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措施

来源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495166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律师法的修订实施,强化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律师权利扩张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造成一定的冲击,使职务犯罪侦查措施不足等现实问题显得更加突出。在新形势下,应该通过修改有关法律,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的法律规定,强化和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措施,切实增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以完成好惩治职务犯罪这一重大政治任务。
  [关键词]新律师法;职务犯罪;侦查措施;完善
  
  修订后的律师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律师法,新增、修订和补充条款40余条,主要强化了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律师制度和司法制度,充分体现了近年来我国法治进步的成果,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与此同时,也给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长期困扰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措施不足等问题有待解决。
  
  一、律师权利扩张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冲击
  
  2007年10月28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旧《律师法》进行了修订, 进一步扩大律师辩护权,规范律师依法执业程序。执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完善和强化,是人权保护的必然要求,为律师更好地履行职责,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必将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产生影响。律师权利扩张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一)对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冲击
  新《律师法》第33条重新修订的律师会见权,使得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间的提前,消除了犯罪嫌疑人在单独面对侦查人员讯问时产生的心理压力,增加了其对抗心理,并可能以此和讯问人员拖延时间,拒不交代问题,待律师会见时在“不被监听”的情况下,充分与律师交流,做出趋利避害的供述,增加突破口供的难度,影响口供的稳定性。
  律师法修改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则使侦查活动的对抗性增强,从而使得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更趋不稳定,翻供、翻证和证人避证、逃证现象将更加突出,使侦查部门难以取证,侦查工作陷入僵局,侦查工作量加大。
  (二)对检察机关固定证据的冲击
  在案件侦查和审查起诉中,一些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由于不了解侦查机关对哪些人采取了哪些措施,获取了哪些证据,因而不敢轻易翻供翻证。而新《律师法》赋予了律师更充分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律师通过这些权利的行使,可以知悉案件的全部证据及证据的薄弱环节。职务犯罪特别是贿赂犯罪往往主要靠言辞证据定案,言辞证据较之实物证据,稳定性较差,犯罪嫌疑人、证人如果翻供翻证,必然增加固定证据的难度。
  (三)对检察机关拓展线索、扩大战果的冲击
  拓展线索是侦查的重要措施,它不仅可能使小案发展为大案,而且可能使单个案件发展为窝案、串案。而律师通过有关权利的行使,不仅有可能使犯罪嫌疑人拒供少供,而且有可能泄露案件的某些信息,贪污贿赂犯罪窝案串案现象严重, 讯问中拓展的案件线索因律师介入很难保密。如果律师不自律或别有用心,很难保证不被泄露。这些都将给侦查拓展线索、扩大战果增加困难,造成不小的冲击。
  
  二、当前职务犯罪侦查措施存在的现实困境
  
  目前, 在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过程中,侦查措施单调残缺,侦查存在严重的不足,已经影响到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有效行使。而律师法的修订实施,既强化了律师的辩护权,也增强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对抗性。这从立法上打破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原有结构平衡,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加大了惩治职务犯罪的难度。①当前,职务犯罪侦查措施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职务犯罪初查阶段的侦查措施在立法上存在缺陷
  初查是立案的基础,能否顺利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和正确作出案件决策,关键取决于初查工作是否扎实到位。因此,为适应修订后的律师法,提高侦查水平,检察机关必须转移侦查工作重心,加强案件初查,实现办案工作重心前移。但是,初查作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必经程序,仅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规定,而没有纳入刑事诉讼法中,这直接导致了初查制度在法律上的尴尬境地,使初查的方法、力度及合法性均受到影响,致使初查所获得的证据合法性受到质疑,初查阶段的调查手段、措施受到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惩治犯罪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二)职务犯罪侦查的强制措施不完整
  目前,职务犯罪侦查权在运行中,不能充分运用强制措施。职务犯罪机关在行使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时,存在着决定权和执行权分离的情况,检察机关只有运用拘传和在特殊情况下使用拘留的权力。监视居住、取保候审、逮捕和大多数情况下的拘留,都没有执行权。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一般不愿意也无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承办检察机关决定的强制措施的执行,只是办了一个手续了事,至于具体执行工作,往往是检察机关的人员自己承担。一般来说,除了拘留、逮捕的羁押场所由公安机关负责和看管外,其余的工作基本上都是由检察机关自己完成。决定权和执行权的分离,影响了侦查工作的秘密性,增加了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扯皮的可能性,增大了协调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不适应查办职务犯罪现实的需要。
  (三)职务犯罪侦查的技术侦查措施严重缺乏
  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指的就是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罪犯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窃听、秘密录像、秘密拍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递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②技术侦查工作因其独特优势,在侦查工作中有重要作用。适度使用技术侦查是在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冲突中取得平衡的最佳选择。③但在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中,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的决定权和实施权,并且非常严格地控制技术侦查的使用范围。目前采用的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技术侦查的方法,在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问题。例如:非规范性强,手续繁琐,经过的环节多,保密性差,而且时间耗费长,检察机关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侦查计划行使侦查权,而要依赖于公安机关的配合情况;现有的职务犯罪侦查中的技术侦查运行方式,同样已经不能适应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需要。
  (四)控制犯罪嫌疑人的传唤、拘传措施及时限的规定脱离职务犯罪侦查实际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但从实践上看,这一规定已严重脱离职务犯罪侦查实际。首先,职务犯罪相比一般的刑事案件,作案手段更具隐蔽性,反侦查能力更强,规避法律的水平更高,办案干扰更多,案件突破和取证难度比较大,在12小时内交代罪行的为数极少,贿赂案件尤为明显;其次,“12小时”的时限不符合侦查讯问的规律。从犯罪心理学角度讲,犯罪嫌疑人的受讯认罪心理要经历抵触、试探、动摇、交代等阶段。犯罪嫌疑人从最初的抵触到开口供述犯罪事实,需要经过激烈的内心斗争,12 小时内是难以使其完成这种心理转变的。④第三,容易导致办案单位违规办案。在实践中,在12小时无法突破的情况下,有的检察机关为了查处职务犯罪,采用超时拘传、讯问或违法使用监视居住等做法,破坏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也容易导致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三、强化和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的立法建议
  
  律师法的修订实施,从目前看会增加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难度,作为检察机关,一方面要积极适应律师法的修订实施,努力提高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水平;另一方面,要通过修改有关法律,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的法律规定,强化和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措施,以完成好惩治职务犯罪这一重大政治任务。
  (一)对初查程序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
  首先,在立法上对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初查程序予以明确规定,将其纳入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在立法中对初查的主体、初查的对象和措施、初查的监督方法等进行规范,使初查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做到有法可依,规范进行。其次,建议在法律上规定初查阶段可以采取除强制措施以外的所有手段,赋予初查阶段充分的侦查手段和措施,明确立案前的调查权,尽可能地收集有关证据和其他涉案信息。第三,在法律上明确检察机关在初查阶段获取的证明材料具有法律效力。
  (二)在法律上赋予检察机关具有完整的强制措施权
  为了保证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有效运作,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有逮捕决定权和执行权是各国和地区的惯例。新加坡《防止贿赂法》中规定的贿赂调查局的权力中明确规定其拥有无证逮捕的权力,“贿赂调查局可以不用逮捕证,逮捕任何涉嫌本法的人员以及被控告或存在合理怀疑的人员” ⑤香港《廉政公署条例》也规定“如获廉政专员为此授权的廉署人员合理地怀疑某人犯本条例或《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或《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所订罪行,或合理地怀疑某人身为订明人员而藉着或通过不当使用职权而犯勒索罪,可无需手令而将该人逮捕”。⑥因此,从我国司法实践出发,借鉴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合理经验,在法律上赋予检察机关完整的强制措施权,规定决定权与执行权相统一,不仅可以保障侦查工作的秘密性,还节约了司法资源,明确了责任,杜绝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互相扯皮的可能性。
  (三)在立法上规定检察机关具有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职权
  随着科技的进步,职务犯罪手段日趋隐蔽,犯罪行为人利用先进的交通、通讯设备进行反侦查活动、转移证据和赃款赃物,使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更难收集。从现阶段职务犯罪形势依然严峻以及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的决心和要求等实际出发,在立法上规定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职权是必要的,而且是迫切的。⑦
  目前,世界上有一些国家允许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侦破职务犯罪案件,如:美国1968年《公共汽车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德国1994年《刑事诉讼法典》明确规定,贪污或贿赂等犯罪可以采用秘密监听等技术侦查手段;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0条第1款规定:“为有效地打击腐败,各缔约国均应当在本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的范围内并根据本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其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允许其主管机关在其领域内酌情使用控制下交付和在其认为适当时使用诸如电子或其他监视形式和特工行动等其他特殊侦查手段,并允许法庭采信由这些手段产生的证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2005年10月27日以全票通过决定,批准中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成为该公约于2005年12月14日生效后立即实施这一国际法的首批国家之一。因此,为适应惩治犯罪,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理应在立法上赋予检察机关以技术侦查权。
  (四)修改刑事诉讼法,延长传唤、拘传时间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2小时。从国外看,《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35条规定,“拘传时,应当将被指控人立即解送法官予以讯问。不允许依据拘传令将被指控人扣留超过拘传后的第二日结束。”所谓“第二日”结束,即依据拘传令限制被指控人的人身自由时最多不得超过48小时。日本《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已经拘传的被告人,应当自带到法院之时起24小时以内释放。但在该时间内已经签发羁押证的,不在此限。”⑨为此,建议从侦查实际出发,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立法的经验,将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一次传唤、拘传的时间规定为24小时或48小时。
  
  [注释]
  
   ①王建明:《论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适应修改律师法新要求的若干问题》[J],《人民检察》2008第10期,第10页。
   ②万毅:《西方国家刑事侦查中的技术侦查措施探究》[J],《公安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第98页。
   ③朱孝清:《试论技术侦查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适用》[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第69页。
   ④王建明:《论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适应修改律师法新要求的若干问题》[J],《人民检察》2008第10期,第11页。
   ⑤李卫平:《各国(地区)职务犯罪侦查机构比较》[J],《河北法学》2004年第7期,第29页。
   ⑥香港廉政公署http://www.icac.org.hk/big5/power/index.html
   ⑦王建明:《健全和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措施要论》[J],《人民检察》2005年第6期(上),第9页。
   ⑧朱孝清:《职务犯罪侦查学》[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514页。
   ⑨王建明:《论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适应修改律师法新要求的若干问题》[J],《人民检察》2008第10期,第11页。
  
  [作者简介]谢廷富,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其他文献
[摘要]大学生参与教学授课,可分为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两个部分。这项教改预期成功之处,在于让学生的个性得到张扬、创新能力得到扶持。教学相长,大学教师和学生均能超越自我。  [关键词]参与教学;授课模式;中国哲学史    一、观念变更与模式设想原则  教学相长,如何能让大学教师和学生均能超越自我,是本文关注的起点。“超越”之谓,在此是指迥异常规的跨越式成长。跨越的实现,必须有赖独特的激发机制。  就教
期刊
[摘 要]文章拟对肥东地区自侦案件多发的情况研究其根源,提出解决的方法,希望能对治理此类案件提供帮助。  [关键词]自侦案件;研究    2008年以来,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检察院反贪局共立案侦查34件49人,其中贪污案12件25人,挪用公款案4件5人,受贿案16件17人,行贿案2件2人,其中要案16人,大案20人,除2人外,其他全部被起诉至法院并作有罪判决。反渎局2008以来共受理渎职侵权案件27
期刊
[摘 要]在“全城微博”的社会导向下,微博在为人们生活带来便利、使言论自由得到更有效保障的情况下,也对权利的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微博中侵权问题逐渐浮出水面。文章针对微博侵权现象的出现,以《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立足点就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论述。   [关键词]微博侵权;《侵权责任法》第36条     微博是近一段时期在网络上火起来的一种软件。根据百度上对其的定义,微博,即微博客(Mi
期刊
[摘 要]当前法律的适用要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其良好社会效果的产生不仅能够更好地树立起法律的权威,而且是法律本身存在的应有之义。法律尊重民众,得到民众的认同,人们才会去相信甚至信仰法律。文章以三常理论为视角,从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之困境出发,发掘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之源泉,最后找到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之路径。在此过程中三常即社会的常识、常理、常情,能否真正地融入到法律的的适用中决定着社会效果的好
期刊
[摘 要]道德和法律就好比圆心与圆,道德为圆心,法律为圆圈,没有圆心,作不出圆,也没有无圆心的圆,即,没有道德则作不出法律,也没有不以道德为支撑的法律。正所谓“法的生发起点在于道德,法的价值核心也在于道德,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就是基本道德的国家强制。”同时“法律的自觉遵守的落脚点实为一种道德自律”。   [关键词]法律;道德;道德支撑     一、道德与法的含义   法就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期刊
[ 摘 要]针对气象行政执法工作现有存在的状况,根据气象法侓法规和济南市长清区的存在问题,结合长清区实际,提出了几点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气象;行政执法;现存问题;对策;建议     《气象法》颁布实施十一年多来,长清区气象法制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气象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建立,市县两级气象法制机构基本健全,法制队伍基本完善,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不断提高。通过调研发现
期刊
[摘 要]法教义学是以实证法,即实在法规范为研究客体,以通过法律语句阐述法律意蕴为使命的一种法律技术方法。而我国的法教义学却是一种以工具主义和实用主义为导向的治术之学。它无法缓和实质正义终极性与形式正义有限性的矛盾,对我国法教义学的存在和发展会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关键词]醉酒驾车犯罪;法教义学;矛盾      一、引言   继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9月8日召
期刊
[摘 要]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一直是我军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然而在新时期,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官兵日益增强的物质利益观念、主体意识以及军营人际的新变化等现实,传统的以课堂教育为主阵地的教育方式,已力不从心。在这种形式下要完善隐性思想政治教育方式,从而从正面、侧面共同努力,做好军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关键词]思想;政治;隐性      一、新时期军队思想政治
期刊
[摘 要]近年来,许多地区为了吸引人才而采用对其子女中高考加分的政策,使得政策天枰更加偏向了原本就占有较多教育资源的强势群体,严重破坏了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在考虑教育平等的同时,也不能忽略中国教育资源地区分配的差异性,绝对的公平就是相对的不公平,所以还要充分找过到落后地区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的考生。   [关键词]受教育权;教育公平;弱势群体     2006年,福建省漳州
期刊
[摘 要]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普法机制,是坚持以人为本,满足群众法律需求,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举措。“六五”普法开局之年,笔者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宣传工作实际,探索建立多种社会力量参与普法工作机制的有效路径,以提高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科学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体系,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社会力量;普法;机制     一、社会力量参与普法的现状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