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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的前世今生
近年来,我国进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期,奶粉事件、苏丹红、瘦肉精、毒大米⋯⋯在诸多食品安全事件和民众呼声的推动下,距上一部食品安全法规《食品卫生法》(1995年颁布)14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终于临盆,让我们理清“它”的来龙去脉,以便更好地认识“它”,理解“它”。
翻开历史,我们可以较为清晰地梳理出《食品安全法》前世的那些痕迹。
1964年
《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条例》颁布
建国初期,针对当时传染病流行猖獗,食物中毒不断发生的现状,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单项规章:《清凉饮食物管理暂行办法》、《食堂卫生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全面规章管理法规亟待出台。
全《条例》共十七条,第一次规范了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任务与范围,明确了卫生部和生产经营单位各自的职责。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食品卫生管理由单项规章过渡到全面管理,开始步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此《条例》的特点是规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各级卫生部门负责,监管内容较单一,食品安全问题在建国初期尚未进行规范。
197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颁布
“文革”期间,我国立法机构陷入瘫痪,食品安全领域少有新的法律、法令。此时期,我国就已经出现了500吨出口鸡肉因被污染而退货并销毁、松花江鱼类遭受汞污染、上海市郊蔬菜发生铬污染等食品卫生事件。“文革”结束后,一切百废待兴,急需要在新时期对于食品管理的法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由此应运而生。
该《条例》共七章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是行政处分性质,以道德规范约束为主,对于违法者施以何种处罚或量刑没有具体规定。但《条例》将食品卫生管理重点从预防肠道传染病发展到防止一切食源性疾患的新阶段,并对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卫生要求、食品(包括进出口食品)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较详细的规定。
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颁布
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和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食品卫生工作的复杂性大为提高。《管理条例》中的道德规范要求已无法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法制管理迫在眉睫。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共九章四十五条,是建国以来我国在食品卫生方面颁布的第一部法律。该法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等方面卫生要求、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等都进行了详实的规定,为现行《食品卫生法》的制定和颁布奠定了坚实的基 础。
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颁布
改革开放以来,食品工业快速发展,当时食品卫生状况已难以适应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改善的要求,同时,食品卫生与贸易、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关系也越来越密切。但之前的食品法规操作性不强,再加之派生性法规缺乏法律效力,食品安全及卫生质量失控问题仍然迭出,一部全新的法律呼之欲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共九章五十七条,对食品卫生准入实施较为全面的安全监控。明确了调整(监控)对象和食品的基本卫生要求,规定食品卫生监督是一种行政监督,具有权威性的强制性,为食品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 障。
该法加重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操作性强,明确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机关是食品卫生监督的执法主体,是我国食品卫生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 碑。
至此,我国的食品监管从条例到法律,从“试用”到“转正”经历了四次主要的变迁,在长达半个多世纪的积累和演变后,为今日的《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孕育雏形。
近年来,我国进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期,奶粉事件、苏丹红、瘦肉精、毒大米⋯⋯在诸多食品安全事件和民众呼声的推动下,距上一部食品安全法规《食品卫生法》(1995年颁布)14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终于临盆,让我们理清“它”的来龙去脉,以便更好地认识“它”,理解“它”。
翻开历史,我们可以较为清晰地梳理出《食品安全法》前世的那些痕迹。
1964年
《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条例》颁布
建国初期,针对当时传染病流行猖獗,食物中毒不断发生的现状,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单项规章:《清凉饮食物管理暂行办法》、《食堂卫生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全面规章管理法规亟待出台。
全《条例》共十七条,第一次规范了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任务与范围,明确了卫生部和生产经营单位各自的职责。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食品卫生管理由单项规章过渡到全面管理,开始步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此《条例》的特点是规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各级卫生部门负责,监管内容较单一,食品安全问题在建国初期尚未进行规范。
197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颁布
“文革”期间,我国立法机构陷入瘫痪,食品安全领域少有新的法律、法令。此时期,我国就已经出现了500吨出口鸡肉因被污染而退货并销毁、松花江鱼类遭受汞污染、上海市郊蔬菜发生铬污染等食品卫生事件。“文革”结束后,一切百废待兴,急需要在新时期对于食品管理的法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由此应运而生。
该《条例》共七章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是行政处分性质,以道德规范约束为主,对于违法者施以何种处罚或量刑没有具体规定。但《条例》将食品卫生管理重点从预防肠道传染病发展到防止一切食源性疾患的新阶段,并对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卫生要求、食品(包括进出口食品)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较详细的规定。
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颁布
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和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食品卫生工作的复杂性大为提高。《管理条例》中的道德规范要求已无法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法制管理迫在眉睫。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共九章四十五条,是建国以来我国在食品卫生方面颁布的第一部法律。该法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等方面卫生要求、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等都进行了详实的规定,为现行《食品卫生法》的制定和颁布奠定了坚实的基 础。
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颁布
改革开放以来,食品工业快速发展,当时食品卫生状况已难以适应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改善的要求,同时,食品卫生与贸易、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关系也越来越密切。但之前的食品法规操作性不强,再加之派生性法规缺乏法律效力,食品安全及卫生质量失控问题仍然迭出,一部全新的法律呼之欲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共九章五十七条,对食品卫生准入实施较为全面的安全监控。明确了调整(监控)对象和食品的基本卫生要求,规定食品卫生监督是一种行政监督,具有权威性的强制性,为食品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 障。
该法加重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操作性强,明确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机关是食品卫生监督的执法主体,是我国食品卫生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 碑。
至此,我国的食品监管从条例到法律,从“试用”到“转正”经历了四次主要的变迁,在长达半个多世纪的积累和演变后,为今日的《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孕育雏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