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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上市内外部理财环境还处于改革转型期,各种利益关系未得到真正的理清,因此出现了许多非理性的理财行为,如何加强上市公司财务治理,使上市公司的配置能真正保护相关者的利益,已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上市公司 财务 治理
0 引言
所谓公司财务治理,应该是通过财权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不同配置,从而调整利益相关者在财务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一系列动态安排。目前我国上市内外部理财环境还处于改革转型期,各种利益关系未得到真正的理清,还存在大量的制度和法律漏洞,因此出现了许多非理性的理财行为,如股权融资偏好、多元化投资冲动、各异的关联交易、大股东的资金侵占行为等等、面对现实我们不得不承认,公司财务动作效率的关键性因素,并不是财务的技术性方法,而是技术背后的权力较量和制度安排,即公司财权的配置与治理问题。无论是制度构造上的缺陷还是市场机制发育的不完善,如何加强上市公司财务治理,使上市公司的配置能真正保护相关者的利益,已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 上市公司财务治理存在的问题
1.1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不完善或不能发挥应有职能 我国许多上市公司组织机构设置不完善,或设置完善但部分机构不能充分发挥其职能,这就使滥用职权、损害股东和企业利益事情的发生成为可能。
1.1.1 董事会职能弱化,内部控制严重。董事会公司权力机关,真正掌握着公司主要财务权力,是公司财务治理的核心。目前,在中国上市公司中,国有股占绝对控股地位,国有股权的有效持有主体严重缺位,致使国有产权主体虚置,这种制度的缺陷是很容易衍生经营者道德风险,产生内部人控制。在我国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的聘任都是由国有股东或原主管部门指定,多数情况下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这样身兼二职者,不可能自我监督,而且总经理不由董事会任命扭曲了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的的雇佣关系,总经理不再对董事会负责而直接对政府大股东负责。总经理并未受到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有效监督,权力日益膨胀,“内部控制”现象日益突出。
1.1.2 监事会没有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监事会是公司财务治理结构中对董事会和经理层行使监督职能的专门机构。现代公司中,监事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但在国有股占绝对优势情况下,监事实际上由国有股东指定。这样,董事会成员都成了国有股东指定的人员,都是代表国有股东的股东代表,等于让自己监督自己,监督标准、监督效率必然搁置一边,监事会“徒有虚名”。
1.2 控股股东专权,中小股东利益受损。特有的股权结构导致公司为控股股东或高管层控制。国有企业改组实行公司制后,公司也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但实际上国有股一般都控股51%以上,占绝对控制地位、根据我国公司法律制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聘任经理人员,由于股东按其出资额比例具有的表决权,监事会、董事会的意见,实际上成了股东的意见,经理的人选实际是国有股股东的人选。因此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来的公司里,普遍存在着一股独大的情况。而正在迅速发展的私营上市企业,由于大多是家庭企业,家庭控股一般占到公司股本的60%-70%以上,形成了一股独大的局面。
1.3 债权人相应的财务治理机制不健全,债权人权益时常遭到损害。债权人分享一定的财务治理权源于保障债权人资金的安全的需要,特别是当债权人(主要是银行)对某个企业的贷款额大、期限长、流动性差、或进行连续贷款,以至于该企业的经营非常依赖于该债权人时,债权人就会要求一定的财务治理权。上市公司滥用公司法人资格侵害债权人权益的表现主要有:公司设立上市公司时股东出资不实或不充分,股东抽逃出资或通过其他方式榨取公司财产,“脱壳经营”等。
2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治理的基本对策
2.1 优化股权结构,引进多元化投资者 首先,积极推进国有股减持。对于那些处在非国民经济命脉行业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应逐步退出,以此来降低国有权的集中和增加非国有股比重,实现上市公司投资主体多元化。国有股减持即可改善股权结构及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又可以促使国有资产变现,促进国有经济从竞争性领域向公益性、基础性领域进行战略转移,从而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与升级。其次,积极发展和激励机构投资者。国外的经验表明,投资者能够借助投票机制参与甚至主导公司的决策,以保证其利益不受侵害。对机构投资者的资产实施一定的流动性限制,有助于培养长期投资的进食,使机构投资者真正成为稳定市场的中坚力量。当前应当大力发展开放式基金,积极培育中国的养老、保险基金,飞快提高机构投资者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的比重。再次,积极推进法人股和银行持股。法人相互持股能够形成牢固的资本联系,这就迫使法人股东加强对公司管理的监控,同时法人股东有足够的能力去实施对公司的监控,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内部人控制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债转股的方式实现或者直接参股被投资公司。银行持股可以实现对公司的债务重组,减轻公司的债务负担;同时银行作为债权人,又作为所有者,可以强化对公司的利益约束。
2.2 完善董事会结构,强化董事会在公司财务治理中的地位 董事会是一种重要的对内部人控制的内部监控机制,解决公司财务治理的的核心。强化董事会在公司财务治理中的核心作用,应从以下两方面来进行。
2.2.1 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为提高董事会独立性,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对于独立董事在选聘、薪酬等方面仍然受到大股东的控制,保证应有的“独立性”;对于独立董事的选聘过分关注其名望和社会影响,很多独立董事缺乏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参与公司决策;缺乏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等等。因此必须建立四个基本机制①独立董事选聘机制;②薪酬激励机制;③绩效评价机制;④独立董事信誉评价机制。
2.2.2 加强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建设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具体执行审计职能的专门委员会,其职责是通过评价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监控公司财务报告体系的运行和内外部审计过程,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全面确保公司受托责任的履行和解除。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内部有效保护股东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在公司内部营造了一种公司管理层受监督的环境,能有效防范公司管理层利用不治之症财务报告掩饰其经营不善、欺诈等行为,并进行有效防治。
2.2.3 以强化监事的独立监督作为监事会建设的中心 企业财务监督机制是否有效,最根本的就在于监督机构的设立和监督人本身的独立性。监事的独立性是监事会独立的真正体现。由法律明确规定监事的任职资格,保证监事独立于董事会和经理层;赋予监事独立、平等行使监督的权力,不受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干涉;在监事的构成上,主要由银行和员工构成,充分发挥银行的治理能力,鼓励职工积极参与内部财务监督,明确规定职工监事的比例,保护其监督权益,明确监事会的工作程序和权限,使监事会真正成为保障、协调、监督监事有效行使权力的机关。
2.3 重视债权人在财务治理中的地位 在我国,债权人不参与公司的管理,只能到其收本得息,这就使银行对贷款企业的约束和限制力较弱,这决定了我们必须重视债权人在财务治理中的地位。从现实来看,我国目前允许银行向部分企业投入股权资本,这样银行就可以同其他股东具有平等的财权。另外也可采取在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中吸纳银行等债权人代表的办法,对经营者进行事中监控,防止企业以改组、破产等方式逃离高额债务,以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2.4 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我国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已经对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做出了更详细的有效的规定,这使中小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有了更多的法律依据。原公司法对此没有地明确规定,按照这种股东制度,股东在选举董事时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人数的乘积。投票时,股东可以交表决权集中一个或几个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聘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监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监事的选任,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
关键词:上市公司 财务 治理
0 引言
所谓公司财务治理,应该是通过财权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不同配置,从而调整利益相关者在财务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一系列动态安排。目前我国上市内外部理财环境还处于改革转型期,各种利益关系未得到真正的理清,还存在大量的制度和法律漏洞,因此出现了许多非理性的理财行为,如股权融资偏好、多元化投资冲动、各异的关联交易、大股东的资金侵占行为等等、面对现实我们不得不承认,公司财务动作效率的关键性因素,并不是财务的技术性方法,而是技术背后的权力较量和制度安排,即公司财权的配置与治理问题。无论是制度构造上的缺陷还是市场机制发育的不完善,如何加强上市公司财务治理,使上市公司的配置能真正保护相关者的利益,已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 上市公司财务治理存在的问题
1.1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不完善或不能发挥应有职能 我国许多上市公司组织机构设置不完善,或设置完善但部分机构不能充分发挥其职能,这就使滥用职权、损害股东和企业利益事情的发生成为可能。
1.1.1 董事会职能弱化,内部控制严重。董事会公司权力机关,真正掌握着公司主要财务权力,是公司财务治理的核心。目前,在中国上市公司中,国有股占绝对控股地位,国有股权的有效持有主体严重缺位,致使国有产权主体虚置,这种制度的缺陷是很容易衍生经营者道德风险,产生内部人控制。在我国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的聘任都是由国有股东或原主管部门指定,多数情况下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这样身兼二职者,不可能自我监督,而且总经理不由董事会任命扭曲了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的的雇佣关系,总经理不再对董事会负责而直接对政府大股东负责。总经理并未受到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有效监督,权力日益膨胀,“内部控制”现象日益突出。
1.1.2 监事会没有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监事会是公司财务治理结构中对董事会和经理层行使监督职能的专门机构。现代公司中,监事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但在国有股占绝对优势情况下,监事实际上由国有股东指定。这样,董事会成员都成了国有股东指定的人员,都是代表国有股东的股东代表,等于让自己监督自己,监督标准、监督效率必然搁置一边,监事会“徒有虚名”。
1.2 控股股东专权,中小股东利益受损。特有的股权结构导致公司为控股股东或高管层控制。国有企业改组实行公司制后,公司也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但实际上国有股一般都控股51%以上,占绝对控制地位、根据我国公司法律制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聘任经理人员,由于股东按其出资额比例具有的表决权,监事会、董事会的意见,实际上成了股东的意见,经理的人选实际是国有股股东的人选。因此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来的公司里,普遍存在着一股独大的情况。而正在迅速发展的私营上市企业,由于大多是家庭企业,家庭控股一般占到公司股本的60%-70%以上,形成了一股独大的局面。
1.3 债权人相应的财务治理机制不健全,债权人权益时常遭到损害。债权人分享一定的财务治理权源于保障债权人资金的安全的需要,特别是当债权人(主要是银行)对某个企业的贷款额大、期限长、流动性差、或进行连续贷款,以至于该企业的经营非常依赖于该债权人时,债权人就会要求一定的财务治理权。上市公司滥用公司法人资格侵害债权人权益的表现主要有:公司设立上市公司时股东出资不实或不充分,股东抽逃出资或通过其他方式榨取公司财产,“脱壳经营”等。
2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治理的基本对策
2.1 优化股权结构,引进多元化投资者 首先,积极推进国有股减持。对于那些处在非国民经济命脉行业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应逐步退出,以此来降低国有权的集中和增加非国有股比重,实现上市公司投资主体多元化。国有股减持即可改善股权结构及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又可以促使国有资产变现,促进国有经济从竞争性领域向公益性、基础性领域进行战略转移,从而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与升级。其次,积极发展和激励机构投资者。国外的经验表明,投资者能够借助投票机制参与甚至主导公司的决策,以保证其利益不受侵害。对机构投资者的资产实施一定的流动性限制,有助于培养长期投资的进食,使机构投资者真正成为稳定市场的中坚力量。当前应当大力发展开放式基金,积极培育中国的养老、保险基金,飞快提高机构投资者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的比重。再次,积极推进法人股和银行持股。法人相互持股能够形成牢固的资本联系,这就迫使法人股东加强对公司管理的监控,同时法人股东有足够的能力去实施对公司的监控,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内部人控制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债转股的方式实现或者直接参股被投资公司。银行持股可以实现对公司的债务重组,减轻公司的债务负担;同时银行作为债权人,又作为所有者,可以强化对公司的利益约束。
2.2 完善董事会结构,强化董事会在公司财务治理中的地位 董事会是一种重要的对内部人控制的内部监控机制,解决公司财务治理的的核心。强化董事会在公司财务治理中的核心作用,应从以下两方面来进行。
2.2.1 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为提高董事会独立性,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对于独立董事在选聘、薪酬等方面仍然受到大股东的控制,保证应有的“独立性”;对于独立董事的选聘过分关注其名望和社会影响,很多独立董事缺乏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参与公司决策;缺乏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等等。因此必须建立四个基本机制①独立董事选聘机制;②薪酬激励机制;③绩效评价机制;④独立董事信誉评价机制。
2.2.2 加强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建设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具体执行审计职能的专门委员会,其职责是通过评价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监控公司财务报告体系的运行和内外部审计过程,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全面确保公司受托责任的履行和解除。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内部有效保护股东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在公司内部营造了一种公司管理层受监督的环境,能有效防范公司管理层利用不治之症财务报告掩饰其经营不善、欺诈等行为,并进行有效防治。
2.2.3 以强化监事的独立监督作为监事会建设的中心 企业财务监督机制是否有效,最根本的就在于监督机构的设立和监督人本身的独立性。监事的独立性是监事会独立的真正体现。由法律明确规定监事的任职资格,保证监事独立于董事会和经理层;赋予监事独立、平等行使监督的权力,不受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干涉;在监事的构成上,主要由银行和员工构成,充分发挥银行的治理能力,鼓励职工积极参与内部财务监督,明确规定职工监事的比例,保护其监督权益,明确监事会的工作程序和权限,使监事会真正成为保障、协调、监督监事有效行使权力的机关。
2.3 重视债权人在财务治理中的地位 在我国,债权人不参与公司的管理,只能到其收本得息,这就使银行对贷款企业的约束和限制力较弱,这决定了我们必须重视债权人在财务治理中的地位。从现实来看,我国目前允许银行向部分企业投入股权资本,这样银行就可以同其他股东具有平等的财权。另外也可采取在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中吸纳银行等债权人代表的办法,对经营者进行事中监控,防止企业以改组、破产等方式逃离高额债务,以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2.4 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我国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已经对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做出了更详细的有效的规定,这使中小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有了更多的法律依据。原公司法对此没有地明确规定,按照这种股东制度,股东在选举董事时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人数的乘积。投票时,股东可以交表决权集中一个或几个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聘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监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监事的选任,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