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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市场经济条件的影响下,我国的各项工程都有了快速的发展,但是周围的生态环境却遭到了破坏,在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维护环境稳定建设中,需要社会不断的加大整治力度。特别是在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中,要根据市场经济的变化,分析影响生态林建设的因素,并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加强资金的投入,并晚上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理体制,促进生态公益林的规范化建设,进而改善我国的自然生态环境。
关键词:市场经济;生态公益林;影响因素;建设对策
在经济的快速发展中,我国的生态环境建设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不仅造成了森林木材资源的紧缺,还由于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的开发与利用,造成了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严重等现象。这对于发展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道路而言,产生了相背驰的结果,不利于我国的长久建设,因此必须要通过建设生态公益林的措施,改善我国的资源利用现状,并通过营林对生态环境进行改造,提高环境被破坏严重地区的恢复能力。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生态公益林建设存在的问题
1、生态公益林的法律规定不健全
我国的森林生态建设起步时间较晚,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中并不健全,这就影响了生态公益林的全面建设。由于没有法律规定的约束,较多工作人员在从事公益林建设中没有进行高度的重视,不了解生态公益林建设对于国家的重要意义,在工作中也没有对操作规范和管理方案进行高效率的落实,影响了生态公益林的建设质量。并且生态公益林需要全社会人员的关注,在营造公益林中需要对林场或企业进行生态效益的补偿,而在补偿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没有具体的条例措施,这就造成了生态公益林的推广与持续建设。
2、投人与产出错位
生态系统的开放性,森林生态效益地域上的广阔性,效应的多样性和受益对象的不可控性决定了在整个生态环境系统中,一般是经济相对贫困的山区投入各种资源产生生态效益,而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受益;林业部门负责生态环境建设而其他部门受益。这就造成了越贫困的地方为生态环境建设投入越多,越富裕的地方受益越多;局部地区和部门投入,全社会受益的现象。由于目前还没有恰当的办法来调整这种投入与产出的地域差异所引起的生产与消费的关系错位,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地区和部门之间的经济发展的梯度效益差异,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贫困地区和林业部门建设生态环境的生产积极性,而受益地区或部门也没有意识到它们必须为自己所享受到的效益支付补偿和报酬。
3、与山区农民利益冲突
集体林区,尤其是南方集体林区规划为公益林的面积比例相当大。实行分类经营后,集体林区的许多商品林将被划为生态林,这就意味着商品林面积将要减少,由此,林业的直接经济效益也显然会减少。目前我国广大山区农民并不富裕,还处于生存需求的低级需求层次,他们发展林业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得直接经济效益,尽快脱贫致富。自林业“三定”以后,林业产权关系基本确定,集体林区一直比较稳定,发展也很迅速。按照新的森林法规定,集体林产权属于农民和集体,他们有权决定集体林的经营方向和经营目的。
4、资金制约了生态公益林的建设
生态公益林是一个庞大的工程项目,并且经济效益产生的周期较长,较多工程建设单位都表现出了较大的压力。特别是在施工工艺提高和工程机械的应用上,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才能够保证生态公益林的高质量建设,但是时常由于资金的制约,阻碍了生态公益林的高水平建设。另外,在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地区,一般都是偏远的山区、沙漠化严重地区等,这些环境中人口分布密度较低,生活水平较低,在进行生态公益林建设中没有融资的企业,单纯在依靠政府进行营林的推广存在一定的困难。综合分析表明,由于生态公益林没有长期的、稳定的资金的投入,影响了其可持续发展。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态公益林建设对策
1、加强国家宏观调控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态公益林建设必须有国家的宏观调控,国家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上应充分发挥宏观调控职能。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在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加大扶持力度,并确保资金到位,对生态公益林的各个环节科学投入,避免顾此薄彼的现象。在政府投资中,中央级林业的投入被绝对控制,就导致了资金渠道单一,投资与需求严重失衡。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上,存在着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如工程投入方面只有极少数工程能够按照预定方案落实资金,而长防等工程只有微薄的补助性投入,甚至根本没有投入。应从生态公益林建設的特点出发,改革财税、投资机制等,引进金融信贷等投入方式,建立有利于生态公益林建设的税收体制。
2、制定与生态公益林相关的法律法规
生态公益林建设是关系到子孙后代生存发展的千秋大业,凭一时的热情无法持续生态公益林建设。国家应加强对生态公益林建设的立法,对与生态公益林建设有关的,如生态公益林的作用、地位,生态公益林的所有制规定、投入机制等都应明确,并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进行规定。生态公益林建设关系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生活质量,是一项改善民生的基础事业,国家应将建设生态公益林作为基本国策,对涉及到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投入体制、资产性质、管理体制、使用体制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保证生态公益林建设的资金落实到位、建设顺利实施。
3、健全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理体制与经营管理措施
国家应以全面、科学的考核指标和考核措施定期对生态公益林的建设成果进行严格的企业化产出核算,以考核生态公益林的建设成果。明确国家是生态公益林的投资主体,是公益生态林的资产所有者;管理部门是生态公益林的监管机构,建设部门是生态公益林的经营机构。生态公益林应该由政府统一规划,政府下属部门分级负责,并建设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保证实施。在生态公益林的经营范围上,要建立生态公益林小班经营档案,明确写明面积范围、经营单位、管理人员、树木种类、植物数量等,使责任落实到人,出现问题有据可查。
4、建立生态公益林投入补偿机制
生态公益林分为国有林和集体林。国有林产权属于国家,对国有林的经济补偿已有明确规定。但是,集体林的产权属于集体组织,如将集体林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则需要根据市场经济的规则和《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给予集体林一定的经济补偿。集体林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可以按照林种功能、技术利用程度等进行分层次补偿,由国家、地方政府按比例分别负担补偿。国家除了出台补偿措施,还可以鼓励林农利用生态林进行多种经营,将生态功能和社会经济发展结合在一起,使树林的经济效益被开发出来,解决生态公益林建设与农民利益的冲突。
结语: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不仅在投资、保护等方面屡屡遇到困境,也由于没有明确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措施,而与农民的矛盾逐步加大。生态公益林建设关系到全民健康,是一项需要坚持实施的重要民生项目。在未来的建设中,政府应加大对生态公益林的扶持力度,对相关单位进行经济效益的补偿,并通过技术提供和经费的支持,促进生态公益林的长远建设。
参考文献:
[1] 张旭娟.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态公益林建设分析[J].现代园艺,2014(05).
[2] 郭艳.福建武夷山生态公益林建设研究[J].福建农林大学,2015(04).
关键词:市场经济;生态公益林;影响因素;建设对策
在经济的快速发展中,我国的生态环境建设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不仅造成了森林木材资源的紧缺,还由于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的开发与利用,造成了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严重等现象。这对于发展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道路而言,产生了相背驰的结果,不利于我国的长久建设,因此必须要通过建设生态公益林的措施,改善我国的资源利用现状,并通过营林对生态环境进行改造,提高环境被破坏严重地区的恢复能力。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生态公益林建设存在的问题
1、生态公益林的法律规定不健全
我国的森林生态建设起步时间较晚,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中并不健全,这就影响了生态公益林的全面建设。由于没有法律规定的约束,较多工作人员在从事公益林建设中没有进行高度的重视,不了解生态公益林建设对于国家的重要意义,在工作中也没有对操作规范和管理方案进行高效率的落实,影响了生态公益林的建设质量。并且生态公益林需要全社会人员的关注,在营造公益林中需要对林场或企业进行生态效益的补偿,而在补偿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没有具体的条例措施,这就造成了生态公益林的推广与持续建设。
2、投人与产出错位
生态系统的开放性,森林生态效益地域上的广阔性,效应的多样性和受益对象的不可控性决定了在整个生态环境系统中,一般是经济相对贫困的山区投入各种资源产生生态效益,而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受益;林业部门负责生态环境建设而其他部门受益。这就造成了越贫困的地方为生态环境建设投入越多,越富裕的地方受益越多;局部地区和部门投入,全社会受益的现象。由于目前还没有恰当的办法来调整这种投入与产出的地域差异所引起的生产与消费的关系错位,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地区和部门之间的经济发展的梯度效益差异,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贫困地区和林业部门建设生态环境的生产积极性,而受益地区或部门也没有意识到它们必须为自己所享受到的效益支付补偿和报酬。
3、与山区农民利益冲突
集体林区,尤其是南方集体林区规划为公益林的面积比例相当大。实行分类经营后,集体林区的许多商品林将被划为生态林,这就意味着商品林面积将要减少,由此,林业的直接经济效益也显然会减少。目前我国广大山区农民并不富裕,还处于生存需求的低级需求层次,他们发展林业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得直接经济效益,尽快脱贫致富。自林业“三定”以后,林业产权关系基本确定,集体林区一直比较稳定,发展也很迅速。按照新的森林法规定,集体林产权属于农民和集体,他们有权决定集体林的经营方向和经营目的。
4、资金制约了生态公益林的建设
生态公益林是一个庞大的工程项目,并且经济效益产生的周期较长,较多工程建设单位都表现出了较大的压力。特别是在施工工艺提高和工程机械的应用上,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才能够保证生态公益林的高质量建设,但是时常由于资金的制约,阻碍了生态公益林的高水平建设。另外,在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地区,一般都是偏远的山区、沙漠化严重地区等,这些环境中人口分布密度较低,生活水平较低,在进行生态公益林建设中没有融资的企业,单纯在依靠政府进行营林的推广存在一定的困难。综合分析表明,由于生态公益林没有长期的、稳定的资金的投入,影响了其可持续发展。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态公益林建设对策
1、加强国家宏观调控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态公益林建设必须有国家的宏观调控,国家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上应充分发挥宏观调控职能。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在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加大扶持力度,并确保资金到位,对生态公益林的各个环节科学投入,避免顾此薄彼的现象。在政府投资中,中央级林业的投入被绝对控制,就导致了资金渠道单一,投资与需求严重失衡。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上,存在着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如工程投入方面只有极少数工程能够按照预定方案落实资金,而长防等工程只有微薄的补助性投入,甚至根本没有投入。应从生态公益林建設的特点出发,改革财税、投资机制等,引进金融信贷等投入方式,建立有利于生态公益林建设的税收体制。
2、制定与生态公益林相关的法律法规
生态公益林建设是关系到子孙后代生存发展的千秋大业,凭一时的热情无法持续生态公益林建设。国家应加强对生态公益林建设的立法,对与生态公益林建设有关的,如生态公益林的作用、地位,生态公益林的所有制规定、投入机制等都应明确,并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进行规定。生态公益林建设关系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生活质量,是一项改善民生的基础事业,国家应将建设生态公益林作为基本国策,对涉及到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投入体制、资产性质、管理体制、使用体制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保证生态公益林建设的资金落实到位、建设顺利实施。
3、健全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理体制与经营管理措施
国家应以全面、科学的考核指标和考核措施定期对生态公益林的建设成果进行严格的企业化产出核算,以考核生态公益林的建设成果。明确国家是生态公益林的投资主体,是公益生态林的资产所有者;管理部门是生态公益林的监管机构,建设部门是生态公益林的经营机构。生态公益林应该由政府统一规划,政府下属部门分级负责,并建设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保证实施。在生态公益林的经营范围上,要建立生态公益林小班经营档案,明确写明面积范围、经营单位、管理人员、树木种类、植物数量等,使责任落实到人,出现问题有据可查。
4、建立生态公益林投入补偿机制
生态公益林分为国有林和集体林。国有林产权属于国家,对国有林的经济补偿已有明确规定。但是,集体林的产权属于集体组织,如将集体林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则需要根据市场经济的规则和《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给予集体林一定的经济补偿。集体林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可以按照林种功能、技术利用程度等进行分层次补偿,由国家、地方政府按比例分别负担补偿。国家除了出台补偿措施,还可以鼓励林农利用生态林进行多种经营,将生态功能和社会经济发展结合在一起,使树林的经济效益被开发出来,解决生态公益林建设与农民利益的冲突。
结语: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不仅在投资、保护等方面屡屡遇到困境,也由于没有明确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措施,而与农民的矛盾逐步加大。生态公益林建设关系到全民健康,是一项需要坚持实施的重要民生项目。在未来的建设中,政府应加大对生态公益林的扶持力度,对相关单位进行经济效益的补偿,并通过技术提供和经费的支持,促进生态公益林的长远建设。
参考文献:
[1] 张旭娟.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态公益林建设分析[J].现代园艺,2014(05).
[2] 郭艳.福建武夷山生态公益林建设研究[J].福建农林大学,20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