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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在南极活动的日益频繁,南极直接遭受的环境污染也日趋严重。自《南极条约》缔结以来,大部分条约主要针对南极环境损害的预防,对于造成损害的后果与责任归属却未作具体规定。这一情况在2005年得到了改变。第28届南极条约协商会议最终通过了《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的责任附件,即《环境紧急事态导致的责任附件》。本文从该附件出发,从责任性质、环境损害的界定、责任承担者、权利主张人及承担法律责任方式等方面,探讨南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