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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于是,为防止某些投标人以不正当的手段以过低的投标报价抢标.规定对低于标底一定幅度的投标为废标。本文认为这种做法是不科学的,没有正确理解合理最低价中标的概念。要理解这一点,就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这个“成本”的概念是什么,如何在招标投标时判定某一投标价格低于成本?标底、投标报价、成本之间的关系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二是招投标工作的程序;三是企业自身的发展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