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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标准涉及缴费基数和缴费率两方面,两者的变动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密切相关,并对劳动力市场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对社保缴费标准的研究,要突破就社保谈社保的局限,从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协调发展的角度统筹考虑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
一、社会保险缴费与劳动报酬的关系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渠道有三方:政府财政投入、企业和职工社保缴费,其中企业和职工的专项缴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企业和职工缴费通常是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来缴纳的,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为例,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0%,职工按照个人工资收入的8%来缴纳养老保险费。工资总额是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劳动报酬的多少与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直接相关,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劳资分配比例也就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险缴费。
近年来,我国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不断下降,从收入法国内生产总值构成来看,1996—2007年,我国劳动报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53.4%下降到39.7%,与此相对的是企业的营业盈余所占比重不断提高,由1996年的21.23%提高到2007年的31.29%。
在劳动报酬所占比重下降的同时,不同行业间的工资差距不断扩大。2006年,我国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是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平均工资最低的行业是农、林、牧、渔业,前者平均工资是后者的4.75倍。通过对1978—2008年不同行业平均工资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不同行业间的工资排序日趋稳定,且高工资行业与低工资行业之间的工资差距在不断扩大。由于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总额对上限的规定,使社保缴费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累退效应。例如: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劳动报酬比重的下降不断侵蚀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行业间收入差距的扩大使得劳动报酬内部结构更加失衡,普通劳动者工资收入未能得到有效提高,进一步拉低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
二、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与劳资利益平衡
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社保缴费基数和缴费率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我国劳动报酬比重不断下降,社保缴费基数减少,对缴费率提高形成倒逼压力。企业营业盈余比重的增加促使我们思考:能否通过提高企业缴费来增加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这将对企业竞争力和劳动者就业产生什么影响?社保缴费新标准的制定需要统筹考虑对劳动者和企业的影响。
(一)社保缴费率变动及其影响
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为例,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职工缴费率的提高意味着劳动者负担的增大。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最终也成为劳动者获得的再分配收入计入劳动报酬部分,但企业的缴费负担并不一定完全由企业承担。如果由企业独自承担,则提高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会减少企业收入,降低营业盈余,那么在我国目前劳动报酬下降,职工工资收入不高的情况下,就可以通过增加企业缴费率来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而且还能起到调节资本收益和劳动报酬关系的目的。
我国养老保险缴费是一种工薪税,是对劳动征税。如图所示,假设政府制定的养老保险缴费为b,由企业支付,那么企业对单位劳动力支付的劳动报酬就会增加b;劳动力供给曲线由SS1平移至S,S,1,如果原来企业支付的工资为w0,则现在的工资支付水平变为w0+b,但是职工仍只能得到w0。企业会减少劳动力的需求,在图中沿需求曲线DD1由L0减少到Ld。多余的职工被解雇,在总工资为w0+b的水平上,出现了劳动力剩余(L0-Ld),于是工资下降了。新的工资水平为w1,这是职工得到的工资,而企业的实际支付则为w1+b,相应地,职工提供的劳动力供给为L1。
比较养老保险缴费前后的变化,可以看到,如果没有养老保险缴费,企业支付w0,而有了养老保险之后则要支付w1+b;如果没有养老保险缴费,职工得到工资w0,而有了养老保险之后,工资变为w1。职工负担的份额为(w0-w1)L1;企业负担的份额为(w1+b-w0)L1。
企业和职工负担纳税额的比例大小取决于劳动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在劳动力需求弹性一定的条件下,劳动供给弹性越大,企业负担的份额越多;反之,劳动供给弹性越小,企业负担的份额就越小。如果劳动供给弹性为零,那么所有的税收负担将全部由职工承担。我国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实证研究结果显示,我国55.6%的劳动者劳动力供给弹性非常小,另有21.6%缺乏弹性,而且国有企业等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人群供给弹性普遍缺乏。在我国现阶段就业形势严峻,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的情况下,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很容易转嫁给职工,减少就业,降低工资水平,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挤出了部分企业利润,但相对于对劳动者的损失来说并不大,缴费负担主要承担者是职工。无论是企业还是职工缴费率的提高都意味着增加了职工的缴费。
现有我国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率大约占到工资总额的40%,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率大约占到工资总额的30%,其中,养老保险负担最重,约占工资总额的20%。与主要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企业养老保险费率高居世界前列,比一些发达国家高出10个百分点以上,OECD国家中只有意大利的企业缴费率达到了23.46%。我国养老保险费的负担与国外相比不大,但我国目前的人均GDP只及发达国家的3—4%左右,在这样一个经济实力相差悬殊的背景下,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负担是沉重的。较高的缴费率使企业通过想方设法虚报工资总额、采用两种用工形式等来减少社保缴费,助长了企业和个人的逃费行为,少报、漏报缴费基数的现象比较普遍,反过来又进一步侵蚀了社保缴费基数。
(二)社保缴费基数变动及其影响
1、社保缴费基数的制度安排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通常为工资总额,仅仅根据计算工资规模来征收养老保险费,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公平,而且没有效率,这将导致一个企业雇佣的人员越多,高薪者晋升的机会越多,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就越多,相反,一个企业解雇的人越多,工资、生产性投入越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也就越少,对促进就业显然不利。而且,在我国工资货币化、市场化程度不高的情况下,单纯以职工工资总额为费基的征缴方法很难满足养老金开支的增长要求,不能发挥企业间互济作用。
许多已有研究证明,在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的同时,把企业利润也作为缴费基数的一部分具有可行性,有助于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收入再分配功能。例如:罗宾·布莱克本指出,将相当于企业利润10%的股份交由养老保险基金拥有,将会在经济效率及职工福利方面产生更大优势。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莫顿也曾指出:“用政府的一般财政收入为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筹资的最大好处是它不像养老保险缴费那样仅对工资收入课征,从而可以在各要素之间分散风险”。
在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的同时,把企业利润也作为企业缴费基数的一部分可以达到以下目的:第一,有利于实现养老保险制度设置企业缴费的初衷。养老保险制度之所以要求企业缴费,是因为企业是劳动力的使用者,而劳动力的新陈代谢是自然规律,养老保险在保障劳动力再生产顺利进行的同时,也保障了资本的安全。一个能够有效地实现其初衷的养老保险计划,必须从制度安排上很好地保证企业和职工在养老保险中的责任,既有利于促进就业,又促进缴费基数做实。企业以工资总额和利润总额两个基数缴费,两基数此消彼长,可以对企业缴费形成制约,有利于落实责任。第二,引导资本收益向劳动报酬倾斜,增加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在劳动报酬所占比重不断下降,企业营业盈余比重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变部分企业缴费为以企业利润为基数的征税,可以扩大养老保险的征税基数,从而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增加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规模。第三,有利于促进就业。在我国劳动供给弹性大大小于需求弹性,工薪税的大部分由职工负担,资本税对就业的影响较小。企业利润和工资总额共同作为企业缴费基数会降低企业缴费与其雇佣人数之间的关联度。第四,强化社会保险反经济周期的作用。在缴费基数中增加对企业利润的考虑,将使社会保险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反映更为灵敏。第五,有利于协调新企业和老企业、现代产业与传统产业缴费负担不公平的问题,鼓励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2、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规定
养老保险缴费规定了应缴费工资的最高限额,超过最高限额的那部分工资可以不纳税,由此可见,养老保险缴费实质上具有累退性质。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规定的计费限额虽然体现了社会保障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却削弱了其收入再分配功能,影响了制度的公平性。在我国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应适当提高对缴费上限的规定。
缴费基数下限的规定同样如此。我国现有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这个规定将减少劳动者就业期间的收入,减少用于当期人力资本投资的费用。若制度规定在雇员的缴费工资基数达不到社会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的情况下,或者雇员收入低于某一限额时,由企业为雇员补齐缴费差额,将减弱了初次分配对再分配的影响,促进低收入阶层社保待遇的提高。这一规定不会产生过度保护效应,因为,社会保险待遇的发放与工资报酬发放不同,个人劳动力素质的差别、级别和贡献的差别在就业期间的初次分配中已经得到了体现,而社会保险待遇的发放是收入的再分配。由于企业只为雇员补齐缴费差额,并不会对劳动力供给产生影响,还有利于企业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例如:2002年,德国养老保险制度参保工人按工资收入的9.55%缴纳养老保险费,如果工人每月工资收入低于325欧元时,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而是由企业来补缴不足部分。
三、调整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几点建议
社保缴费基数是协调社保制度与劳资利益的关键因素,社保缴费率直接影响劳资双方的养老保险负担,影响劳动力市场作用的发挥。在我国劳动报酬比重不断降低,职工工资水平较低,且企业已负担较高的养老保险缴费率情况下,通过提高缴费率来提高基金收入的政策需要谨慎对待。社保缴费新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在不影响劳动力市场作用发挥的情况下,通过制度设计引导或直接实现部分资本收益向劳动者转移,鼓励劳动以外的其他要素合理承担社保成本,由此来提高社保基金收入,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障利益。建议一是以企业利润和工资总额共同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二是加强财政对社保的支持力度;三是适当放宽养老保险最高计费限额;四是当雇员工资报酬不足缴费工资下限时,企业为雇员补齐社保缴费差额;五是完善相关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险统计,加强缴费基数核查工作。
(作者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
一、社会保险缴费与劳动报酬的关系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渠道有三方:政府财政投入、企业和职工社保缴费,其中企业和职工的专项缴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企业和职工缴费通常是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来缴纳的,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为例,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0%,职工按照个人工资收入的8%来缴纳养老保险费。工资总额是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劳动报酬的多少与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直接相关,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劳资分配比例也就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险缴费。
近年来,我国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不断下降,从收入法国内生产总值构成来看,1996—2007年,我国劳动报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53.4%下降到39.7%,与此相对的是企业的营业盈余所占比重不断提高,由1996年的21.23%提高到2007年的31.29%。
在劳动报酬所占比重下降的同时,不同行业间的工资差距不断扩大。2006年,我国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是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平均工资最低的行业是农、林、牧、渔业,前者平均工资是后者的4.75倍。通过对1978—2008年不同行业平均工资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不同行业间的工资排序日趋稳定,且高工资行业与低工资行业之间的工资差距在不断扩大。由于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总额对上限的规定,使社保缴费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累退效应。例如: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劳动报酬比重的下降不断侵蚀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行业间收入差距的扩大使得劳动报酬内部结构更加失衡,普通劳动者工资收入未能得到有效提高,进一步拉低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
二、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与劳资利益平衡
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社保缴费基数和缴费率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我国劳动报酬比重不断下降,社保缴费基数减少,对缴费率提高形成倒逼压力。企业营业盈余比重的增加促使我们思考:能否通过提高企业缴费来增加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这将对企业竞争力和劳动者就业产生什么影响?社保缴费新标准的制定需要统筹考虑对劳动者和企业的影响。
(一)社保缴费率变动及其影响
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为例,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职工缴费率的提高意味着劳动者负担的增大。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最终也成为劳动者获得的再分配收入计入劳动报酬部分,但企业的缴费负担并不一定完全由企业承担。如果由企业独自承担,则提高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会减少企业收入,降低营业盈余,那么在我国目前劳动报酬下降,职工工资收入不高的情况下,就可以通过增加企业缴费率来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而且还能起到调节资本收益和劳动报酬关系的目的。
我国养老保险缴费是一种工薪税,是对劳动征税。如图所示,假设政府制定的养老保险缴费为b,由企业支付,那么企业对单位劳动力支付的劳动报酬就会增加b;劳动力供给曲线由SS1平移至S,S,1,如果原来企业支付的工资为w0,则现在的工资支付水平变为w0+b,但是职工仍只能得到w0。企业会减少劳动力的需求,在图中沿需求曲线DD1由L0减少到Ld。多余的职工被解雇,在总工资为w0+b的水平上,出现了劳动力剩余(L0-Ld),于是工资下降了。新的工资水平为w1,这是职工得到的工资,而企业的实际支付则为w1+b,相应地,职工提供的劳动力供给为L1。
比较养老保险缴费前后的变化,可以看到,如果没有养老保险缴费,企业支付w0,而有了养老保险之后则要支付w1+b;如果没有养老保险缴费,职工得到工资w0,而有了养老保险之后,工资变为w1。职工负担的份额为(w0-w1)L1;企业负担的份额为(w1+b-w0)L1。
企业和职工负担纳税额的比例大小取决于劳动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在劳动力需求弹性一定的条件下,劳动供给弹性越大,企业负担的份额越多;反之,劳动供给弹性越小,企业负担的份额就越小。如果劳动供给弹性为零,那么所有的税收负担将全部由职工承担。我国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实证研究结果显示,我国55.6%的劳动者劳动力供给弹性非常小,另有21.6%缺乏弹性,而且国有企业等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人群供给弹性普遍缺乏。在我国现阶段就业形势严峻,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的情况下,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很容易转嫁给职工,减少就业,降低工资水平,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挤出了部分企业利润,但相对于对劳动者的损失来说并不大,缴费负担主要承担者是职工。无论是企业还是职工缴费率的提高都意味着增加了职工的缴费。
现有我国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率大约占到工资总额的40%,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率大约占到工资总额的30%,其中,养老保险负担最重,约占工资总额的20%。与主要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企业养老保险费率高居世界前列,比一些发达国家高出10个百分点以上,OECD国家中只有意大利的企业缴费率达到了23.46%。我国养老保险费的负担与国外相比不大,但我国目前的人均GDP只及发达国家的3—4%左右,在这样一个经济实力相差悬殊的背景下,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负担是沉重的。较高的缴费率使企业通过想方设法虚报工资总额、采用两种用工形式等来减少社保缴费,助长了企业和个人的逃费行为,少报、漏报缴费基数的现象比较普遍,反过来又进一步侵蚀了社保缴费基数。
(二)社保缴费基数变动及其影响
1、社保缴费基数的制度安排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通常为工资总额,仅仅根据计算工资规模来征收养老保险费,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公平,而且没有效率,这将导致一个企业雇佣的人员越多,高薪者晋升的机会越多,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就越多,相反,一个企业解雇的人越多,工资、生产性投入越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也就越少,对促进就业显然不利。而且,在我国工资货币化、市场化程度不高的情况下,单纯以职工工资总额为费基的征缴方法很难满足养老金开支的增长要求,不能发挥企业间互济作用。
许多已有研究证明,在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的同时,把企业利润也作为缴费基数的一部分具有可行性,有助于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收入再分配功能。例如:罗宾·布莱克本指出,将相当于企业利润10%的股份交由养老保险基金拥有,将会在经济效率及职工福利方面产生更大优势。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莫顿也曾指出:“用政府的一般财政收入为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筹资的最大好处是它不像养老保险缴费那样仅对工资收入课征,从而可以在各要素之间分散风险”。
在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的同时,把企业利润也作为企业缴费基数的一部分可以达到以下目的:第一,有利于实现养老保险制度设置企业缴费的初衷。养老保险制度之所以要求企业缴费,是因为企业是劳动力的使用者,而劳动力的新陈代谢是自然规律,养老保险在保障劳动力再生产顺利进行的同时,也保障了资本的安全。一个能够有效地实现其初衷的养老保险计划,必须从制度安排上很好地保证企业和职工在养老保险中的责任,既有利于促进就业,又促进缴费基数做实。企业以工资总额和利润总额两个基数缴费,两基数此消彼长,可以对企业缴费形成制约,有利于落实责任。第二,引导资本收益向劳动报酬倾斜,增加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在劳动报酬所占比重不断下降,企业营业盈余比重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变部分企业缴费为以企业利润为基数的征税,可以扩大养老保险的征税基数,从而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增加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规模。第三,有利于促进就业。在我国劳动供给弹性大大小于需求弹性,工薪税的大部分由职工负担,资本税对就业的影响较小。企业利润和工资总额共同作为企业缴费基数会降低企业缴费与其雇佣人数之间的关联度。第四,强化社会保险反经济周期的作用。在缴费基数中增加对企业利润的考虑,将使社会保险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反映更为灵敏。第五,有利于协调新企业和老企业、现代产业与传统产业缴费负担不公平的问题,鼓励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2、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规定
养老保险缴费规定了应缴费工资的最高限额,超过最高限额的那部分工资可以不纳税,由此可见,养老保险缴费实质上具有累退性质。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规定的计费限额虽然体现了社会保障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却削弱了其收入再分配功能,影响了制度的公平性。在我国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应适当提高对缴费上限的规定。
缴费基数下限的规定同样如此。我国现有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这个规定将减少劳动者就业期间的收入,减少用于当期人力资本投资的费用。若制度规定在雇员的缴费工资基数达不到社会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的情况下,或者雇员收入低于某一限额时,由企业为雇员补齐缴费差额,将减弱了初次分配对再分配的影响,促进低收入阶层社保待遇的提高。这一规定不会产生过度保护效应,因为,社会保险待遇的发放与工资报酬发放不同,个人劳动力素质的差别、级别和贡献的差别在就业期间的初次分配中已经得到了体现,而社会保险待遇的发放是收入的再分配。由于企业只为雇员补齐缴费差额,并不会对劳动力供给产生影响,还有利于企业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例如:2002年,德国养老保险制度参保工人按工资收入的9.55%缴纳养老保险费,如果工人每月工资收入低于325欧元时,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而是由企业来补缴不足部分。
三、调整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几点建议
社保缴费基数是协调社保制度与劳资利益的关键因素,社保缴费率直接影响劳资双方的养老保险负担,影响劳动力市场作用的发挥。在我国劳动报酬比重不断降低,职工工资水平较低,且企业已负担较高的养老保险缴费率情况下,通过提高缴费率来提高基金收入的政策需要谨慎对待。社保缴费新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在不影响劳动力市场作用发挥的情况下,通过制度设计引导或直接实现部分资本收益向劳动者转移,鼓励劳动以外的其他要素合理承担社保成本,由此来提高社保基金收入,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障利益。建议一是以企业利润和工资总额共同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二是加强财政对社保的支持力度;三是适当放宽养老保险最高计费限额;四是当雇员工资报酬不足缴费工资下限时,企业为雇员补齐社保缴费差额;五是完善相关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险统计,加强缴费基数核查工作。
(作者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