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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被称为“国九条”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出台,随后政府相关部门分头落实,广大物流企业对此充满期待。通过各方面的积极落实,“物流国九条”在税收、交通、投融资和土地等政策方面,都有不同程度进展,但与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与物流企业所需要的政策环境还有相当距离。
2012年是落实“物流国九条”的关键一年。为继续深化落实政策措施,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在进行专题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十条政策建议。
扩大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
2005年开始的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工作,已有7批、934家企业纳入试点范围,切实减轻了试点企业税务负担。今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扩大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体现了政府支持物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为了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为政策的全面推广创造条件,我们建议:
一是放宽物流企业认定。凡是按照国家标准评估认定的A级物流企业,自动纳入税收试点企业范围。集团型物流企业取得A级物流企业资质,下属分、子、控股公司即可适用差额纳税政策。
二是放宽“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限制。鼓励物流企业对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对租赁达到一定期限的社会车辆也可认定为自有车辆。总部取得自开票资格,分支机构自动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三是放宽试点企业纳税额限制。将上一年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不低于100万元的标准,降低为50万元。中西部地区物流企业可以在此基础上,再降低30%左右。
四是进一步研究完善和扩大税收试点的办法。明确试点企业“所属企业”的范围。界定“仓储业务”差额纳税内涵。推行个体车辆税收代扣代缴制度。尽快研究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建议建立“物流综合服务”概念。将运输、仓储(场站)、货代、快递等物流各环节统一执行3%的营业税税率。
调整完善“营改增”试点政策
2012年1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在上海市启动,物流企业纳入本次试点范围。试点2个月以来,物流企业特别是运输型物流企业普遍反映税负大幅增加,有违“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指导思想。物流业务各环节税率仍未统一,不符合“要结合增值税改革试点,尽快研究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我们建议:
一是在不改变试点方案基本框架的前提下,将“货物运输服务”从“交通运输服务”中剥离,纳入“物流辅助服务”,采用6%的税率(经测算,略高于营业税实际负担率)。我们强烈要求,明确设立“物流综合服务”统一税目,与物流相关的各环节业务执行统一的税目和税率,以适应物流业一体化运作的需要。
二是适当增加进项税抵扣项目。对存量资产(非不动产)采取过渡性抵扣政策,允许物流企业在用运输工具及设备依据一定比例纳入进项税额抵扣。
三是抓紧研究解决试点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保证“营改增”试点政策有效衔接、平稳过渡。建议有关部门慎重对待试点扩围。在上海试点中应进一步发现和解决相关问题。以后即使扩大试点,也应该按照行业,而不是地区稳步推进,避免引发地区间的不平衡。特别是像物流业这样全国网络化经营的行业,更不宜因试点政策的不同,造成新的地区分割。
进一步落实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
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由于出台时间较短,各地对政策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执行中出现偏差。我们建议:
一是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应尽快了解政策内涵。对于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异议,提交国家税政部门审议,统一执行标准,减少和限制地方自由裁量权,使物流企业真正享受到政策实惠。
二是明确物流企业认定范围。物流企业凡是拥有仓储设施用地的均可享受该项政策。对于按照国家标准评估认定的A级物流企业,自动纳入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企业范围。进一步明确物流基础设施平台建设类单位(物流园区、物流中心)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三是明确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认定。凡是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储存商品列入政策条文的,均可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加紧落实清理收费公路工作
过高的路桥费,加重了物流企业的负担,增加了社会流通成本。我们建议:
一是切实按照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关于清理收费公路的通知,做好收费公路清理工作。在此基础上,加大对高速公路收费的监管力度,撤、并不合理的收费站点,逐步降低偏高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对已出让经营权的繁忙路段及快到收费期限的公路,应根据政府财力状况逐步回购经营权。
二是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标准,削减公路管理和维护费用,规定还贷比例和期限,使所收费用大部分用于归还贷款。禁止超过收费期限的公路继续收费,逐步减少收费公路规模。控制新建收费公路,充实资本金,减少贷款比例。
三是尽快出台《大件运输管理办法》。完善跨省综合协调机制,规范申报和审批程序,制定全国统一的公路赔(补)偿费标准,公开路桥通行条件、办事程序和收费标准。
四是清理各地不同执法标准,设立全国性的统一执法与处罚标准。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并形成长效机制。
改革物流用地制度
当前,城市物流用地急剧收缩,物流基础设施持续紧缺,导致大中城市周边仓库货场租金不断提高,物流成本持续上升。同时,一些地方提出的物流发展目标盲目性较大。也有的借物流名义,圈占土地,搞房地产开发。我们建议:
一是出台强制性规划。抓紧制定全国性的物流园区发展专项规划。要在摸清现有仓储类物流设施的基础上,明确物流园区规划布局的基本标准和原则,严格相应的约束机制。
二是推行租地建库方式。地方政府不再将土地50年使用权一次性出让给物流企业,而是采取租赁方式,企业在政府规划的物流园区租地建库。这样,既保证物流企业用地需求,有效减轻企业一次性投资压力,也有效抑制圈占土地、等待升值的投资冲动。
三是支持城市配送中心建设。中等以上规模城市要将城市物流配送中心纳入城市总体功能布局规划,优化城市物流配送区域布局,完善城市物流配送服务网络。开展城市物流共同配送工程,在用地紧张、交通问题突出的商业聚集区域推行共同配送方式,支持专业化的共同配送企业和城市配送车辆更新改造。
四是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把物流用地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城市物流需求,确保物流园区、配送中心等仓储类物流设施的用地需要。对于既有物流用地,不得随意变更用地性质和规模,不得因为地价升高,强制物流用地无限度外迁。对新建物流设施用地做出硬性规定,该地块只能用于物流活动,不允许随便改变用途或转租。
优化物流企业投融资环境
物流业资金需求量大,投资回收周期长。企业自有资金不能满足需要,普遍存在融资瓶颈。我们建议:
一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等基础设施给予优先贷款和财政贴息。积极支持物流企业进行网络建设,对于运行良好、管理规范的物流企业、园区的技术改造、信息化建设、节能减排设施以及周边交通条件改善等项目,给予财政补助。适当增加金融机构面向中小微物流企业网络建设的贷款比重。支持物流行业诚信体系和担保机制建设。
二是开展物流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积极推进物流产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配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于符合规划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项目,已经发育成熟、但暂时还不能上市的物流企业,以及企业重组、并购等资金需求。
三是对物流企业在股票上市、企业债券发行方面给予支持。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和发行成本,完善物流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允许有发展潜力的物流企业发行不同期限的长期债券,鼓励其推进股票上市。鼓励中小型物流企业在创业板市场发行股票融资。
支持物流企业做强做大
近年来,许多物流企业发展很快,积累了一定的经营实力和管理经验,具有做强做大的潜力,但一体化、网络化服务能力不强,市场竞争力还有待进一步提升。我们建议:
一是支持物流企业兼并重组。对物流企业兼并重组提供专项资金支持,引导大型物流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对中小物流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和托管。简化企业兼并重组审批程序,协助解决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遇到的资产处置、人员安置、债务核定等方面的问题。
二是简化国有大型物流企业内部产权转让程序。国有物流企业内部产权的转让行为,原则上由企业自主审批,免去专项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程序。国家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组织的国有企业之间的重组合并行为,应采取行政手段、无偿划拨方式。
三是为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提供便利。允许物流企业异地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取消分支机构车辆挂靠的不合理规定。加强物流资质管理,精简相关资质证明。对于必须的资质证明,允许企业分支机构在全国通用。凡赋予总部的优惠政策,各类分支机构同等享受,无需重新申报。
支持企业信息化建设和技术改造
一是支持物流行业管理和技术创新。支持企业物流信息系统建设和监管部门信息化建设,提高物流运行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支持物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大力扶持具有市场潜力的物流信息化运行模式。
二是完善物流标准体系。加快形成标准制定机制,抓紧制修订物流信息、物流服务流程、工具器具和技术装备等领域的标准和规范,加大物流标准的制定和宣贯力度,引导企业现代化升级。
三是支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重点支持全国性和区域性物流节点城市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加快建立平台间信息交换标准,完善平台间互联互通机制。加强物流信息平台与政府金融、税务、海关、检验检疫等行业信息系统的合作,发挥政府信息公益性和社会指导性作用。
加大农产品物流支持力度
农产品物流仍然是薄弱环节,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支持农产品“绿色通道”建设,强化起运地负责制,明确回程空车免缴通行费,进一步减免农产品进城的各项税费。
二是支持大型批发市场配套建设农产品加工物流中心,增加加工、存储、拣选、包装、检验检测等物流功能,新建或改造农产品冷库、冷藏车辆等冷链设施。对参加“农超对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超市投资建设物流中心、冷链系统等设施的投入给予专项补贴、贷款贴息、税收等扶持政策。
三是支持农产品物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加强物联网在农产品物流领域的应用,对与可追溯系统相关的检测中心、信息系统等进行补贴扶持,建立贯穿农产生产、物流、销售整个供应链的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
改革我国物流业管理体制
物流业是复合型产业,目前没有一个专门的主管部门。尽管物流业的产业地位已经确立,但在国民经济各方面都找不到对应的类别。我们建议:
一是设置专门管理机构。建议在下届政府机构改革中,参照能源和粮食管理体制,设立国家物流局。统筹协调全国物流业发展工作。各省市建立相应机构,承担相应职能。
二是在国民经济管理环节和具体政策中落实物流业产业地位。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产业统计、工商注册、土地使用及税目设立等方面明确物流业类别,真正落实物流业的产业地位。尽快完善物流调查统计和信息管理制度。加强物流业政策及法规体系建设,推动物流业立法工作。
2012年是落实“物流国九条”的关键一年。为继续深化落实政策措施,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在进行专题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十条政策建议。
扩大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
2005年开始的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工作,已有7批、934家企业纳入试点范围,切实减轻了试点企业税务负担。今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扩大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体现了政府支持物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为了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为政策的全面推广创造条件,我们建议:
一是放宽物流企业认定。凡是按照国家标准评估认定的A级物流企业,自动纳入税收试点企业范围。集团型物流企业取得A级物流企业资质,下属分、子、控股公司即可适用差额纳税政策。
二是放宽“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限制。鼓励物流企业对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对租赁达到一定期限的社会车辆也可认定为自有车辆。总部取得自开票资格,分支机构自动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三是放宽试点企业纳税额限制。将上一年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不低于100万元的标准,降低为50万元。中西部地区物流企业可以在此基础上,再降低30%左右。
四是进一步研究完善和扩大税收试点的办法。明确试点企业“所属企业”的范围。界定“仓储业务”差额纳税内涵。推行个体车辆税收代扣代缴制度。尽快研究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建议建立“物流综合服务”概念。将运输、仓储(场站)、货代、快递等物流各环节统一执行3%的营业税税率。
调整完善“营改增”试点政策
2012年1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在上海市启动,物流企业纳入本次试点范围。试点2个月以来,物流企业特别是运输型物流企业普遍反映税负大幅增加,有违“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指导思想。物流业务各环节税率仍未统一,不符合“要结合增值税改革试点,尽快研究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我们建议:
一是在不改变试点方案基本框架的前提下,将“货物运输服务”从“交通运输服务”中剥离,纳入“物流辅助服务”,采用6%的税率(经测算,略高于营业税实际负担率)。我们强烈要求,明确设立“物流综合服务”统一税目,与物流相关的各环节业务执行统一的税目和税率,以适应物流业一体化运作的需要。
二是适当增加进项税抵扣项目。对存量资产(非不动产)采取过渡性抵扣政策,允许物流企业在用运输工具及设备依据一定比例纳入进项税额抵扣。
三是抓紧研究解决试点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保证“营改增”试点政策有效衔接、平稳过渡。建议有关部门慎重对待试点扩围。在上海试点中应进一步发现和解决相关问题。以后即使扩大试点,也应该按照行业,而不是地区稳步推进,避免引发地区间的不平衡。特别是像物流业这样全国网络化经营的行业,更不宜因试点政策的不同,造成新的地区分割。
进一步落实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
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由于出台时间较短,各地对政策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执行中出现偏差。我们建议:
一是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应尽快了解政策内涵。对于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异议,提交国家税政部门审议,统一执行标准,减少和限制地方自由裁量权,使物流企业真正享受到政策实惠。
二是明确物流企业认定范围。物流企业凡是拥有仓储设施用地的均可享受该项政策。对于按照国家标准评估认定的A级物流企业,自动纳入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企业范围。进一步明确物流基础设施平台建设类单位(物流园区、物流中心)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三是明确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认定。凡是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储存商品列入政策条文的,均可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加紧落实清理收费公路工作
过高的路桥费,加重了物流企业的负担,增加了社会流通成本。我们建议:
一是切实按照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关于清理收费公路的通知,做好收费公路清理工作。在此基础上,加大对高速公路收费的监管力度,撤、并不合理的收费站点,逐步降低偏高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对已出让经营权的繁忙路段及快到收费期限的公路,应根据政府财力状况逐步回购经营权。
二是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标准,削减公路管理和维护费用,规定还贷比例和期限,使所收费用大部分用于归还贷款。禁止超过收费期限的公路继续收费,逐步减少收费公路规模。控制新建收费公路,充实资本金,减少贷款比例。
三是尽快出台《大件运输管理办法》。完善跨省综合协调机制,规范申报和审批程序,制定全国统一的公路赔(补)偿费标准,公开路桥通行条件、办事程序和收费标准。
四是清理各地不同执法标准,设立全国性的统一执法与处罚标准。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并形成长效机制。
改革物流用地制度
当前,城市物流用地急剧收缩,物流基础设施持续紧缺,导致大中城市周边仓库货场租金不断提高,物流成本持续上升。同时,一些地方提出的物流发展目标盲目性较大。也有的借物流名义,圈占土地,搞房地产开发。我们建议:
一是出台强制性规划。抓紧制定全国性的物流园区发展专项规划。要在摸清现有仓储类物流设施的基础上,明确物流园区规划布局的基本标准和原则,严格相应的约束机制。
二是推行租地建库方式。地方政府不再将土地50年使用权一次性出让给物流企业,而是采取租赁方式,企业在政府规划的物流园区租地建库。这样,既保证物流企业用地需求,有效减轻企业一次性投资压力,也有效抑制圈占土地、等待升值的投资冲动。
三是支持城市配送中心建设。中等以上规模城市要将城市物流配送中心纳入城市总体功能布局规划,优化城市物流配送区域布局,完善城市物流配送服务网络。开展城市物流共同配送工程,在用地紧张、交通问题突出的商业聚集区域推行共同配送方式,支持专业化的共同配送企业和城市配送车辆更新改造。
四是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把物流用地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城市物流需求,确保物流园区、配送中心等仓储类物流设施的用地需要。对于既有物流用地,不得随意变更用地性质和规模,不得因为地价升高,强制物流用地无限度外迁。对新建物流设施用地做出硬性规定,该地块只能用于物流活动,不允许随便改变用途或转租。
优化物流企业投融资环境
物流业资金需求量大,投资回收周期长。企业自有资金不能满足需要,普遍存在融资瓶颈。我们建议:
一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等基础设施给予优先贷款和财政贴息。积极支持物流企业进行网络建设,对于运行良好、管理规范的物流企业、园区的技术改造、信息化建设、节能减排设施以及周边交通条件改善等项目,给予财政补助。适当增加金融机构面向中小微物流企业网络建设的贷款比重。支持物流行业诚信体系和担保机制建设。
二是开展物流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积极推进物流产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配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于符合规划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项目,已经发育成熟、但暂时还不能上市的物流企业,以及企业重组、并购等资金需求。
三是对物流企业在股票上市、企业债券发行方面给予支持。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和发行成本,完善物流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允许有发展潜力的物流企业发行不同期限的长期债券,鼓励其推进股票上市。鼓励中小型物流企业在创业板市场发行股票融资。
支持物流企业做强做大
近年来,许多物流企业发展很快,积累了一定的经营实力和管理经验,具有做强做大的潜力,但一体化、网络化服务能力不强,市场竞争力还有待进一步提升。我们建议:
一是支持物流企业兼并重组。对物流企业兼并重组提供专项资金支持,引导大型物流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对中小物流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和托管。简化企业兼并重组审批程序,协助解决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遇到的资产处置、人员安置、债务核定等方面的问题。
二是简化国有大型物流企业内部产权转让程序。国有物流企业内部产权的转让行为,原则上由企业自主审批,免去专项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程序。国家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组织的国有企业之间的重组合并行为,应采取行政手段、无偿划拨方式。
三是为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提供便利。允许物流企业异地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取消分支机构车辆挂靠的不合理规定。加强物流资质管理,精简相关资质证明。对于必须的资质证明,允许企业分支机构在全国通用。凡赋予总部的优惠政策,各类分支机构同等享受,无需重新申报。
支持企业信息化建设和技术改造
一是支持物流行业管理和技术创新。支持企业物流信息系统建设和监管部门信息化建设,提高物流运行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支持物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大力扶持具有市场潜力的物流信息化运行模式。
二是完善物流标准体系。加快形成标准制定机制,抓紧制修订物流信息、物流服务流程、工具器具和技术装备等领域的标准和规范,加大物流标准的制定和宣贯力度,引导企业现代化升级。
三是支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重点支持全国性和区域性物流节点城市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加快建立平台间信息交换标准,完善平台间互联互通机制。加强物流信息平台与政府金融、税务、海关、检验检疫等行业信息系统的合作,发挥政府信息公益性和社会指导性作用。
加大农产品物流支持力度
农产品物流仍然是薄弱环节,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支持农产品“绿色通道”建设,强化起运地负责制,明确回程空车免缴通行费,进一步减免农产品进城的各项税费。
二是支持大型批发市场配套建设农产品加工物流中心,增加加工、存储、拣选、包装、检验检测等物流功能,新建或改造农产品冷库、冷藏车辆等冷链设施。对参加“农超对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超市投资建设物流中心、冷链系统等设施的投入给予专项补贴、贷款贴息、税收等扶持政策。
三是支持农产品物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加强物联网在农产品物流领域的应用,对与可追溯系统相关的检测中心、信息系统等进行补贴扶持,建立贯穿农产生产、物流、销售整个供应链的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
改革我国物流业管理体制
物流业是复合型产业,目前没有一个专门的主管部门。尽管物流业的产业地位已经确立,但在国民经济各方面都找不到对应的类别。我们建议:
一是设置专门管理机构。建议在下届政府机构改革中,参照能源和粮食管理体制,设立国家物流局。统筹协调全国物流业发展工作。各省市建立相应机构,承担相应职能。
二是在国民经济管理环节和具体政策中落实物流业产业地位。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产业统计、工商注册、土地使用及税目设立等方面明确物流业类别,真正落实物流业的产业地位。尽快完善物流调查统计和信息管理制度。加强物流业政策及法规体系建设,推动物流业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