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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对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介绍了沂水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基本情况与特点,提出了诸如多数合作组织尚未取得独立法人地位、规模小、经济实力弱、辐射带动能力不足、内部机制不完善、外部环境需进一步优化等问题。认为应从加快使合作组织取得独立法人地位、加强制度建设等方面着手,促使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对策;山东沂水
中图分类号F325.1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5739(2008)02-0220-02
1基本情况
沂水县地处沂蒙山区腹地,辖19个乡镇,1 040个行政村,总面积2 434.8km2,人口110.9万人,其中农业人口99.3万人。近年来,该县围绕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立足当地主导产业和资源优势,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依靠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取得了显著成绩。到目前为止,全县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到1 994个,其中县级行业协会8个,乡镇联合专业合作组织84个,村专业合作组织1 902个,加入合作组织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49.2%。2007年上半年,全县农民人均现金收入2 549元,同比增长20.7%。
2合作组织发展特点
2.1在发展手段上,合力助推
2.1.1政府引导。围绕促进合作组织发展,县政府先后出台了《沂水县关于进一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意见》、《沂水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003年至2010年发展规划》等一系列文件,并通过现场会、研讨会、观摩会和算账对比、现身说法、典型示范等多种方式进行深入发动,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了促进合作组织发展的浓厚氛围。县、乡(镇)均设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合作组织的建设管理、协调、服务,并实行了县、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联系帮扶重点合作组织制度。
2.1.2部门扶持。农业、畜牧、林果、烟草、丝绸、水利、农机等业务部门牵头负责对本产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规划、指导和扶持。工商、民政、财政、税务、金融、科技等部门也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全力支持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妇联、共青团、科协等群团组织,也都从不同角度、侧面把支持、兴办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积极助推,形成了强大合力。
2.1.3政策驱动。县财政每年设专项资金10万元,用于表彰奖励合作组织;有关部门放宽注册登记条件和经营范围;根据税收政策给予税收减免;在用人、用地、用电、用水、运输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在项目申报、资金安排上重点扶持。仅2006年一年,全县已累计向合作组织发放贷款10.5亿元,财政贴息426万元。
2.2在发展形式上,灵活多样
2.2.1多主体创办。坚持谁能办让谁办,谁能办好就支持谁。积极鼓励农村能人、农业龙头企业、县乡(镇)涉农部门等牵头领办创办各类专业合作组织。目前全县由各类农村能人、农产品营销大户、村组干部领办的专业合作组织有932个,农业龙头企业领办创办的有841个,基层涉农部门领办的有187个。如大盛养鸡合作社,是由团十五大代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农村青年创业致富带头人标兵黄兴福创办的一家从事肉鸡生产的专业合作社,合作社为社员提供从种鸡孵化、饲料供应、技术指导到成鸡回收的一条龙服务,现吸纳社员378户,固定资产1 260万元,实现产值6 500余万元。
2.2.2多产业发展。围绕粮油、畜牧、林果、瓜菜、烤烟、桑蚕、棉花等十大农业优势产业,分别建起了一批辐射全县范围的以完善产业化经营为特征的产业合作经济组织。如在烤烟产业上,在全县679个植烟村建立起了村级烤烟生产合作社, 依托乡镇烟站成立了19个乡镇烤烟生产联合社,在县里依托县烟草公司、烟叶复烤厂并联合乡镇联合社,建立起全县烤烟生产协会,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县、乡(镇)、村一体化经营机制,促进了市场经济形势下烤烟产业的健康发展。
2.2.3多领域布局。打破单纯在种植、养殖领域发展合作组织的局限,不管是在资金、土地、技术等生产要素领域,还是在农机、水利等社会化服务领域以及加工流通领域,坚持哪方面有需求,就在哪方面发展;哪里有需要,就辐射到哪里去。如圈里乡天晴旺村土地流转经营合作社,通过补贴粮食和现金等方式,将不愿经营土地的50户6.67hm2土地流转到合作社,由合作社进行规模开发。结合农村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按照以水养水、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全县共成立了村供水协会49家,乡(镇)供水协会15家,加入县供水协会统一管理的工程达128处。
2.2.4多层次推进。坚持大、中、小同发展,县、乡、村一齐上,积极支持合作经济组织跨地域、跨产业、跨所有制进行合作与联合,多层次推进。在村域内,重点发展集“土地流转、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结构调整和合作经营”四位一体的社区性合作组织;在乡域内,依托各乡镇特色产业组织跨村域的产业联合;在县域内,重点发展覆盖全县范围、辐射各主导产业的县、乡(镇)、村一体化的合作体系。目前,全县有村域专业合作组织1 200多个,跨村域合作组织540多个,乡镇联合合作组织84家,跨乡(镇)域合作组织60多个,县行业协会8家,实现了县、乡(镇)、村域内外各主导产业间的广泛联合和服务辐射。同时,以产业为纽带大力组织跨县域的合作。如四十里堡镇獭兔养殖协会,依托该镇良种獭兔繁育中心,发展下属合作社60余个,遍及周围3市5县32个乡镇,养殖户达到1 100余户,年出栏獭兔120万只,实现经济收入5 800万元。
2.2.5多机制联合。坚持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探索多种机制、多种方式联合的路子。在内部利益联结上,可以靠单纯服务来开展相对松散型的联合,也可以靠资金、土地、劳动等生产要素联结,形成紧密型联合,还可以采取股份合作制的方式开展更为紧密的合作。在外在经营机制上主要有“龙头企业 合作组织 农户”、“合作组织 龙头企业 农户”、“市场 合作组织 农户”等模式。如马站、道托、高庄、夏蔚等乡镇的鸭业合作社,都是依托当地肉鸭加工企业兴办起来的,通过龙头企业与合作社签订购销合同,合作社再为社员提供种苗、饲料、技术、收购等系列化服务,在短短1年多的时间里,使全县鸭业养殖规模迅速扩大,目前已带动全县5 000余农户从事肉鸭养殖,户均年增收2万余元。
2.3在管理方式上循序渐进
为实现合作组织规范发展,坚持边发展边规范,在发展中完善、在规范中发展的原则。县政府通过制定出台《关于切实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管理的意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沂水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促其健康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后,对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开展了规范管理试点,并在全县推广试点经验,收到了明显成效。并按照合作组织性质,区别对待,对成员联结紧密、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实体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法规范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只为成员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不从事经营活动的专业合作组织,规范为社团法人;对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又不能规范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登记形式。在具体工作中,通过健全利益联结、民主管理、财务管理、利益分配、积累发展、注册登记与变更、成员管理、审计监督等八个方面的机制,实现了合作组织规范发展。
3存在的问题
3.1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没有取得独立法人地位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刚刚实施,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工商部门是其合法登记部门,但现实是工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有关事项不够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
3.2发展规模小,经济实力弱,辐射带动能力不足
从整体上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全县1992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入社农户平均70多户,有些合作组织只有十几户,固定资产不足2万元,规模小,带动作用不够明显。而且大多以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生产资料供应、产品销售服务为主要合作内容,合作层面低,效益差。
3.3内部运行机制不够规范
有的合作组织章程不规范;有的合作组织没有设置必要的内部管理机构,而且内部管理制度也不健全,运行管理随意性较大;多数合作组织还未建立起利润返还机制和必要的监督机制,没有真正形成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紧密型利益共同体。
3.4外部发展环境需进一步优化
在外部环境上,由于认识程度还不同,扶持力度强弱不一,各级制定的扶持合作组织发展的优惠政策落实起来还有一定难度。
4发展对策
4.1加快合作社登记进度,尽快取得市场主体地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工商部门是合作组织的法定登记部门,工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为合作组织登记搞好服务,使合作组织尽快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农业部门也要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合作组织负责人教育培训,引导合作组织树立市场意识,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
4.2加强制度建设,促其规范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能否健康发展,关键在于完善的制度和健全的机制。一是修订和完善章程,帮助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制定规范的章程和民主管理运行机制;二是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充分尊重成员的意愿,实行按交易额和按股分配相结合,协调处理好合作组织与成员、成员与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注重增加合作组织的积累,不断壮大实力,滚动发展;三是完善监督约束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使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从事经营和社会活动。
4.3突出重点,抓好发展
围绕主导产业,积极发展各类合作组织,按照“龙头企业 合作组织 基地(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机制,探索合作组织与龙头企业紧密结合的有效形式,充分发挥合作组织上联龙头企业,下联农户的桥梁纽带作用,推行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支持龙头企业牵头兴办合作组织,鼓励和引导合作组织自身兴办加工流通企业,拉长产业链条,使成员分享农产品加工增值的利益。
4.4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涉农部门和科技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便利条件和技术支持。工商、民政、财政、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都要从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需要出发,制定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具体措施和优惠政策,促进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对策;山东沂水
中图分类号F325.1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5739(2008)02-0220-02
1基本情况
沂水县地处沂蒙山区腹地,辖19个乡镇,1 040个行政村,总面积2 434.8km2,人口110.9万人,其中农业人口99.3万人。近年来,该县围绕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立足当地主导产业和资源优势,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依靠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取得了显著成绩。到目前为止,全县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到1 994个,其中县级行业协会8个,乡镇联合专业合作组织84个,村专业合作组织1 902个,加入合作组织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49.2%。2007年上半年,全县农民人均现金收入2 549元,同比增长20.7%。
2合作组织发展特点
2.1在发展手段上,合力助推
2.1.1政府引导。围绕促进合作组织发展,县政府先后出台了《沂水县关于进一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意见》、《沂水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003年至2010年发展规划》等一系列文件,并通过现场会、研讨会、观摩会和算账对比、现身说法、典型示范等多种方式进行深入发动,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了促进合作组织发展的浓厚氛围。县、乡(镇)均设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合作组织的建设管理、协调、服务,并实行了县、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联系帮扶重点合作组织制度。
2.1.2部门扶持。农业、畜牧、林果、烟草、丝绸、水利、农机等业务部门牵头负责对本产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规划、指导和扶持。工商、民政、财政、税务、金融、科技等部门也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全力支持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妇联、共青团、科协等群团组织,也都从不同角度、侧面把支持、兴办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积极助推,形成了强大合力。
2.1.3政策驱动。县财政每年设专项资金10万元,用于表彰奖励合作组织;有关部门放宽注册登记条件和经营范围;根据税收政策给予税收减免;在用人、用地、用电、用水、运输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在项目申报、资金安排上重点扶持。仅2006年一年,全县已累计向合作组织发放贷款10.5亿元,财政贴息426万元。
2.2在发展形式上,灵活多样
2.2.1多主体创办。坚持谁能办让谁办,谁能办好就支持谁。积极鼓励农村能人、农业龙头企业、县乡(镇)涉农部门等牵头领办创办各类专业合作组织。目前全县由各类农村能人、农产品营销大户、村组干部领办的专业合作组织有932个,农业龙头企业领办创办的有841个,基层涉农部门领办的有187个。如大盛养鸡合作社,是由团十五大代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农村青年创业致富带头人标兵黄兴福创办的一家从事肉鸡生产的专业合作社,合作社为社员提供从种鸡孵化、饲料供应、技术指导到成鸡回收的一条龙服务,现吸纳社员378户,固定资产1 260万元,实现产值6 500余万元。
2.2.2多产业发展。围绕粮油、畜牧、林果、瓜菜、烤烟、桑蚕、棉花等十大农业优势产业,分别建起了一批辐射全县范围的以完善产业化经营为特征的产业合作经济组织。如在烤烟产业上,在全县679个植烟村建立起了村级烤烟生产合作社, 依托乡镇烟站成立了19个乡镇烤烟生产联合社,在县里依托县烟草公司、烟叶复烤厂并联合乡镇联合社,建立起全县烤烟生产协会,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县、乡(镇)、村一体化经营机制,促进了市场经济形势下烤烟产业的健康发展。
2.2.3多领域布局。打破单纯在种植、养殖领域发展合作组织的局限,不管是在资金、土地、技术等生产要素领域,还是在农机、水利等社会化服务领域以及加工流通领域,坚持哪方面有需求,就在哪方面发展;哪里有需要,就辐射到哪里去。如圈里乡天晴旺村土地流转经营合作社,通过补贴粮食和现金等方式,将不愿经营土地的50户6.67hm2土地流转到合作社,由合作社进行规模开发。结合农村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按照以水养水、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全县共成立了村供水协会49家,乡(镇)供水协会15家,加入县供水协会统一管理的工程达128处。
2.2.4多层次推进。坚持大、中、小同发展,县、乡、村一齐上,积极支持合作经济组织跨地域、跨产业、跨所有制进行合作与联合,多层次推进。在村域内,重点发展集“土地流转、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结构调整和合作经营”四位一体的社区性合作组织;在乡域内,依托各乡镇特色产业组织跨村域的产业联合;在县域内,重点发展覆盖全县范围、辐射各主导产业的县、乡(镇)、村一体化的合作体系。目前,全县有村域专业合作组织1 200多个,跨村域合作组织540多个,乡镇联合合作组织84家,跨乡(镇)域合作组织60多个,县行业协会8家,实现了县、乡(镇)、村域内外各主导产业间的广泛联合和服务辐射。同时,以产业为纽带大力组织跨县域的合作。如四十里堡镇獭兔养殖协会,依托该镇良种獭兔繁育中心,发展下属合作社60余个,遍及周围3市5县32个乡镇,养殖户达到1 100余户,年出栏獭兔120万只,实现经济收入5 800万元。
2.2.5多机制联合。坚持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探索多种机制、多种方式联合的路子。在内部利益联结上,可以靠单纯服务来开展相对松散型的联合,也可以靠资金、土地、劳动等生产要素联结,形成紧密型联合,还可以采取股份合作制的方式开展更为紧密的合作。在外在经营机制上主要有“龙头企业 合作组织 农户”、“合作组织 龙头企业 农户”、“市场 合作组织 农户”等模式。如马站、道托、高庄、夏蔚等乡镇的鸭业合作社,都是依托当地肉鸭加工企业兴办起来的,通过龙头企业与合作社签订购销合同,合作社再为社员提供种苗、饲料、技术、收购等系列化服务,在短短1年多的时间里,使全县鸭业养殖规模迅速扩大,目前已带动全县5 000余农户从事肉鸭养殖,户均年增收2万余元。
2.3在管理方式上循序渐进
为实现合作组织规范发展,坚持边发展边规范,在发展中完善、在规范中发展的原则。县政府通过制定出台《关于切实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管理的意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沂水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促其健康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后,对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开展了规范管理试点,并在全县推广试点经验,收到了明显成效。并按照合作组织性质,区别对待,对成员联结紧密、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实体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法规范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只为成员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不从事经营活动的专业合作组织,规范为社团法人;对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又不能规范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登记形式。在具体工作中,通过健全利益联结、民主管理、财务管理、利益分配、积累发展、注册登记与变更、成员管理、审计监督等八个方面的机制,实现了合作组织规范发展。
3存在的问题
3.1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没有取得独立法人地位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刚刚实施,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工商部门是其合法登记部门,但现实是工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有关事项不够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
3.2发展规模小,经济实力弱,辐射带动能力不足
从整体上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全县1992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入社农户平均70多户,有些合作组织只有十几户,固定资产不足2万元,规模小,带动作用不够明显。而且大多以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生产资料供应、产品销售服务为主要合作内容,合作层面低,效益差。
3.3内部运行机制不够规范
有的合作组织章程不规范;有的合作组织没有设置必要的内部管理机构,而且内部管理制度也不健全,运行管理随意性较大;多数合作组织还未建立起利润返还机制和必要的监督机制,没有真正形成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紧密型利益共同体。
3.4外部发展环境需进一步优化
在外部环境上,由于认识程度还不同,扶持力度强弱不一,各级制定的扶持合作组织发展的优惠政策落实起来还有一定难度。
4发展对策
4.1加快合作社登记进度,尽快取得市场主体地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工商部门是合作组织的法定登记部门,工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为合作组织登记搞好服务,使合作组织尽快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农业部门也要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合作组织负责人教育培训,引导合作组织树立市场意识,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
4.2加强制度建设,促其规范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能否健康发展,关键在于完善的制度和健全的机制。一是修订和完善章程,帮助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制定规范的章程和民主管理运行机制;二是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充分尊重成员的意愿,实行按交易额和按股分配相结合,协调处理好合作组织与成员、成员与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注重增加合作组织的积累,不断壮大实力,滚动发展;三是完善监督约束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使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从事经营和社会活动。
4.3突出重点,抓好发展
围绕主导产业,积极发展各类合作组织,按照“龙头企业 合作组织 基地(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机制,探索合作组织与龙头企业紧密结合的有效形式,充分发挥合作组织上联龙头企业,下联农户的桥梁纽带作用,推行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支持龙头企业牵头兴办合作组织,鼓励和引导合作组织自身兴办加工流通企业,拉长产业链条,使成员分享农产品加工增值的利益。
4.4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涉农部门和科技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便利条件和技术支持。工商、民政、财政、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都要从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需要出发,制定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具体措施和优惠政策,促进合作组织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