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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相对古代民商法而言,目前我国的民商法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都已经取得很大的进步并且更加的完善,但是不置可否的是,现在的警察在执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对民商法不够重视的问题。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对树立人民警察的执法理念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对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利益也是意义重大,通过对民商法的学习,可以使警察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可以更加合理地处理刑事与民商事件的交叉联系部分,以此改善公安工作重刑轻民的传统观点,警察学习民商法有助于提高自身的整体素质,促进我国依法治国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 民商法 警察执法 地位 运用
作者简介:陈婷,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263-03
伴随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与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们对法制的观念也随之加强,同时对警察的执法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新时期公安机关的重心要向保护人民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方面靠拢,全心全意维护人民的合法利益。在今天的和谐社会,人民警察的角色将更多的要向服务的角色转变,树立平等的观念,顺应百姓对人民警察的时代要求。
一、民商法在警察执法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正确行地使行政执法权
人民警察具有法律赋予的执法权力,所以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在过去,我们的执法人员权大于责,受贿有偿服务等现象屡见不鲜,执法人员更是常常以权谋私,造成了执法不公正的现象,执法不公正、行政不合理,这在人民群众的形象中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同时也影响了行政机关在人民心中的公信度。行政机关的信誉度下降使得行政法规难以贯彻,如果不能合理地的处理行政权力与民事权利之间的關系,那么行政权利就会迅速地侵入到我们的市场生活中,商品的权力化和市场混乱的现象就会不断的产生。因此警察在执法的过程中要摆正自己的位置,警察并不是要向群众发号施令,控制群众,而是要解决群众遇到的问题,站在群众的角度合理使用执法权。
(二)树立服务型执法观
加强民商法的学习,在执法的过程中,警察要有为人民服务的意识,转变警察执法单纯依靠命令和行政处罚来管理的工作模式,真正做到权利来自于人民,更要服务于人民,当代社会,人民警察的执法权与人权关系最紧密也最直接,司法文化有助于警察形成正确的价值取向,纠正人名警察高高在上的管理者姿态,提高他们的服务意识,转变他们的服务态度,朝着服务化的方向发展,端正他们的工作态度,做到以人民的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通过对民商法的不断学习,提高人民警察的人权意识,让人民警察可以正确地认识权利与义务,促使其用更多方法来最大化的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以此来为自身树立一个高效、务实、人性化的公众形象,提高执法的信用度。
(三)养成法律职业思维
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可以让我们的法律素养和思维方法有一个良好的提升,法律的本质旨在解决实际的问题。作为一名合格的警察,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背景和职业化的训练方法,要有独特的思维习惯。通过这些的特点,需要这些的群体在思想层次方面结合起来,从而让这些警察形成独有的思维模式、高超的推理方法以及正确迅速的分辨能力,通过法律的文化,使之可以有效的进行沟通,可以让警察更容易理解法律的精神,并不断的运用到执法的过程中。民商法在公安执法中间接地发挥着作用,但却在管理工作中发挥着深层次的影响和作用。因此,如何提高全国两百万的人民警察的执法管理水平,普及与提高民商法文化具有重大的理论、现实与历史意义。
(四)合理地行使刑事执法权
在刑事处罚案件中,很多人都会或多或少地误以为经济罪犯刑事处罚就是通过在经济法的基础上对刑法提出的保护,然而事实上这些经济方的面罪犯更多的是关于民商法或行政法之间相关内容的规定,对于严重的违法经济罪犯的处罚鲜有涉及。也就是说经济犯罪很多方面常常涉及民商法的知识,相关学者指出,在法国等国家,他们早期就重视并推重民法典,直至今天他们对附带民事诉讼仍然相当重视。比如在立法方面中,假如某一行为既涉及到了刑事方面的责任,又牵涉到了民事责任,那么法律就会直接地判定因刑事犯罪而产生的私权问题适用于民法;再比如说财产侵犯,在刑法上这属于犯罪行为,当刑法上的不当得利与这种侵权行为相似,为了更加行之有效的区分判断,避免矛盾的激化,人民警察必须掌握一些关于民商法的知识。
二、民商法在警察的执法工作中的运用和对策
(一)在刑侦执法的工作中的运用
1.保护犯罪嫌疑人生命健康权:
我国在《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条法律赋予了我们公民两种权利:生命权,健康权。这里的公民健康权指法律赋予公民健康不受其他人侵犯的权利。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侵犯公民的健康权,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健康安全权。一旦使得他人的健康权利受到损害,那么受害人有权利依法请求侵权人来承当相应的责任。同样,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他们仍然享有生命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在人民警察执法的过程中,不得对其生命健康权形成侵害。否则就要承担相当的法律责任,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谁是罪犯,任何一个人都是值得怀疑的对象,此时刑事诉讼法通过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来有效的保证每个公民的权利免遭侵害。可见,刑法的责任就是承担所处社会的安全、维护秩序和保障利益,这些的利益往往涉及到人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以及人格尊严等方面。一旦这些生活的基本需要都得不到保护,我们的公民就会因为缺乏安全感而无法安定有序的生活。
2.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在刑事侦查的手段当中,搜查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这是由犯罪行为的相关要素与犯罪嫌疑人的隐蔽性共同决定的。即便是相关合理的搜查也会涉及到多方面的隐私,比如说人身、个人物品、住所或者生活场所等多方面的私密信息。民法对公民的一些权利予以保护,如:人格尊严、通信私密、住宅隐秘、人身安全自由等。然而这些信息通常很容易在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在实施检查过程的中遭受到侵害,所以这些权利应该如何有效的进行保护,这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取决于我们的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对刑事侦查权的限制程度。 3.取得制度和追缴涉案财务的善意性:
由于权源的相关问题而引发的占有纠纷,这类的纠纷大都可以归结到无权占有的问题。准确来说,看这类的问题时,应该明确区分出在占有的过程中,是恶意占有还是善意占有,对确定财产归属权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占有人通过非法占有他人的动产,并且将其转移给第三方,假如第三方的占有是处于善意的本质时,那么第三方可以依法取得其所有权。其中包括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与其他的物品劝。这种善意的取得是被广泛认可的。对于善意第三方可以分别归纳为下述四种情况:
(1)购买者在不知道所购买的物品是脏物的前提下,通过合法的手段占有了该物品。
(2)诈骗人将诈骗来的财务用来归还个人的贷款,欠款或用于其他用途是,收取方在不知道财物真实来源的前提下,收取对方财务的情况。
(3)部分共有人对于与他人共同拥有的财物擅自处理,第三方以合法的手段获取改财物的情况,法律认定是有效的。
(4)拍卖时,委托人对自己没有所有权的物品进行拍卖,买受人通过合法的竞拍手段获得相应的物品时,属于善意的第三方的占有。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保护第三方在交易的过程中,在不知情的前提条件下,通过合法手段获得某种物品的过程。民商法可以帮助人民警察在明确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上,更好的处理相关案件。
4. 不当得利与侵占罪:
以下七种原因可能导致占有的事实,它们分别是基于委托、委托、担保和借用关系引发的占有事实和由于寄托、无因管理发现并取得遗忘物埋藏物而形成的占有事实。占有人有必要归还原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占有人能够及时的将占有的物品归还,或者用金钱等替代物归还的,在刑法中往往不属于侵占罪,一般可以把这种案件归结于处在民事上的债权与债务两者的关系,所以不可用刑法的观念对其行为进行评判。当出现不当得利的事件时,那么就可以作为是不当得利人与受害人之间的不合理的债务关系。非法获利人有义务如数归还全部不当得利给受害人,同样,作为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非法获利人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已经被损毁或挥霍,则受害人则可以要求获利人返还数量相当的金钱。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当得利应该返还给受害人,但是在未返还之前,获利人仍然持有相关的利益,不应认定这是非法持有他人的财物。因此警察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应该多学习一些有关民事法中侵占行为和不当得利行为,这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当出现不当得利的时候,不应该再有侵占罪的出现。
(二)在经济犯罪侦查案件中的方法和运用
民商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基本法律,它在规范经济主题,圈定交易范围,降低交易风险,减少经济犯罪几个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对于司法理论的学习,它能够帮助警察在执法时区分经济犯罪中罪与非罪。
1. 关于经济犯罪与民事交叉的问题:
在警察实际办案的过程中,常常需要辨别是普通的经济纠纷还是经济犯罪,一旦判断错误对犯罪嫌疑人的影响是不可逆转的,所以,用正确的方法处理双方之间的交叉十分必要。《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以下原则:
(1) 针对不同的法律事实,即使是发生在同一个公民,法人或者经济实体上,都应该改对经济纠纷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分开审理。
(2) 针对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纠察出的与原案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都应该线索,都应将其转送公安机关或其他相关机关。
(3) 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一旦发现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并伴有经济犯罪嫌疑的案件,应该立即驳回诉讼,将案件相关信息转交公安或检查部门。
近年来,不正当竞争案件与日俱增,其中有一些甚至涉及到商业机密,这类案件往往存在着民商法与经济法上的交叉,一般经过刑事程序处理后,受害人往往会追究民事责任,这样一来就会引起程序上的冲突,对经济秩序产生很大的干扰和阻力。所以这就要求人民警察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争取尽快理清案情,正确果断地判断出犯罪嫌疑人,并将之进行严格执法。
2.具有商业性的欺诈行为与经济方面的诈骗行为的认定:
一般来说,具有商业性质的欺诈行为可以构成诈骗罪,不管是什么样的非善意的行为,只要这种行为的目的在于有意或者故意的使人陷于错误之中,那么这种行为都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并且这种动机将会被用来判定行为的有效性依据。以我们最长接触到的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为例,这两者往往会出现在同一起案件中,要想正确的区分这两者,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辨别欺骗的内容,区分合同诈骗与行为诈骗往往需要判断实施欺骗的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一般来说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不具备履约的行为能力,而民事欺诈的行为人则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除此之外,欺诈的程度也是判断区分两种诈骗的指标。刑事诈骗案件中的行为人通常是没有任何的履约能力,捏造事实,欺诈手段是其获利的根本手段,对非法获利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民事欺诈相对于刑事欺诈,欺诈人只能履行合同中的某些部分,对事实进行了片面的夸张,对合同最终适当、全面履行的影响不是根本性、全面的影响。
三、总结
相对于比较专业化的工作,以刑侦工作为例,这是公安人员需要具备的基本素质,公安人员在工作中侦查时就要利用群众提供线索,可以说与群众打交道基本上要涉及公安部门的各种职能工作。从本质上来说这些工作都是要为人民群众服务。民商法正是这样一部以公民的财产安全为依据,人生权利为体系,从而建立起来作为支柱的法律。在民商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学好民商法是人民警察加强管理工作的重要一步,是更好的为我国更好的推进改革开放提供良好服务的基础。以第二代身份证为例,民商法在人口管理上的应用对我国的户籍管理工作进一步进行了改革,为人才的高效流动提供了条件。
以我国公民最常见的110报警机制为例,这种报警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人们解决事故纠纷的途径,基本上成为老百姓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报警的案件中,除了比例较小的刑事案件外,主要集中在一些需要及时解决的纠纷案件上。如打架斗殴、夫妻吵架、邻里纠纷、动物伤害等。我们的警察同志只有在很好的学习了民商法的基础上才能做到公平公正有理有据的解决问题。民商法与人们的生活紧密相关,对经济的稳定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公安机关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充分保障老百姓可以安居乐业,更好的掌握民商法的知识可以扭转警察人员建立民商法的意识,扭转观念,争取最大限度地激发出我国公安队伍的潜力,提高公安队伍的侦破能力,为维护社会治安与人民的幸福稳定而服务。
参考文献:
[1]刘振华、孟玉珍.公安院校治安学专业实训项目的设计与实施.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7(4).
[2]歐祝平、陈石明.论社会公平正义的地位及其实现途径.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7(4).
[3]殷媛.民商事诉讼中涉及刑事犯罪的法律后果及处理.人民司法.2009(8).
[4]谢鹏.浅谈警察职业教育与执法公信力的塑造.法制与社会.2013(3).
[5]谢良、龚声武.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之法律程序.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3(1).
关键词 民商法 警察执法 地位 运用
作者简介:陈婷,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263-03
伴随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与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们对法制的观念也随之加强,同时对警察的执法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新时期公安机关的重心要向保护人民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方面靠拢,全心全意维护人民的合法利益。在今天的和谐社会,人民警察的角色将更多的要向服务的角色转变,树立平等的观念,顺应百姓对人民警察的时代要求。
一、民商法在警察执法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正确行地使行政执法权
人民警察具有法律赋予的执法权力,所以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在过去,我们的执法人员权大于责,受贿有偿服务等现象屡见不鲜,执法人员更是常常以权谋私,造成了执法不公正的现象,执法不公正、行政不合理,这在人民群众的形象中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同时也影响了行政机关在人民心中的公信度。行政机关的信誉度下降使得行政法规难以贯彻,如果不能合理地的处理行政权力与民事权利之间的關系,那么行政权利就会迅速地侵入到我们的市场生活中,商品的权力化和市场混乱的现象就会不断的产生。因此警察在执法的过程中要摆正自己的位置,警察并不是要向群众发号施令,控制群众,而是要解决群众遇到的问题,站在群众的角度合理使用执法权。
(二)树立服务型执法观
加强民商法的学习,在执法的过程中,警察要有为人民服务的意识,转变警察执法单纯依靠命令和行政处罚来管理的工作模式,真正做到权利来自于人民,更要服务于人民,当代社会,人民警察的执法权与人权关系最紧密也最直接,司法文化有助于警察形成正确的价值取向,纠正人名警察高高在上的管理者姿态,提高他们的服务意识,转变他们的服务态度,朝着服务化的方向发展,端正他们的工作态度,做到以人民的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通过对民商法的不断学习,提高人民警察的人权意识,让人民警察可以正确地认识权利与义务,促使其用更多方法来最大化的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以此来为自身树立一个高效、务实、人性化的公众形象,提高执法的信用度。
(三)养成法律职业思维
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可以让我们的法律素养和思维方法有一个良好的提升,法律的本质旨在解决实际的问题。作为一名合格的警察,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背景和职业化的训练方法,要有独特的思维习惯。通过这些的特点,需要这些的群体在思想层次方面结合起来,从而让这些警察形成独有的思维模式、高超的推理方法以及正确迅速的分辨能力,通过法律的文化,使之可以有效的进行沟通,可以让警察更容易理解法律的精神,并不断的运用到执法的过程中。民商法在公安执法中间接地发挥着作用,但却在管理工作中发挥着深层次的影响和作用。因此,如何提高全国两百万的人民警察的执法管理水平,普及与提高民商法文化具有重大的理论、现实与历史意义。
(四)合理地行使刑事执法权
在刑事处罚案件中,很多人都会或多或少地误以为经济罪犯刑事处罚就是通过在经济法的基础上对刑法提出的保护,然而事实上这些经济方的面罪犯更多的是关于民商法或行政法之间相关内容的规定,对于严重的违法经济罪犯的处罚鲜有涉及。也就是说经济犯罪很多方面常常涉及民商法的知识,相关学者指出,在法国等国家,他们早期就重视并推重民法典,直至今天他们对附带民事诉讼仍然相当重视。比如在立法方面中,假如某一行为既涉及到了刑事方面的责任,又牵涉到了民事责任,那么法律就会直接地判定因刑事犯罪而产生的私权问题适用于民法;再比如说财产侵犯,在刑法上这属于犯罪行为,当刑法上的不当得利与这种侵权行为相似,为了更加行之有效的区分判断,避免矛盾的激化,人民警察必须掌握一些关于民商法的知识。
二、民商法在警察的执法工作中的运用和对策
(一)在刑侦执法的工作中的运用
1.保护犯罪嫌疑人生命健康权:
我国在《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条法律赋予了我们公民两种权利:生命权,健康权。这里的公民健康权指法律赋予公民健康不受其他人侵犯的权利。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侵犯公民的健康权,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健康安全权。一旦使得他人的健康权利受到损害,那么受害人有权利依法请求侵权人来承当相应的责任。同样,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他们仍然享有生命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在人民警察执法的过程中,不得对其生命健康权形成侵害。否则就要承担相当的法律责任,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谁是罪犯,任何一个人都是值得怀疑的对象,此时刑事诉讼法通过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来有效的保证每个公民的权利免遭侵害。可见,刑法的责任就是承担所处社会的安全、维护秩序和保障利益,这些的利益往往涉及到人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以及人格尊严等方面。一旦这些生活的基本需要都得不到保护,我们的公民就会因为缺乏安全感而无法安定有序的生活。
2.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在刑事侦查的手段当中,搜查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这是由犯罪行为的相关要素与犯罪嫌疑人的隐蔽性共同决定的。即便是相关合理的搜查也会涉及到多方面的隐私,比如说人身、个人物品、住所或者生活场所等多方面的私密信息。民法对公民的一些权利予以保护,如:人格尊严、通信私密、住宅隐秘、人身安全自由等。然而这些信息通常很容易在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在实施检查过程的中遭受到侵害,所以这些权利应该如何有效的进行保护,这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取决于我们的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对刑事侦查权的限制程度。 3.取得制度和追缴涉案财务的善意性:
由于权源的相关问题而引发的占有纠纷,这类的纠纷大都可以归结到无权占有的问题。准确来说,看这类的问题时,应该明确区分出在占有的过程中,是恶意占有还是善意占有,对确定财产归属权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占有人通过非法占有他人的动产,并且将其转移给第三方,假如第三方的占有是处于善意的本质时,那么第三方可以依法取得其所有权。其中包括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与其他的物品劝。这种善意的取得是被广泛认可的。对于善意第三方可以分别归纳为下述四种情况:
(1)购买者在不知道所购买的物品是脏物的前提下,通过合法的手段占有了该物品。
(2)诈骗人将诈骗来的财务用来归还个人的贷款,欠款或用于其他用途是,收取方在不知道财物真实来源的前提下,收取对方财务的情况。
(3)部分共有人对于与他人共同拥有的财物擅自处理,第三方以合法的手段获取改财物的情况,法律认定是有效的。
(4)拍卖时,委托人对自己没有所有权的物品进行拍卖,买受人通过合法的竞拍手段获得相应的物品时,属于善意的第三方的占有。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保护第三方在交易的过程中,在不知情的前提条件下,通过合法手段获得某种物品的过程。民商法可以帮助人民警察在明确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上,更好的处理相关案件。
4. 不当得利与侵占罪:
以下七种原因可能导致占有的事实,它们分别是基于委托、委托、担保和借用关系引发的占有事实和由于寄托、无因管理发现并取得遗忘物埋藏物而形成的占有事实。占有人有必要归还原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占有人能够及时的将占有的物品归还,或者用金钱等替代物归还的,在刑法中往往不属于侵占罪,一般可以把这种案件归结于处在民事上的债权与债务两者的关系,所以不可用刑法的观念对其行为进行评判。当出现不当得利的事件时,那么就可以作为是不当得利人与受害人之间的不合理的债务关系。非法获利人有义务如数归还全部不当得利给受害人,同样,作为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非法获利人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已经被损毁或挥霍,则受害人则可以要求获利人返还数量相当的金钱。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当得利应该返还给受害人,但是在未返还之前,获利人仍然持有相关的利益,不应认定这是非法持有他人的财物。因此警察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应该多学习一些有关民事法中侵占行为和不当得利行为,这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当出现不当得利的时候,不应该再有侵占罪的出现。
(二)在经济犯罪侦查案件中的方法和运用
民商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基本法律,它在规范经济主题,圈定交易范围,降低交易风险,减少经济犯罪几个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对于司法理论的学习,它能够帮助警察在执法时区分经济犯罪中罪与非罪。
1. 关于经济犯罪与民事交叉的问题:
在警察实际办案的过程中,常常需要辨别是普通的经济纠纷还是经济犯罪,一旦判断错误对犯罪嫌疑人的影响是不可逆转的,所以,用正确的方法处理双方之间的交叉十分必要。《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以下原则:
(1) 针对不同的法律事实,即使是发生在同一个公民,法人或者经济实体上,都应该改对经济纠纷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分开审理。
(2) 针对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纠察出的与原案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都应该线索,都应将其转送公安机关或其他相关机关。
(3) 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一旦发现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并伴有经济犯罪嫌疑的案件,应该立即驳回诉讼,将案件相关信息转交公安或检查部门。
近年来,不正当竞争案件与日俱增,其中有一些甚至涉及到商业机密,这类案件往往存在着民商法与经济法上的交叉,一般经过刑事程序处理后,受害人往往会追究民事责任,这样一来就会引起程序上的冲突,对经济秩序产生很大的干扰和阻力。所以这就要求人民警察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争取尽快理清案情,正确果断地判断出犯罪嫌疑人,并将之进行严格执法。
2.具有商业性的欺诈行为与经济方面的诈骗行为的认定:
一般来说,具有商业性质的欺诈行为可以构成诈骗罪,不管是什么样的非善意的行为,只要这种行为的目的在于有意或者故意的使人陷于错误之中,那么这种行为都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并且这种动机将会被用来判定行为的有效性依据。以我们最长接触到的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为例,这两者往往会出现在同一起案件中,要想正确的区分这两者,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辨别欺骗的内容,区分合同诈骗与行为诈骗往往需要判断实施欺骗的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一般来说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不具备履约的行为能力,而民事欺诈的行为人则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除此之外,欺诈的程度也是判断区分两种诈骗的指标。刑事诈骗案件中的行为人通常是没有任何的履约能力,捏造事实,欺诈手段是其获利的根本手段,对非法获利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民事欺诈相对于刑事欺诈,欺诈人只能履行合同中的某些部分,对事实进行了片面的夸张,对合同最终适当、全面履行的影响不是根本性、全面的影响。
三、总结
相对于比较专业化的工作,以刑侦工作为例,这是公安人员需要具备的基本素质,公安人员在工作中侦查时就要利用群众提供线索,可以说与群众打交道基本上要涉及公安部门的各种职能工作。从本质上来说这些工作都是要为人民群众服务。民商法正是这样一部以公民的财产安全为依据,人生权利为体系,从而建立起来作为支柱的法律。在民商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学好民商法是人民警察加强管理工作的重要一步,是更好的为我国更好的推进改革开放提供良好服务的基础。以第二代身份证为例,民商法在人口管理上的应用对我国的户籍管理工作进一步进行了改革,为人才的高效流动提供了条件。
以我国公民最常见的110报警机制为例,这种报警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人们解决事故纠纷的途径,基本上成为老百姓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报警的案件中,除了比例较小的刑事案件外,主要集中在一些需要及时解决的纠纷案件上。如打架斗殴、夫妻吵架、邻里纠纷、动物伤害等。我们的警察同志只有在很好的学习了民商法的基础上才能做到公平公正有理有据的解决问题。民商法与人们的生活紧密相关,对经济的稳定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公安机关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充分保障老百姓可以安居乐业,更好的掌握民商法的知识可以扭转警察人员建立民商法的意识,扭转观念,争取最大限度地激发出我国公安队伍的潜力,提高公安队伍的侦破能力,为维护社会治安与人民的幸福稳定而服务。
参考文献:
[1]刘振华、孟玉珍.公安院校治安学专业实训项目的设计与实施.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7(4).
[2]歐祝平、陈石明.论社会公平正义的地位及其实现途径.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7(4).
[3]殷媛.民商事诉讼中涉及刑事犯罪的法律后果及处理.人民司法.2009(8).
[4]谢鹏.浅谈警察职业教育与执法公信力的塑造.法制与社会.2013(3).
[5]谢良、龚声武.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之法律程序.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