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前,各地基本建立形成了以党政为领导,法、检、公、司等专门机关为主导,司法行政机关为执法主体,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为保障,村(居)民委员会、司法社会工作者为主力军,社会志愿者、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为补充的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新机制。但为了进一步创新社区矫正工作机制,有效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笔者认为以下的做法值得借鉴。
一、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真正落实
审前社会调查也被称为刑事社会调查,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可以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其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等进行调查评估。它是社区矫正的先期工作,是当前司法行政系统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项目。但是通过广泛调研等多种途径了解到,各地的司法所都很少接到人民法院、监狱等机关的调查委托,甚至有些司法所从未接到此委托,可以看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在实践的落实中大打折扣。司法局通过与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等机关的相互配合,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可以实现社区矫正与审判的无缝对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
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为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创造了最初的有利条件。具体来说,审前社会调查严把进口关,有助于降低社区矫正适用的风险,有助于之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且达到更加理想的矫正效果。此外,审前社会调查可以提高矫正机构在矫正对象心目中的权威,为宣判后的监管和帮教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因地制宜,发挥农业园区帮教作用
我国人口大多数集中在农村,因而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也成为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中之重,尤其在欠发达地区表现更为突出。为了更为有效化解本地区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复杂性与多重困境,可以建立农业园区安置帮教基地,帮助当地农村社矫对象就地就业。
与工业园区帮教基地相比,农业园区帮教基地更加容易能够发挥本土化矫正优势,原因在于,一方面它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能够吸收大量的安置帮教人员,并且它所需要的技能知识门槛低,减轻了矫正对象的就业困难;另一方面这种农村社区矫正的新思路就地解决了农村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工作出路问题,降低了这类人员外出务工的可能性,流动性变小,更加方便对此类人员的有效监管,避免了脱管现象的发生。
三、举办社区矫正宣告仪式
从理论上说,社区矫正宣告是体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特性的重要措施。通过举行这种宣告仪式,既是矫正对象由监禁行刑到社区服刑重要的司法衔接程序,也是促使矫正对象顺利完成由监禁行刑到社区服刑的角色转换的必要步骤。通过举办宣告仪式,强化社区矫正人员的身份意识,使其意识到自己的罪犯身份没有改变,只是执行刑法的方式和空间发生了变化,他们是在社会上这所没有围墙的大监狱里进行改造,这对规范矫正对象在社区里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矫正志愿者及近亲家属的帮教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从实践看,宣告仪式的作用、效果也是很明显的,对于参加了庄严的社区宣告仪式的矫正对象,他们在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中表现良好,参加公益劳动积极性高,对他们进行的矫正工作进展很顺利,矫正效果也较好。
四、提高队伍专业素质
一支专业的矫正队伍是工作在社区矫正工作第一线的主要力量,其素质必须得到保证。一是要建立科学的培训机制,司法行政部门领头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针对培训目的和对象的不同,设立岗前培训和定期、不定期的在职培训,并设置科学的培训课程。通过培训,使司法所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国家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及矫正专业知识。二是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赴监狱参观服刑人员劳动、学习、生活及接受集中教育的全过程,学习借鉴监狱干警的监禁刑执法经验,并结合非监禁刑自身特性活跃思维,创新和开拓工作思路。
五、调动人民团体参与,发挥专业组织作用
人民团体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按照其各自特点组成的从事特定社会活动的全国性群众组织,它们既是人民群众自己的组织,又是中国共产党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作为中国特有的人民团体具有政治性、群众性、非营利性和准官方性,这使其在社会主义初级社会环境下大有作为、大有可为。不同的人民团体工作的主要内容和领域或有不同,但是社会稳定或者社区建设功能都是其应有之意,社区矫正是社区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功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各社会团体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其相关职责也符合其本身的职责内涵。我国现阶段存在的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八个人民社团分别是为了从事特定社会活动而建立起来的群众组织,它们植根于民间、人多势众,而且在各个相关领域内专业素养高,使其能够在社区矫正中承担起很多与之活动领域相关的专门工作,成为社区矫正工作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另外,由于我国非政府民间组织的发展并不充分,所以不能像西方一些国家的非政府民间组织一样,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人民团体则由于其组织体系完整,人员充沛且专业素养高,成为弥补非政府民间组织力量不足的重要补充。发挥人民团体的作用,不能让其无差别的投入社区矫正工作中,要根据其不同的活动领域充分挖掘其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优势。
一、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真正落实
审前社会调查也被称为刑事社会调查,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可以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其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等进行调查评估。它是社区矫正的先期工作,是当前司法行政系统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项目。但是通过广泛调研等多种途径了解到,各地的司法所都很少接到人民法院、监狱等机关的调查委托,甚至有些司法所从未接到此委托,可以看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在实践的落实中大打折扣。司法局通过与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等机关的相互配合,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可以实现社区矫正与审判的无缝对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
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为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创造了最初的有利条件。具体来说,审前社会调查严把进口关,有助于降低社区矫正适用的风险,有助于之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且达到更加理想的矫正效果。此外,审前社会调查可以提高矫正机构在矫正对象心目中的权威,为宣判后的监管和帮教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因地制宜,发挥农业园区帮教作用
我国人口大多数集中在农村,因而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也成为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中之重,尤其在欠发达地区表现更为突出。为了更为有效化解本地区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复杂性与多重困境,可以建立农业园区安置帮教基地,帮助当地农村社矫对象就地就业。
与工业园区帮教基地相比,农业园区帮教基地更加容易能够发挥本土化矫正优势,原因在于,一方面它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能够吸收大量的安置帮教人员,并且它所需要的技能知识门槛低,减轻了矫正对象的就业困难;另一方面这种农村社区矫正的新思路就地解决了农村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工作出路问题,降低了这类人员外出务工的可能性,流动性变小,更加方便对此类人员的有效监管,避免了脱管现象的发生。
三、举办社区矫正宣告仪式
从理论上说,社区矫正宣告是体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特性的重要措施。通过举行这种宣告仪式,既是矫正对象由监禁行刑到社区服刑重要的司法衔接程序,也是促使矫正对象顺利完成由监禁行刑到社区服刑的角色转换的必要步骤。通过举办宣告仪式,强化社区矫正人员的身份意识,使其意识到自己的罪犯身份没有改变,只是执行刑法的方式和空间发生了变化,他们是在社会上这所没有围墙的大监狱里进行改造,这对规范矫正对象在社区里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矫正志愿者及近亲家属的帮教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从实践看,宣告仪式的作用、效果也是很明显的,对于参加了庄严的社区宣告仪式的矫正对象,他们在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中表现良好,参加公益劳动积极性高,对他们进行的矫正工作进展很顺利,矫正效果也较好。
四、提高队伍专业素质
一支专业的矫正队伍是工作在社区矫正工作第一线的主要力量,其素质必须得到保证。一是要建立科学的培训机制,司法行政部门领头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针对培训目的和对象的不同,设立岗前培训和定期、不定期的在职培训,并设置科学的培训课程。通过培训,使司法所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国家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及矫正专业知识。二是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赴监狱参观服刑人员劳动、学习、生活及接受集中教育的全过程,学习借鉴监狱干警的监禁刑执法经验,并结合非监禁刑自身特性活跃思维,创新和开拓工作思路。
五、调动人民团体参与,发挥专业组织作用
人民团体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按照其各自特点组成的从事特定社会活动的全国性群众组织,它们既是人民群众自己的组织,又是中国共产党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作为中国特有的人民团体具有政治性、群众性、非营利性和准官方性,这使其在社会主义初级社会环境下大有作为、大有可为。不同的人民团体工作的主要内容和领域或有不同,但是社会稳定或者社区建设功能都是其应有之意,社区矫正是社区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功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各社会团体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其相关职责也符合其本身的职责内涵。我国现阶段存在的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八个人民社团分别是为了从事特定社会活动而建立起来的群众组织,它们植根于民间、人多势众,而且在各个相关领域内专业素养高,使其能够在社区矫正中承担起很多与之活动领域相关的专门工作,成为社区矫正工作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另外,由于我国非政府民间组织的发展并不充分,所以不能像西方一些国家的非政府民间组织一样,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人民团体则由于其组织体系完整,人员充沛且专业素养高,成为弥补非政府民间组织力量不足的重要补充。发挥人民团体的作用,不能让其无差别的投入社区矫正工作中,要根据其不同的活动领域充分挖掘其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