,体现了GSP第四条限制:轻视自己的品质。为了表示谦虚,说话人一般不会选择自我夸耀而是自我贬损。烛之武特意增加了对壮年时的自谦,显然暗含对当时不公平待遇的埋怨。这种“无端的”自我贬损有时又被看做是一种“沽名钓誉”(fishing for compliments)。
郑伯面对烛之武自谦的婉拒,首先承认了自己未能及早地重用烛之武之过失。一方面通过“是寡人之过也”,坦诚自己不善察人,体现了GSP的第五条限制:重视说话人对他人的责任,即向烛之武表示歉意。另一方面,“今急而求子”间接地表达了郑伯对烛之武才能的欣赏,体现了GSP第三条限制:重视他人的品质。国将灭亡之际,郑伯急迫地来请求烛之武,必然是坚信烛之武能够扭转乾坤。事实上,赞誉与谦虚是两条成对的限制,这一点在汉文化中表现得尤为明显,烛之武的谦虚与郑伯的赞誉是必然的结合。
最后郑伯点明了郑国的灭亡也会导致烛之武的不利局面,实乃一损俱损。这既体现了GSP的第一条限制:重视他人的需求,即烛之武的需求,又体现了GSP的第八条限制,轻视自己的意见,即委婉地提出自己的意见。通过以对方利益为出发点,以退为进,欲擒故纵,从而成功说服听话人,达到曲线救国的目的。
“见秦伯曰:‘秦、晋围郑,郑既知亡矣。’”烛之武面对这么艰巨的劝谏使命,并没有一开始就展开庞大的游说,而是在见秦伯的第一句话就承认了郑国的危险处境,并坦言“郑既知亡矣”,与秦伯首先在意见上保持了一致。这体现了GPS第七条限制:重视他人的意见。在回复他人的意见或评价时,同意是优先选择的回答,强化性的回答更是会加强一致的礼貌效果。
“若亡郑而有益于君,敢以烦执事。越国以鄙远,君知其难也。焉用亡郑以陪邻?邻之厚,君之薄也。”紧接着,烛之武巧妙得出了亡郑并非有益于秦的结论,体现了GPS第八条限制:轻视自己的意见,即委婉地提出自己的观点。在表述中,烛之武表现得有理有据有节,措辞非常委婉而谨慎。首先,“敢以烦执事”中的“执事”,“君知其难也”中的“君”皆为敬语,充分表达了对秦伯秦国国君地位的尊敬。其次,“烦”与“知”两个动词更是体现出对秦伯的理解力与判断力的尊重,从而使听话人秦伯对说话人烛之武有一种较高的忍耐度与接受度。再次,烛之武并未直接点明敌对方是晋国,而用一个“邻”字代替。站在秦伯的角度,巧妙地说明了此消彼长的关系,间接证明了自己的观点,亡郑利晋不利秦。
“若舍郑以为东道主,行李之往来,共其乏困,君亦无所害。”烛之武用一个“若”字,试探性地提出自己的需求——“舍郑”,同时也可以满足秦伯的需求,让郑国成为秦国东方道路上的接待,为来往的使者“共其乏困”,秦国“亦无所害”。这同时体现了GSP的第一、二条限制:重视他人的需求,轻视自己的需求。在语言行为中,前者是承担性言语功能,一般是直接的,甚至是蛮横的;后者是指示性言语功能,一般是间接的,给出听话人拒绝的选择,并且有意识地减弱说话人对听话人的强制性。烛之武有意识地把自己救郑的需求,掩藏在满足秦国日后往来东方的需求下,并强化这对秦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与之前灭郑利晋不利秦的局面进行强烈对比,更添说服力。
“且君尝为晋君赐矣;许君焦、瑕,朝济而夕设版焉,君之所知也。夫晋,何厌之有?既东封郑,又欲肆其西封,若不阙秦,将焉取之?阙秦以利晋,唯君图之。”最后,烛之武运用秦晋两国的历史关系,提出晋国素有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传统,且晋国的强大必然以牺牲秦国利益为前提,灭掉东边的郑国后,下一步必然就是侵犯西边的秦国了,间接地否定了秦伯原初想要灭郑的想法。遵从了GPS第一条和第七条限制:重视他人的需求与意见。同意对方的意见固然是优于不同意,但不同意作为一非优先选择,却比拖延、犹豫等表达更优先。一般来说,说话人更倾向于弱化性地表达异议,比如部分地、间接性地否定。在这里,烛之武是用秦国国家利益的需求间接地否定秦伯想要灭郑的意见。
同时烛之武也委婉地提出自己的意见:亡郑不仅不利于郑,同样也不利于秦。遵从了GPS第二条和第八条限制:轻视自己的需求与意见。这段话全部站在秦伯的立场,只字未提自己的需求。最后“唯君图之”一句,更是减弱了自己观点的强制性,极大地维护了秦伯的面子与尊严。烛之武最终成功地完成了劝谏任务,达到了双方利益上的统一和观点上的一致。
四、结语
综上所述,短小精练的《烛之武退秦师》却涵盖了GSP的绝大部分内容。事实上,先秦的众多劝谏散文中,都蕴涵着GSP策略,由此可证明中西礼貌原则其实是殊途同归的,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比如《触龙说赵太后》中,触龙先以一个老人和父母的身份与太后达成一致,再以一句“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情深意切地说服了赵太后,体现了重视他人的意见、需求和情感的限制。再如《晏子谏齐景公施仁政》中,晏子先赞扬了景公爱护弱小的品质,再从中申发出“圣王之道”的谏言,体现了重视他人品质的限制。
“谏”字在我国古代就是直言相告的意思,比如《说文·言部》:“谏,证也”;《广韵·谏韵》:“谏,直言以悟人也”。随着封建专制制度与“家天下”的建立,劝谏的形式逐渐确定为地位低的人向地位高的人批评指正。然而忠言逆耳,何况触碰人主之逆鳞,劝谏的结果,成即为烛之武、晏子,流芳百世;败则同比干、伍子胥,命丧黄泉。因此,如何能成功游说君主又不殃及自身就成了一个耐人思考的问题。然而,我国自古以来的劝谏传统皆为谏士们自己学习摸索出来,并以一个个故事散见于各家历史性文学著作中,并没有上升到理论的高度,也没有提出有关劝谏的原则、技巧、方法等,更不用说言语行为理论层面了。这实为我国语言理论的一大遗憾。
注释:
[1] Thomas Jenny,Meaning in Interaction:an Introduction to Pragmatics,Longman1995.
[2] Gino Eelen,A Critique of Politeness Theory,Manchester,St.Jerome Publishing2002.
[3] Geoffrey Leech,Politeness:Is There an East-West Divide?《外国语》2005年第6期。
[4] 冉永平:《礼貌的语用研究》,《外国语言文学研究》2001年第2期。
[5] 王力:《古代汉语》,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20—21页。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