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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立法体制下,政府是重要的立法参与主体。当前立法面临的重要问题是政府由参与主体转变为主导力量,并将自身的利益偏好反映到立法当中,影响了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规范政府参与立法的边界,具有抑制部门利益法制化、促进立法公正、完善人大主导型立法体制等重要意义。政府需要在立法工作中转变思路,坚持精立多修的方针。建议从法律法规主管部门的设置、法案起草中行政强制性的管理条款设置、关于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定等方面规范政府参与立项和法律、法规起草的行为,并为政府及其部门参与立法设立必要的责任和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