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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根据《反垄断法》,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下称《规定》)。该《规定》自8月4日起实施。
《规定》根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上一年度全球营业额和境内营业额两个指标,明确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两个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的,也可能面临反垄断调查。
控制经营者集中
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营者集中,一方面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提高经营者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又可能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各国反垄断法都对经营者集中实行必要的控制,以防止因经济力的过度集中而影响市场竞争。控制的主要手段是对经营者集中实行事先或者事后申报制度,并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审查,最后再决定是否允许经营者实施集中。
控制经营者集中是反垄断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制度,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明确申报标准
《规定》明确: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经营者集中达到上述其中一项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这个标准,一方面我国绝大多数限额以上企业的并购活动不需要申报,同时又可以把规模较大的经营者集中,特别是容易导致市场支配地位的跨国经营者集中纳入申报范围,防止产生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后果。
从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规定》所明确的申报标准低于瑞士、阿根廷等国家,高于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国家的申报标准。这与我国市场容量较大、企业数量多的情况是相符的,也与鼓励企业做强做大的产业政策目标相吻合。
由于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行业、领域经营者的资产构成比较复杂,《规定》明确: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据了解,在一些情况下,经营者集中虽然没有达到规定的申报标准,但仍然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比如,有的行业经营者的营业额普遍较低,达不到申报标准,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却相对较大,其集中行为就很有可能排除、限制竞争。对此,《规定》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的,但相关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规定》根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上一年度全球营业额和境内营业额两个指标,明确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两个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的,也可能面临反垄断调查。
控制经营者集中
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营者集中,一方面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提高经营者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又可能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各国反垄断法都对经营者集中实行必要的控制,以防止因经济力的过度集中而影响市场竞争。控制的主要手段是对经营者集中实行事先或者事后申报制度,并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审查,最后再决定是否允许经营者实施集中。
控制经营者集中是反垄断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制度,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明确申报标准
《规定》明确: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经营者集中达到上述其中一项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这个标准,一方面我国绝大多数限额以上企业的并购活动不需要申报,同时又可以把规模较大的经营者集中,特别是容易导致市场支配地位的跨国经营者集中纳入申报范围,防止产生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后果。
从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规定》所明确的申报标准低于瑞士、阿根廷等国家,高于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国家的申报标准。这与我国市场容量较大、企业数量多的情况是相符的,也与鼓励企业做强做大的产业政策目标相吻合。
由于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行业、领域经营者的资产构成比较复杂,《规定》明确: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据了解,在一些情况下,经营者集中虽然没有达到规定的申报标准,但仍然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比如,有的行业经营者的营业额普遍较低,达不到申报标准,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却相对较大,其集中行为就很有可能排除、限制竞争。对此,《规定》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的,但相关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