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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是一个水土流失很严重的国家,水土保持服务生态补偿一直缺乏经济理论的支撑。本文提出来了水土保持服务商品化的观点,并展望了两种市场化模式,用价格的机制反映水土保持服务的稀缺性,企业和个人因为利益的驱使,会主动进行水土保持,从而从根本上解决水土流失严重的问题。
[关键词] 水土保持服务 商品化 市场化模式
一、水土保持服务商品化的必要性
由于水土保持服务没有界定所有权,使得它的受益具有不可阻止性,任何人包括水土保持服务的提供者也不能阻止他人享用。导致其消费往往出现“共有的悲剧”和”搭便车“心理。由于经济活动的分散性、各经济主体在利益上的独立性,出于损益考虑,导致了水土保持服务被无偿占有,毁灭性的破坏和浪费,以致水土流失进一步的加剧。但就目前我国的现实国情和国际经验来看,完全通过政府解决还存在较大难度,并且不是有效的办法。所以笔者认为,只有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让水土保持服务作为一个特殊的商品,同其他商品一样进入市场,由市场的价格机制来反应它的稀缺性,水土保持服务的有价化会从根本上缓和我国水土流失现状。
二、水土保持服务商品化、市场化的可行性分析
1.水土保持服务商品化、市场化的经济学基础
(1)资源环境有偿使用理论
生态和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一般应由利用价值、选择价值和存在价值三部分组成,其中利用价值与市场联系密切,表现为现实的市场需求。由于自然资源是有价的,我们在利用自然资源时一定要考虑其自身的价值,尤其是其中的生态价值。水土保持服务是提供与维护良好生态环境是社会再生产—环境再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间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水土保持服务因此有了人类劳动的凝结,从而具有了价值。按照资源环境有偿使用理论,收益地区作为水土保持服务的消费者,应给予上游地区一定的补偿,以提高其经营水土保持服务的积极性。
(2)外部性理论
经济外部性包括外部经济性和外部不经济两种。根据环境经济学的理论,经济外部性应该内部化,即由行为人行为人承担所造成的外部不经济性的后果或者享受外部经济性的成果。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领域在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建设领域,经济外部性大量存在。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一般会产生外部不经济性,而对水土保持服务产生了外部经济性。根据经济外部性理论,这两类经济外部性应该内部化,而将水土保持服务商品化是实现外部性内部化的有效手段。
2.水土保持服务商品化、市场化化的实践基础
我国现在的相关领域已向一些对生态环境有负面影响或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中受益的经济社会活动实行收费制度,并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经济社会活动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国家已经对水土保持服务的有价化提供了实践基础。但是水土保持服务的生态补偿尚处于起步阶段,框架不清楚,要素不明确,标准不科学,途径难操作。它缺乏基础理论支撑。这是因为仍把水土保持服务作为公共物品看待,把水土保持服務定性的看待,找不到理论的突破口。只有转变观点,把水土保持服务商品化、市场化,才能给予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新的飞跃。
三、水土保持服务商品化、市场化的模式选择
1.企业间水土保持服务的拟市场化模式
在世行经济体制条件下,遵循价值规律和谁污染谁收费的原则,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下,赋予水土保持服务以特殊商品的身份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发挥价格机制引导水土资源合理配置的功能,从而树立并增强企业的水土保持意识,即企业必须为水土资源的使用支付代价,要把水土保持服务作为一种要素投入,将其市场定价计入生产成本。于是企业就会在生产建设中采取水土保持的措施,边破坏边治理。
企业间水土保持服务的拟市场化模式即建立水土保持服务的交易市场,国家规定水土流失允许的范围值,即水土流失配额,企业在这个配额范围内,因治理而产生的超额的水土保持服务可以进行交易。是以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政策和经济刺激手段,水土保持服务服务的卖方由于超额减少了水土流失量而有剩余的水土保持服务,出售剩余水土保持服务获得的经济回报实际上是市场对于有利于环境的外部经济性的补偿;而无法按照政府规定的水土流失量,或者治理水土流失的代价过高而不愿意减少水土流失量的企业,购买水土保持服务以弥补其治理水土流失而产生的水土保持服务的不足。水土保持服务交易是实现环境成本转化为由造成水土流失企业承担生产成本的手段。
2.非企业间水土保持服务的拟市场化模式
非企业间水土保持服务的市场化运作框架,从本质上讲应该是某个特定的区域内,水土保持服务的付出主体(贡献者)与水土保持服务的获得者(受益者)之间建立某种直接的给付关系。市场化的主体包括居民,村集体,当地政府,企业等。要实现水土保持服务的贡献者和受益者之间的给付关系,关键是建立生态补偿的资金筹集机制和分配机制,特定区域间的市场化资金筹集可以在对区域内水土保持服务收益者界定的前提下,根据收益对象的性质不同分别建立筹集机制。而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水土保持服务商品就只能由中央政府来购买,如黄土高原的水土流失问题, 不仅使黄河上中游地区的土地生产力下降, 而且造成下游河床淤积, 形成地上悬河, 黄河一旦决口, 直接威胁到河南、河北及山东等省安危, 因而必须对上中游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 这种治理形成的生态环境商品, 上中游地区不是主要受益者,当地农民是不愿意购买的, 河南、河北、山东三省政府再不购买, 就只能由国家来购买了。
参考文献:
[3]同新奇:生态环境资源商品化及其市场化运作管理[J].干旱地区农业研究,2005,23(3)
[4]贾爱玲: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经济理论分析及必要性[J].浙江林学院学报,2004,21(1)
[5]于振英:解析排污权商品[J].地质技术经济管理,2003,25(4)
[6]曹凤中:中国发生持久性环境危机的经济学分析[J].陕西环境, 2003,9(6):5-8
[7]王忠民任保平魏玮:可持续发展理论的经济学反思[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2(3):5-8
[关键词] 水土保持服务 商品化 市场化模式
一、水土保持服务商品化的必要性
由于水土保持服务没有界定所有权,使得它的受益具有不可阻止性,任何人包括水土保持服务的提供者也不能阻止他人享用。导致其消费往往出现“共有的悲剧”和”搭便车“心理。由于经济活动的分散性、各经济主体在利益上的独立性,出于损益考虑,导致了水土保持服务被无偿占有,毁灭性的破坏和浪费,以致水土流失进一步的加剧。但就目前我国的现实国情和国际经验来看,完全通过政府解决还存在较大难度,并且不是有效的办法。所以笔者认为,只有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让水土保持服务作为一个特殊的商品,同其他商品一样进入市场,由市场的价格机制来反应它的稀缺性,水土保持服务的有价化会从根本上缓和我国水土流失现状。
二、水土保持服务商品化、市场化的可行性分析
1.水土保持服务商品化、市场化的经济学基础
(1)资源环境有偿使用理论
生态和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一般应由利用价值、选择价值和存在价值三部分组成,其中利用价值与市场联系密切,表现为现实的市场需求。由于自然资源是有价的,我们在利用自然资源时一定要考虑其自身的价值,尤其是其中的生态价值。水土保持服务是提供与维护良好生态环境是社会再生产—环境再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间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水土保持服务因此有了人类劳动的凝结,从而具有了价值。按照资源环境有偿使用理论,收益地区作为水土保持服务的消费者,应给予上游地区一定的补偿,以提高其经营水土保持服务的积极性。
(2)外部性理论
经济外部性包括外部经济性和外部不经济两种。根据环境经济学的理论,经济外部性应该内部化,即由行为人行为人承担所造成的外部不经济性的后果或者享受外部经济性的成果。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领域在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建设领域,经济外部性大量存在。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一般会产生外部不经济性,而对水土保持服务产生了外部经济性。根据经济外部性理论,这两类经济外部性应该内部化,而将水土保持服务商品化是实现外部性内部化的有效手段。
2.水土保持服务商品化、市场化化的实践基础
我国现在的相关领域已向一些对生态环境有负面影响或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中受益的经济社会活动实行收费制度,并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经济社会活动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国家已经对水土保持服务的有价化提供了实践基础。但是水土保持服务的生态补偿尚处于起步阶段,框架不清楚,要素不明确,标准不科学,途径难操作。它缺乏基础理论支撑。这是因为仍把水土保持服务作为公共物品看待,把水土保持服務定性的看待,找不到理论的突破口。只有转变观点,把水土保持服务商品化、市场化,才能给予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新的飞跃。
三、水土保持服务商品化、市场化的模式选择
1.企业间水土保持服务的拟市场化模式
在世行经济体制条件下,遵循价值规律和谁污染谁收费的原则,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下,赋予水土保持服务以特殊商品的身份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发挥价格机制引导水土资源合理配置的功能,从而树立并增强企业的水土保持意识,即企业必须为水土资源的使用支付代价,要把水土保持服务作为一种要素投入,将其市场定价计入生产成本。于是企业就会在生产建设中采取水土保持的措施,边破坏边治理。
企业间水土保持服务的拟市场化模式即建立水土保持服务的交易市场,国家规定水土流失允许的范围值,即水土流失配额,企业在这个配额范围内,因治理而产生的超额的水土保持服务可以进行交易。是以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政策和经济刺激手段,水土保持服务服务的卖方由于超额减少了水土流失量而有剩余的水土保持服务,出售剩余水土保持服务获得的经济回报实际上是市场对于有利于环境的外部经济性的补偿;而无法按照政府规定的水土流失量,或者治理水土流失的代价过高而不愿意减少水土流失量的企业,购买水土保持服务以弥补其治理水土流失而产生的水土保持服务的不足。水土保持服务交易是实现环境成本转化为由造成水土流失企业承担生产成本的手段。
2.非企业间水土保持服务的拟市场化模式
非企业间水土保持服务的市场化运作框架,从本质上讲应该是某个特定的区域内,水土保持服务的付出主体(贡献者)与水土保持服务的获得者(受益者)之间建立某种直接的给付关系。市场化的主体包括居民,村集体,当地政府,企业等。要实现水土保持服务的贡献者和受益者之间的给付关系,关键是建立生态补偿的资金筹集机制和分配机制,特定区域间的市场化资金筹集可以在对区域内水土保持服务收益者界定的前提下,根据收益对象的性质不同分别建立筹集机制。而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水土保持服务商品就只能由中央政府来购买,如黄土高原的水土流失问题, 不仅使黄河上中游地区的土地生产力下降, 而且造成下游河床淤积, 形成地上悬河, 黄河一旦决口, 直接威胁到河南、河北及山东等省安危, 因而必须对上中游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 这种治理形成的生态环境商品, 上中游地区不是主要受益者,当地农民是不愿意购买的, 河南、河北、山东三省政府再不购买, 就只能由国家来购买了。
参考文献:
[3]同新奇:生态环境资源商品化及其市场化运作管理[J].干旱地区农业研究,2005,23(3)
[4]贾爱玲: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经济理论分析及必要性[J].浙江林学院学报,2004,21(1)
[5]于振英:解析排污权商品[J].地质技术经济管理,2003,25(4)
[6]曹凤中:中国发生持久性环境危机的经济学分析[J].陕西环境, 2003,9(6):5-8
[7]王忠民任保平魏玮:可持续发展理论的经济学反思[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