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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该法自1989年制订后的首次修改。根据规定,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法)将于2015年5月1日施行。随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策,《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引起了人们强烈的关注,这里略作解读。
1.受案范围扩大
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行政诉讼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已经不仅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扩大受案范围、进一步明确列举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可以避免法院借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不予受理案件。新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2.可口头起诉
新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这一规定方便了当事人行使诉权,在实践中操作性较强。无论是口头起诉还是书面起诉,起诉都要符合条件,如有明确被告、基本事实等。
3.应当登记立案
以往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立案很大程度上是进行实体审查,适用新法后,法院立案主要是对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要求进行判断。新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4.行政首长须出庭
新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派谁出庭,并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新法规定行政首长应该出庭应诉,一方面可以缓解官民矛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5.可跨区域管辖
新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我国行政诉讼面临的一个问题是行政干预。一些基层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行政机关,导致一些案子不能判、不好判、不敢判。新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行政机关对公正审判造成的影响,从体制层面给行政审判注入了一剂“强心针”。
6.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第二款新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实践中,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行政复议制度未能充分发挥作用。新法的实施,可以有效解决行政复议公信力下降的问题。
1.受案范围扩大
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行政诉讼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已经不仅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扩大受案范围、进一步明确列举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可以避免法院借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不予受理案件。新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2.可口头起诉
新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这一规定方便了当事人行使诉权,在实践中操作性较强。无论是口头起诉还是书面起诉,起诉都要符合条件,如有明确被告、基本事实等。
3.应当登记立案
以往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立案很大程度上是进行实体审查,适用新法后,法院立案主要是对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要求进行判断。新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4.行政首长须出庭
新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派谁出庭,并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新法规定行政首长应该出庭应诉,一方面可以缓解官民矛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5.可跨区域管辖
新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我国行政诉讼面临的一个问题是行政干预。一些基层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行政机关,导致一些案子不能判、不好判、不敢判。新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行政机关对公正审判造成的影响,从体制层面给行政审判注入了一剂“强心针”。
6.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第二款新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实践中,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行政复议制度未能充分发挥作用。新法的实施,可以有效解决行政复议公信力下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