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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根据《日内瓦公海公约》和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定,海盗行为是国际法上的犯罪行为,所有国家应尽最大的可能和努力进行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盗行为。这些条约赋予了国家法定的权利限制海盗行为,但在广袤无边的公海域上,没有国家能真正花费如此大的人力和物力去巡视与监督,今日的海盗已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海盗形式,变得异常猖獗和残酷。
【关键词】 海洋法 公海 海盗 海盗行为
2010 年3月24日,总部设在肯尼亚东部港口城市蒙巴萨的“海员援助组织”证实,索马里海盗24日晚些时候劫持了一艘悬挂百慕大区旗的货轮。索马里自1991年以来就持续战乱,导致沿海地区海盗日益猖獗。据国际海事局公布的数字,2009年索马里附近海域发生海盗袭击事件214起,至少47艘船只被劫持。至此,不由得使人提出疑问,海盗猖獗的原因何在,以及海盗究竟在为何种行为。
一、海盗及海盗行为
“海盗”一词主要有国际法上的定义和国内法上的定义。有四种看法:(一)1958 年日内瓦《公海公约》和 1982 年《联合国海洋公约》上的定义,即国际法上海盗的定义。(二)沿海国国内法给海盗下的定义,主要是对领海和内水发生之海盗行为下定义。在国家管辖范围内,各国立法不同,定义就各异。(三)海上保险公司按照生意情况随时改变海盗的定义。(四)公共媒介或新闻单位对海盗下的定义,即海上任何地方发生的暴力行为。国内法的制定是根据各国的国内研究与认识为基础的,其国内法上海盗的定义可能与国际法上不相一致,但这无碍于国际法的实施,各国对于沿海的海盗行为享有普遍管辖权,但没有义务一定要行使管辖权。
海盗行为通常称为一种国际罪行,而海盗本人一般称为人类的公敌,至于法律保护之外。根据国际法的习惯规则,各国对于公海上的海盗行为具有普遍管辖权,而对于各国在公海上抓捕海盗之后的惩罚措施,国际法上并没有一致的規定,各国可以将海盗抓捕后带回本国,根据制定的国内法对抓捕的海盗进行审判和惩处。
通常人们所了解的海盗行为,即狭义的海盗行为,如奥本海所说,“系指一只私船在公海上以劫夺的意图对于另一只船舶所作未经授权的各种强暴行为”,这是海盗行为的原始和严格意义。此定义包括了主观上的意图和客观上的行为两个方面,严格限制了海盗行为的范围。但是若A船只对B船只所作出的未经授权的强暴行为,但未有劫夺的意图,这样的行为显然也被认为是海盗行为,这样就将海盗行为的定义扩大化了。
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犯罪动机,为私人目的;犯罪地点,公海以及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之其他住所;犯罪主体,不仅包括私船也包括公船,即军舰、政府船舶的航员叛变而控制的船舶;犯罪手段,任何非法的暴力和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等。至此,从法律上对海盗行为有了一系列的限制及规定,但如此一来许多本来应认为是海盗的问题,都被排除在外。
此外随着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区域的划分,首先提出质疑的是,海盗犯罪的地点是否准确的问题;其次“私人目的”的犯罪动机过于单一,如涉及叛乱团体、交战团体、政治避难、国家行为、东道国主导等等问题时,不能简单的将其动机归结于私人目的时,此时的犯罪还是海盗行为么?各国还是否拥有普遍的管辖权?在抓捕之后,是否还能以国内的法院对其直接进行审理呢?一系列的问题接踵而至。
二、海盗新发展
近年来,海盗行为并不像通过公约时人们期待的那样有显著地下降,而是越发残忍与猖獗。国际海事组织的报告称,目前全球主要有五大海上恐怖活动多发区,包括索马里半岛、西非和孟加拉湾沿岸,马来西亚与印尼之间的马六甲海峡,以及红海与亚丁湾一带。这些地方都有居民生活贫困、治安不好以及航道狭窄、海盗易于下手的共同特点。
经过多年的实战经验,海盗已然成为具有组织和领导性的专属性特殊团体,按照实施行为的目的不同,他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别:以劫取他人财物为目的的经济型海盗团体;以实施海上恐怖行为为目的的政治型海盗团体;以政治性目的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混合型海盗团体。
三、结语
传统的国际关系和国际法是以各国主权为逻辑原点的“领土型”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对犯罪行为以属地管辖权为主是该制度逻辑的直接体现。面对海盗等“非领土型”的全球治理新问题,旧的国际机制框架显然存在缺陷。现代的海盗行为,不仅威胁到海上的航行秩序,破坏海上贸易的进行,更有甚者会威胁到区域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类比来说,当你在进行一场只能成功不能失败的可选择对象的比赛时,考虑到时间与成功率,你一定会选择自己把握大的对象去操作。同理,恐怖分子受到技术、费用、武器等多方面的限制因素,大多数恐怖分子都会去选择自己比较熟悉的攻击方式与攻击范围去进行恐怖活动。
海洋地域广阔,特别是在公海的范围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了各国总体上的权力与义务,考虑到各国的利益,让各国在一定限度内自由行使属于全人类共同的权利。加之,各国对于公海的管理即受到地域的限制,又碍于公海巡逻的费用的制约,对于此种没有强制性规定的管理义务,各国都不会过多的独自承担。因此,公海似乎成了恐怖组织的另一个肆意妄为的极佳场所。
【参考文献】
[1] 全球海盗问题综述[J].石刚.国际资料信息. 2004.
[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M].海洋出版社,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制订,1983.
[3] 东南亚的海盗问题与亚太地区安全[J].许可.当代亚太.2002.
[4] 试论海盗的国际法规制—以索马里海盗为例[J].李洋.法制博览(中旬刊). 2012.
[5] 海盗行为和海上恐怖主义行为的比较研究[J].徐晨.行政与法.2011.
[6] 国际法视角下的索马里海盗问题[J].黄莉娜.法学评论.2010.
【关键词】 海洋法 公海 海盗 海盗行为
2010 年3月24日,总部设在肯尼亚东部港口城市蒙巴萨的“海员援助组织”证实,索马里海盗24日晚些时候劫持了一艘悬挂百慕大区旗的货轮。索马里自1991年以来就持续战乱,导致沿海地区海盗日益猖獗。据国际海事局公布的数字,2009年索马里附近海域发生海盗袭击事件214起,至少47艘船只被劫持。至此,不由得使人提出疑问,海盗猖獗的原因何在,以及海盗究竟在为何种行为。
一、海盗及海盗行为
“海盗”一词主要有国际法上的定义和国内法上的定义。有四种看法:(一)1958 年日内瓦《公海公约》和 1982 年《联合国海洋公约》上的定义,即国际法上海盗的定义。(二)沿海国国内法给海盗下的定义,主要是对领海和内水发生之海盗行为下定义。在国家管辖范围内,各国立法不同,定义就各异。(三)海上保险公司按照生意情况随时改变海盗的定义。(四)公共媒介或新闻单位对海盗下的定义,即海上任何地方发生的暴力行为。国内法的制定是根据各国的国内研究与认识为基础的,其国内法上海盗的定义可能与国际法上不相一致,但这无碍于国际法的实施,各国对于沿海的海盗行为享有普遍管辖权,但没有义务一定要行使管辖权。
海盗行为通常称为一种国际罪行,而海盗本人一般称为人类的公敌,至于法律保护之外。根据国际法的习惯规则,各国对于公海上的海盗行为具有普遍管辖权,而对于各国在公海上抓捕海盗之后的惩罚措施,国际法上并没有一致的規定,各国可以将海盗抓捕后带回本国,根据制定的国内法对抓捕的海盗进行审判和惩处。
通常人们所了解的海盗行为,即狭义的海盗行为,如奥本海所说,“系指一只私船在公海上以劫夺的意图对于另一只船舶所作未经授权的各种强暴行为”,这是海盗行为的原始和严格意义。此定义包括了主观上的意图和客观上的行为两个方面,严格限制了海盗行为的范围。但是若A船只对B船只所作出的未经授权的强暴行为,但未有劫夺的意图,这样的行为显然也被认为是海盗行为,这样就将海盗行为的定义扩大化了。
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犯罪动机,为私人目的;犯罪地点,公海以及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之其他住所;犯罪主体,不仅包括私船也包括公船,即军舰、政府船舶的航员叛变而控制的船舶;犯罪手段,任何非法的暴力和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等。至此,从法律上对海盗行为有了一系列的限制及规定,但如此一来许多本来应认为是海盗的问题,都被排除在外。
此外随着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区域的划分,首先提出质疑的是,海盗犯罪的地点是否准确的问题;其次“私人目的”的犯罪动机过于单一,如涉及叛乱团体、交战团体、政治避难、国家行为、东道国主导等等问题时,不能简单的将其动机归结于私人目的时,此时的犯罪还是海盗行为么?各国还是否拥有普遍的管辖权?在抓捕之后,是否还能以国内的法院对其直接进行审理呢?一系列的问题接踵而至。
二、海盗新发展
近年来,海盗行为并不像通过公约时人们期待的那样有显著地下降,而是越发残忍与猖獗。国际海事组织的报告称,目前全球主要有五大海上恐怖活动多发区,包括索马里半岛、西非和孟加拉湾沿岸,马来西亚与印尼之间的马六甲海峡,以及红海与亚丁湾一带。这些地方都有居民生活贫困、治安不好以及航道狭窄、海盗易于下手的共同特点。
经过多年的实战经验,海盗已然成为具有组织和领导性的专属性特殊团体,按照实施行为的目的不同,他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别:以劫取他人财物为目的的经济型海盗团体;以实施海上恐怖行为为目的的政治型海盗团体;以政治性目的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混合型海盗团体。
三、结语
传统的国际关系和国际法是以各国主权为逻辑原点的“领土型”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对犯罪行为以属地管辖权为主是该制度逻辑的直接体现。面对海盗等“非领土型”的全球治理新问题,旧的国际机制框架显然存在缺陷。现代的海盗行为,不仅威胁到海上的航行秩序,破坏海上贸易的进行,更有甚者会威胁到区域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类比来说,当你在进行一场只能成功不能失败的可选择对象的比赛时,考虑到时间与成功率,你一定会选择自己把握大的对象去操作。同理,恐怖分子受到技术、费用、武器等多方面的限制因素,大多数恐怖分子都会去选择自己比较熟悉的攻击方式与攻击范围去进行恐怖活动。
海洋地域广阔,特别是在公海的范围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了各国总体上的权力与义务,考虑到各国的利益,让各国在一定限度内自由行使属于全人类共同的权利。加之,各国对于公海的管理即受到地域的限制,又碍于公海巡逻的费用的制约,对于此种没有强制性规定的管理义务,各国都不会过多的独自承担。因此,公海似乎成了恐怖组织的另一个肆意妄为的极佳场所。
【参考文献】
[1] 全球海盗问题综述[J].石刚.国际资料信息. 2004.
[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M].海洋出版社,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制订,1983.
[3] 东南亚的海盗问题与亚太地区安全[J].许可.当代亚太.2002.
[4] 试论海盗的国际法规制—以索马里海盗为例[J].李洋.法制博览(中旬刊). 2012.
[5] 海盗行为和海上恐怖主义行为的比较研究[J].徐晨.行政与法.2011.
[6] 国际法视角下的索马里海盗问题[J].黄莉娜.法学评论.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