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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我国城镇化进程无法回避的课题,也是提升城镇化发展水平和质量的必然途径。
在城镇化背景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问题引起政府和民众的广泛关注。农业转移人口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在市场经济规律作用下,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必然要在产业和地区间流动,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指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获得工作岗位、实现职业转变的基础上,最终获得城镇永久居住身份,平等享受城镇居民各项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全面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实现经济立足、社会接纳、身份认同和文化交融的过程。
农业转移人口是我国独特的一个人口群体,伴随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人口流动的规模、频率也增势明显。2012年底,我国已经有2.6亿农村劳动力实现非农就业,考虑到统计覆盖范围的现实局限性,整个农业转移人口的数量应远远多于2.6亿。根据有关部门推测,到2020年,我国农村转移到城市的人口规模将达到3.2亿。我国城镇化率已超过50%,按户籍人口计算仅约为35%。
从2002年到2012年,我国城镇化率以平均每年1.35%的速度发展,城镇人口平均每年增长2096万人。从城镇化发展阶段来看,我国目前处于城镇化发展的中期阶段。农业转移人口增长对城镇化率提高的贡献率超过50%,成为拉动我国城镇化水平的主要力量。
城镇化不仅可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而且将成为扩大消费、拉动投资、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及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新动力。但农业转移人口不能真正转变为城镇居民,势必会阻碍我国城镇化发展进程。推进城镇化发展,首先必须妥善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问题。
问题与障碍
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农业转移人口文化素质不高。农业转移人口中初中学历占多数,且未受过正规技能培训,与企业对劳动者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影响就业质量,在城市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文化技能素质的限制使得农业转移人口在资本积累、职业晋升、人际交往、心理抗压和法律维权方面,不能满足城市社会要求,成为制约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一大障碍。
社会排斥使农业转移人口融入难。农业转移人口进入城市后,无论是公共资源还是就业机会都会对城市居民造成一定威胁。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多从事一些工资收入低、福利待遇差的工作,没有社会地位,没有政治权利,混迹在城市底层。“既没钱又没权又没背景”的尴尬出身使得他们很难在城市中拓展社交网络,获得社会支持。农业转移人口难以融入城市主流社会,更加大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难度,阻滞市民化进程。
流入地政府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动力不足。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一项耗资巨大的工程,对于流入地政府来说,意味着大笔支出成本。农民工与其他移民相比,就业能力和收入水平較低,在城市竞争中极有可能成为潜在的失业者和低保人群。流入地城市往往会认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会导致城市失业率上升,增加政府社保基金财政负担。此外,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还需要为农民工及其子女提供义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教育费用支出必会大幅提高,而这笔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又多会由地方政府负担,流入地政府很难有足够的动力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若没有额外利益驱动,流入地政府对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自然不会尽心尽力,甚至还有可能阻碍。
农业转移人口很难享有同等福利,权益受损严重。农业转移人口很难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平等的权利,在住房、医疗、社会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受到不公正对待,正当权益受损严重。城市社会管理部门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受损案件不够重视,查处不力,进展缓慢,农业转移人口维权步履艰难。不仅如此,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还很难享有相应的政治权利,利益诉求缺乏诉诸政府高层的渠道,无力影响政策制定的结果。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过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中,农民需负担沉重的转移成本,主要包括心理成本和经济成本。农民从农村转移到城市面临巨大的心理成本,缺乏心理上的稳定感和归属感,爱与尊重的需要难以得到满足。
不仅如此,农业转移人口面临沉重的经济成本,离开土地的保障,农民唯一的保障就是自身劳动力,就业就成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首要问题。此外,农业转移人口除满足自身生存需要,还要保障自身生命财产安全,就产生了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的保障需求。而要获得这些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必须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同时,农业转移人口很难平等享受城市的政府补助性住房、子女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福利。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法规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各地关于农业转移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多是一些地方性法规,缺乏全国范围内规范统一的专门管理规定。这样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各地对农业转移人口管理规定不一致甚至相互抵触,管理局面混乱。此外,土地流转制度不健全,城镇化过程中需要切实维护农民耕地、住房等权益问题,关键是土地制度的改革和调整。
保障转移人口合法权益
要促进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笔者有六方面的政策建议。
一是增大农民教育投资,加强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农民职业技能培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划分责权,共同出资对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可通过减免学费,加大补贴的形式调动农民参与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结合当地特点,因地制宜,探索有效的培训方式,注重职业技能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充分借助中职、高职、成人教育等已有平台,扩大职业技能培训的覆盖群体,尽快将各年龄段农民纳入义务职业技能培训范围。
二是转变传统观念,接纳农业转移人口。首先,城市居民要转变传统观念,正确认识和评价农业转移人口对城市产业经济发展做出的巨大贡献,以平等开放的心态接纳农业转移人口。
其次,政府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不断增加城市居民对农业转移人口的认识,使城市居民在思想和行动上接纳并帮助农业转移人口尽快融入城市生活。在全社会形成一种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的良好局面,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顺利构建。 三是增加流入地政府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意愿和能力。首先,增加中央财政负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公共成本比例,释放地方财政压力。通过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形成地方政府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物质激励。每年由中央财政划拨一定资金用于农业转移人口主要流入地的公共服务支出补贴,以此增加流入地政府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意愿和能力。
其次,尝试由用工企业共同分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公共成本。农业转移人口进城为企业运转输送大量劳动力,创造企业利润。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能够增强企业用工的稳定性,减少因员工流动而产生的员工技能培训费用,企业成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最大受益者。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企业理应负担部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公共成本。
四是取消戶籍制度限制,保障社会福利均等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首先要改革的是户籍制度,要还原户籍原本的人口登记功能,取消依托户籍的各项社会福利。消解户口的城乡区域差别,降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门槛。逐步放开城市基本公共服务限制,将覆盖范围扩展到农业转移人口群体。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使农民逐步摆脱政治经济弱势化、边缘化命运,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保驾护航。
五是政府分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为私人成本和公共成本两部分。私人成本是农民工自身所需支付的市民化费用,公共成本是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流入地政府负担的成本费用。只有中央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在公共教育、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方面勇挑重担,才能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二者形成合力,共同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公共成本问题,尽可能降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中农民自负的私人成本费用。
六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转移人口法规。我国迫切需要尽快制定出全国统一的农业转移人口管理法规,对农业转移管理机构、职责、经费、人员等作出明确规定,为农业转移人口的依法管理提供法律依据。用法律的权威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正当权益,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供法律保障。
城镇化是客观经济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也必将取代工业化成为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我国城镇化进程无法回避的课题,也是提升城镇化发展水平和质量的必然途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过程虽然漫长且艰辛,但只要全社会凝聚力量、转移人口市民化问题必会妥善解决,城镇化事业也将取得显著性进展和历史性突破。
在城镇化背景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问题引起政府和民众的广泛关注。农业转移人口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在市场经济规律作用下,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必然要在产业和地区间流动,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指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获得工作岗位、实现职业转变的基础上,最终获得城镇永久居住身份,平等享受城镇居民各项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全面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实现经济立足、社会接纳、身份认同和文化交融的过程。
农业转移人口是我国独特的一个人口群体,伴随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人口流动的规模、频率也增势明显。2012年底,我国已经有2.6亿农村劳动力实现非农就业,考虑到统计覆盖范围的现实局限性,整个农业转移人口的数量应远远多于2.6亿。根据有关部门推测,到2020年,我国农村转移到城市的人口规模将达到3.2亿。我国城镇化率已超过50%,按户籍人口计算仅约为35%。
从2002年到2012年,我国城镇化率以平均每年1.35%的速度发展,城镇人口平均每年增长2096万人。从城镇化发展阶段来看,我国目前处于城镇化发展的中期阶段。农业转移人口增长对城镇化率提高的贡献率超过50%,成为拉动我国城镇化水平的主要力量。
城镇化不仅可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而且将成为扩大消费、拉动投资、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及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新动力。但农业转移人口不能真正转变为城镇居民,势必会阻碍我国城镇化发展进程。推进城镇化发展,首先必须妥善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问题。
问题与障碍
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农业转移人口文化素质不高。农业转移人口中初中学历占多数,且未受过正规技能培训,与企业对劳动者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影响就业质量,在城市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文化技能素质的限制使得农业转移人口在资本积累、职业晋升、人际交往、心理抗压和法律维权方面,不能满足城市社会要求,成为制约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一大障碍。
社会排斥使农业转移人口融入难。农业转移人口进入城市后,无论是公共资源还是就业机会都会对城市居民造成一定威胁。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多从事一些工资收入低、福利待遇差的工作,没有社会地位,没有政治权利,混迹在城市底层。“既没钱又没权又没背景”的尴尬出身使得他们很难在城市中拓展社交网络,获得社会支持。农业转移人口难以融入城市主流社会,更加大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难度,阻滞市民化进程。
流入地政府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动力不足。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一项耗资巨大的工程,对于流入地政府来说,意味着大笔支出成本。农民工与其他移民相比,就业能力和收入水平較低,在城市竞争中极有可能成为潜在的失业者和低保人群。流入地城市往往会认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会导致城市失业率上升,增加政府社保基金财政负担。此外,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还需要为农民工及其子女提供义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教育费用支出必会大幅提高,而这笔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又多会由地方政府负担,流入地政府很难有足够的动力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若没有额外利益驱动,流入地政府对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自然不会尽心尽力,甚至还有可能阻碍。
农业转移人口很难享有同等福利,权益受损严重。农业转移人口很难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平等的权利,在住房、医疗、社会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受到不公正对待,正当权益受损严重。城市社会管理部门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受损案件不够重视,查处不力,进展缓慢,农业转移人口维权步履艰难。不仅如此,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还很难享有相应的政治权利,利益诉求缺乏诉诸政府高层的渠道,无力影响政策制定的结果。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过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中,农民需负担沉重的转移成本,主要包括心理成本和经济成本。农民从农村转移到城市面临巨大的心理成本,缺乏心理上的稳定感和归属感,爱与尊重的需要难以得到满足。
不仅如此,农业转移人口面临沉重的经济成本,离开土地的保障,农民唯一的保障就是自身劳动力,就业就成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首要问题。此外,农业转移人口除满足自身生存需要,还要保障自身生命财产安全,就产生了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的保障需求。而要获得这些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必须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同时,农业转移人口很难平等享受城市的政府补助性住房、子女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福利。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法规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各地关于农业转移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多是一些地方性法规,缺乏全国范围内规范统一的专门管理规定。这样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各地对农业转移人口管理规定不一致甚至相互抵触,管理局面混乱。此外,土地流转制度不健全,城镇化过程中需要切实维护农民耕地、住房等权益问题,关键是土地制度的改革和调整。
保障转移人口合法权益
要促进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笔者有六方面的政策建议。
一是增大农民教育投资,加强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农民职业技能培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划分责权,共同出资对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可通过减免学费,加大补贴的形式调动农民参与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结合当地特点,因地制宜,探索有效的培训方式,注重职业技能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充分借助中职、高职、成人教育等已有平台,扩大职业技能培训的覆盖群体,尽快将各年龄段农民纳入义务职业技能培训范围。
二是转变传统观念,接纳农业转移人口。首先,城市居民要转变传统观念,正确认识和评价农业转移人口对城市产业经济发展做出的巨大贡献,以平等开放的心态接纳农业转移人口。
其次,政府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不断增加城市居民对农业转移人口的认识,使城市居民在思想和行动上接纳并帮助农业转移人口尽快融入城市生活。在全社会形成一种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的良好局面,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顺利构建。 三是增加流入地政府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意愿和能力。首先,增加中央财政负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公共成本比例,释放地方财政压力。通过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形成地方政府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物质激励。每年由中央财政划拨一定资金用于农业转移人口主要流入地的公共服务支出补贴,以此增加流入地政府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意愿和能力。
其次,尝试由用工企业共同分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公共成本。农业转移人口进城为企业运转输送大量劳动力,创造企业利润。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能够增强企业用工的稳定性,减少因员工流动而产生的员工技能培训费用,企业成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最大受益者。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企业理应负担部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公共成本。
四是取消戶籍制度限制,保障社会福利均等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首先要改革的是户籍制度,要还原户籍原本的人口登记功能,取消依托户籍的各项社会福利。消解户口的城乡区域差别,降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门槛。逐步放开城市基本公共服务限制,将覆盖范围扩展到农业转移人口群体。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使农民逐步摆脱政治经济弱势化、边缘化命运,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保驾护航。
五是政府分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为私人成本和公共成本两部分。私人成本是农民工自身所需支付的市民化费用,公共成本是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流入地政府负担的成本费用。只有中央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在公共教育、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方面勇挑重担,才能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二者形成合力,共同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公共成本问题,尽可能降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中农民自负的私人成本费用。
六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转移人口法规。我国迫切需要尽快制定出全国统一的农业转移人口管理法规,对农业转移管理机构、职责、经费、人员等作出明确规定,为农业转移人口的依法管理提供法律依据。用法律的权威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正当权益,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供法律保障。
城镇化是客观经济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也必将取代工业化成为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我国城镇化进程无法回避的课题,也是提升城镇化发展水平和质量的必然途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过程虽然漫长且艰辛,但只要全社会凝聚力量、转移人口市民化问题必会妥善解决,城镇化事业也将取得显著性进展和历史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