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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土地作为重要的资源和资产,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国家财富的源泉,也是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最基本、最重要的财产。在当前土地利用形势愈加严峻的情况下,土地使用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大量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纠纷亟待处理,同时,新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件不断发生,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将是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因此做好土地登记工作,明确土地权利归属是实施土地登记的必要前提。土地登记公告作为土地登记确权过程中的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和环节,加强该方面的管理和应用,发挥土地登记公告效力,保证土地登记公信力是目前我们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土地管理 登记公告 确权 地籍调查
法条摘录如下: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总登记要求的宗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准予登记的土地坐落、面积、用途、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和使用期限;
(三)土地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土地总登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登记。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
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应当对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
土地登记公告的期限在《土地登记办法》中没有具体规定,一般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合理期限内掌握。我们大丰地区的土地登记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期限不记入登记办理时限。
土地登记公告的意义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让土地权利人及时了解其土地权利是否得到保护;二是在一定时间内,征询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异议;三是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登记过程中的不足或错误,施与救济,保证登记结果的准确性;四是保证土地登记的公信力。
作为基层的国土管理工作人员,在日常的地籍管理工作中,充分认识到了土地登记公告在我们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所发挥的作用,切身体会到加强该项工作的管理并进一步完善其在日常工作中的应用所凸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近几年本人的工作实践经验,土地登记公告更多的应用于依靠事实权源或权源不清而进行的土地确权这个方面。
结合《土地登记办法》对公告的定义和规定等方面的内容可以看出,土地登记公告是土地登记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是将拟登记宗地的情况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以避免发生错登、误登等情况的出现。在此基调上,土地登记公告除了发挥其本身的告知作用外,重要的是起到让公众参与并进一步提高土地登记工作的准确度,提升国土管理单位的公信力,积极响应“效能革命”的号召,最大程度上实现土地地籍管理工作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广大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宗旨和目标。在近几年接触的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由于经常出现需要土地确权登记的宗地存在着权属比较混乱,权源力度不够等情况,同时出现因为历史遗留问题或已长期存在的事实宗地等原因造成的土地证据不足而引起的确权有难度的状况。在这样的情况下,只有采取土地登记公告为手段,充分发挥其监督和补救的作用。因而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土地登记公告作为一种重要的权源和证据,增加了土地确权登记行为的严谨性和权威性。
鉴于本人对土地登记公告在土地登记过程中所发挥作用的认识,结合本职工作中已经发生的土地登记公告行为,本人对该方面的认识有若干思考:
1、采取多元化的土地登记公告传播手段和方式,扩大公告的影响范围。土地登记公告是通过一定的形式将拟登记宗地的情况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土地登记公告所借助的载体大部分是有一定的受众基础和社会影响力的平面媒介和网络媒介。但是在基层的土地登记确权发证的过程中,尤其是在处理农村土地登记确权工作中发生的土地登记公告行为,由于村民的文化程度较低、对土地登记公告的重要性和功能性认识不足、所接收信息范围和能力有限、接触的传播媒介狭隘等多种原因,造成了土地登记公告在农村土地工作中的特殊性,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限制了公告接触公众的深度和广度。因此,针对以上情况,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公告期限已过未有人提出异议即可报人民政府审批并发证,而是真正通过到位的公告将错登、误登的几率尽可能的降低,真正发挥土地登记公告的证据作用。
首先,针对权属不清等需要土地登记公告的宗地,在初步确权时,工作人员需完善其工作方式,制定针对性的工作流程。在对拟登记的宗地进行实地确权时,除宗地使用者外,要求邻宗地使用者到场,将初步勘测结果和登记流程告知,并主动向他们告知公告的作用和相关注意事项,加强其对土地登记公告的认识,让他们意识到公告的重要性和严肃性,避免利益相关人在已公告后因自身主观原因而导致的纠纷情况的发生。
其次,增加土地登记公告的传播手段和传播方式,扩大其在相关受众群体中的影响力度。目前,在本人日常所接触的工作中,公告基本上是报纸上进行公示,然而,主要是在农村范围内,土地使用者通过这种方式了解到利益相关人拟登记宗地的情况,并对之进行监督进而及时反馈信息的制约因素很多,他们能够接触到土地登记公告的机会有限,当然,我们在这方面的所创造的条件很不成熟。本人认为,在报纸上进行土地登记公告的同时,我们应将公告原文及相关附件及时的张贴到相关村、组,将我们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真正做到群众中去,具体落实到工作中的每一个个体,每一个细节。
2、要重视和具体化土地登记公告的内容,将拟登记宗地的地籍数据和相关地籍调查结果一并公告。在日常的土地登记公告中,我们只是将宗地面积和土地坐落进行简单的、数据式的公布,凭此并不能真正判定拟登记宗地的界址定位和范围,更未涉及该宗地与邻宗地之间的关系。由于地籍数据不清而造成了邻宗地之间的纠纷的产生,同时得不到及时的反映和处理,这就增加了土地登记错登、误登情况发生的可能性,降低了土地登记公告保障和补救的功能,整体上削弱了土地登记公告在土地登记过程中的作用。在对土地登记进行公告时,将拟登记宗地的四至及与邻宗地之间的关系和距离明确标示出,可以更好更直观的反映拟登记宗地的地籍情况,更为方便、及时、准确的收集到知情人或利益相关人的情况反馈,采取对应措施,将之解决,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土地登记工作的质量,切实履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责。
3、履行公告程序中应注意的问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公告程序在土地登记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用好公告程序,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公告的主体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而不是申请人。国土部门不能图省事,让申请人自行张贴公告,这是不符合程序规定的。国土部门对公告过程应留下证据。
(二)各种公告的内容应有所区别,不能千篇一律。实践工作中,曾出现过补偿登记公告用初始登记公告的内容,导致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三)公告是登记的程序,但不是必需程序,不应扩大适用范围。在必要的时候,公告程序可以起到很好的作用;但如果滥用,也会导致延长登记时间等不良后果。
(四)正确处理公告引起的异议。因为是在土地确权登记过程中的公告,所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应与土地确权登记相关,否则会影响确权登记。
参考文献:
(1)《土地登记办法》
(2)龙翼飞.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2003年
(3)樊志全.土地确权理论与制度.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年
(4)毛朝卉.浅议土地登记中的公告.中国地籍网,2010年
关键词:土地管理 登记公告 确权 地籍调查
法条摘录如下: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总登记要求的宗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准予登记的土地坐落、面积、用途、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和使用期限;
(三)土地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土地总登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登记。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
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应当对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
土地登记公告的期限在《土地登记办法》中没有具体规定,一般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合理期限内掌握。我们大丰地区的土地登记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期限不记入登记办理时限。
土地登记公告的意义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让土地权利人及时了解其土地权利是否得到保护;二是在一定时间内,征询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异议;三是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登记过程中的不足或错误,施与救济,保证登记结果的准确性;四是保证土地登记的公信力。
作为基层的国土管理工作人员,在日常的地籍管理工作中,充分认识到了土地登记公告在我们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所发挥的作用,切身体会到加强该项工作的管理并进一步完善其在日常工作中的应用所凸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近几年本人的工作实践经验,土地登记公告更多的应用于依靠事实权源或权源不清而进行的土地确权这个方面。
结合《土地登记办法》对公告的定义和规定等方面的内容可以看出,土地登记公告是土地登记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是将拟登记宗地的情况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以避免发生错登、误登等情况的出现。在此基调上,土地登记公告除了发挥其本身的告知作用外,重要的是起到让公众参与并进一步提高土地登记工作的准确度,提升国土管理单位的公信力,积极响应“效能革命”的号召,最大程度上实现土地地籍管理工作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广大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宗旨和目标。在近几年接触的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由于经常出现需要土地确权登记的宗地存在着权属比较混乱,权源力度不够等情况,同时出现因为历史遗留问题或已长期存在的事实宗地等原因造成的土地证据不足而引起的确权有难度的状况。在这样的情况下,只有采取土地登记公告为手段,充分发挥其监督和补救的作用。因而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土地登记公告作为一种重要的权源和证据,增加了土地确权登记行为的严谨性和权威性。
鉴于本人对土地登记公告在土地登记过程中所发挥作用的认识,结合本职工作中已经发生的土地登记公告行为,本人对该方面的认识有若干思考:
1、采取多元化的土地登记公告传播手段和方式,扩大公告的影响范围。土地登记公告是通过一定的形式将拟登记宗地的情况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土地登记公告所借助的载体大部分是有一定的受众基础和社会影响力的平面媒介和网络媒介。但是在基层的土地登记确权发证的过程中,尤其是在处理农村土地登记确权工作中发生的土地登记公告行为,由于村民的文化程度较低、对土地登记公告的重要性和功能性认识不足、所接收信息范围和能力有限、接触的传播媒介狭隘等多种原因,造成了土地登记公告在农村土地工作中的特殊性,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限制了公告接触公众的深度和广度。因此,针对以上情况,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公告期限已过未有人提出异议即可报人民政府审批并发证,而是真正通过到位的公告将错登、误登的几率尽可能的降低,真正发挥土地登记公告的证据作用。
首先,针对权属不清等需要土地登记公告的宗地,在初步确权时,工作人员需完善其工作方式,制定针对性的工作流程。在对拟登记的宗地进行实地确权时,除宗地使用者外,要求邻宗地使用者到场,将初步勘测结果和登记流程告知,并主动向他们告知公告的作用和相关注意事项,加强其对土地登记公告的认识,让他们意识到公告的重要性和严肃性,避免利益相关人在已公告后因自身主观原因而导致的纠纷情况的发生。
其次,增加土地登记公告的传播手段和传播方式,扩大其在相关受众群体中的影响力度。目前,在本人日常所接触的工作中,公告基本上是报纸上进行公示,然而,主要是在农村范围内,土地使用者通过这种方式了解到利益相关人拟登记宗地的情况,并对之进行监督进而及时反馈信息的制约因素很多,他们能够接触到土地登记公告的机会有限,当然,我们在这方面的所创造的条件很不成熟。本人认为,在报纸上进行土地登记公告的同时,我们应将公告原文及相关附件及时的张贴到相关村、组,将我们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真正做到群众中去,具体落实到工作中的每一个个体,每一个细节。
2、要重视和具体化土地登记公告的内容,将拟登记宗地的地籍数据和相关地籍调查结果一并公告。在日常的土地登记公告中,我们只是将宗地面积和土地坐落进行简单的、数据式的公布,凭此并不能真正判定拟登记宗地的界址定位和范围,更未涉及该宗地与邻宗地之间的关系。由于地籍数据不清而造成了邻宗地之间的纠纷的产生,同时得不到及时的反映和处理,这就增加了土地登记错登、误登情况发生的可能性,降低了土地登记公告保障和补救的功能,整体上削弱了土地登记公告在土地登记过程中的作用。在对土地登记进行公告时,将拟登记宗地的四至及与邻宗地之间的关系和距离明确标示出,可以更好更直观的反映拟登记宗地的地籍情况,更为方便、及时、准确的收集到知情人或利益相关人的情况反馈,采取对应措施,将之解决,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土地登记工作的质量,切实履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责。
3、履行公告程序中应注意的问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公告程序在土地登记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用好公告程序,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公告的主体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而不是申请人。国土部门不能图省事,让申请人自行张贴公告,这是不符合程序规定的。国土部门对公告过程应留下证据。
(二)各种公告的内容应有所区别,不能千篇一律。实践工作中,曾出现过补偿登记公告用初始登记公告的内容,导致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三)公告是登记的程序,但不是必需程序,不应扩大适用范围。在必要的时候,公告程序可以起到很好的作用;但如果滥用,也会导致延长登记时间等不良后果。
(四)正确处理公告引起的异议。因为是在土地确权登记过程中的公告,所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应与土地确权登记相关,否则会影响确权登记。
参考文献:
(1)《土地登记办法》
(2)龙翼飞.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2003年
(3)樊志全.土地确权理论与制度.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年
(4)毛朝卉.浅议土地登记中的公告.中国地籍网,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