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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经济全球化时代,物体运输范围也更加扩大化,运输频繁化。运输合同的法律问题也成为重中之重,运输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既有着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但作为运输合同,又有其自身独特的法律特征,特别是国际运输合同,本文将讨论的就是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关键词:运输合同;法律;特征
一、引言
运输的概念是指物体在空间位置上的变化,是有形物的运动,是人的有意识的行为。而采取一种或者多种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个国家的某一地方运送到另一个国家的某一个地方的运输,则是国际运输。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运输合同是由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内容主要是货物运输。
运输包括商业运输和非商业运输,两者的不同点包括,运输工具的不同,运输目的的不同,合同方面的不同。现今我们的运输方式主要有海上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煤和天然气)等。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运输,为了运输目的的更好实现,可能都需要有一个运输合同的存在。与运输密切相关的是运输合同,合同主要是设定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主要原则包括自由、诚信、等价有偿等。
为了运输的顺利进行和运输目的的更好实现,各国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对运输合同进行法律规范调整,为保国际货物运输,国际间更是制定了统一的公约规则等。在此我们主要讨论与运输相关的国际运输合同,对其的法律特征进行一番探讨,毕竟在法律层面上,货物跨国运送必然涉及到国际条约以及不同国家的法律管辖,[1]国际运输合同既有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又有运输合同独特的法律特征。
二、运输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
国际运输合同是有名合同、双务有偿的要式合同、实践合同。
该合同是有名合同,该合同亦具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公平是指实质公平,一般按照重量里程来赔偿,若用积分换里程,免费运输也不影响该原则。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互相享有权利并且互负义务,承运人承担着运输物体到托运人指定地点的义务,托运人承担着支付运费的义务,由此可以看出运输合同应为双务合同。在此托运人支付的对价也表明,运输合同也是有偿合同。
运输合同同样也是要式合同,签订运输合同必须要以书面形式签订,这在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书面签订的合同能快速有效的表明当事人权利义务,以此避免不必要的纷争。承运人必须出具单据(物权凭证)不得主张限额保护(《公约》里抗辩),单据要写明启运地,目的地,收货人,发运人,货物件数,重量,并且运输受公约调整,当然这有底线保护,公约有最低责任条款。
运输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有争议,本文中笔者认为其是实践合同,是为平衡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说是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形成,承运人义务会无限放大。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承担责任在收到货物,交出货物后无责任,占有是其责任基础 ,这是理想的制度安排,风险转移发生在货交承运人时,所以说是实践合同。
三、运输合同的独立法律特征
国际运输合同是格式合同。合适合同也被称作标准条款,通常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也没有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的条款。英国学者所言:在当今世界的大量案件中,合同应当基于协议的想法, 只有在非常狭小的意义上说才是正确的,[2]这就是格式合同条款普遍运用的结果。国际运输合同大多数是为格式合同,因在国际经济交往货物运输过程中,次数频繁化、以及运输范围扩大的主流,运输合同多为格式合同也有了缘由。并且,一方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通常都不允许相对人改动格式条款的任何内容。[3]在国际运输合同中,承运人预先拟定的合同大多倾向于保护自身的利益而对相对方比较苛刻,所以一般为防承运人利用其优势地位而对相对方利益过多损害,一些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在公平原则的出发点下,会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豁免做出强制性的规定。如在《喜马拉雅公约》,适用责任类推,无论是航空,公路,铁路运输还是海上运输。
国际运输合同是强制性缔约合同,民法要求私法自治,在合同中就表现为合同自由,但是做为一种公共运输,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是面向公众化社会化的,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有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为了保护托运人的利益,很多国家都规定了强制性缔约义务,一般情况下,合同缔约自由并不会给相对方带来不利后果,但在公共事务领域,任由承运人自由缔约行使权力,通常会产生与合同自由本意相违背的现象。因此, 基于民生的考虑, 要以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政府的行为来取代当事人的意思, 使其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4]以我国为例,我国公共运输包括铁路、航空、公路、海上运输等,通常都是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与社会正常运转相联系的,此时,对其加以严格限制,对我国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有必要性。
国际运输合同对承运人责任全面限制。承运人承担更大的责任,像是海运一定要买保险。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承运人应当对全部运输负责,对实际承运人在其受雇或者受委托范围内的行为负责,但合同中明确约定特定部分由指定的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并同时约定在此期间发生灭损的,由实际承运人负责的,承运人不负责任。承运人的归责问题,适用无过错责任即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人是理性的,信息的充分掌握情況下,是基于诚信的要求。但类似于上帝的行为这种情况,承运人可免责。当事人之间亦可约定免责。
国际运输合同是涉他合同,因国际货物运输的复杂性范围广泛性,经常会有第三人参与合同或者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一般情况下,托运人是为了自身利益进行货物托运支付对价的,然后,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也可以为他人设定权益,或者要求第三人为合同支付对价。此时,第三人就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运输合同也就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既可能有第三人作为担保的情况,也有不纯粹第三人合同,如为第三人设定义务,也可能牵涉到实际承运人,单据托运人,履约方、控制权人等。
四、结语
国际运输合同本质上仍是合同,它既有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但因其本身的复杂性,货物运输合同体现的是比民事合同更为具体的、特定的经济关系。货物运输活动中发生的货物运输合同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5]综上所言,在国际条约的框架下,当事人订立运输合同,在合同自由的前提下,须得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先,以此保证在经济全球化中,国际运输发展的规范化和效率化。(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金正佳.海商法案例与评析.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
[2] [英]阿蒂亚著.程正康译.合同法概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
[3] 李永军.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49
[4] 姚新华.契约自由论.比较法研究.1997(1)
[5] 张长青.关于货物运输合同法律特征的探讨.物流法规与标准化.2010(7)
关键词:运输合同;法律;特征
一、引言
运输的概念是指物体在空间位置上的变化,是有形物的运动,是人的有意识的行为。而采取一种或者多种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个国家的某一地方运送到另一个国家的某一个地方的运输,则是国际运输。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运输合同是由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内容主要是货物运输。
运输包括商业运输和非商业运输,两者的不同点包括,运输工具的不同,运输目的的不同,合同方面的不同。现今我们的运输方式主要有海上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煤和天然气)等。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运输,为了运输目的的更好实现,可能都需要有一个运输合同的存在。与运输密切相关的是运输合同,合同主要是设定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主要原则包括自由、诚信、等价有偿等。
为了运输的顺利进行和运输目的的更好实现,各国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对运输合同进行法律规范调整,为保国际货物运输,国际间更是制定了统一的公约规则等。在此我们主要讨论与运输相关的国际运输合同,对其的法律特征进行一番探讨,毕竟在法律层面上,货物跨国运送必然涉及到国际条约以及不同国家的法律管辖,[1]国际运输合同既有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又有运输合同独特的法律特征。
二、运输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
国际运输合同是有名合同、双务有偿的要式合同、实践合同。
该合同是有名合同,该合同亦具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公平是指实质公平,一般按照重量里程来赔偿,若用积分换里程,免费运输也不影响该原则。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互相享有权利并且互负义务,承运人承担着运输物体到托运人指定地点的义务,托运人承担着支付运费的义务,由此可以看出运输合同应为双务合同。在此托运人支付的对价也表明,运输合同也是有偿合同。
运输合同同样也是要式合同,签订运输合同必须要以书面形式签订,这在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书面签订的合同能快速有效的表明当事人权利义务,以此避免不必要的纷争。承运人必须出具单据(物权凭证)不得主张限额保护(《公约》里抗辩),单据要写明启运地,目的地,收货人,发运人,货物件数,重量,并且运输受公约调整,当然这有底线保护,公约有最低责任条款。
运输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有争议,本文中笔者认为其是实践合同,是为平衡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说是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形成,承运人义务会无限放大。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承担责任在收到货物,交出货物后无责任,占有是其责任基础 ,这是理想的制度安排,风险转移发生在货交承运人时,所以说是实践合同。
三、运输合同的独立法律特征
国际运输合同是格式合同。合适合同也被称作标准条款,通常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也没有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的条款。英国学者所言:在当今世界的大量案件中,合同应当基于协议的想法, 只有在非常狭小的意义上说才是正确的,[2]这就是格式合同条款普遍运用的结果。国际运输合同大多数是为格式合同,因在国际经济交往货物运输过程中,次数频繁化、以及运输范围扩大的主流,运输合同多为格式合同也有了缘由。并且,一方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通常都不允许相对人改动格式条款的任何内容。[3]在国际运输合同中,承运人预先拟定的合同大多倾向于保护自身的利益而对相对方比较苛刻,所以一般为防承运人利用其优势地位而对相对方利益过多损害,一些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在公平原则的出发点下,会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豁免做出强制性的规定。如在《喜马拉雅公约》,适用责任类推,无论是航空,公路,铁路运输还是海上运输。
国际运输合同是强制性缔约合同,民法要求私法自治,在合同中就表现为合同自由,但是做为一种公共运输,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是面向公众化社会化的,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有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为了保护托运人的利益,很多国家都规定了强制性缔约义务,一般情况下,合同缔约自由并不会给相对方带来不利后果,但在公共事务领域,任由承运人自由缔约行使权力,通常会产生与合同自由本意相违背的现象。因此, 基于民生的考虑, 要以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政府的行为来取代当事人的意思, 使其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4]以我国为例,我国公共运输包括铁路、航空、公路、海上运输等,通常都是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与社会正常运转相联系的,此时,对其加以严格限制,对我国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有必要性。
国际运输合同对承运人责任全面限制。承运人承担更大的责任,像是海运一定要买保险。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承运人应当对全部运输负责,对实际承运人在其受雇或者受委托范围内的行为负责,但合同中明确约定特定部分由指定的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并同时约定在此期间发生灭损的,由实际承运人负责的,承运人不负责任。承运人的归责问题,适用无过错责任即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人是理性的,信息的充分掌握情況下,是基于诚信的要求。但类似于上帝的行为这种情况,承运人可免责。当事人之间亦可约定免责。
国际运输合同是涉他合同,因国际货物运输的复杂性范围广泛性,经常会有第三人参与合同或者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一般情况下,托运人是为了自身利益进行货物托运支付对价的,然后,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也可以为他人设定权益,或者要求第三人为合同支付对价。此时,第三人就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运输合同也就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既可能有第三人作为担保的情况,也有不纯粹第三人合同,如为第三人设定义务,也可能牵涉到实际承运人,单据托运人,履约方、控制权人等。
四、结语
国际运输合同本质上仍是合同,它既有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但因其本身的复杂性,货物运输合同体现的是比民事合同更为具体的、特定的经济关系。货物运输活动中发生的货物运输合同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5]综上所言,在国际条约的框架下,当事人订立运输合同,在合同自由的前提下,须得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先,以此保证在经济全球化中,国际运输发展的规范化和效率化。(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金正佳.海商法案例与评析.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
[2] [英]阿蒂亚著.程正康译.合同法概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
[3] 李永军.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49
[4] 姚新华.契约自由论.比较法研究.1997(1)
[5] 张长青.关于货物运输合同法律特征的探讨.物流法规与标准化.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