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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鲵,俗称娃娃鱼,属两栖纲,有尾目,隐鳃鲵科,是3亿年前与恐龙同一时代生存并延续下来的大型两栖动物,被誉为研究生物进化的“活化石”,属于国家二类保护动物,其食用、药用价值非常大。
(1)食用价值:大鲵肉味鲜美,是一种名贵佳肴。在中国香港、台湾地区及东南亚、日本等各国及地区的市场上,被视为珍稀名贵的滋补品,对人体补虚有奇效。据分析,在大鲵肌肉的蛋白质中含有17种氨基酸,其中有8种是人体必需氨基酸,占大鲵肌肉蛋白质中总氨基酸含量的39.69%。大鲵肌肉第一限制氨基酸为苏氨酸,第二限制氨基酸为蛋氨酸和胱氨酸,其氨基酸评分(AAS)和化学分(SC)分别为0.53和0.46。在大鲵肉、牛肉、鹿肉中全面分析比较这8种必需氨基酸,结果所得必需氨基酸指数(EAAI)分别为76.70、66.40和70.93,显然大鲵肉中必需氨基酸指数(EAAI)最高。可见,大鲵肉内氨基酸模式优于牛肉和鹿肉,其营养价值也高于后两者。大鲵皮肤中含有41~61%的胶原蛋白,胶原蛋白被生物界称誉为人类皮肤的软黄金,是美容养颜的佳品。
(2)药用价值:大鲵的药用价值早在李时珍的《本草纲目》一书中就有记载。大鲵具有滋阴补肾、强壮、补血行气的功效,而且根据现代临床医学研究发现,大鲵对贫血、霍乱、痢疾、癫痫和血经等疾病均有显著疗效。民间常以大鲵的皮肤粉拌桐油治疗烫伤。据有关文献报道,从大鲵肌体中可提取最有效的防癌物质。另外,大鲵皮、胃、尾、血、脂肪和腺体分泌液均有较高的药用和保健价值,被专家誉为“水中人参” 和“ 软黄金”。
由于大鲵具有如此高的药用和食用价值,倍受中外消费者的青睐,大鲵产品也是我国传统出口创汇的高附加值商品。因此,一直以来大鲵遭到大肆捕杀,加之人类活动对大鲵栖息环境的破坏,致使这一物种一度面临濒危境地。80年代开始,国家立法保护野生动物,随后人工繁殖大鲵技术取得突破性进展,这才迎来了大鲵可持续利用、发展的春天。跨入21世纪以来,对大鲵的研究成果层出不穷,它的价值也不断得到提升,在营养美食、保健、美容、医药、观赏、科学研究等领域有着巨大的商机和市场。野生与人工驯繁的苗种与成鲵的总资源量,据估算仅50万尾左右,面对如此庞大的市场,资源与商品显然供不应求,供需矛盾日益突显,大鲵商品的市场价格与日攀升。早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就有一吨大鲵换5台卡车外加32吨小麦的出口记录。近10年来,国内外市场需求量更大,国内售价每市斤从2002年的500元升至2006年的800元,仍供不应求,国外市场特别是东南亚每市斤售价高达3000元左右,常常还是有价无货。
专家预测:在未来十几年内,国内大鲵市场仍将呈现供不应求的局面,仅少量商品能供应国际市场。因此,在这期间投资大鲵养殖产业不但市场风险小,而且具有生产成本低、流通费用少、利润回报率高和社会效益大的特点,是名副其实的绿色产业和十分难得的朝阳产业。
但由于大鲵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要人工养殖大鲵,需申请获得大鲵养殖许可证。现将大鲵养殖的许可条件和法律手续介绍如下。
一、许可条件
(一)、申请《驯养繁殖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适宜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具备与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
3、具有充足的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以及其他条款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经营利用特许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2、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符合国家规定;
4、建立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档案;
5、接受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6、按规定缴纳资源保护费。
(三)、申请《运输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1、运输、携带、邮寄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合法、明确;
2、具备水生野生动物活体运输的安全保障措施;
3、运输、携带、邮寄的目的和用途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不予发放《捕捉证》的情形:
1、申请人有条件以合法的非捕捉方式获得申请捕捉对象或者达到其目的的;
2、捕捉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申请使用的捕捉工具、方法以及捕捉时间、地点不当的;
3、根据申请捕捉对象的资源现状不宜捕捉的。
二、需提交的资料和手续
(一)、凡申请捕捉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随表附报有关证明材料:
1、因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或任务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2、因驯养繁殖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驯养繁殖证》复印件1份;
3、因驯养繁殖、展览、表演、医药生产需捕捉的,必须附上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1份;
4、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据的公函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二)、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经驯养繁殖场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畜牧水产局审批。
(三)、申请《经营利用特许证》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申请表2份和水生野生动物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运输证》
出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涉及国内运输、携带、邮寄的,申请人提供同意出口批件。
进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涉及国内运输、携带、邮寄的,申请人提供同意进口批件,到入境口岸所在地办理《运输证》。经批准捐赠、转让、交换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运输,申请人提供同意捐赠、转让、交换批件。经批准收购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运输,申请人提供《经营利用证》和出售单位出具的出售物种种类及数量证明。跨省展览、表演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运输,申请人凭展览、表演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接纳展览、表演的证明到始发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前往《运输证》;展览、表演结束后,申请人凭同意接纳展览、表演的证明及前往《运输证》回执到展览、表演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返回《运输证》。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2、《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四十四条“经批准捕捉、驯养繁殖、运输以及展览、表演、出售、收购、进出口等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缴纳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标准
1、对出售列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实际成交额的3%向供货方收取资源保护费;
2、对利用列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加工成制品的,除中医药生产企业按其成品销售额的1%收取资源保护费外,其他均按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2%收取资源保护费;
3、对利用列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举办表演、展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收入的2%收取资源保护费。
(1)食用价值:大鲵肉味鲜美,是一种名贵佳肴。在中国香港、台湾地区及东南亚、日本等各国及地区的市场上,被视为珍稀名贵的滋补品,对人体补虚有奇效。据分析,在大鲵肌肉的蛋白质中含有17种氨基酸,其中有8种是人体必需氨基酸,占大鲵肌肉蛋白质中总氨基酸含量的39.69%。大鲵肌肉第一限制氨基酸为苏氨酸,第二限制氨基酸为蛋氨酸和胱氨酸,其氨基酸评分(AAS)和化学分(SC)分别为0.53和0.46。在大鲵肉、牛肉、鹿肉中全面分析比较这8种必需氨基酸,结果所得必需氨基酸指数(EAAI)分别为76.70、66.40和70.93,显然大鲵肉中必需氨基酸指数(EAAI)最高。可见,大鲵肉内氨基酸模式优于牛肉和鹿肉,其营养价值也高于后两者。大鲵皮肤中含有41~61%的胶原蛋白,胶原蛋白被生物界称誉为人类皮肤的软黄金,是美容养颜的佳品。
(2)药用价值:大鲵的药用价值早在李时珍的《本草纲目》一书中就有记载。大鲵具有滋阴补肾、强壮、补血行气的功效,而且根据现代临床医学研究发现,大鲵对贫血、霍乱、痢疾、癫痫和血经等疾病均有显著疗效。民间常以大鲵的皮肤粉拌桐油治疗烫伤。据有关文献报道,从大鲵肌体中可提取最有效的防癌物质。另外,大鲵皮、胃、尾、血、脂肪和腺体分泌液均有较高的药用和保健价值,被专家誉为“水中人参” 和“ 软黄金”。
由于大鲵具有如此高的药用和食用价值,倍受中外消费者的青睐,大鲵产品也是我国传统出口创汇的高附加值商品。因此,一直以来大鲵遭到大肆捕杀,加之人类活动对大鲵栖息环境的破坏,致使这一物种一度面临濒危境地。80年代开始,国家立法保护野生动物,随后人工繁殖大鲵技术取得突破性进展,这才迎来了大鲵可持续利用、发展的春天。跨入21世纪以来,对大鲵的研究成果层出不穷,它的价值也不断得到提升,在营养美食、保健、美容、医药、观赏、科学研究等领域有着巨大的商机和市场。野生与人工驯繁的苗种与成鲵的总资源量,据估算仅50万尾左右,面对如此庞大的市场,资源与商品显然供不应求,供需矛盾日益突显,大鲵商品的市场价格与日攀升。早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就有一吨大鲵换5台卡车外加32吨小麦的出口记录。近10年来,国内外市场需求量更大,国内售价每市斤从2002年的500元升至2006年的800元,仍供不应求,国外市场特别是东南亚每市斤售价高达3000元左右,常常还是有价无货。
专家预测:在未来十几年内,国内大鲵市场仍将呈现供不应求的局面,仅少量商品能供应国际市场。因此,在这期间投资大鲵养殖产业不但市场风险小,而且具有生产成本低、流通费用少、利润回报率高和社会效益大的特点,是名副其实的绿色产业和十分难得的朝阳产业。
但由于大鲵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要人工养殖大鲵,需申请获得大鲵养殖许可证。现将大鲵养殖的许可条件和法律手续介绍如下。
一、许可条件
(一)、申请《驯养繁殖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适宜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具备与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
3、具有充足的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以及其他条款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经营利用特许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2、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符合国家规定;
4、建立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档案;
5、接受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6、按规定缴纳资源保护费。
(三)、申请《运输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1、运输、携带、邮寄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合法、明确;
2、具备水生野生动物活体运输的安全保障措施;
3、运输、携带、邮寄的目的和用途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不予发放《捕捉证》的情形:
1、申请人有条件以合法的非捕捉方式获得申请捕捉对象或者达到其目的的;
2、捕捉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申请使用的捕捉工具、方法以及捕捉时间、地点不当的;
3、根据申请捕捉对象的资源现状不宜捕捉的。
二、需提交的资料和手续
(一)、凡申请捕捉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随表附报有关证明材料:
1、因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或任务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2、因驯养繁殖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驯养繁殖证》复印件1份;
3、因驯养繁殖、展览、表演、医药生产需捕捉的,必须附上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1份;
4、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据的公函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二)、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经驯养繁殖场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畜牧水产局审批。
(三)、申请《经营利用特许证》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申请表2份和水生野生动物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运输证》
出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涉及国内运输、携带、邮寄的,申请人提供同意出口批件。
进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涉及国内运输、携带、邮寄的,申请人提供同意进口批件,到入境口岸所在地办理《运输证》。经批准捐赠、转让、交换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运输,申请人提供同意捐赠、转让、交换批件。经批准收购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运输,申请人提供《经营利用证》和出售单位出具的出售物种种类及数量证明。跨省展览、表演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运输,申请人凭展览、表演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接纳展览、表演的证明到始发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前往《运输证》;展览、表演结束后,申请人凭同意接纳展览、表演的证明及前往《运输证》回执到展览、表演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返回《运输证》。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2、《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四十四条“经批准捕捉、驯养繁殖、运输以及展览、表演、出售、收购、进出口等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缴纳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标准
1、对出售列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实际成交额的3%向供货方收取资源保护费;
2、对利用列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加工成制品的,除中医药生产企业按其成品销售额的1%收取资源保护费外,其他均按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2%收取资源保护费;
3、对利用列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举办表演、展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收入的2%收取资源保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