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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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意义】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了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而厘清个人数据携带的私法规制问题,实现在私法制度设计层面对数据权属及携带问题的突破,已然成为对数据合规流通的法律保障研究中的当务之急。【设计/方法】传统规制路径在设置目的上与个人数据携带之理念存有差异,随意适用可能导致个人数据携带的初衷难以实现。故以欧盟法提出的设权化路径为分析基础,并通过对国内学者所提出的《知识产权法》路径
【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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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科技厅项目(20210601018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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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意义】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了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而厘清个人数据携带的私法规制问题,实现在私法制度设计层面对数据权属及携带问题的突破,已然成为对数据合规流通的法律保障研究中的当务之急。【设计/方法】传统规制路径在设置目的上与个人数据携带之理念存有差异,随意适用可能导致个人数据携带的初衷难以实现。故以欧盟法提出的设权化路径为分析基础,并通过对国内学者所提出的《知识产权法》路径、《物权法》路径、《侵权法》路径、《合同法》路径和《人格权法》路径进行辨析,从而对数据携带私法路径进行本土化构建。【结论/发现】建立以《人格权法》规制为基础,以特殊私法限制规则为辅,设置场景分类保护模式的个人数据携带保护制度范式,成为我国个人数据携带私法规制的应有之义,以此达到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与个人数据权益保护二者之间的平衡,实现数字经济持续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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