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生命伦理学在中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并逐渐成为一门热门科学,但随之而来的各种道德问题、伦理问题以及生命问题,却阻碍了人健康思想的发展。要想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就有必要探讨生命伦理学的“元问题”,即生命伦理学是如何产生?什么是生命伦理学?生命伦理学的核心思想是什么?
生命伦理学的产生
生命伦理学(Bioethics)是20世紀60年代首先在美国,随后在欧洲产生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学科,是世界上迄今为止发展最快的学科之一。生命伦理学的产生与发展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出现的三件大事有着紧密的关系。具体如下:
第一,原子弹爆炸事件。原子弹是一个国家军事力量的象征,也是科学家集体智慧的结晶。制造原子弹本来是爱因斯坦、奥本海默等科学家向美国政府提出的建议,他们的目的是想早日结束世界大战,给法西斯战犯以武力威胁,避免世界人民遭受战争的苦难。但是科学家的科研成果,却被非法组织为实现某种政治目的而使用,造成了很多人的死亡,并且相当多的受害人的后代因此而携带了突变基因(如白血病、哮喘病、骨痛病等),痛苦地生活着。这一事件使许多当年建议制造原子弹的科学家改变了初衷的态度,开始思考自身的责任问题。
第二,纳粹战犯审判事件。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德国纽伦堡对纳粹战犯进行审判时,接受审判的战犯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科学家和医生,他们在没有取得受害者本人同意或者根本不可能取得同意的情况下,利用活人战俘进行惨无人道的活体实验。如在寒冷的冬天将活人的所有衣服剥光,让其完全裸露在零下几十度的冰冷天气下,观察活人因冷冻引起的生理变化,搞所谓的科学研究。日本731细菌部队为了达到自己的科研目的,用中国人民的血肉之躯做活体细菌实验,完全不顾人的尊严与生死。所有这些都成为了受害者心中永远的痛。
第三,《寂静的春天》出版事件。1962年《寂静的春天》一书的出版,立刻登上了美国畅销书的排行榜,美国生物学家卡森论述了杀虫剂对鸟类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向整个世界人类敲响了环境逐步恶化的警钟,世界范围内的环境污染已经威胁人类和地球的生存与发展。
这三大事件的发生给世人以警示:科学技术和科研成果的发展与应用并不总是带来益处,有时也会给人类带来沉重的灾难。因此,在科学技术自由发展的前提下,必须有相应的科学规范去限制其负面影响。这些规范的问世由此推动了生命伦理学的产生。
生命伦理学的界定
生命伦理学,简要的说是研究生命科学和医学发展中提出的伦理问题,并加以规范的科学。美国《生命伦理学百科全书》修订版主编Reich将生命伦理学定义为“运用伦理学方法,在跨学科的条件下,对生命科学和医疗保健的伦理学,包括道德见解、决定、行为、政策,进行系统研究。”我国生命伦理学的著名学者邱仁宗教授认为,这个定义应增加“在跨文化的情况中”,“因为研究生命伦理学的人不可能脱离他的社会历史条件和他所属的文化。”
伦理指的是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道德和准则。早在两千多年前,荀子就说“圣者也,尽伦者也”(《荀子.解蔽》)。圣人是能够很好地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尽人伦之道的人。伦理学主要研究人们的道德思想、道德行为、道德规范,也称道德哲学。伦理与道德,通常情况下可以通用,但也有微妙的区别。伦理较多指学理,道德较多指行为。在汉语系统中,德字左旁为众人,右下是一个心字,上面为一直字的变形。意思非常清楚,人人都把心放直便是德。所谓道德就是要行之有道,心要正直。这与18世纪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的见解不谋而合。康德认为:有两类不同的法则,一为自然法则;一为道德法则。相应的,也有两种不同的判断,即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他曾说过,有两种东西能激起我们心灵的震撼,这就是我们头顶美丽的星空和心中崇高的道德感。虽然这两者都能激起心灵的震撼,却分属不同的法则。自然科学研究自然法则,属事实判断,解决是还是不是的问题。道德哲学研究道德法则,属于价值判断,解决应当还是不应当的问题。显然,伦理学面对的是道德法则,规范人类行为的善恶好坏,属于价值问题。
但生命伦理学又与自然法则和事实判断相关。这是因为,它所研究和规范的主要是现代生命科学、生物技术和医疗实践提出的伦理道德问题。在伦理学上,通常把它列为应用规范伦理学(简称应用伦理学)的一种,如同经济伦理学、生态伦理学一样。因此,也可以把生命伦理学界定为应用伦理学的基本原理于生命科学的研究和实践的一门学科。
生命伦理学的四项基本原则
生命伦理学自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步入理论构建阶段。它一方面拓展了解决伦理难题的疆域,把基因工程、基因治疗、卫生伦理、精神控制、遗传咨询等新问题纳入自身视野;另一方面,它尝试着从相应规范中进行总结提炼,提出了生命伦理学的四项基本原则,即自主、有利、不伤害、公正。这四项基本原则逐渐被业内专家学者所接受,并成为了生命伦理学的核心思想。
自主,是个人行为自由的一种方式,人们按其来确定符合自身计划的行为过程,不受他人影响和限制。尊重自主,就是尊重个人的自主和自由,其核心是尊重人权,包括知情同意权、保密权和隐私权等内容。在医学中,这些准则涉及到病人的用药和手续的自主选择,要充分体现就医者的自主权。尊重自主性原则就是尊重法定正常成年人个体所做的自主性选择,也就是承认该法定正常成年人个体自身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以及自身的选择及行动的权利。换言之,就是有正常思维能力的医患者,应当享有对自身治疗方式的选择权,从而决定自身的医疗行为方式,医护人员在不威胁病人生命的前提下必须尊重病人的决定,而对于没有法定正常思维能力的医患者(如精神病患者、未成年儿童),也应当从态度上和行动上予以尊重,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因此,医护人员就有责任和义务帮助就医者保持自己的自主选择能力。反之,漠视或者按照自己的习惯思维去医治就医者的行为,就是不尊重自主的表现。所以,尊重自主应包括:说实话、保守病人隐私、征求病人同意、帮助病人作决定等内容,其核心思想是知情同意。医护人员有义务和责任告知病人如风险、利益、方法、方案等相关详细信息,根据病人实际推荐最佳方案,帮助病人做出符合自身实际的自主选择。 有利,主张当我们能够这样做,而对于自己没有风险时,我们有义务协助他人促进他人利益的实现。简单地说,就是指为了实现他人利益而行动的道德义务。众所周知,现实生活中很多有利行为却不是义务性,但有利原则要求我们要有帮助他人实现他人利益的义务。按效用分,有利原则分为确有助益原则和效用原则。确有助益原则只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利益,不考虑其他效果;而效用原则在提供利益时,还要考虑利益与损害的关系,寻求平衡点以达到最佳结果。效用原则是确有助益原则的延伸和发展。效用原则与传统的实用主义原则不同,它不凌驾于其它原则之上,也不是伦理学的唯一原则。这个原则旨在通过权衡相应行为的可能利益、可能危害以及相应代价,寻求利益最大化。在现实的医疗中,患者行为当事人不仅对是否能够挽救生命,以及生命的时间长短感兴趣,而且还对生命的质量、生命的幸福指数以及生命的代价感兴趣。由于医疗资源的有限性,我们不可能满足全社会的所有需求,功利主义学派认为,有限的医疗资源应该优先救治那些更有质量的生命,保证资源利用的效能最大化。但是,这样的观点也招来相应的非议和质疑,道义学派认为所有生命都是公平、神圣的,生命的价值不能用简单的所谓质量的高低来衡量或者决定,应充分体现有利的原则。
不伤害,是强调行为当事人有义务不伤害他人,个人或集体的行为不应该对他人或集体的行为造成伤害。在医学上,伤害包括身体的伤害、精神的伤害和经济利益的损失。哲学家Willian Frankena将有利原则划分为不伤害的义务和有利的义务:“不应该造成恶或伤害,应该阻止恶和伤害,应该消除恶和伤害,应该尽力提升好”。 Willian Frankena的这一系列划分,无疑第四种是最优方案,将事情在有冲突的情况下显得公平,不伤害的义务比有利的义务更重要。值得注意的是,不伤害的义务与帮助他人的义务是不同的。例如,医生通过移植犯人的器官去救活另外两个人,但却杀死了这个犯人,虽然这种结果能够获得最大的功利,但它是不道德的。但是如果征得犯人的同意,只是移植犯人身上的皮脂去救治其他的人,伤害的影响非常小,没有杀死犯人而获得相应的收益,我们则认为有利的义务优先于不伤害的义务。
公正是解决资源分配的原则,它强调所有的利益与负担、产品与服务,要按照公正的标准去分配。美国政治哲学家、论理学家罗尔斯认为:“社会公正的原则主要的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一种合作体系中的主要社会制度安排。我们知道,这些原则要在制度中掌管权利与义务的分派,决定社会生活中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所以,公正原则是指对社会中的收益与风险、权利与责任进行公正的分配,主要强调分配的公正。但在实际的医疗中,往往存在着不同的个体以不同的准则加以分配和处理,导致了医疗资源的分配不公。为了防止分配的不公平,生命伦理学中引入了公正原則,试图解决医疗资源分配中的不公现象。从个人需求和社会贡献两方面来制定公正原则,根据情况的差异采取相应的分配原则,为合理、公正分配相应的医疗资源,提供科学的依据。
四原则学说虽然遭到了一定的批评,但它还是获得了广泛专家学者的认同。各国学者纷纷将其作为生命伦理学的核心思想和评价标准,广泛运用于分析、解决如转基因研究、干细胞研究、克隆技术研究、再生医疗研究、艾滋病防治等领域中的伦理问题。随着生命伦理学的不断发展进步,生命伦理学还发展了其他原则,如知情同意、个人权利、家长主义等。但“四原则”学说仍然是生命伦理学思想的核心,它是生命伦理评价的四项基本标准,贯穿于生命学的始终。贯穿四原则的更终极的价值、更高的标准是什么呢?就是尊重生命的原则。生命伦理学所有的理论和实践都是在论证、倡导、贯彻、推行尊重生命的道德观念。尊重生命是生命伦理学的根本宗旨或主旨。
(编辑:宋威)
作者简介:肖述剑(1981- ),男,湖北汉川人,博士,湖北经济学院讲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相关问题研究。
生命伦理学的产生
生命伦理学(Bioethics)是20世紀60年代首先在美国,随后在欧洲产生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学科,是世界上迄今为止发展最快的学科之一。生命伦理学的产生与发展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出现的三件大事有着紧密的关系。具体如下:
第一,原子弹爆炸事件。原子弹是一个国家军事力量的象征,也是科学家集体智慧的结晶。制造原子弹本来是爱因斯坦、奥本海默等科学家向美国政府提出的建议,他们的目的是想早日结束世界大战,给法西斯战犯以武力威胁,避免世界人民遭受战争的苦难。但是科学家的科研成果,却被非法组织为实现某种政治目的而使用,造成了很多人的死亡,并且相当多的受害人的后代因此而携带了突变基因(如白血病、哮喘病、骨痛病等),痛苦地生活着。这一事件使许多当年建议制造原子弹的科学家改变了初衷的态度,开始思考自身的责任问题。
第二,纳粹战犯审判事件。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德国纽伦堡对纳粹战犯进行审判时,接受审判的战犯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科学家和医生,他们在没有取得受害者本人同意或者根本不可能取得同意的情况下,利用活人战俘进行惨无人道的活体实验。如在寒冷的冬天将活人的所有衣服剥光,让其完全裸露在零下几十度的冰冷天气下,观察活人因冷冻引起的生理变化,搞所谓的科学研究。日本731细菌部队为了达到自己的科研目的,用中国人民的血肉之躯做活体细菌实验,完全不顾人的尊严与生死。所有这些都成为了受害者心中永远的痛。
第三,《寂静的春天》出版事件。1962年《寂静的春天》一书的出版,立刻登上了美国畅销书的排行榜,美国生物学家卡森论述了杀虫剂对鸟类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向整个世界人类敲响了环境逐步恶化的警钟,世界范围内的环境污染已经威胁人类和地球的生存与发展。
这三大事件的发生给世人以警示:科学技术和科研成果的发展与应用并不总是带来益处,有时也会给人类带来沉重的灾难。因此,在科学技术自由发展的前提下,必须有相应的科学规范去限制其负面影响。这些规范的问世由此推动了生命伦理学的产生。
生命伦理学的界定
生命伦理学,简要的说是研究生命科学和医学发展中提出的伦理问题,并加以规范的科学。美国《生命伦理学百科全书》修订版主编Reich将生命伦理学定义为“运用伦理学方法,在跨学科的条件下,对生命科学和医疗保健的伦理学,包括道德见解、决定、行为、政策,进行系统研究。”我国生命伦理学的著名学者邱仁宗教授认为,这个定义应增加“在跨文化的情况中”,“因为研究生命伦理学的人不可能脱离他的社会历史条件和他所属的文化。”
伦理指的是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道德和准则。早在两千多年前,荀子就说“圣者也,尽伦者也”(《荀子.解蔽》)。圣人是能够很好地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尽人伦之道的人。伦理学主要研究人们的道德思想、道德行为、道德规范,也称道德哲学。伦理与道德,通常情况下可以通用,但也有微妙的区别。伦理较多指学理,道德较多指行为。在汉语系统中,德字左旁为众人,右下是一个心字,上面为一直字的变形。意思非常清楚,人人都把心放直便是德。所谓道德就是要行之有道,心要正直。这与18世纪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的见解不谋而合。康德认为:有两类不同的法则,一为自然法则;一为道德法则。相应的,也有两种不同的判断,即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他曾说过,有两种东西能激起我们心灵的震撼,这就是我们头顶美丽的星空和心中崇高的道德感。虽然这两者都能激起心灵的震撼,却分属不同的法则。自然科学研究自然法则,属事实判断,解决是还是不是的问题。道德哲学研究道德法则,属于价值判断,解决应当还是不应当的问题。显然,伦理学面对的是道德法则,规范人类行为的善恶好坏,属于价值问题。
但生命伦理学又与自然法则和事实判断相关。这是因为,它所研究和规范的主要是现代生命科学、生物技术和医疗实践提出的伦理道德问题。在伦理学上,通常把它列为应用规范伦理学(简称应用伦理学)的一种,如同经济伦理学、生态伦理学一样。因此,也可以把生命伦理学界定为应用伦理学的基本原理于生命科学的研究和实践的一门学科。
生命伦理学的四项基本原则
生命伦理学自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步入理论构建阶段。它一方面拓展了解决伦理难题的疆域,把基因工程、基因治疗、卫生伦理、精神控制、遗传咨询等新问题纳入自身视野;另一方面,它尝试着从相应规范中进行总结提炼,提出了生命伦理学的四项基本原则,即自主、有利、不伤害、公正。这四项基本原则逐渐被业内专家学者所接受,并成为了生命伦理学的核心思想。
自主,是个人行为自由的一种方式,人们按其来确定符合自身计划的行为过程,不受他人影响和限制。尊重自主,就是尊重个人的自主和自由,其核心是尊重人权,包括知情同意权、保密权和隐私权等内容。在医学中,这些准则涉及到病人的用药和手续的自主选择,要充分体现就医者的自主权。尊重自主性原则就是尊重法定正常成年人个体所做的自主性选择,也就是承认该法定正常成年人个体自身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以及自身的选择及行动的权利。换言之,就是有正常思维能力的医患者,应当享有对自身治疗方式的选择权,从而决定自身的医疗行为方式,医护人员在不威胁病人生命的前提下必须尊重病人的决定,而对于没有法定正常思维能力的医患者(如精神病患者、未成年儿童),也应当从态度上和行动上予以尊重,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因此,医护人员就有责任和义务帮助就医者保持自己的自主选择能力。反之,漠视或者按照自己的习惯思维去医治就医者的行为,就是不尊重自主的表现。所以,尊重自主应包括:说实话、保守病人隐私、征求病人同意、帮助病人作决定等内容,其核心思想是知情同意。医护人员有义务和责任告知病人如风险、利益、方法、方案等相关详细信息,根据病人实际推荐最佳方案,帮助病人做出符合自身实际的自主选择。 有利,主张当我们能够这样做,而对于自己没有风险时,我们有义务协助他人促进他人利益的实现。简单地说,就是指为了实现他人利益而行动的道德义务。众所周知,现实生活中很多有利行为却不是义务性,但有利原则要求我们要有帮助他人实现他人利益的义务。按效用分,有利原则分为确有助益原则和效用原则。确有助益原则只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利益,不考虑其他效果;而效用原则在提供利益时,还要考虑利益与损害的关系,寻求平衡点以达到最佳结果。效用原则是确有助益原则的延伸和发展。效用原则与传统的实用主义原则不同,它不凌驾于其它原则之上,也不是伦理学的唯一原则。这个原则旨在通过权衡相应行为的可能利益、可能危害以及相应代价,寻求利益最大化。在现实的医疗中,患者行为当事人不仅对是否能够挽救生命,以及生命的时间长短感兴趣,而且还对生命的质量、生命的幸福指数以及生命的代价感兴趣。由于医疗资源的有限性,我们不可能满足全社会的所有需求,功利主义学派认为,有限的医疗资源应该优先救治那些更有质量的生命,保证资源利用的效能最大化。但是,这样的观点也招来相应的非议和质疑,道义学派认为所有生命都是公平、神圣的,生命的价值不能用简单的所谓质量的高低来衡量或者决定,应充分体现有利的原则。
不伤害,是强调行为当事人有义务不伤害他人,个人或集体的行为不应该对他人或集体的行为造成伤害。在医学上,伤害包括身体的伤害、精神的伤害和经济利益的损失。哲学家Willian Frankena将有利原则划分为不伤害的义务和有利的义务:“不应该造成恶或伤害,应该阻止恶和伤害,应该消除恶和伤害,应该尽力提升好”。 Willian Frankena的这一系列划分,无疑第四种是最优方案,将事情在有冲突的情况下显得公平,不伤害的义务比有利的义务更重要。值得注意的是,不伤害的义务与帮助他人的义务是不同的。例如,医生通过移植犯人的器官去救活另外两个人,但却杀死了这个犯人,虽然这种结果能够获得最大的功利,但它是不道德的。但是如果征得犯人的同意,只是移植犯人身上的皮脂去救治其他的人,伤害的影响非常小,没有杀死犯人而获得相应的收益,我们则认为有利的义务优先于不伤害的义务。
公正是解决资源分配的原则,它强调所有的利益与负担、产品与服务,要按照公正的标准去分配。美国政治哲学家、论理学家罗尔斯认为:“社会公正的原则主要的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一种合作体系中的主要社会制度安排。我们知道,这些原则要在制度中掌管权利与义务的分派,决定社会生活中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所以,公正原则是指对社会中的收益与风险、权利与责任进行公正的分配,主要强调分配的公正。但在实际的医疗中,往往存在着不同的个体以不同的准则加以分配和处理,导致了医疗资源的分配不公。为了防止分配的不公平,生命伦理学中引入了公正原則,试图解决医疗资源分配中的不公现象。从个人需求和社会贡献两方面来制定公正原则,根据情况的差异采取相应的分配原则,为合理、公正分配相应的医疗资源,提供科学的依据。
四原则学说虽然遭到了一定的批评,但它还是获得了广泛专家学者的认同。各国学者纷纷将其作为生命伦理学的核心思想和评价标准,广泛运用于分析、解决如转基因研究、干细胞研究、克隆技术研究、再生医疗研究、艾滋病防治等领域中的伦理问题。随着生命伦理学的不断发展进步,生命伦理学还发展了其他原则,如知情同意、个人权利、家长主义等。但“四原则”学说仍然是生命伦理学思想的核心,它是生命伦理评价的四项基本标准,贯穿于生命学的始终。贯穿四原则的更终极的价值、更高的标准是什么呢?就是尊重生命的原则。生命伦理学所有的理论和实践都是在论证、倡导、贯彻、推行尊重生命的道德观念。尊重生命是生命伦理学的根本宗旨或主旨。
(编辑:宋威)
作者简介:肖述剑(1981- ),男,湖北汉川人,博士,湖北经济学院讲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相关问题研究。