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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对蔑视生命的自杀式袭击进行分析可以看到,恐怖主义作出的种种践踏人类道德、反人类、反社会的暴力袭击和极端言论,与宗教文化原本思想、宗教本质教义之间并不完全一致,甚至严重曲解和亵渎了真正的宗教精神。恐怖主义并不是宗教活动,而只是曲解和利用了宗教文化。恐怖主义的宗教文化依据只是一种假象。
【关键词】恐怖主义 宗教文化 自杀式袭击
文化在广义上是指人类的一切物质、精神现象,可与广义的文明相通用。狭义的文化特指人接受教育的结果或者人性得到教化的程度,偏重于人的精神成果。与此相对应,狭义的文明则偏重外在的、表层的物质状态。文明是文化的外在体现和物质载体。由此可知,一切具有反人道性和反和平性的恐怖主义都有悖于人类文化的进步,也有损于人类文明的积累。
然而,我们时常发现很多恐怖主义现象都有着宗教文化的背景,它们打着宗教的旗号行事,其恐怖言行、思想也似乎都与某种具体的人类宗教文化有着一定的联系。也就是说,貌似某些具体的文化本身在“支持”着恐怖主义的思想、观念和理论,这种恐怖主义的思想进而又催化或指导着恐怖主义的活动。那么,这些恐怖主义与具体的宗教文化之间是否真的有必然联系?两者之间的关系到底是什么?本文试以自杀式袭击(主要分析“自杀”问题)为研究案例,对以上问题作深入分析。
关于自杀式袭击的分析
自杀式袭击,不仅可以消灭对方,而且也会毁灭自己。例如自杀性爆炸袭击,恐怖分子将自己的身体当成“人体肉弹”,携带爆炸物或者以汽车、轮船甚至飞机等作为攻击武器,待靠近目标或发现目标后突然引爆或撞击对方,而自己也与目标同归于尽。自杀式袭击是一种毁灭他人生命和结束自我生命的双重反人道行为,但其最大危险还不在于造成更多的生命损失,而在于行为者持有彻底的否定生命的思想观念。
一般来说,各正统宗教的主流价值观中都具有“尊重人的生命、维护人的生命,反对自杀和杀害无辜”的文化内涵,从这个意义上说,恐怖分子实施的自杀式袭击和滥杀行径是根本违背宗教的进步教义的。如犹太教强调生命重于所有宗教和社会信条,并禁止犹太教徒自杀, 自杀者只能葬于犹太人墓地的墙外;天主教认为,自杀者要被罚下地狱;伊斯兰教规定自杀即为犯重罪,自杀的人将被罚在火狱里重复自杀的行为。下面以伊斯兰教为例作具体的说明。
伊斯兰教教义明确规定自杀和残害无辜都属于犯罪。《古兰经》第四章第二十九、三十节讲:“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惟借双方同意的交易而获得的除外。你们不要自杀,真主确是怜恤你们的。谁为过分和不义而犯此严禁,我要把谁投入火狱,这对于真主是容易的。”①根据“圣训”的记载,先知穆罕默德积极反对自杀,认为自杀者的归宿是火狱而非天园。《布哈里圣训实录》第一部,第一千三百六十三~一千三百六十五条载:“使者说:‘谁以刀自杀,他在火狱则受那刀之刑’。”“使者说:‘一个人自杀了。安拉说,我的仆人匆匆忙忙地结束了他的生命而向我走来,我绝不会让其进天园’。”“使者说:‘凡是用绳自缢者,其在火狱里的刑罚仍然是用绳自缢;凡是用刀结束自己生命者,其在火狱里的刑罚仍然是不断地用刀杀自己’。”②
伊斯兰教有大量的经文明确反对乱杀无辜。《古兰经》第十七章第三十三节说:“你们不要违背真主的禁令而杀人,除非因为正义。无辜而被杀者,我已把权柄授予他的亲戚,但他不可滥杀,他确是受援助的。”③恐怖主义的自杀式袭击,既漠视别人的生命,又对自己的生命无所谓,有时甚至针对无辜平民进行杀戮,这与伊斯兰教的教义文化之间是不相吻合的。
在人类历史上的大量恐怖主义事件中,具有宗教背景的占有很大比重,近年来呈逐渐上升趋势。按照美国兰德公司《恐怖主义年鉴》统计结果,目前被列为最为危险的恐怖主义组织中,大部分是宗教徒的,其中包括穆斯林、犹太人和佛教徒等等。然而,通过对宗教经文的解读及对自杀式袭击的分析可以看到,恐怖主义在很多方面滥用教义,违背了宗教的根本价值观,恐怖主义行径与其所依据的宗教文化的原本思想和本质精神之间并非是完全吻合的,也没有必然的联系。
恐怖主义假借宗教文化之原因探析
按照伊斯兰教义,世界被分为两部分:“达尔·哈尔白”(即伊斯兰之地,穆斯林统治地)和“达尔·阿赫德”(即非伊斯兰教领土,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签约”之地),而恐怖分子片面地强调穆斯林要通过“圣战”等极端手段将“签约”之地变成伊斯兰之地,甚至有的极端主义者如萨拉斐派和瓦哈比派,更认为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并不存在“签约地区”。因此,极端主义的恐怖分子一味地强调:虔诚的穆斯林“不管愿意不愿意”,总是与异教徒处于敌对或者对抗状态;穆斯林有权利也有义务消灭伊斯兰教的“格亚菲尔”(异教徒),这其中既包括背叛伊斯兰事业的国家当权者,也包括普通群众,因为后者默认和支持了当权者“错误的制度”,所以这个世界不存在任何无辜者和旁观者。
然而,即便如此,人类文明也应有普遍性规范的一面,而且“极端主义言行有关文化价值相对性或特殊性的申张本身并不能成为拒斥人类文明共性目标的托辞”。④恐怖主义者的错误逻辑在于,将文化的相对性绝对化为相对主义,片面强调、突出和夸大伊斯兰教的独特性。以杀害无辜生命为目标的恐怖主义,即使有最冠冕堂皇的理由,也无法为这种残忍行为找到合乎人类文明的“正义”的理由。
人类历史上各种有意图的恐怖主义活动,其所要追求的目的可概括如下:经济层面的利益;精神层面的荣誉和尊严;政治意识形态层面的信念,是指为了实现“我方”或“友方”的高尚理想,而阻止或消灭“敌方”的“丑恶”意图。还有一种就是宗教信仰和宗教意识形态层面的信念。此时恐怖活动的主体是为了追求一种宗教的信仰,是按照上帝的意志来行使惩罚敌人、“解放”世界的使命,并且将“敌我”与“善恶”绝对地对应起来。而在宗教意识里,善恶是不可妥协、不容谈判的,善恶对立具有绝对意义。即使恐怖行为违背了基本的人道、和平及人权,采用了最残酷的手段,行为主体仍然坚信自己代表了绝对的正义,因为打击信仰上的敌人、惩罚罪恶者必须毫不留情和不择手段。所以在许多宗教里,存在着诱发恐怖主义的言行和理论,例如伊斯兰教《古兰经》里就有许多杀气腾腾的恐怖言辞,如第九章第五节说:“你们在哪里发现以物配主者,就在那里杀戮他们,俘虏他们,围攻他们,在各个要隘侦候他们。”⑤如此,实施恐怖袭击的极端主义者就可以宣称自已进行的活动符合真主的教导,是为了去实现穆斯林的最高理想。 恐怖主义行为如自杀式袭击,经常被使用甚至受到青睐,并非是因为其合乎宗教精神,而是由于这是一种在短期内最为有效的打击手段。因而,极端分子往往假借宗教的名义来从事恐怖主义活动。他们鼓吹可以对某些宗教教义作无限扩大化解释和极端化宣传,通过曲解和滥用宗教思想来达到自己的邪恶目的。
而恐怖主义的真正主谋和幕后操纵者,则隐秘地以这种宗教极端思想来欺骗和诱惑普通民众和虔诚信徒,“以宗教情感、宗教认同来网罗、纠集并激励那些宗教盲从者、政治不满者、社会失意者、失学失业者、生活无着落者以及无赖和游民”,⑥去从事与宗教无关的极端活动,宗教只是被当作实施恐怖活动的旗号和壮大恐怖组织的工具。
伊朗哲学权威、萨德拉伊斯兰哲学研究所所长赛义德·穆罕默德·哈梅内伊也揭露说:“巴勒斯坦人的自杀性爆炸行动属于他们自身的问题,并不是宗教法规也不是宗教信仰的问题,不是宗教教义让他们去从事这些活动的……第二种则不同,比如在伊拉克及世界其他地区发生的自杀性爆炸事件。这些大多数是自杀袭击者受欺骗而去干的。一些组织给他们钱或其他物品,而执行自杀爆炸的人本身并不知情。”⑦宗教本身是不赞成谋害生命的,所以“无论是教界人士,还是普通穆斯林,决不会把那些披着伊斯兰外衣、在伊斯兰名目下从事的恐怖活动或分裂活动视为是伊斯兰教的宗教活动。”⑧
恐怖主义的种种践踏人类道德、反人类、反社会的暴力袭击和极端言论,与宗教文化原本思想、宗教本质教义之间并不完全一致,甚至严重曲解和亵渎了真正的宗教精神。总之,恐怖主义并不是宗教活动,而只是曲解和利用了宗教文化。恐怖主义的宗教文化依据只是假象而已。
(作者分别为江西服装学院思政部副教授,南昌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
注释
①③⑤《古兰经》(第2版),马坚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59页,第210页,第137页。
②转引自吴冰冰:“圣战观念与当代伊斯兰恐怖主义,”《阿拉伯世界研究》,2006年第1期,第41页。
④许利平编:《亚洲极端势力》,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18页。
⑥金宜久:“宗教在当代社会的蜕变”,《世界宗教研究》,2002年第2期,第4页。
⑦王晋燕:“与伊朗哲学权威的对话”,《环球》,2005年第23期,第28~29页。
⑧金宜久:《当代伊斯兰教》(重印本),北京:东方出版社,2004年,第259页。
【关键词】恐怖主义 宗教文化 自杀式袭击
文化在广义上是指人类的一切物质、精神现象,可与广义的文明相通用。狭义的文化特指人接受教育的结果或者人性得到教化的程度,偏重于人的精神成果。与此相对应,狭义的文明则偏重外在的、表层的物质状态。文明是文化的外在体现和物质载体。由此可知,一切具有反人道性和反和平性的恐怖主义都有悖于人类文化的进步,也有损于人类文明的积累。
然而,我们时常发现很多恐怖主义现象都有着宗教文化的背景,它们打着宗教的旗号行事,其恐怖言行、思想也似乎都与某种具体的人类宗教文化有着一定的联系。也就是说,貌似某些具体的文化本身在“支持”着恐怖主义的思想、观念和理论,这种恐怖主义的思想进而又催化或指导着恐怖主义的活动。那么,这些恐怖主义与具体的宗教文化之间是否真的有必然联系?两者之间的关系到底是什么?本文试以自杀式袭击(主要分析“自杀”问题)为研究案例,对以上问题作深入分析。
关于自杀式袭击的分析
自杀式袭击,不仅可以消灭对方,而且也会毁灭自己。例如自杀性爆炸袭击,恐怖分子将自己的身体当成“人体肉弹”,携带爆炸物或者以汽车、轮船甚至飞机等作为攻击武器,待靠近目标或发现目标后突然引爆或撞击对方,而自己也与目标同归于尽。自杀式袭击是一种毁灭他人生命和结束自我生命的双重反人道行为,但其最大危险还不在于造成更多的生命损失,而在于行为者持有彻底的否定生命的思想观念。
一般来说,各正统宗教的主流价值观中都具有“尊重人的生命、维护人的生命,反对自杀和杀害无辜”的文化内涵,从这个意义上说,恐怖分子实施的自杀式袭击和滥杀行径是根本违背宗教的进步教义的。如犹太教强调生命重于所有宗教和社会信条,并禁止犹太教徒自杀, 自杀者只能葬于犹太人墓地的墙外;天主教认为,自杀者要被罚下地狱;伊斯兰教规定自杀即为犯重罪,自杀的人将被罚在火狱里重复自杀的行为。下面以伊斯兰教为例作具体的说明。
伊斯兰教教义明确规定自杀和残害无辜都属于犯罪。《古兰经》第四章第二十九、三十节讲:“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惟借双方同意的交易而获得的除外。你们不要自杀,真主确是怜恤你们的。谁为过分和不义而犯此严禁,我要把谁投入火狱,这对于真主是容易的。”①根据“圣训”的记载,先知穆罕默德积极反对自杀,认为自杀者的归宿是火狱而非天园。《布哈里圣训实录》第一部,第一千三百六十三~一千三百六十五条载:“使者说:‘谁以刀自杀,他在火狱则受那刀之刑’。”“使者说:‘一个人自杀了。安拉说,我的仆人匆匆忙忙地结束了他的生命而向我走来,我绝不会让其进天园’。”“使者说:‘凡是用绳自缢者,其在火狱里的刑罚仍然是用绳自缢;凡是用刀结束自己生命者,其在火狱里的刑罚仍然是不断地用刀杀自己’。”②
伊斯兰教有大量的经文明确反对乱杀无辜。《古兰经》第十七章第三十三节说:“你们不要违背真主的禁令而杀人,除非因为正义。无辜而被杀者,我已把权柄授予他的亲戚,但他不可滥杀,他确是受援助的。”③恐怖主义的自杀式袭击,既漠视别人的生命,又对自己的生命无所谓,有时甚至针对无辜平民进行杀戮,这与伊斯兰教的教义文化之间是不相吻合的。
在人类历史上的大量恐怖主义事件中,具有宗教背景的占有很大比重,近年来呈逐渐上升趋势。按照美国兰德公司《恐怖主义年鉴》统计结果,目前被列为最为危险的恐怖主义组织中,大部分是宗教徒的,其中包括穆斯林、犹太人和佛教徒等等。然而,通过对宗教经文的解读及对自杀式袭击的分析可以看到,恐怖主义在很多方面滥用教义,违背了宗教的根本价值观,恐怖主义行径与其所依据的宗教文化的原本思想和本质精神之间并非是完全吻合的,也没有必然的联系。
恐怖主义假借宗教文化之原因探析
按照伊斯兰教义,世界被分为两部分:“达尔·哈尔白”(即伊斯兰之地,穆斯林统治地)和“达尔·阿赫德”(即非伊斯兰教领土,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签约”之地),而恐怖分子片面地强调穆斯林要通过“圣战”等极端手段将“签约”之地变成伊斯兰之地,甚至有的极端主义者如萨拉斐派和瓦哈比派,更认为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并不存在“签约地区”。因此,极端主义的恐怖分子一味地强调:虔诚的穆斯林“不管愿意不愿意”,总是与异教徒处于敌对或者对抗状态;穆斯林有权利也有义务消灭伊斯兰教的“格亚菲尔”(异教徒),这其中既包括背叛伊斯兰事业的国家当权者,也包括普通群众,因为后者默认和支持了当权者“错误的制度”,所以这个世界不存在任何无辜者和旁观者。
然而,即便如此,人类文明也应有普遍性规范的一面,而且“极端主义言行有关文化价值相对性或特殊性的申张本身并不能成为拒斥人类文明共性目标的托辞”。④恐怖主义者的错误逻辑在于,将文化的相对性绝对化为相对主义,片面强调、突出和夸大伊斯兰教的独特性。以杀害无辜生命为目标的恐怖主义,即使有最冠冕堂皇的理由,也无法为这种残忍行为找到合乎人类文明的“正义”的理由。
人类历史上各种有意图的恐怖主义活动,其所要追求的目的可概括如下:经济层面的利益;精神层面的荣誉和尊严;政治意识形态层面的信念,是指为了实现“我方”或“友方”的高尚理想,而阻止或消灭“敌方”的“丑恶”意图。还有一种就是宗教信仰和宗教意识形态层面的信念。此时恐怖活动的主体是为了追求一种宗教的信仰,是按照上帝的意志来行使惩罚敌人、“解放”世界的使命,并且将“敌我”与“善恶”绝对地对应起来。而在宗教意识里,善恶是不可妥协、不容谈判的,善恶对立具有绝对意义。即使恐怖行为违背了基本的人道、和平及人权,采用了最残酷的手段,行为主体仍然坚信自己代表了绝对的正义,因为打击信仰上的敌人、惩罚罪恶者必须毫不留情和不择手段。所以在许多宗教里,存在着诱发恐怖主义的言行和理论,例如伊斯兰教《古兰经》里就有许多杀气腾腾的恐怖言辞,如第九章第五节说:“你们在哪里发现以物配主者,就在那里杀戮他们,俘虏他们,围攻他们,在各个要隘侦候他们。”⑤如此,实施恐怖袭击的极端主义者就可以宣称自已进行的活动符合真主的教导,是为了去实现穆斯林的最高理想。 恐怖主义行为如自杀式袭击,经常被使用甚至受到青睐,并非是因为其合乎宗教精神,而是由于这是一种在短期内最为有效的打击手段。因而,极端分子往往假借宗教的名义来从事恐怖主义活动。他们鼓吹可以对某些宗教教义作无限扩大化解释和极端化宣传,通过曲解和滥用宗教思想来达到自己的邪恶目的。
而恐怖主义的真正主谋和幕后操纵者,则隐秘地以这种宗教极端思想来欺骗和诱惑普通民众和虔诚信徒,“以宗教情感、宗教认同来网罗、纠集并激励那些宗教盲从者、政治不满者、社会失意者、失学失业者、生活无着落者以及无赖和游民”,⑥去从事与宗教无关的极端活动,宗教只是被当作实施恐怖活动的旗号和壮大恐怖组织的工具。
伊朗哲学权威、萨德拉伊斯兰哲学研究所所长赛义德·穆罕默德·哈梅内伊也揭露说:“巴勒斯坦人的自杀性爆炸行动属于他们自身的问题,并不是宗教法规也不是宗教信仰的问题,不是宗教教义让他们去从事这些活动的……第二种则不同,比如在伊拉克及世界其他地区发生的自杀性爆炸事件。这些大多数是自杀袭击者受欺骗而去干的。一些组织给他们钱或其他物品,而执行自杀爆炸的人本身并不知情。”⑦宗教本身是不赞成谋害生命的,所以“无论是教界人士,还是普通穆斯林,决不会把那些披着伊斯兰外衣、在伊斯兰名目下从事的恐怖活动或分裂活动视为是伊斯兰教的宗教活动。”⑧
恐怖主义的种种践踏人类道德、反人类、反社会的暴力袭击和极端言论,与宗教文化原本思想、宗教本质教义之间并不完全一致,甚至严重曲解和亵渎了真正的宗教精神。总之,恐怖主义并不是宗教活动,而只是曲解和利用了宗教文化。恐怖主义的宗教文化依据只是假象而已。
(作者分别为江西服装学院思政部副教授,南昌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
注释
①③⑤《古兰经》(第2版),马坚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59页,第210页,第137页。
②转引自吴冰冰:“圣战观念与当代伊斯兰恐怖主义,”《阿拉伯世界研究》,2006年第1期,第41页。
④许利平编:《亚洲极端势力》,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18页。
⑥金宜久:“宗教在当代社会的蜕变”,《世界宗教研究》,2002年第2期,第4页。
⑦王晋燕:“与伊朗哲学权威的对话”,《环球》,2005年第23期,第28~29页。
⑧金宜久:《当代伊斯兰教》(重印本),北京:东方出版社,2004年,第2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