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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文化产业的公共产品特性决定了政府必须对其进行适当规制,本文从社会性规制的角度出发,考察了我国文化产业规制的现状,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文化产业;社会性规制;对策
规制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公共政策目标,由相应机构依照一定法律法规,对微观经济主体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社会性规制是指政府为保障全体公民的安全、防止公害、保护环境及确保教育、文化等社会福利而对社会经济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
一、文化产业社会性规制的必要性和内容
首先,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不同,在使用价值之外更显著的是文化的意识引导性,因而相对于经济收益,文化产业更注重社会效益。文化产品属于公共产品,其传播内容对于社会群体的精神文明建设和价值观的构成具有显著影响力。为了确保文化产品能够传递符合普遍价值观的“正能量”,政府对其内容进行必要规制时必不可少的。
其次,由于地区经济,尤其是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文化市场在城乡之间形成了供给差异,农村居民无法获得同等数量、同等质量的文化产品供给。以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图书馆业为例,2012年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3076个,县级以下图书馆1628个;县级以上区划数3185个,乡镇级区划数40446个。即平均每个县(包括以上)的图书馆个数为0.96个,而平均每个乡镇的图书馆个数仅为0.04个。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必须加以规制,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维护社会公平,使城乡居民可以享受到均等化的公共福利。
文化产业社会性规制的主要可以分为文化产品内容规制和质量规制。
(1)内容规制。是指政府基于文化产品的外部性,对其内容进行规制,通过许可或者审査制度禁止不良内容的生成与传播。比如,我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对广播电视节目内容进行了规定,“禁止制作和播放包含‘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电视节目”,以阻止不良文化产品传播造成的负外部性影响。
(2)质量规制。是指政府对文化产品的质量进行规制,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文字错误差错率在二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一的,为合格品;差错率在万分之一以下的,为不合格品”,对不合格的图书出版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
二、我国文化产业社会性规制现状
1.法律依据不足
从我国对文化产业的规制发展来看,政府主要釆用的是行政方式,表现为限制民营企业进入文化产业领域。随着改革的深化,政府逐步放松了进入限制,但对文化产品的内容规制依然没有取得有效进展。到目前为止,文化产业内容规制主要依据的依然是《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而不是像《版权法》、《广播电视法》这样上升到立法层次的专门法律。因而,权威性的不足降低了法律层面对遏制不良文化产品的有效程度。
2.内容审核有待加强
以电视行业为例,伴随着电视节目的多样化,各种内容重复的娱乐综艺节目、颠覆历史知识的古装穿越劇充斥眼球,影响了电视行业的规范发展。有鉴于此,2013年10月12日,国家广电总局出台了《关于做好2014年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编排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大众称为“限娱令”。“限娱令”的发出有效地规范和整顿了某一时期同一题材的电视节目泛滥的情况,激发了电视行业在节目内容上进行创新的动力。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广电对节目内容的审核更加规范和严格,依然还是有很多不顾史实和逻辑,依靠哗众取宠来博取眼球的“雷剧”出现在屏幕上。这些电视节目将有可能扭曲观众的历史观和价值观,政府需要对此提高警惕,在对节目内容进行审核的同时,加强对节目质量的评判。
三、我国文化产业社会性规制对策建议
1.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保障文化产业规范有效运行的基石。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目前的文化产业相关管理条例、法规经常修改和废止,不同的行政区域施行的管理标准不一致,导致规制标准无法统一、效果下降,使得法规也无法发挥令行禁止的有效作用。因而,政府应加快建立健全文化产业专门法律体系,《出版法》、《广播电视法》等相应的专业法律条文应尽早出台。同时,针对传播渠道和形式的日渐多样化,对于网络文化传播的规范也应提上日程,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完善内容管理审核
对文化产品内容的审核不仅仅限于传递的内容是否符合普遍价值观,是否遵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还应拓宽到是否能够提高观众的文化素养、在尊重历史和逻辑的前提下教授新的知识。2013年由中央电视台主办并播出的《中国汉字听写大会》就是一项鼓励全民参与,唤醒更多人对汉字文化学习的优秀节目,对我国传统文化的传播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政府可以通过引导的方式,推动文化产品尤其是电视节目的创新,提高文化产品内容的质量。
3. 保障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
文化产品是公共物品,政府理应担当公共文化服务提供者的角色,保障全体公民享受公共文化产品服务的社会福利,这也是社会性规制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政府有责任在确保市场秩序的基础上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维护文化产品在不同地区之间的公平分配。(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1] 张秉福. 我国文化产业政府规制的现状与问题探析[J]. 图书与情报,2012,04:39-47.
[2] 王平. 中国文化产业的政府规制研究[J]. 现代商业,2012,05:44-45.
[3] 吴雨霏. 文化产业发展的政府规制研究[J]. 科学社会主义,2014,01:85-88.
[4] 韩平,闫慧婷. 我国文化产业政府规制研究[J]. 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1:81-86+119.
[5] 韩平,平安. 中外文化产业政府规制比较研究[J]. 产业经济评论,2014,05:110-116.
关键词:文化产业;社会性规制;对策
规制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公共政策目标,由相应机构依照一定法律法规,对微观经济主体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社会性规制是指政府为保障全体公民的安全、防止公害、保护环境及确保教育、文化等社会福利而对社会经济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
一、文化产业社会性规制的必要性和内容
首先,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不同,在使用价值之外更显著的是文化的意识引导性,因而相对于经济收益,文化产业更注重社会效益。文化产品属于公共产品,其传播内容对于社会群体的精神文明建设和价值观的构成具有显著影响力。为了确保文化产品能够传递符合普遍价值观的“正能量”,政府对其内容进行必要规制时必不可少的。
其次,由于地区经济,尤其是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文化市场在城乡之间形成了供给差异,农村居民无法获得同等数量、同等质量的文化产品供给。以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图书馆业为例,2012年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3076个,县级以下图书馆1628个;县级以上区划数3185个,乡镇级区划数40446个。即平均每个县(包括以上)的图书馆个数为0.96个,而平均每个乡镇的图书馆个数仅为0.04个。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必须加以规制,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维护社会公平,使城乡居民可以享受到均等化的公共福利。
文化产业社会性规制的主要可以分为文化产品内容规制和质量规制。
(1)内容规制。是指政府基于文化产品的外部性,对其内容进行规制,通过许可或者审査制度禁止不良内容的生成与传播。比如,我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对广播电视节目内容进行了规定,“禁止制作和播放包含‘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电视节目”,以阻止不良文化产品传播造成的负外部性影响。
(2)质量规制。是指政府对文化产品的质量进行规制,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文字错误差错率在二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一的,为合格品;差错率在万分之一以下的,为不合格品”,对不合格的图书出版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
二、我国文化产业社会性规制现状
1.法律依据不足
从我国对文化产业的规制发展来看,政府主要釆用的是行政方式,表现为限制民营企业进入文化产业领域。随着改革的深化,政府逐步放松了进入限制,但对文化产品的内容规制依然没有取得有效进展。到目前为止,文化产业内容规制主要依据的依然是《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而不是像《版权法》、《广播电视法》这样上升到立法层次的专门法律。因而,权威性的不足降低了法律层面对遏制不良文化产品的有效程度。
2.内容审核有待加强
以电视行业为例,伴随着电视节目的多样化,各种内容重复的娱乐综艺节目、颠覆历史知识的古装穿越劇充斥眼球,影响了电视行业的规范发展。有鉴于此,2013年10月12日,国家广电总局出台了《关于做好2014年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编排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大众称为“限娱令”。“限娱令”的发出有效地规范和整顿了某一时期同一题材的电视节目泛滥的情况,激发了电视行业在节目内容上进行创新的动力。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广电对节目内容的审核更加规范和严格,依然还是有很多不顾史实和逻辑,依靠哗众取宠来博取眼球的“雷剧”出现在屏幕上。这些电视节目将有可能扭曲观众的历史观和价值观,政府需要对此提高警惕,在对节目内容进行审核的同时,加强对节目质量的评判。
三、我国文化产业社会性规制对策建议
1.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保障文化产业规范有效运行的基石。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目前的文化产业相关管理条例、法规经常修改和废止,不同的行政区域施行的管理标准不一致,导致规制标准无法统一、效果下降,使得法规也无法发挥令行禁止的有效作用。因而,政府应加快建立健全文化产业专门法律体系,《出版法》、《广播电视法》等相应的专业法律条文应尽早出台。同时,针对传播渠道和形式的日渐多样化,对于网络文化传播的规范也应提上日程,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完善内容管理审核
对文化产品内容的审核不仅仅限于传递的内容是否符合普遍价值观,是否遵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还应拓宽到是否能够提高观众的文化素养、在尊重历史和逻辑的前提下教授新的知识。2013年由中央电视台主办并播出的《中国汉字听写大会》就是一项鼓励全民参与,唤醒更多人对汉字文化学习的优秀节目,对我国传统文化的传播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政府可以通过引导的方式,推动文化产品尤其是电视节目的创新,提高文化产品内容的质量。
3. 保障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
文化产品是公共物品,政府理应担当公共文化服务提供者的角色,保障全体公民享受公共文化产品服务的社会福利,这也是社会性规制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政府有责任在确保市场秩序的基础上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维护文化产品在不同地区之间的公平分配。(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1] 张秉福. 我国文化产业政府规制的现状与问题探析[J]. 图书与情报,2012,04:39-47.
[2] 王平. 中国文化产业的政府规制研究[J]. 现代商业,2012,05:44-45.
[3] 吴雨霏. 文化产业发展的政府规制研究[J]. 科学社会主义,2014,01:85-88.
[4] 韩平,闫慧婷. 我国文化产业政府规制研究[J]. 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1:81-86+119.
[5] 韩平,平安. 中外文化产业政府规制比较研究[J]. 产业经济评论,2014,05:11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