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失地农民一直是社会关注的一类特殊群体,随着城市化的加快,他们必将受到更大的关注。本文主要阐述了当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中失地农民在可持续发展、就业和情感补偿方面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失地农民;就业;情感补偿
工业化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规律,工业化必然伴随着城市化。城市化在充分体现人类文明成果,给广大农民也来带来了深刻影响。由于中国二元体制的存在,在城市化进程中,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用为工业用地和和城市用地。特别是最近几年来,大量出现的开发区建设圈占了大量的土地甚至是农民的耕地,结果农民的土地被大量低价征用、高价出让,土地增值的收益绝大部分转化为经营城市、建设城市的资金,农民并没有得到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并产生了大量失地农民。
一、失地农民的焦点问题
1.失地农民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多数研究报告表明目前我国失地农民总数估计在5500多万人,今后每年需征用土地300万亩左右,若按照人1亩地计算,就意味着每年增加约300万失地农民,失地农民将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群体。关于失地农民说的最多的问题就是征地补偿和安置的问题。现行的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单一,多数为一次性给予失地农民征地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三方面的补偿。有些农民看到相对自身来说不少的补偿费就目光短浅的“出卖”了自己的土地,甚至还有人想乘机多赚些补偿费,这样的报道已屡见不鲜了。其实,这种做法无法解决失地农民的长期可持续生存和发展问题,特别是开发区大量的青年失地农民,有些拿着补偿费没有规划的使用,最后又回到生活无着落的状态。鉴于此,如果单纯只是给予一次性“高额”补偿而不考虑失地农民的长远发展,表明看来简单省事,但是后患也非常明显。只有将一次性补偿费与社会保障有机结合,才是预防开发区失地农民返贫的有效途径。
2.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
失地农民最关心的除了补偿费的高低之外,那就是在失去了土地之后如何就业,其实就业问题才是核心所在。农民失去土地就等于失去了职业,就等于退出了自己熟悉的行业,中断了他们赖以生存的平台。根据失地农民就业意愿的调查表明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失地农民不愿意“体闲”,他们最需要政府和征地单位帮助他们就业。可见,为失地农民提供尽可能多的就业机会和工作岗位是维护失地农民劳动权利和保障失地农民生存的重要途径。
3.失地农民的情感补偿问题
按照现行的征地补偿机制,主要是通过货币补偿安置,一次性发放相应货币给予失地农民,这种方式被认为是征地单位的“强制买断”,失地农民没有话语权。这种补偿安置方式主要是基于被征用土地原用途上的一种补偿,完全没有考虑失地农民的心理活动和失地之后的情感资本损失,在这样的补偿机制中更没有对这种情感损失做出相应的赔偿,也就是失地农民情感资本补偿缺失。这一现象已经引起了有关学者和政府的注意。
二、解决开发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对策建议
1.征地补偿模式多样化,保障形式不固定
现在比较流行的模式就是“土地换社保”模式,这种模式受到了多数学者的肯定和政府的普遍推崇。该模式对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发挥了很好的作用。目前经过实践总结后,该模式有四种机制:基本生活保障型、基本养老保险型、双低保障型以及基本生活保障与基本养老保险结合型。四种机制本质相同,可以根据不同的对象、不同的政策目标采用相应的机制。但是该模式顺利运行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当地经济发达或经济比较发达,因为在这样的地区政府会获得高额的土地出让金、失地农民会有资金参加社会保障。相对的,在欠发达地区,低廉甚至免费的土地征用不仅不能给当地政府提供建立社保的有力资金支持,甚至无法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的生活需要。由此可见,“土地换社保”的模式作用的发挥需要政府、失地农民的共同努力,所以这一模式的全面推行还需一段时间。
此外,目前还有几种模式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比如 “南海模式”和“咸嘉模式”。这两种模式在本质上比较接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它们可简单概括为:通过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发展为失地农民提供保障的模式。不过在欠发达地区这两种模式的实现也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同时,在学术界也提出了开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税的构思。这被认为是解决欠发达地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问题的有效途经。开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税比社会保险缴款具有更强的强制性和统一性,又容易被失地农民承认,能提高社保资金的征收力度和统筹层次,有利于建立规范稳定的来源渠道。
2.多途径安排失地农民就业
面对当前失地农民普遍存在的文化素质不高、非农就业技能较差的局面,应探索将失地农民的安置和就业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提高失地农民的专业技能和素质,采取多种方式促进失地农民就业,以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1)加强失地农民就业培训
由当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失地农民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内容,根据不同的年龄阶段和文化层次,有针对性的安排不同的培训内容,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社会资源,让失地农民免费参加就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适应企业的用工要求。同时,积极探索创立政府和社会携手合作、利益分享的机制,鼓励投资兴办民办培训机构。
(2)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提高适合失地农民的就业岗位
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存在并严重制约了失地农民的就业道路。针对这一实际,我们要着力打破城乡分割,培育完善劳动力市场,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建立城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当地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失业救济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大限度地减轻广大失地农民就业中的后顾之忧。同时,相关部门应尽可能多地提供适合失地农民就业的岗位。比如提供城市维护类就业岗位。伴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及城市功能的完善,需要大批人员从事城市道路及公共建设施工维护、公共场所保洁、城市绿化养护、城市河道清理等工作。另外,还有家政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养殖业等就业岗位,也都是吸纳失地农民的重要途径。
(3)用地单位安排失地农民就业
政府在土地出让时,要把安置失地农民就业与给予土地使用各种优惠政策综合考虑,与用地企事业单位签订用人协议,鼓励用地单位优先招收被征土地的农民,为失地农民创造一定的就业机会。对于招收失地农民达到一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使其享受一定的减免税费和社保补贴政策等以此作为激励。
(4)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再就业体系
建立并不断完善失地农民与城镇劳动力在求职、就业等待遇上完全平等的就业扶持制度。设立失地农民数据库,将他们的个人情况、就业意愿、安置去向登记造册,让失地农民享受下岗职工和城镇居民再就业优惠政策,并将其作为政府各部门就业与再就业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5)失地农民自主创业
失地农民中也有部分具有创业的热情和干劲。对想创业的失地农民,政府应该大力支持和指引。首先,当地政府部门应该合理规划和安排失地农民的创业计划,统一组织管理,积极引导失地农民大力发展特色农业项目,有条件的地区甚至可以创建农民创业园。其次,在失地农民在创业中政府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和必要优惠措施。比如失地农民在创业中办理营业执照、租厂房、缴纳各种税费时当地的工商、税务部门就应提供必要的优惠条件,以激励失地农民创业。最后,政府部门要为失地农民创业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和保障。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创业的失地农民能通过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低息贷款甚至无息贷款。另外,当地政府也可以从土地出让金中设立一个农民创业基金,以资助失地农民创业。
3.尝试解决失地农民的情感损失
农民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失地农民更是弱势群体。当地政府必须帮助农民转变思想观念、转变生活方式,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争取最大可能的弥补失地农民的情感损失。首先,当地政府部门可以设立一个专门机构,成立一个公益组织,专门对失地农民进行“离农教育”,让失地农民在观念上能顺利转变,在生活上能尽快适应没有土地的生活。其次,当地政府应健全失地农民的权益保护机制,切实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认真解决失地农民城市化进程中的各种障碍。这样就会让失地农民在情感上减少失落感,消除对城市化的排斥和抵触情绪。最后,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可以试点情感资本量化机制,把失地农民的情感损失量化为货币形式,对失地农民进行情感损失的货币补偿。
参考文献:
[1]张克俊、李瑛.开发区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研究[J].农村经济.2008年第三期.
[2]云梅、骆云中.失地农民补偿中情感资本补偿的缺失[J].中国农学通报.2010,26(2).
[3]柳青、曲娜娜.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问题研究综述[J].消费导刊.2010.2.
关键词:失地农民;就业;情感补偿
工业化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规律,工业化必然伴随着城市化。城市化在充分体现人类文明成果,给广大农民也来带来了深刻影响。由于中国二元体制的存在,在城市化进程中,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用为工业用地和和城市用地。特别是最近几年来,大量出现的开发区建设圈占了大量的土地甚至是农民的耕地,结果农民的土地被大量低价征用、高价出让,土地增值的收益绝大部分转化为经营城市、建设城市的资金,农民并没有得到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并产生了大量失地农民。
一、失地农民的焦点问题
1.失地农民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多数研究报告表明目前我国失地农民总数估计在5500多万人,今后每年需征用土地300万亩左右,若按照人1亩地计算,就意味着每年增加约300万失地农民,失地农民将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群体。关于失地农民说的最多的问题就是征地补偿和安置的问题。现行的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单一,多数为一次性给予失地农民征地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三方面的补偿。有些农民看到相对自身来说不少的补偿费就目光短浅的“出卖”了自己的土地,甚至还有人想乘机多赚些补偿费,这样的报道已屡见不鲜了。其实,这种做法无法解决失地农民的长期可持续生存和发展问题,特别是开发区大量的青年失地农民,有些拿着补偿费没有规划的使用,最后又回到生活无着落的状态。鉴于此,如果单纯只是给予一次性“高额”补偿而不考虑失地农民的长远发展,表明看来简单省事,但是后患也非常明显。只有将一次性补偿费与社会保障有机结合,才是预防开发区失地农民返贫的有效途径。
2.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
失地农民最关心的除了补偿费的高低之外,那就是在失去了土地之后如何就业,其实就业问题才是核心所在。农民失去土地就等于失去了职业,就等于退出了自己熟悉的行业,中断了他们赖以生存的平台。根据失地农民就业意愿的调查表明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失地农民不愿意“体闲”,他们最需要政府和征地单位帮助他们就业。可见,为失地农民提供尽可能多的就业机会和工作岗位是维护失地农民劳动权利和保障失地农民生存的重要途径。
3.失地农民的情感补偿问题
按照现行的征地补偿机制,主要是通过货币补偿安置,一次性发放相应货币给予失地农民,这种方式被认为是征地单位的“强制买断”,失地农民没有话语权。这种补偿安置方式主要是基于被征用土地原用途上的一种补偿,完全没有考虑失地农民的心理活动和失地之后的情感资本损失,在这样的补偿机制中更没有对这种情感损失做出相应的赔偿,也就是失地农民情感资本补偿缺失。这一现象已经引起了有关学者和政府的注意。
二、解决开发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对策建议
1.征地补偿模式多样化,保障形式不固定
现在比较流行的模式就是“土地换社保”模式,这种模式受到了多数学者的肯定和政府的普遍推崇。该模式对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发挥了很好的作用。目前经过实践总结后,该模式有四种机制:基本生活保障型、基本养老保险型、双低保障型以及基本生活保障与基本养老保险结合型。四种机制本质相同,可以根据不同的对象、不同的政策目标采用相应的机制。但是该模式顺利运行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当地经济发达或经济比较发达,因为在这样的地区政府会获得高额的土地出让金、失地农民会有资金参加社会保障。相对的,在欠发达地区,低廉甚至免费的土地征用不仅不能给当地政府提供建立社保的有力资金支持,甚至无法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的生活需要。由此可见,“土地换社保”的模式作用的发挥需要政府、失地农民的共同努力,所以这一模式的全面推行还需一段时间。
此外,目前还有几种模式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比如 “南海模式”和“咸嘉模式”。这两种模式在本质上比较接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它们可简单概括为:通过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发展为失地农民提供保障的模式。不过在欠发达地区这两种模式的实现也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同时,在学术界也提出了开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税的构思。这被认为是解决欠发达地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问题的有效途经。开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税比社会保险缴款具有更强的强制性和统一性,又容易被失地农民承认,能提高社保资金的征收力度和统筹层次,有利于建立规范稳定的来源渠道。
2.多途径安排失地农民就业
面对当前失地农民普遍存在的文化素质不高、非农就业技能较差的局面,应探索将失地农民的安置和就业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提高失地农民的专业技能和素质,采取多种方式促进失地农民就业,以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1)加强失地农民就业培训
由当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失地农民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内容,根据不同的年龄阶段和文化层次,有针对性的安排不同的培训内容,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社会资源,让失地农民免费参加就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适应企业的用工要求。同时,积极探索创立政府和社会携手合作、利益分享的机制,鼓励投资兴办民办培训机构。
(2)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提高适合失地农民的就业岗位
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存在并严重制约了失地农民的就业道路。针对这一实际,我们要着力打破城乡分割,培育完善劳动力市场,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建立城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当地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失业救济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大限度地减轻广大失地农民就业中的后顾之忧。同时,相关部门应尽可能多地提供适合失地农民就业的岗位。比如提供城市维护类就业岗位。伴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及城市功能的完善,需要大批人员从事城市道路及公共建设施工维护、公共场所保洁、城市绿化养护、城市河道清理等工作。另外,还有家政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养殖业等就业岗位,也都是吸纳失地农民的重要途径。
(3)用地单位安排失地农民就业
政府在土地出让时,要把安置失地农民就业与给予土地使用各种优惠政策综合考虑,与用地企事业单位签订用人协议,鼓励用地单位优先招收被征土地的农民,为失地农民创造一定的就业机会。对于招收失地农民达到一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使其享受一定的减免税费和社保补贴政策等以此作为激励。
(4)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再就业体系
建立并不断完善失地农民与城镇劳动力在求职、就业等待遇上完全平等的就业扶持制度。设立失地农民数据库,将他们的个人情况、就业意愿、安置去向登记造册,让失地农民享受下岗职工和城镇居民再就业优惠政策,并将其作为政府各部门就业与再就业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5)失地农民自主创业
失地农民中也有部分具有创业的热情和干劲。对想创业的失地农民,政府应该大力支持和指引。首先,当地政府部门应该合理规划和安排失地农民的创业计划,统一组织管理,积极引导失地农民大力发展特色农业项目,有条件的地区甚至可以创建农民创业园。其次,在失地农民在创业中政府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和必要优惠措施。比如失地农民在创业中办理营业执照、租厂房、缴纳各种税费时当地的工商、税务部门就应提供必要的优惠条件,以激励失地农民创业。最后,政府部门要为失地农民创业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和保障。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创业的失地农民能通过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低息贷款甚至无息贷款。另外,当地政府也可以从土地出让金中设立一个农民创业基金,以资助失地农民创业。
3.尝试解决失地农民的情感损失
农民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失地农民更是弱势群体。当地政府必须帮助农民转变思想观念、转变生活方式,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争取最大可能的弥补失地农民的情感损失。首先,当地政府部门可以设立一个专门机构,成立一个公益组织,专门对失地农民进行“离农教育”,让失地农民在观念上能顺利转变,在生活上能尽快适应没有土地的生活。其次,当地政府应健全失地农民的权益保护机制,切实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认真解决失地农民城市化进程中的各种障碍。这样就会让失地农民在情感上减少失落感,消除对城市化的排斥和抵触情绪。最后,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可以试点情感资本量化机制,把失地农民的情感损失量化为货币形式,对失地农民进行情感损失的货币补偿。
参考文献:
[1]张克俊、李瑛.开发区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研究[J].农村经济.2008年第三期.
[2]云梅、骆云中.失地农民补偿中情感资本补偿的缺失[J].中国农学通报.2010,26(2).
[3]柳青、曲娜娜.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问题研究综述[J].消费导刊.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