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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从康德“善良意志论”的概念出发,通过关于义务的三个命题阐述了其内涵,并论证了“善良意志论”在道德判断中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而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是道德公正的有力保障。
关键词:康德;“善良意志论”;伦理判断
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是启蒙运动最重要的思想家、人类历史上罕见的伟大哲学家。他于61岁时完成了一部划时代的著作《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这使得整个伦理学面目一新,甚至被认为“对西方思想的影响之深刻远在柏拉图《国家篇》和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之上。”[1]在这部著作中,康德提出了“善良意志”这个概念,并将之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认为它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善,“世界之中,一般地,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不可能设想一个无条件的善”。
康德认为,道德和幸福、动机和效果应该是统一的,统一的基础或前提是纯洁的道德动机。在他看来,只有出自好的动机的行为,即出自“善良意志”的行为才是道德的行为。所谓“善良意志”,就是指彻底摆脱感性欲望的束缚,不受任何情感上好恶和利害的干扰,完全服从先天的道德规律的意志。这种“善良意志”是自在的善,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善。康德在谈到善良意志这一纲领性原理时认为,在世界之中,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不可能设想一个无条件善的东西了。康德还进一步指出善良意志自身就是善,它不依赖于自身是否发生实际效用或达到预期目标,仅因其为善的意志而自身就是道德善。他认为善良意志是理性本身的善,是具有内在价值的善。他认为,理性的最高使命就是产生善良意志,善良意志就是实践理性。正是在义务同善良意志相联系的意义上,康德的善良意志伦理学又被称为义务伦理学。康德关于义务有三个命题:
命题一:义务是道德价值的根据和标准;
命题二:凡出于义务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达到的目标,而取决于它所遵循的道德法则;
命题三:义务就是由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然性。
这三个命题分别从义务同道德价值、道德法则、规律与理性的逻辑关系入手,揭示义务的特征和本质,全面地概括了康德义务论的内涵。
一、“善良意志论”在伦理判断中的积极作用
自从实行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越来越多的人由原来的“道德人”转变成了“经济人”,从“道德至上”转变为“唯利是图”。就是说,原来人们在做一件事之前,首先考虑的是这件事合不合法及合不合道德规范;而现在,人们首先考虑的是所做之事是否具有经济价值。这是市场经济下社会的一个普遍现象。而在当今社会面临道德危机的背景下,“道德”又显得那么的可贵,为此许多“精明人士”看到了其中的契机,从而到处进行“道德”投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用道德资本去换取经济利益。当然,那些主观为自己,客观却利及他人的行为,如果抛开动机只看效果,那么无疑也是善的,值得全社会提倡的。因此,当某些人为获取道德资本,给“希望工程”献“爱心”、为资助贫困山区“慷慨解囊”、为急需救助的人进行“捐赠”时,社会总是给予其很高的评价和褒奖,希望以此来鼓励更多的人投身其中,从而忽略了其真正的动机。为了避免对非出于“善”本身的行为以太高的道德评价,“善良意志”论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当然,动机是一个人的主观意志,在一行为实施起初,人们难以判断行为者是出自“善良意志”本身还是出于自身的利益,但是,随着行为实施的深入能明白该行为的真正动机是什么。另一方面,“善良意志”可以使行为者对自身的行为起到监督指向作用。事实上,“善良意志”犹如一个警示牌,时刻提醒人们行为时不要跨越这一红线,否则就会触及道德的禁区。因此,人们在对某一行为进行伦理价值判断和量化时,首先应当明确其动机,把动机与效果二者结合起来,而动机的好坏就在于看其行为是否出自于“善良意志”。不是出于“善良意志”本身的行为,只要其结果客观上对他人和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就仍有其一定道德价值,我们应给予其相应的肯定。
二、“善良意志论”在伦理判断中的消极作用
“善良意志论”在伦理判断中的消极作用在于人们常会以此来为自身开脱责任,为自己进行伦理上的狡辩。由于动机具有的隐性特征,行为的动机除了行为者自己,别人难以在短时间内完全了解,而往往要经过仔细调查、验证,综合行为结果才能得出。而很多情况下,行为的真正动机对他人来说永远是个谜。这样,在对行为进行伦理判断时,很多情况下就会带有相当的行为者的主观因素在内。如果行为者自身不对自己作出真实的动机认定,那么在对行为进行伦理判断时就难免失去公平公正。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由此而产生了谎言与欺骗。举两个浅显的例子,如一个人看见小偷行窃,他本意是想追踪小偷,然后迫使小偷与之分赃。然而在追踪过程中却被警察发现,当接受警察的盘查时,这个人只会说是为了帮失主追回所盗的钱财,从而隐瞒了他“恶”的动机。再如,某人看见跟自己有过节的人中了歹徒的刀,他明知道把刀拔出来后血会流得更快而容易导致受害者死亡,但他出于报复的心理那样做了,然后把受害者送往医院,由于失血过多,受害者最终还是死了。当事后追究起来,他会装成很无辜,说自己是出于好心帮受害者减轻他的痛苦,还送他去医院救治。这样的话,他就有可能由一个谋杀者变成了一个热心助人的好人。他除了内心或许会受到一丝良心的谴责和担上一个过失伤害罪之外,很难认定他是故意杀人。类似的事例不在少数,许多人就是这样打着出于善良动机的幌子去干坏事,而且做了坏事还能逃脱责任的追究。在这种意义上,“善良意志论”在伦理判断中扮演了一个极不光彩的角色。另外还有一种情况,行为者起初的确是抱着一种良好的愿望去实施某一救助行为,但是在救助行为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导致行为者的意志不够坚定,或担心会危害到自身的利益等问题而中止了该救助行为,导致不良后果的产生。“善良意志”论对此进行评价时,由于最初的“善”,可能会忽视掉后来放弃救助的“恶”,从而起到负面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萍.伦理学基础[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01)
[2]张志伟.西方哲学十五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06)
作者简介:陈小彬(1970.09—),男,江西省宁都县人,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讲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注释】
[1]参见[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3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关键词:康德;“善良意志论”;伦理判断
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是启蒙运动最重要的思想家、人类历史上罕见的伟大哲学家。他于61岁时完成了一部划时代的著作《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这使得整个伦理学面目一新,甚至被认为“对西方思想的影响之深刻远在柏拉图《国家篇》和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之上。”[1]在这部著作中,康德提出了“善良意志”这个概念,并将之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认为它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善,“世界之中,一般地,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不可能设想一个无条件的善”。
康德认为,道德和幸福、动机和效果应该是统一的,统一的基础或前提是纯洁的道德动机。在他看来,只有出自好的动机的行为,即出自“善良意志”的行为才是道德的行为。所谓“善良意志”,就是指彻底摆脱感性欲望的束缚,不受任何情感上好恶和利害的干扰,完全服从先天的道德规律的意志。这种“善良意志”是自在的善,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善。康德在谈到善良意志这一纲领性原理时认为,在世界之中,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不可能设想一个无条件善的东西了。康德还进一步指出善良意志自身就是善,它不依赖于自身是否发生实际效用或达到预期目标,仅因其为善的意志而自身就是道德善。他认为善良意志是理性本身的善,是具有内在价值的善。他认为,理性的最高使命就是产生善良意志,善良意志就是实践理性。正是在义务同善良意志相联系的意义上,康德的善良意志伦理学又被称为义务伦理学。康德关于义务有三个命题:
命题一:义务是道德价值的根据和标准;
命题二:凡出于义务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达到的目标,而取决于它所遵循的道德法则;
命题三:义务就是由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然性。
这三个命题分别从义务同道德价值、道德法则、规律与理性的逻辑关系入手,揭示义务的特征和本质,全面地概括了康德义务论的内涵。
一、“善良意志论”在伦理判断中的积极作用
自从实行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越来越多的人由原来的“道德人”转变成了“经济人”,从“道德至上”转变为“唯利是图”。就是说,原来人们在做一件事之前,首先考虑的是这件事合不合法及合不合道德规范;而现在,人们首先考虑的是所做之事是否具有经济价值。这是市场经济下社会的一个普遍现象。而在当今社会面临道德危机的背景下,“道德”又显得那么的可贵,为此许多“精明人士”看到了其中的契机,从而到处进行“道德”投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用道德资本去换取经济利益。当然,那些主观为自己,客观却利及他人的行为,如果抛开动机只看效果,那么无疑也是善的,值得全社会提倡的。因此,当某些人为获取道德资本,给“希望工程”献“爱心”、为资助贫困山区“慷慨解囊”、为急需救助的人进行“捐赠”时,社会总是给予其很高的评价和褒奖,希望以此来鼓励更多的人投身其中,从而忽略了其真正的动机。为了避免对非出于“善”本身的行为以太高的道德评价,“善良意志”论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当然,动机是一个人的主观意志,在一行为实施起初,人们难以判断行为者是出自“善良意志”本身还是出于自身的利益,但是,随着行为实施的深入能明白该行为的真正动机是什么。另一方面,“善良意志”可以使行为者对自身的行为起到监督指向作用。事实上,“善良意志”犹如一个警示牌,时刻提醒人们行为时不要跨越这一红线,否则就会触及道德的禁区。因此,人们在对某一行为进行伦理价值判断和量化时,首先应当明确其动机,把动机与效果二者结合起来,而动机的好坏就在于看其行为是否出自于“善良意志”。不是出于“善良意志”本身的行为,只要其结果客观上对他人和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就仍有其一定道德价值,我们应给予其相应的肯定。
二、“善良意志论”在伦理判断中的消极作用
“善良意志论”在伦理判断中的消极作用在于人们常会以此来为自身开脱责任,为自己进行伦理上的狡辩。由于动机具有的隐性特征,行为的动机除了行为者自己,别人难以在短时间内完全了解,而往往要经过仔细调查、验证,综合行为结果才能得出。而很多情况下,行为的真正动机对他人来说永远是个谜。这样,在对行为进行伦理判断时,很多情况下就会带有相当的行为者的主观因素在内。如果行为者自身不对自己作出真实的动机认定,那么在对行为进行伦理判断时就难免失去公平公正。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由此而产生了谎言与欺骗。举两个浅显的例子,如一个人看见小偷行窃,他本意是想追踪小偷,然后迫使小偷与之分赃。然而在追踪过程中却被警察发现,当接受警察的盘查时,这个人只会说是为了帮失主追回所盗的钱财,从而隐瞒了他“恶”的动机。再如,某人看见跟自己有过节的人中了歹徒的刀,他明知道把刀拔出来后血会流得更快而容易导致受害者死亡,但他出于报复的心理那样做了,然后把受害者送往医院,由于失血过多,受害者最终还是死了。当事后追究起来,他会装成很无辜,说自己是出于好心帮受害者减轻他的痛苦,还送他去医院救治。这样的话,他就有可能由一个谋杀者变成了一个热心助人的好人。他除了内心或许会受到一丝良心的谴责和担上一个过失伤害罪之外,很难认定他是故意杀人。类似的事例不在少数,许多人就是这样打着出于善良动机的幌子去干坏事,而且做了坏事还能逃脱责任的追究。在这种意义上,“善良意志论”在伦理判断中扮演了一个极不光彩的角色。另外还有一种情况,行为者起初的确是抱着一种良好的愿望去实施某一救助行为,但是在救助行为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导致行为者的意志不够坚定,或担心会危害到自身的利益等问题而中止了该救助行为,导致不良后果的产生。“善良意志”论对此进行评价时,由于最初的“善”,可能会忽视掉后来放弃救助的“恶”,从而起到负面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萍.伦理学基础[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01)
[2]张志伟.西方哲学十五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06)
作者简介:陈小彬(1970.09—),男,江西省宁都县人,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讲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注释】
[1]参见[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3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