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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用语作为承载信息的工具,具有滞后性、模糊性、开放性等缺点,信息时代的犯罪特点呈现出隐蔽性、智能性、技术性的趋势,如何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给予新兴犯罪行为以合理的解释,是刑法解释面临的巨大挑战。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的选择关乎刑法解释立场,为解释指明了方向;实质解释和形式解释的选择是解释限度的问题,制约着解释的范围。对于刑法条文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但出于社会危害性之实质层面的考虑又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应坚持客观解释的态度,并用实质解释的手段使其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